本系列文章是为需要作出决策或起草文件的时刻而撰写的。文章包含实践所需的审查步骤、清单、期限和起草要点,内容从向MROS报告、扣押资产,到资产管理人的牌照申请、追回回扣,以及以银行可接受的方式构建公司架构。每篇文章先阐释法律依据,然后说明需要做什么、按什么顺序、需要哪些文件,以便读者能够高效地准备工作或向顾问交代任务。
法律知识只有转化为具体步骤,按正确顺序执行并辅以正确的文件,才能发挥作用,使银行接受开户、主管机关颁发牌照或法院下令扣押。本系列专门探讨工作的这一实务层面。
瑞士主管机关和法院通常以书面方式工作,并期望提交的材料完整、条理清晰且有文件佐证。外国文件往往需要经认证的官方语言译本,并视来源国而定,需要附加海牙认证(apostille)或领事认证。从一开始就为这些形式要求做好规划,可以避免原本可能耗费数周甚至数月的延误。
每篇文章先简要介绍法律依据,然后说明步骤顺序、所需文件以及从业者通常遇到困难的环节。凡主管机关公布了表格、指引或通函的,文章会说明它们在实践中如何使用,以及主管机关通常期望收到哪些信息。
这些文章面向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合规官、家族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需要在委托本地专业人士之前了解瑞士程序如何展开的外国顾问。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它们同样可以作为参考,快速了解下一步骤及其要求有助于使项目按计划推进。
本系列文章为从业者提供审查步骤、清单和起草要点:向MROS报告、扣押资产、资产管理人的牌照申请、追回回扣、信息自动交换、住所公司、加密牌照、家族办公室以及信托纠纷。
离开瑞士:在国外领取AHV养老金、退还缴费与自愿保险
在瑞士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AHV)缴费多年后离开瑞士的人,必须决定其已积累的缴费和养老金权利如何处理。养老金日后能否在国外发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籍,以及瑞士是否与当事人的本国缔结了社会保障协定。来自无此类协定国家的公民,在一定条件下可申请退还缴费;而迁往欧洲以外地区的瑞士公民及欧盟/EFTA公民,在某些情况下可通过自愿保险维持保障。本文介绍截至2026年的相关规则以及通常影响这一选择的考量因素。 《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法》(AHVG)规定的强制保险以在瑞士有住所或从事有收入活动为前提(AHVG第1a条第1款第a项、第b项)。当事人二者均放弃时,强制保险即告终止,但已完成的缴费年度仍记录在个人账户中。完成至少一个完整缴费年度后,即产生养老金请求权(AHVG第29条第1款);由于全额养老金通常须具备44个缴费年度(AHVG第29ter条),每缺少一年,养老金至少减少1/44。因此,例如在瑞士工作十年的人,将相应享有部分养老金权利,其金额详见我们关于2026年AHV养老金的文章。 出发点是AHVG第18条第2款:除国际协定另有规定外,外国公民仅在其于瑞士有住所并惯常居住期间方可领取养老金。在实践中,由此形成三类群体。 瑞士已与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另与魁北克签有单独协定)、智利、中国、印度、以色列、日本、菲律宾、韩国、突尼斯、土耳其、英国、乌拉圭和美国等国,以及若干西巴尔干国家和圣马力诺缔结了双边协定。但与中国、印度和韩国所签订的协定仅限于确定适用哪国的缴费法律,这对派遣尤为重要(参见社会保障协定与派遣);这些协定并不协调养老金给付。因此,来自无任何协定国家的公民,或来自所签协定不涵盖给付之国家的公民,一旦居住在瑞士境外,即无法领取AHV养老金;对他们而言,退还缴费便成为相关途径。 AHVG第18条第3款及其实施法规《AHV缴费退还条例》(RV-AHV)允许无社会保障协定国家的公民申请退还其已缴纳的AHV缴费。为此须满足若干条件:缴费须已缴纳至少一个完整年度,且不产生养老金请求权(RV-AHV第1条第1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满25岁的子女须已永久离开瑞士(RV-AHV第2条)。起决定作用的是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国籍(RV-AHV第1条第2款),这意味着日后入籍一个签有协调给付协定的国家,可能会改变其法律地位。 退还范围涵盖雇员和雇主实际缴纳的缴费(AHVG第18条第3款结合第5条和第13条),因此包括雇主应缴部分。退还不计利息(RV-AHV第4条第1款)。由于退还完全了结当事人与保险之间的关系,此后对AHV或残疾保险(IV)不再享有任何权利(RV-AHV第6条);这也包括家庭成员的遗属给付。 申请应向位于日内瓦的瑞士补偿基金(ZAS/SAK)(Zentrale Ausgleichsstelle,ZAS)提出(RV-AHV第8条)。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退还的权利仅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方告消灭(RV-AHV第7条),因此不再有必须在离境后特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压力。 根据ZAS的说明,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印度、菲律宾、韩国、突尼斯和乌拉圭的公民,在符合各该协定条件的前提下,亦可申请退还缴费。来自这些国家的人在提出申请前,应核查所适用的协定。AHV缴费不能转入外国养老金或社会保障制度;向个人退还是其价值离开瑞士制度的唯一形式。 即使养老金本身可以在国外发放,某些给付仍与在瑞士居住挂钩。依据AHVG第43bis条发放的无助津贴,2026年根据无助程度为每月252瑞士法郎、630瑞士法郎或1,008瑞士法郎,仅向居民发放,不向国外发放。补充性给付(Ergänzungsleistungen)亦是如此,它为居住在瑞士的人补足较低的养老金。依赖这些给付的退休人员在移居国外前应考虑这一点。 迁往欧盟/EFTA地区以外定居的瑞士公民以及欧盟或EFTA国家公民,可参加自愿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险(AHVG第2条)。他们须在离境前紧接着至少连续五年参加强制保险,且须在退出强制保险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该期限十分严格,因此最好在离境前或离境后不久作出决定。 根据现有最新资料单(截至2025年1月1日),就业人员缴纳其收入的10.1%(AHV 8.7%,IV 1.4%),无业人士则根据其财产和养老金收入每年缴纳1,010瑞士法郎至25,250瑞士法郎;上述金额会定期调整。未缴纳缴费者将被排除在自愿保险之外。自愿保险的价值在于避免缴费缺口,并在旅居国外期间维持残疾和遗属保障。 对于可以选择的人而言,并不存在适合所有人的答案,应综合权衡若干因素。年龄很重要:较年轻的人距离参考年龄可能还有许多年,或许更希望现在就能动用这笔资金;而临近退休的人往往更看重终身养老金。缴费年数同样重要,因为在瑞士的职业生涯较短只能产生少量的部分养老金,较长的职业生涯则可提供可观的终身收入。重返瑞士的可能性也同样相关:退还将消灭所有权利,因此日后返回瑞士的人须重新积累其缴费记录。最后,退还不计利息,且配偶和子女所失去的遗属和残疾保障的价值不应被忽视。由于请求权不再在固定期限后失效,通常有时间审慎作出这一决定。 我为离开瑞士的海外个人和家庭就离境对AHV权利的影响、退还缴费申请以及自愿保险提供咨询,并与其在新居住国的顾问协同合作。欢迎在您离境前联系我,对您的情况进行审查。 资料来源:《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法》(SR 831.10)及其条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缴费退还条例》(SR 831.131.12);AHV/IV信息中心(ahv-iv.ch)资料单,截至2026年1月1日,以及关于自愿保险的第10.02号资料单,截至2025年1月1日;瑞士补偿基金(zas.admin.ch)公布的信息。数据截至2026年10月。 阅读全文 社会保障 · 实务社会保障协定与派遣:跨境情形下的AHV
跨境工作的人是否受瑞士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AHV)覆盖,首先取决于瑞士国内法,而瑞士国内法将参保与住所和工作地点挂钩。瑞士已缔结国际协定的,由该协定决定适用哪国法律,并允许雇员在有限期间内被派遣、同时仍在本国参保。本文介绍适用于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地区的规则、双边协定、与中国、印度和韩国所签协定的特殊地位,以及不存在协定时的情形,最后为向瑞士派遣员工或从瑞士外派员工的企业集团提出实务步骤。 根据《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法》(AHVG),凡在瑞士有住所者以及凡在瑞士工作者,均须强制参保(AHVG第1a条第1款第a项和第b项)。因此,瑞士法律采用属地原则:触发参保义务的是通过居住或工作与瑞士形成的实际联系,而非当事人的国籍或雇主的所在地。外国高管在楚格或苏黎世定居,或在保留境外住所的同时在当地工作,原则上自第一天起即须缴纳瑞士缴费;缴费费率和雇主义务详见2026年工资的AHV缴费。 该法规定了少数豁免情形。享有外交豁免的人员不参保,参保会造成不合理双重负担的人员亦不参保(AHVG第1a条第2款第a项和第b项)。自雇人士以及在瑞士无营业场所之雇主的雇员,只要其在瑞士的工作每个日历年不超过连续三个月,亦可豁免(AHVG第1a条第2款第c项结合《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条例》(AHVV)第2条)。除上述情形外,仅适用国内法往往会导致双重参保,而国际协定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设。 在与欧盟成员国的关系上,瑞士通过《人员自由流动协定》附件二适用欧盟社会保障协调规则;对于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则通过《EFTA公约》适用相应规则。这些文件为每个人确定单一的适用法律,并协调相关国家之间的给付。从一国临时派遣至另一国的雇员,可在派出国继续参保最长24个月,前提是派遣有A1证明作为凭证。没有该证明的,接收国有权将该雇员视为依其本国法律参保,因此应在派遣开始前取得A1证明。 在欧盟/EFTA地区以外,瑞士已与下列国家缔结双边社会保障协定(AHV/IV第890.e号资料单,截至2026年1月1日): 这些协定大多既确定适用法律,又协调给付,并各自规定了雇员被派遣期间可继续在派出国参保的最长期限。 与中国、印度和韩国所签订的协定,对本网站读者具有特别重要的实际意义;这些协定的范围比大多数其他协定更窄,因为它们只规定适用哪国的缴费法律,而不包含关于保险期间累计或养老金给付协调的规则。其主要目的是避免派遣期间的双重缴费,为此规定了相对较长的派遣期限,最长可达72个月。 对于被派遣至瑞士子公司的中国、印度或韩国高管而言,这意味着只要派遣经过适当证明,他或她可在协定允许的期限内继续在本国参保,而瑞士实体在此期间无须就该工资缴纳AHV缴费。派遣一旦结束或转为本地雇佣,即全面适用瑞士保险。届时,任何瑞士缴费年度均仅依瑞士法律评估:领取养老金须至少有一个完整缴费年度(AHVG第29条第1款),在中国、印度或韩国完成的期间不予计入。由于这些协定不协调给付,来自这些国家的外国公民须适用国内法规则,即养老金仅在领取人于瑞士有住所并惯常居住期间发放(AHVG第18条第2款)。这些国家的公民在离开瑞士时,可能可以依据各该协定规定的条件申请退还缴费;详见离开瑞士:在国外领取AHV养老金、退还缴费与自愿保险。 反方向亦适用同样的逻辑。瑞士雇主向中国、印度或韩国派遣员工的,可在派遣期间使其继续在瑞士参保,否则将适用东道国的本国制度。 雇员被派遣期间可继续在派出国参保的最长期限如下: 在多个国家从事自雇活动的企业家应注意,若干协定对其规定了专门规则。根据与印度、加拿大/魁北克、菲律宾、韩国和美国所签订的协定,在两国之一居住的自雇人士仅在该国缴费。因此,居住在瑞士、同时在韩国经营业务的韩国创业者,原则上仅就该活动在瑞士参保。对于来自其他国家的自雇人士,须分别审查国内法规则和相应协定;瑞士关于自雇人士的缴费规则,详见自雇人士及无业人士的AHV一文。 瑞士与本国之间没有社会保障协定的,即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派遣。在瑞士工作的雇员自始即依据AHVG第1a条第1款参保,不论其是否仍在本国参保,在瑞士设有营业场所的雇主必须扣缴并汇缴缴费。这可能导致双重缴费,来自无协定国家的企业集团应将这一成本因素纳入规划。 就外派方向而言,瑞士法律提供了部分补救。为瑞士雇主在境外工作并由其支付薪酬的雇员,经雇主同意,可继续在瑞士参保(AHVG第1a条第3款第a项)。这种延续参保可避免瑞士缴费记录出现缺口,但并不免除雇员依东道国法律承担的任何义务。 我为外国企业集团、高管和企业家就派遣至瑞士或从瑞士外派的社会保险问题提供咨询,包括适用法律的选择和雇佣安排的设计。我与客户的本国顾问协同合作,以确保瑞士和外国方面的立场保持一致。欢迎联系我,就拟议的派驻安排进行商讨。 资料来源:《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法》(SR 831.10)及其条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IV信息中心(ahv-iv.ch)资料单,截至2026年1月1日,尤其是关于社会保障协定的第890.e号资料单;瑞士与欧盟《人员自由流动协定》附件二;《EFTA公约》;瑞士补偿基金(ZAS/SAK)(zas.admin.ch)。数据截至2026年10月。 阅读全文 社会保障 · 实务2026年AHV养老金:金额、第13个月AHV养老金、提前及推迟退休
瑞士第一支柱的养老金设有一个相当有限的上限,而个人实际可领取的金额首先取决于其缴费年数。对于成年后来到瑞士的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而言,这通常意味着养老金会有所减少,因此有必要及早了解关于缴费缺口、提前领取和推迟领取的规则。本文列出2026年的养老金金额,介绍将于2026年12月首次发放的第13个月AHV养老金,并说明在法定退休年龄(参考年龄)之前或之后领取养老金的各种选择。 根据《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法》(AHVG),2026年全额养老金每月最低为1,260瑞士法郎,最高为2,520瑞士法郎,相当于每年最低15,120瑞士法郎。上述金额与2025年相同。由于联邦委员会会根据工资和物价变动定期调整这些金额,应始终以当年数据为准进行核对。在缴费记录完整的情况下,实际养老金在此区间内的具体金额取决于已缴费的年平均收入,包括下文所述的抵算额。 已婚夫妇的养老金设有上限:两份个人养老金合计不得超过最高养老金的150%,2026年即每月3,780瑞士法郎(AHVG第35条)。经法院命令解除共同家庭生活的,不适用该上限。负有抚养子女责任的养老金领取者可获得每月504瑞士法郎至1,008瑞士法郎的子女养老金。遗属给付适用其自身规则:遗孀或鳏夫养老金为相应养老金的80%,即1,008瑞士法郎至2,016瑞士法郎(AHVG第36条);孤儿养老金为40%,即504瑞士法郎至1,008瑞士法郎(AHVG第37条)。第一支柱在瑞士整体体系中的定位,详见我们关于瑞士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AHV)的概述。 根据2024年3月3日的全民公投结果,凡在12月有权领取养老金者,均可获得第13个月AHV养老金(AHVG第34ter条)。其金额为该日历年内所领取养老金的十二分之一,因此年内才开始领取养老金的人所获金额相应较少。首次发放将于2026年12月随12月养老金一并进行。遗属养老金、残疾养老金和子女养老金不产生第13个月给付。 第13个月AHV养老金的长期资金来源尚未确定。2026年6月19日,联邦议会通过了提高增值税的方案,将标准税率从8.1%提高至8.5%,住宿业税率从3.8%提高至4.0%,最早自2028年起实施,且不提高工资缴费。由于涉及修宪,该方案须经全民和各州表决,表决定于2026年11月29日举行,截至本文撰写时结果尚未揭晓。 只要具备至少一个完整缴费年度,即有权领取养老金(AHVG第29条第1款)。但按第44级费率表领取全额养老金,须具备本人所属出生年度的全部缴费年数,通常为44年(AHVG第29ter条),每缺少一年,养老金至少减少四十四分之一。由于就业人员的缴费义务最早自年满17周岁后的次年1月1日开始,40岁迁居瑞士、于65岁参考年龄退休的人,通常只有约25个缴费年度,因此只能领取部分养老金,除非其在国外的期间可依据社会保障协定予以计入。对于许多跨国流动的家庭而言,这是决定其第一支柱养老金金额的最重要因素,也是相应规划私人及职业养老保障的理由。 AHVG第29bis条第3款和第4款提供了一定的缓解。在达到参考年龄后五年内缴纳的缴费,可一次性用于填补缴费记录中的缺口或提高养老金。这对65岁后继续工作、并可借此放弃在职养老金领取者免缴额的人具有意义(《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条例》(AHVV)第6quater条第5款)。在瑞士未从事有收入活动的期间也可能产生缴费缺口,因此我们关于自雇人士及无业人士的文章中所述规则值得关注。 在婚姻存续年度内,配偶双方的收入合并计算,并各按一半记入双方账户(AHVG第29quinquies条)。此外,养老金计算还包括抚养子女抵算额(AHVG第29sexies条)和照护亲属抵算额(AHVG第29septies条),每项均为最低年度养老金的三倍,2026年即每年45,360瑞士法郎。这些抵算额会提高养老金所依据的平均收入,但无法弥补所缺少的缴费年度。 男女的参考年龄均为65岁(AHVG第21条第1款),养老金自该生日后的次月第一日起发放(AHVG第21条第2款)。养老金可自63岁起提前领取,而属于AHV 21改革过渡世代、1961年至1969年出生的女性,可自62岁起领取(AHVG第40条第1款)。可以领取全部养老金,也可以领取20%至80%的部分养老金,从而实现逐步过渡到退休。提前领取期间不发放子女养老金(AHVG第40条第3款)。 提前领取将永久性地减少养老金:提前一年减少6.8%,提前两年减少13.6%(AHVG第40a条,AHVV第56bis条)。年平均收入不超过最低年度养老金四倍(目前为60,480瑞士法郎)的人,适用低40%的减额比例(AHVG第40a条第3款),过渡世代的女性亦适用更优惠的比例(AHVG第40c条)。由于提前领取并不终止缴费义务,在参考年龄前停止工作的人须继续作为无业人士缴费,直至达到参考年龄当月月底。 反之,养老金可推迟一至五年领取,同样可以全部推迟,也可以推迟20%至80%的部分(AHVG第39条)。推迟领取的养老金将终身增加一笔补贴,其比例取决于推迟期限。 推迟领取是否划算,取决于预期寿命、其他收入和税务因素,对于已婚夫妇还取决于150%的上限,该上限可能抵消部分补贴。1961年至1969年出生、未提前领取养老金的过渡世代女性,可依据AHVG第34bis条获得终身养老金补贴,任何比较均应将其纳入考量。 日常活动需要经常性协助的养老金领取者,可根据无助程度获得每月252瑞士法郎、630瑞士法郎或1,008瑞士法郎的无助津贴(AHVG第43bis条)。该给付与补充性给付一样,仅适用于在瑞士居住的人,不向国外发放。计划在其他地方度过退休生活的人,应参阅我们关于离开瑞士的文章,其中说明了养老金何时可在国外发放以及缴费何时可以退还。 养老金不会自动发放。必须在拟开始领取养老金之前及时向主管补偿基金(Ausgleichskasse)提出申请,关于提前或推迟领取的声明亦同。 我为来自海外的客户及其家庭就瑞士养老金、缴费缺口的影响以及退休时机提供咨询,并与其本国顾问协同合作。欢迎联系我,对您的个人情况进行评估。 资料来源:《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法》(SR 831.10)及其条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IV信息中心(ahv-iv.ch)资料单,截至2026年1月1日;联邦社会保险局(bsv.admin.ch)。数据截至2026年10月。 阅读全文 社会保障 · 实务AHV欠缴: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
雇用员工的瑞士公司必须从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缴费,并转交其补偿基金。公司未履行该义务且日后无力支付的,补偿基金可以向董事会成员和管理人员个人追偿。本文介绍该责任在《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法》第52条中的法律依据、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指导性判例以及相关刑事规定,最后为本人担任瑞士公司董事或委任代名董事的外国股东提出实务建议。 在瑞士设立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或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GmbH)的海外企业家,常常亲自担任董事,或委任一名信任的人士(通常是担任代名董事的当地专业人士)以满足公司法的要求。然而,对于未缴纳的瑞士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AHV)缴费,瑞士社会保险法规定公司高管须承担个人的补充责任。由于工资缴费数额可观(参见2026年工资的AHV缴费:雇主和雇员应缴金额),欠费可能迅速累积;一位对公司工资发放不甚关注的董事,可能在公司破产后发现自己须就欠缺部分被个人追偿。 根据《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法》(AHVG),凡在瑞士设有营业场所的雇主均有缴费义务(AHVG第12条)。雇主从每笔工资中扣除雇员应缴部分,并连同雇主应缴部分一并汇缴至主管补偿基金(Ausgleichskasse)(AHVG第14条第1款)。为此,雇主必须加入一家补偿基金,即州补偿基金或行业协会设立的补偿基金。 《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条例》(AHVV)规定了缴费节奏。缴费原则上按月支付;年度工资总额不超过200,000瑞士法郎的,可按季度支付(AHVV第34条第1款第a项)。缴费在缴费周期结束后十日内到期(AHVV第34条第3款)。逾期缴纳须支付每年5%的利息,且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雇员应缴部分尤其值得关注,因为这是公司代表社会保险制度从员工处代扣的款项。 根据第1款,雇主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违反法定规则、从而给保险造成损害的,必须赔偿该损害(AHVG第52条第1款)。因此,仅有轻微过失尚不足以构成责任,而较长时间未缴费通常至少会被视为重大过失。 第2款将该责任延伸至雇主为法人时的自然人。在此情况下,董事会成员以及所有参与公司管理或清算的人员承担补充责任,且彼此之间承担连带责任(AHVG第52条第2款)。补充责任意味着补偿基金首先向公司追偿;连带责任则意味着,一旦高管须承担责任,补偿基金可向其中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损害赔偿。 该请求权的时效适用《债务法》(OR)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AHVG第52条第3款)。补偿基金以正式裁决(Verfügung)的方式主张其请求权(AHVG第52条第4款),当事人可向雇主住所地的州保险法院对该裁决提起上诉(AHVG第52条第5款)。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指导性判例界定了该责任的范围。在BGE 126 V 237中,法院认定GmbH的正式和事实上的管理人员与AG的机关承担同样的责任,而仅为GmbH成员(股东)的人员,并不仅因此身份而承担责任(瑞士联邦最高法院,BGE 126 V 237)。在BGE 129 V 11中,法院确认其关于机关责任的既定实践在《社会保险法总则联邦法》(ATSG)生效后继续适用(瑞士联邦最高法院,BGE… 阅读全文 社会保障 · 实务自雇人士及无业人士的AHV
凡在瑞士居住或工作者,均须参加瑞士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AHV),这既包括以个人名义经营的企业家,也包括迁居瑞士后未从事任何有收入活动的人士。自雇人士的缴费按税务核定的收入计算,较低收入适用递减的浮动费率。无业人士(非就业人员),例如提前退休者和迁居瑞士的富裕家庭,则根据其财产和养老金收入缴费,每人每年最高可达26,500瑞士法郎。本文说明2026年对这两类人群如何核定缴费,以及为何足额缴费能够保障其日后的养老金。 根据《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法》(AHVG),凡在瑞士有住所者以及凡在瑞士工作者,均须强制参保(AHVG第1a条第1款第a项和第b项)。因此,参保义务源于居住或工作,而不论该工作是以雇员身份还是独立从事。在瑞士的活动每个日历年不超过连续三个月的自雇人士,适用一项狭窄的例外(AHVG第1a条第2款第c项结合《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条例》(AHVV)第2条)。第一支柱的总体结构详见我们关于瑞士AHV的概述。 就业人员自年满17周岁后的次年1月1日起缴费(AHVG第3条第2款第a项),只要仍在工作即须持续缴费,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参考年龄)之后(AHVG第3条第1款)。无业人士自年满20周岁后的次年1月1日起缴费,至达到65岁参考年龄当月月底为止(AHVG第3条第1bis款结合第21条第1款)。 某人在AHV上是否被视为自雇人士,由主管补偿基金(Ausgleichskasse)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决定。这一区分影响重大:雇员的缴费由雇主分担并从工资中扣除,而自雇人士则须独自承担全部缴费并自行负责缴纳。因此,凡拟在瑞士以个人名义从业者,应在开始时即向补偿基金登记,并由其确定身份。补偿基金将该活动认定为受雇的,适用受薪人员的规则,详见我们关于工资缴费的文章。 自雇人士的AHV、残疾保险(IV)和误工补偿(EO)合计缴费率为10.0%,其中AHV为8.1%,IV为1.4%,EO为0.5%。年收入达到60,500瑞士法郎起适用该全额费率(AHVG第8条第1款)。 年收入介于10,100瑞士法郎至60,500瑞士法郎之间的,适用递减的浮动费率表:收入为10,100瑞士法郎时费率为5.371%,此后逐步提高,至60,500瑞士法郎时达到全额费率(AHVV第21条)。收入低于10,100瑞士法郎的,自雇人士缴纳每年530瑞士法郎的最低缴费额(AHVG第8条第2款)。上述门槛会定期调整,通常与养老金金额同步调整。 缴费按联邦直接税所确定的收入核定,由税务机关将该收入通报补偿基金。由于税务核定往往在年度结束后一段时间才完成,自雇人士应预计最终缴费额可能与此前已付款项有所不同,并据此规划流动资金。 自雇人士不强制参加失业保险(ALV)、意外保险(UVG)或职业养老保险(BVG)。"AHV 2030"改革的征求意见稿提议将自雇人士的AHV费率提高至8.7%,但截至2026年10月,这仅为提案,尚非法律。 无业人士是指不工作的瑞士居民,或其劳动收入过低、以致其劳动缴费低于其作为无业人士应缴金额的人。该群体包括在参考年龄前停止工作的提前退休者,以及迁居瑞士但未在瑞士就业的富裕个人和家庭。按照包税制(Pauschalbesteuerung)来到瑞士的家庭即为典型例子。其税务处理与AHV核定是两回事,AHV缴费遵循其自身规则,具体如下。 无业人士的缴费以其财产加上年度养老金收入的二十倍为基础(AHVG第10条;AHVV第28条)。对于已婚夫妇,无论资产实际归属哪一方,配偶双方各按夫妇合计财产和养老金收入的一半核定缴费。 计算基础低于350,000瑞士法郎的,适用每年530瑞士法郎的最低缴费额。此后缴费按AHVV第28条的费率表递增。超过175万瑞士法郎后,每增加50,000瑞士法郎,缴费增加159瑞士法郎,直至计算基础达到895万瑞士法郎时达到每年26,500瑞士法郎的最高缴费额。以下数据取自截至2026年1月1日的官方资料单,并会定期调整。 缴费须持续至达到参考年龄当月月底,此后无业人士无须再缴费。 如就业配偶缴纳的金额至少为最低缴费额的两倍,即每年1,060瑞士法郎,则不工作的配偶无须自行缴费,其缴费视为已缴纳(AHVG第3条第3款)。 领取全额AHV养老金须具备本人所属出生年度的全部缴费年数,通常为44年,每缺少一年,养老金至少减少四十四分之一(AHVG第29ter条)。领取任何养老金均须至少有一个完整缴费年度(AHVG第29条第1款)。对于较晚来到瑞士或提前停止工作却未作为无业人士登记的人而言,缴费缺口很容易产生,在此情况下,养老金在整个领取期间都会被扣减。在参考年龄后五年内缴纳的缴费,在符合AHVG第29bis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条件下,可用于填补缺口或一次性提高养老金。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及2026年的金额,详见我们关于AHV养老金的文章;日后离开瑞士的后果,请参阅我们关于在国外领取AHV养老金及退还缴费的文章。 我为迁居瑞士的企业家和家庭就其作为自雇人士或无业人士的AHV身份、在补偿基金的登记以及缴费与其整体居留和税务规划之间的相互影响提供咨询,并与其本国顾问协同合作。欢迎联系我,就您的情况进行初步沟通。 资料来源:《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法》(SR 831.10)及其条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IV信息中心(ahv-iv.ch)资料单,尤其是关于无业人士缴费的第2.03号资料单,截至2026年1月1日;联邦委员会"AHV 2030"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为2026年5月20日至9月11日)。数据截至2026年10月。 阅读全文 社会保障 · 实务2026年工资的AHV缴费:雇主和雇员应缴金额
凡在瑞士雇用员工者,包括从自己公司领取薪酬的企业家,自首次发放工资起即须处理第一支柱的缴费事宜。2026年,瑞士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AHV)、残疾保险(IV)和误工补偿(EO)的合计费率为工资的10.6%,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且不设缴费上限。本文介绍各项费率、雇主的扣缴和汇缴义务、缴费期限,以及适用于小额工资、在职养老金领取者、股东兼经理人和外国雇主的特别规则。本系列的其他文章将讨论派遣以及董事的个人责任问题。 《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法》(AHVG)将雇员和雇主的缴费规定为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由于雇主承担与雇员相同的份额,总负担由双方平均分担(AHVG第5条第1款和第13条)。失业保险(ALV)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保险险种,但通过同一工资发放流程征收,因此在此一并列示以供参考。 因此,在ALV上限以内,上述险种的工资总负担为12.8%。每年148,200瑞士法郎的ALV上限取自截至2025年1月1日的官方资料单,与本文中的其他数据一样会定期调整。除缴费本身外,补偿基金还收取管理费,但不得超过缴费额的5%。 ALV缴费在达到上限后即停止征收,而10.6%的AHV/IV/EO缴费则对全部工资征收,无论工资多高。高级管理人员和高薪的股东兼经理人常对此感到意外,因为养老金本身设有最高额;超出领取最高养老金所需水平的缴费,体现的是制度的互助共济,并不会增加个人的养老金。养老金金额详见关于2026年AHV养老金的文章。 缴费按广义的工资征收,涵盖以雇员身份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工资及其他报酬。因此,当事人对某笔款项所用的名称意义有限,关键在于该款项是否为劳动报酬。雇主如拟支付不属于常规月薪模式的款项,宜在支付前与补偿基金确认其处理方式,因为在日后审查时作出更正将导致补缴并加计利息。 凡在瑞士设有营业场所的雇主均有缴费义务(AHVG第12条),并须加入一家补偿基金(Ausgleichskasse)。这可以是州补偿基金,或者在雇主为自设补偿基金的行业协会成员时,为该协会的补偿基金。新设立的公司一旦雇用首批员工,包括领取薪酬的董事,即应尽快办理登记。 雇主从每笔工资中扣除雇员应缴部分,并连同雇主应缴部分一并汇缴至补偿基金(AHVG第14条第1款)。雇主因此担当雇员缴费的代收人,这也解释了为何法律对未汇缴行为的处理尤为严厉。该法将从工资中扣除雇员缴费却挪作他用等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AHVG第87条),雇主以及(就公司而言)董事会成员和参与管理的人员,均可能须对未缴费用承担个人责任(AHVG第52条)。有关该责任的详细说明,请参阅关于董事和管理人员个人责任的文章。 缴费原则上按月支付。年度工资总额不超过200,000瑞士法郎的雇主可按季度缴费(《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条例》(AHVV)第34条第1款第a项)。无论采用何种周期,缴费均须在缴费周期结束后10日内支付(AHVV第34条第3款)。逾期缴纳的,补偿基金将收取每年5%的滞纳利息,且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因此,对于现金流波动的公司而言,将AHV缴费作为优先债务处理是明智之举。 雇员从某一雇主处取得的年收入不超过2,500瑞士法郎的,仅在雇员提出要求时才对该工资征收缴费(AHVV第34d条)。该例外不适用于家政人员以及艺术和媒体领域的雇员,其缴费始终须予缴纳。该规则简化了偶发性小额雇佣的行政手续,但希望避免缴费记录出现缺口的雇员可以要求缴费。 就业人员只要仍在工作即须持续缴费,即使已达到65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参考年龄)亦然(AHVG第3条第1款)。但对这些雇员适用免缴额,即每一雇主仅对每年超过16,800瑞士法郎或每月超过1,400瑞士法郎的工资部分征收缴费(AHVG第4条第2款第b项,AHVV第6quater条)。雇员可放弃该免缴额以提高其养老金(AHVV第6quater条第5款),在此前缺少缴费年度的情况下,这样做可能是值得的。 企业家通过自己的股份有限公司(AG)或有限责任公司(GmbH)经营业务并向自己支付工资的,在AHV上即为该公司的雇员。公司是雇主,与对待其他雇员一样,扣除其应缴部分并汇缴双方缴费。股东兼经理人常常会考虑如何在工资和股息之间分配收入,因为缴费按工资征收,而股息则是对投入资本的回报。这一选择会同时在多个领域产生影响,包括税收、第二支柱以及未来的AHV养老金,因此应审慎作出并留存书面记录。在2026年5月20日至9月11日进行的"AHV 2030"征求意见中,联邦委员会提议将超过投入资本15%回报率的股息在缴费上视为工资。这仅为提案,尚非法律;联邦委员会致联邦议会的立法咨文仍待提交。 AHVG第12条规定的缴费义务适用于在瑞士设有营业场所的雇主。在瑞士无营业场所之雇主的雇员,如其在瑞士的工作每个日历年不超过连续三个月,可豁免瑞士保险(AHVG第1a条第2款第c项结合AHVV第2条)。工作时间较长的,雇员原则上在瑞士参保,应及早与主管补偿基金确认缴费安排。社会保障协定可能导致不同结果,尤其是雇员在有限期间内被派遣至瑞士、同时仍在本国参保的情形。相关情况详见关于社会保障协定与派遣的文章。 我为外国企业家和公司就其在瑞士作为雇主的义务提供咨询,包括在补偿基金的登记、股东兼经理人薪酬的安排以及跨境雇佣,并与其本国顾问协同合作。欢迎联系我,对您的情况进行初步评估。 资料来源:《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法》(SR 831.10)及其条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IV信息中心(ahv-iv.ch)资料单,截至2026年1月1日,以及关于失业保险缴费的第2.08号资料单,截至2025年1月1日;联邦社会保险局(bsv.admin.ch),AHV 2030征求意见。数据截至2026年10月。 阅读全文 社会保障 · 实务瑞士AHV:第一支柱如何适用于外国企业家及其家庭
瑞士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AHV,德文缩写)是瑞士养老金体系第一支柱的核心,几乎适用于所有在瑞士居住或工作的人,与其国籍无关。外国企业家会以多重身份与之发生关联:作为雇主,作为从自己公司领取薪酬的被保险人,以及作为举家迁居瑞士的家庭户主。本文介绍该制度的结构与资金来源、参保人范围、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以及值得关注的最新改革。 瑞士的养老保障建立在三个支柱之上。第一支柱由国家的养老和遗属保险(AHV)和残疾保险(IV)构成,并辅以补充性给付。第二支柱为《职业养老保险法》(BVG)规定的职业养老金,雇员收入超过准入门槛即须强制参保。第三支柱为私人养老储备,分为享受税收优惠的第3a支柱储蓄和可自由安排的第3b支柱储备。另请参阅瑞士的保险与养老金。 AHV依据《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法》(AHVG)支付养老金和遗属抚恤金,IV则在发生残疾时提供给付。第三项制度为误工补偿(EO;德文:Erwerbsersatzordnung),在服兵役或生育等特定情形下补偿部分收入损失。上述三项保险的缴费由补偿基金(Ausgleichskassen)统一征收。 AHV采用现收现付制,即由当前在职人口的缴费为当前的养老金提供资金。其收入主要来自对工资和自雇人士收入征收的缴费,并辅以部分增值税收入和联邦预算拨款。 强制参保取决于两个连接点:凡在瑞士有住所者以及凡在瑞士工作者,均须参保(《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法》第1a条第1款第a项和第b项)。国籍在此不起作用。享有外交豁免的人员,以及参保会造成不合理双重负担的情形,可获豁免(AHVG第1a条第2款第a项和第b项)。自雇人士以及在瑞士无营业场所之雇主的雇员,如其在瑞士的工作每个日历年不超过连续三个月,亦可豁免(AHVG第1a条第2款第c项结合《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条例》(AHVV)第2条)。涉及多个国家时,往往由社会保障协定确定适用哪国法律;参见社会保障协定与派遣:跨境情形下的AHV。 就业人员自年满17周岁后的次年1月1日起缴费(AHVG第3条第2款第a项),只要仍在工作即须持续缴费,即使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参考年龄)亦然(AHVG第3条第1款)。无业人士(非就业人员)自年满20周岁后的次年1月1日起缴费,至达到参考年龄当月月底为止(AHVG第3条第1bis款)。如就业配偶缴纳的金额至少为最低缴费额的两倍(目前为1,060瑞士法郎),则无业配偶视为已缴费(AHVG第3条第3款)。 根据2024年1月1日生效的AHV 21改革,男女的参考年龄均为65岁(AHVG第21条第1款),养老金自达到该年龄后的次月第一日起发放(AHVG第21条第2款)。女性的参考年龄分阶段提高:1960年或之前出生的女性仍为64岁,1961年至1963年出生的女性每一出生年度递增三个月,1964年或之后出生的女性为65岁。1961年至1969年出生且未提前领取养老金的女性,可终身获得养老金补贴(AHVG第34bis条)。关于提前和推迟退休,请参阅2026年AHV养老金:金额、第13个月AHV养老金、提前及推迟退休。 领取养老金须至少有一个完整缴费年度(AHVG第29条第1款)。养老金金额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是缴费年数:领取全额养老金须具备本人所属出生年度的全部缴费年数,通常为44年(AHVG第29ter条),每缺少一年,养老金至少减少1/44。因此,成年后才来到瑞士的人通常只能领取部分养老金。第二个因素是年平均收入。 对于已婚夫妇,配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入在两人之间平分(AHVG第29quinquies条),抚养子女的抵算额(AHVG第29sexies条)和照护亲属的抵算额(AHVG第29septies条)计入相关收入。养老金设有法定最低额和最高额,已婚夫妇两份养老金之和以最高养老金的150%为上限(AHVG第35条)。上述金额会定期调整。 每位被保险人均在补偿基金设有个人账户,其中记录缴费年度和应缴费收入,每人以AHV号码作为识别。由于这些记录决定日后的养老金,宜不时核查账户是否完整。养老金不会自动发放,须及时向补偿基金提出申请。 企业家在瑞士设立公司并雇用员工,即成为在瑞士有营业场所的雇主,必须加入一家补偿基金,从每笔工资中扣除雇员应缴部分,并汇缴雇主和雇员双方的缴费(AHVG第12条和第14条第1款);参见2026年工资的AHV缴费:雇主和雇员应缴金额。缴费未付时,董事会成员和管理人员可能须承担个人责任(AHVG第52条第2款),详见AHV欠缴: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 企业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与其他工资一样须缴费,而以个人名义经营者则按自雇人士核定缴费。随迁但不工作的家庭成员以及无业的富裕人士,则作为无业人士根据其财产和养老金收入缴费;参见自雇人士及无业人士的AHV。计划离开瑞士者,应及早考虑能否在国外领取养老金或申请退还缴费,这取决于国籍以及是否适用相关协定(AHVG第18条第2款和第3款);参见离开瑞士:在国外领取AHV养老金、退还缴费与自愿保险。 AHV 21还引入了弹性退休制度并提高了增值税。在2024年3月3日的全民公投中,选民批准了第13个月AHV养老金(AHVG第34ter条),将于2026年12月首次发放。为筹集所需资金,联邦议会于2026年6月19日通过了最早自2028年起提高增值税的方案,且不提高工资缴费;由于涉及修宪,该方案须经全民和各州表决,表决定于2026年11月29日举行,结果尚未揭晓。联邦委员会的"AHV 2030"改革方案于2026年5月20日至9月11日征求意见;其提案尚未成为法律,内容包括提高自雇人士的AHV缴费率、提高在职养老金领取者的免缴额,以及将超过投入资本15%回报率的股息在缴费上视为工资。 我为来自海外的企业家、公司所有人及其家庭就其在瑞士AHV下的地位提供咨询,范围涵盖雇主登记、随迁家庭成员的身份以及离开瑞士等事项,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本国顾问协同合作。欢迎联系我进行初步沟通。 资料来源:《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法》(SR 831.10)及其条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IV信息中心(ahv-iv.ch)资料单,截至2026年1月1日;联邦社会保险局(bsv.admin.ch)。数据截至2026年10月。 阅读全文 慈善 · 国际跨境捐赠:国际捐赠人与瑞士基金会
慈善事业日益国际化。来自亚洲、中东、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家族在瑞士设立基金会,以支持其祖国的公益事业;瑞士基金会在世界各地提供资助;多个国家的捐赠人希望支持同一个项目。上述每一种情形都会引发税前扣除、尽职调查和合规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应在第一笔款项转出之前解决。 居住在瑞士境外的捐赠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向瑞士基金会捐款。捐款能否扣除取决于捐赠人居住国的税法,而该税法往往将扣除限于本国慈善机构或符合本国要求的慈善机构。一些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慈善机构,而 Transnational Giving Europe 等国际基金会网络则帮助参与国的捐赠人在支持境外公益事业的同时在本国享受税前扣除。 瑞士基金会可以在任何国家实现其宗旨。为了其免税资格和监管要求,基金会必须能够证明其资助款项用于宗旨。良好实践包括:制定书面资助政策;在核查合作机构的注册情况、治理和过往业绩后加以遴选;签订明确资金用途和报告要求的资助协议;以及对成果进行监督。 向腐败、恐怖主义融资或制裁风险较高的国家转移资金的基金会必须格外谨慎。它们应核实受资助方的身份和所有权,根据瑞士及国际制裁名单对其进行筛查,并记录每笔付款的用途。瑞士银行对基金会账户适用相同的标准,并会要求提供上述文件,具体见关于银行可接受性的文章。适用的制裁规则见关于美国制裁与 BIS 关联方规则的文章。 对于希望支持其原籍国教育、卫生或发展事业的家族而言,瑞士基金会可以成为一种有效的工具。它提供中立且受尊重的基地、稳定的法律框架以及国家监管,能够让合作伙伴和政府放心。如果当地规则要求设立当地实体,瑞士基金会可以与当地合作伙伴或子公司合作,其架构安排应确保不影响在瑞士的免税资格和监管。 瑞士基金会的免税条件见关于免税待遇的文章。 我为跨国家族和基金会就跨境捐赠、资助协议、对受资助方的尽职调查以及适用于国际资助的制裁和反洗钱规则提供咨询。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慈善 · 治理基金会理事会:治理、投资与问责
基金会没有所有者,也没有追究其理事会责任的股东。因此,基金会理事会肩负着特殊的责任:它必须追求创始人确定的宗旨,审慎管理资产,并就其决定向监管机关负责。良好的治理能够维护基金会的声誉,使其对捐赠人和合作伙伴更具吸引力,同时也保护理事会成员本人免于承担责任。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机构。它追求基金会的宗旨,管理其资产,决定资助事项,并对外代表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必须以应有的谨慎和对基金会及其宗旨的忠诚行事,并对因违反职责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监管机关确保基金会的资产按照其宗旨使用(《瑞士民法典》第84条),并可在理事会未能做到时进行干预。 通常的做法是由三至七名具有互补能力的成员组成理事会:熟悉基金会工作领域、金融与投资、法律与行政管理。创始人往往希望本人担任理事或任命家族成员。这是允许的,但包含独立成员的理事会对主管机关、捐赠人和合作机构更具公信力,并能确保创始人去世后的延续性。 理事会必须对基金会资产进行投资,使其安全、产生适当回报,并始终可用于宗旨。许多基金会制定了书面投资规章,规定投资策略、允许的资产类别、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委托给银行或资产管理人的授权。越来越多的基金会也使其投资与宗旨保持一致,例如排除与宗旨相悖的投资。 理事会成员必须披露利益冲突,并在涉及其个人利益的决定中回避。基金会与其理事会成员、创始人或其亲属之间的交易须格外审慎,并应留存记录。理事会成员的报酬必须适当,且对于免税基金会而言,须与免税条件相符。 基金会必须妥善记账,并且除非获得监管机关豁免,必须聘请审计师。年度报告、账目和审计报告每年提交监管机关。瑞士基金会还可以遵循公认的资助型基金会治理良好实践建议,许多理事会都将其作为基准。 基金会的设立和监管见关于瑞士慈善基金会的文章,免税条件见关于免税待遇的文章。 我就理事会职责、治理规章、投资规则和利益冲突为基金会理事会提供咨询,并在监管机关和税务机关面前代理基金会。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居留 · 实务移居瑞士:登记、保险、学校与家庭财物
一旦居留许可和税务安排确定,移居瑞士的家庭还要面对一系列具体步骤,每一步都有各自的规则和期限。这些步骤都不难,但遗漏任何一步都可能导致罚款、保险保障出现空档或不必要的关税。本文列出抵达后最初几个月中最重要的步骤,以便对迁居进行整体规划,使家庭能够尽快安顿下来。 新居民必须向其居住地市镇的居民事务办公室登记,通常须在抵达后十四天内且在开始工作之前完成。登记时须出示护照、住所的租赁或购房合同,欧盟和 EFTA 以外国家的国民还须出示居留许可的批准确认。随后,市镇通过州移民局签发居留许可卡。 所有在瑞士居住的人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新居民必须在抵达后三个月内向瑞士医疗保险公司投保基本保险,保障随即自抵达之日起追溯生效。基本保险由私营保险公司按照相同的法定给付标准提供,而私人病房或全球保障等补充保险则可自愿选择。各保险公司和各州之间的保费和免赔额差异很大,家庭应加以比较。 雇员通过工资缴纳养老和遗属保险、残疾保险以及失业保险费,雇主则另外提供职业养老金和意外保险。未工作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居民也必须缴纳养老和遗属保险费,该费用根据其财富和养老金收入计算。他们应在抵达后向州补偿局登记。 居住在瑞士的儿童可以免费就读公立学校,授课语言为所在州的语言。苏黎世、日内瓦、楚格、洛桑、巴塞尔和卢加诺的国际学校提供英语及双语课程,包括国际文凭课程(International Baccalaureate),其中许多学校设有候补名单。家庭应尽早申请,最好在选定州时即着手办理。 外国驾照必须在抵达后十二个月内换领瑞士驾照。视签发国而定,换领时可能需要参加驾驶考试。作为家庭财物进口的车辆必须在瑞士登记,并可能需要接受技术检验。 家庭用品和个人物品可以作为搬家物品免征关税和增值税进口,前提是物主已使用至少六个月,并在瑞士继续使用。海关申报须使用搬家物品官方表格并附物品清单。迁居前不久购买的物品,以及酒类和烟草等某些物品,受到限制。 有关居留许可、税务和州的选择的法律框架,见关于移居瑞士和定额税的文章。 我为家庭在移居瑞士的法律事务方面提供咨询,从居留许可、税务裁定到购置住宅,并与搬迁专业机构协调各项具体步骤。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私人客户 · 纠纷瑞士的信托与遗产纠纷
信托和遗产纠纷很少局限于一个国家。资产存放在瑞士银行,受托人位于离岸中心,继承人分布在三大洲,而遗嘱又是依据另一国法律起草的。在许多此类纠纷中,瑞士法律和瑞士法院都发挥着核心作用,原因既在于资产位于瑞士,也在于瑞士国际私法就管辖权和准据法规定了明确的规则。 信托受益人可以就违反信托义务追究受托人的责任,要求其提供账目和信息,在情节严重时还可以申请撤换受托人。瑞士的信托纠纷由《联邦国际私法》第9a章(第149a条及以下各条)调整。信托契据可以指定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未作指定的,信托所在地或被告受托人住所地的瑞士法院可能具有管辖权。受益人的权利由信托的准据法确定。 继承人往往需要了解被继承人在瑞士银行持有哪些资产、这些资产在其去世前的去向以及由谁取得。根据瑞士判例,继承人作为概括继承人,有权要求银行提供有关被继承人账户的信息,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其去世前不久所进行交易的信息。正如关于《银行法》第47条的文章所述,银行客户保密并不能使被继承人对抗其本人的继承人。资产已成为休眠资产的,适用关于休眠资产一文所述的程序。 如果立遗嘱人欠缺行为能力,遗嘱或继承契约系在错误、欺诈或胁迫影响下订立,或者其内容或形式违法,该遗嘱或继承契约可被撤销(《瑞士民法典》(CC)第519条和第520条)。诉讼必须在请求人知悉该处分及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且无论如何须在遗嘱开启之日起十年内提起(第521条)。 被继承人的遗产适用瑞士法律,而某一继承人的特留份受到侵害的,该继承人可以提起扣减之诉(《瑞士民法典》第522条及以下各条)。该诉讼也可涵盖某些生前赠与,包括向信托和基金会的转移。该请求权自继承人知悉侵害之日起一年后消灭,且无论如何在遗嘱开启或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十年后消灭(第533条)。正如关于跨国家庭的文章所述,自2023年起,特留份的比例已经降低。 在纠纷审理期间,可以通过临时措施或依据《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71条实施扣押,对位于瑞士的资产进行保全,具体见关于扣押的文章。在继承事务中,主管机关还可以下令对遗产加封、编制遗产清单,或由官方管理人管理遗产。 有关遗产和信托的外国裁判,如果系由与该遗产或信托具有充分联系的国家作出,即可根据《联邦国际私法》在瑞士获得承认;仲裁裁决则依据《纽约公约》予以执行。信托契据中越来越多地订有仲裁条款,而依据《瑞士仲裁规则》、以苏黎世或日内瓦为仲裁地的仲裁具有保密性,这正是家族在此类纠纷中所看重的。 我在与瑞士有关的信托、基金会和遗产纠纷中代理受益人、继承人、受托人和遗嘱执行人,向瑞士银行获取信息,并保全和追回资产。我是信托与遗产从业者(TEP)。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私人客户 · 家族办公室瑞士的家族办公室:牌照、法律形式与治理
家族办公室将家族财富的管理集于一处:投资、房地产、公司、税务、慈善以及家族事务的管理。瑞士是最受欢迎的家族办公室所在地之一,因为它将具有国际地位的银行和资产管理人,与亚洲、中东、非洲和拉丁美洲家族所看重的政治稳定、法律确定性和中立性结合在一起。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家族办公室是否需要牌照,以及应当如何组织。 单一家族办公室服务于一个家族,通常由该家族拥有并出资。联合家族办公室以多个彼此无关联的家族为客户,属于商业经营。这一区分十分重要,因为瑞士金融市场法对两者的处理不同。 根据《金融机构法》,以专业方式为第三方管理资产的人,需要取得 FINMA 颁发的资产管理人牌照,并须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仅管理与其存在家族关系之人的资产的单一家族办公室,可豁免这一要求(《金融机构法》第2条第2款a项)。该豁免涵盖实施条例所界定的家族,包括血亲和姻亲,以及为其设立的信托或基金会等架构。 为无关联家族管理资产的联合家族办公室需要取得牌照,并须满足关于组织、最低资本、保险和行为规范的要求,详见关于资产管理人牌照申请的文章。如家族办公室为他人持有资产或执行支付,即使不持有资产管理人牌照,也可能适用反洗钱规则。 家族办公室通常以股份有限公司(AG)或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形式设立。至少一名有权代表公司的人士必须居住在瑞士。苏黎世和日内瓦靠近各大银行,并拥有大量投资专业人才;楚格则税负较低,且集中了众多控股和投资公司。各州之间的选择详见视频苏黎世、日内瓦还是楚格:哪个州适合您的业务? 家族办公室公司与任何其他瑞士公司一样,就其利润纳税。按成本为家族提供服务的单一家族办公室,通常会与税务机关约定采用成本加成法,从而仅就其费用之上的适度利润率纳税。家族投资的税务处理取决于投资的持有地点以及家族成员的居住地,详见关于私人客户税务和集团与控股架构的文章。建议在家族办公室开始运营之前取得税务裁定。 大多数家族办公室的失败源于治理,而非投资。一份书面的家族宪章应当阐明家族的价值观、家族办公室的宗旨、由谁决定投资和分配、如何向家族成员通报情况并让其参与,以及如何解决争议。设有外部成员的投资委员会、清晰的报告机制以及家族领导层的传承规划,有助于家族办公室在创立它的那一代人之后长久存续。 我就在瑞士设立家族办公室为家族提供咨询:牌照问题、法律形式和所在州的选择、税务裁定、家族宪章以及与银行和资产管理人的关系。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数字资产 · 纠纷瑞士的加密纠纷与资产追回
加密资产可以在几分钟内转移到世界各地,但它们会在区块链上留下永久的痕迹,而且该行业相当一部分交易所、托管机构和发行人设在瑞士或与瑞士存在关联。对于欺诈受害人、破产交易所的客户以及商业纠纷的当事人而言,瑞士法律提供了追踪、冻结和追回加密资产的有效工具,前提是他们迅速行动并选择正确的程序。 第一步是查明资产的去向。区块链分析从受害人的钱包出发,经由中间地址追踪交易,直至资产到达某一交易所、托管机构或其他可识别的服务提供商。在这一节点上,资产往往可以与某一账户持有人相关联,法律措施也正是在此发挥作用。由专业人士出具的追踪报告,同时也是提起刑事告诉或民事申请的依据。 如资产系通过欺诈取得,向瑞士检察官提起刑事告诉往往是最快捷的途径。检察官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3条,命令交易所或托管机构冻结账户并扣押资产,并可从受反洗钱规则约束的瑞士服务提供商处获取账户持有人的信息。受害方可以作为私人原告参加诉讼程序,并请求将被扣押的资产返还或分配给自己。 对在瑞士交易所或托管机构持有加密资产的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71条申请财产查封,详见关于《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71条项下的财产查封的文章。民事法院也可以下令采取临时措施,以防止加密资产在纠纷未决期间被转移。申请中必须尽可能准确地指明相关资产以及持有该资产的服务提供商,这正是追踪必须先行的原因。 当加密交易所或托管机构陷入破产时,决定性的问题在于客户的资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根据《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42a条,债务人为客户持有的加密资产,如可单独归属于该客户,或作为份额明确确定的共有体的一部分归属于该客户,则可予以取回。客户应及时提出取回请求并记录其持有情况,详见关于《DLT 法》的文章。 加密行业企业之间的纠纷,例如有关代币销售协议、托管合同、做市安排或合资企业的纠纷,由瑞士法院或通过仲裁裁决。依据《瑞士规则》、以苏黎世或日内瓦为仲裁地的仲裁,使当事人能够选择具备技术和金融专业知识的仲裁员,详见关于日内瓦作为国际仲裁地的文章。瑞士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可以针对瑞士境内的资产执行;在境外,仲裁裁决可依据《纽约公约》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获得执行,判决则可依据《卢加诺公约》在欧洲获得执行。 在加密案件中,时间决定结果。受害人应保全所有交易数据和通信记录,委托进行追踪分析,并在查明资产所在之后立即提起刑事告诉或民事申请。资产未被冻结的时间越长,其被兑换、混合或转移至难以追回的司法管辖区的可能性就越大。 我代理加密欺诈的受害人和破产交易所的客户,协调区块链追踪工作,提起刑事告诉以及财产查封和临时措施申请,并办理涉及加密资产的诉讼和仲裁。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数字资产 · 实务瑞士加密企业的牌照
瑞士并不存在单一的加密牌照。加密企业需要取得与其实际业务相对应的牌照:兑换和转移加密资产、为客户托管加密资产、吸收存款、从事代币化证券交易或运营交易场所。牌照的范围从加入《反洗钱法》项下的自律组织,直至取得完整的银行牌照;在起步阶段就选准合适的层级,可以在业务扩张时节省时间和成本。 将加密资产兑换为法定货币或其他加密资产、代客户转移加密资产,或在拥有处分权的情况下托管加密资产的企业,通常属于《反洗钱法》第2条第3款意义上的金融中介。该企业必须加入经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认可的自律组织;如其持有金融市场牌照,则须直接接受 FINMA 监管。企业必须识别客户身份、确定受益所有人、在较高风险的业务关系中查明资金来源,并向 MROS 报告可疑情况,详见关于向 MROS 报告的文章。 FINMA 对加密交易严格适用反洗钱规则。加密资产兑换交易自1,000瑞士法郎起即须识别客户身份;FINMA 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区块链支付的指引要求,机构之间的转账须随附汇款人和收款人的信息,且不设起点金额。向外部钱包转出或自外部钱包转入的款项,须查明该钱包由谁控制。 《银行法》第1b条为吸收不超过1亿瑞士法郎公众存款的企业设立了一种牌照,前提是企业既不将存款用于投资,也不支付利息。以集合托管方式持有的加密资产可适用这一制度。其要求比银行宽松:最低资本为存款的3%,且不少于30万瑞士法郎;该牌照不纳入存款保障机制。对于许多托管和支付类企业而言,金融科技牌照是合适的过渡阶段。 希望吸收超出金融科技牌照限额的存款、发放贷款或提供全面服务的企业,需要取得银行牌照。自2019年起,FINMA 已向专门从事加密资产业务的银行发放牌照,这些银行在全面的银行监管下提供托管、交易和借贷服务。以自营或代客方式专业从事具有证券属性的代币交易的企业,需要根据《金融机构法》取得证券公司牌照。 运营代币化证券多边交易的平台,需要根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第73a条取得 DLT 交易设施牌照,或取得证券交易所或多边交易设施牌照。DLT 交易设施可以直接接纳私人客户,并将交易、结算和托管合而为一,详见关于《DLT 法》的文章。 为客户管理加密投资组合的管理人,需要根据《金融机构法》取得资产管理人牌照,并须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详见关于资产管理人牌照申请的文章。对加密资产的集合投资受《集体投资计划法》规管。… 阅读全文 公司结构 · 实务瑞士的住所公司:为何带有瑞士地址的BVI公司已经过时
数十年来,来自亚洲、中东、非洲和拉丁美洲的投资者惯用一种结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公司,从苏黎世、日内瓦或楚格的办公室实际经营,在瑞士银行开立账户,信笺上印着由某家瑞士受托机构“转交”(c/o)的地址。这种结构成本低廉、低调隐秘,也曾被普遍接受。到了2026年,它却已变得代价高昂、引人注目,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毫无意义,因为瑞士的税法、商业登记法和反洗钱法如今都会穿透境外空壳,直接着眼于公司实际经营所在地。今天,如果您希望在瑞士或从瑞士开展业务,合适的载体是一家瑞士公司。 这一术语在瑞士有三种不同含义,围绕这一话题的诸多混乱,正是源于将这几种含义混为一谈。 在税法上,住所公司(Domizilgesellschaft)是指在某州设有注册住所、但在当地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的瑞士公司,典型形态是由受托机构以“c/o”地址代为管理的瑞士股份有限公司(AG)。直至2019年底,各州依据《联邦直接税与州及市镇税协调法》(StHA)规定的州特殊税收地位(原第28条第3款和第4款StHA),对此类公司的境外收入按大幅降低的税率征税。该优惠已由《联邦税制改革与养老保险融资法》(TRAF)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自此以后,瑞士住所公司与其他任何瑞士公司一样纳税。 在反洗钱法上,这一概念的范围更广。《FINMA反洗钱条例》(AMLO-FINMA)将住所公司(Sitzgesellschaften)定义为不从事贸易、制造或其他以商业方式经营之业务的法人、公司、基金会、信托及类似结构(AMLO-FINMA第2条a项)。一家持有银行账户、投资组合或股权、但没有自己的员工和场所的BVI公司,无论其注册住所位于何处,都属于此种意义上的住所公司。 最后,在日常用语中,“住所公司”仅指在某一地址存在、但并未在该处设立办公室的公司,即典型的“信箱公司”。 从20世纪90年代直至2010年代相当长的时间里,从瑞士经营的离岸公司一直是瑞士受托机构的标准产品。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在罗德城设有注册代理人和注册办事处。其董事往往由瑞士受托人以名义董事身份担任,银行账户开在瑞士,往来信函则寄往苏黎世、日内瓦或卢加诺的某个地址,并注明由该受托机构“转交”。BVI不对公司利润征税,公司无需提交账目,其所有人的姓名不出现在任何公开登记册中,而对于一家在纸面上属于外国的公司,瑞士税务机关也很少过问。 这一结构建立在一个简单的前提之上:公司受其注册地法律管辖,且注册地同时决定公司在何处纳税。瑞士国际私法确实接受这一前提的前半部分。公司受其据以组建的国家的法律管辖,前提是该公司满足该法律关于公示或登记的要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154条第1款)。因此,BVI公司在瑞士被承认为BVI公司。然而,这一前提的后半部分从来就不是瑞士法律,而恰恰是这后半部分让该结构陷入了困境。 凡在瑞士商业登记处登记的法律实体,均须在其注册住所地拥有一个可以联系到它的地址,注明街道、门牌号、邮政编码和地点(《商业登记条例》(CRO)第117条第2款)。如该实体在该地没有自己的办公室,登记内容还必须载明其法定住所由何人提供;这一信息在登记册和公司信笺上以由住所提供者“转交”(c/o)的形式出现(CRO第117条第3款)。住所提供者通常是受托机构、律师事务所或商务中心,须书面声明同意该公司以其地址作为法定住所。登记机关可要求就该住所提供进一步信息,特别是该地址的在场人员情况(CRO第117条第4款);与事实不再相符的登记内容可通过正式程序予以更正(《瑞士债务法》(CO)第938条)。向登记机关作出虚假声明,可能构成以欺骗手段骗取虚假证明的犯罪(《瑞士刑法典》第253条(SCC))。 因此,c/o地址是一种合法且透明的工具。它向公众、法院和各主管机关表明:可以通过受托机构的地址联系到该公司,但公司在该处并无自己的场所。对于BVI公司而言,c/o要素在两种情形下具有意义:一是公司在未租用自有办公室的情况下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瑞士分支机构;二是(远为常见的情形)公司在没有任何瑞士登记的情况下,直接在发票、合同和银行文件上使用瑞士c/o地址作为营业地址。第二种做法十分普遍,而正如下文所示,绝大部分风险正是由它造成的。 法人如其注册住所或实际管理地位于瑞士,即在瑞士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就联邦直接税而言,见《联邦直接税法》(DBG)第50条;就州税和市镇税而言,见StHA第20条第1款)。实际管理地是指日常经营决策实际作出的地点。如果BVI公司的董事居住在苏黎世、在苏黎世开会并从那里经营业务,或者实际上由瑞士受托人作出决策,那么该BVI公司就是瑞士纳税人,须就其全球利润纳税,与瑞士股份有限公司完全相同,并且必须提交瑞士纳税申报表,保存符合瑞士标准的账目。 同一原则也适用于35%的预扣税。依据外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如在瑞士实际管理并在瑞士从事经营活动,即在预扣税方面被视为瑞士居民(《联邦预扣税法》(WTA)第9条第1款)。其股息因此可能须缴纳瑞士预扣税,尽管从未有任何瑞士公司宣派过这些股息。在增值税方面,在瑞士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公司一旦营业额超过起征点即须办理登记,不论其注册地在何处(《增值税法》第10条)。 由此可见,从瑞士经营的BVI公司在税收方面并不能从其BVI注册中获得任何好处。它无论如何都会成为瑞士纳税人,而境外注册只会额外带来第二套申报义务、第二个注册代理人,以及一种会受到审计师、银行和投资者本国税务机关质疑的税务身份。如公司未申报其在瑞士的纳税义务,未结年度可能面临补缴税款、滞纳利息以及逃税罚款。 瑞士国际私法中有一条规则,恰恰是为这种结构而设。如依据外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的业务在瑞士或从瑞士开展,则代表该公司行事之人的责任受瑞士法律管辖(PILA第159条)。因此,担任名义董事的瑞士受托人、居住在瑞士的经理人,以及从苏黎世发出指令的所有人,都须就BVI公司的行为承担瑞士法律标准下的责任。BVI公司面纱本应提供的保护,远比许多所有人所设想的要弱。 如BVI公司通过常设机构在瑞士开展业务,则必须在瑞士商业登记处登记一家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受瑞士法律管辖,且至少须有一名有权代表其行事的人居住在瑞士(PILA第160条第1款和第2款;CRO第113条及以下各条)。对于一家真实的外国经营性公司而言,瑞士分支机构是完全正当的载体。而对于一个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实质的BVI空壳而言,它只不过是在公开登记册中记录下这家公司实际上属于瑞士。 《法人透明度联邦法》(TJPG)及其实施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它们设立了一个联邦中央受益所有人登记册,该登记册不对公众开放,但可供主管机关和金融中介机构查阅。登记范围涵盖瑞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作社,也涵盖在瑞士登记了分支机构、在瑞士实际管理或拥有瑞士不动产的外国法律实体。外国法律实体须在该法生效后六个月内进行首次申报,即最迟于2027年3月底。因此,从瑞士经营的BVI公司必须向瑞士联邦登记册披露其受益所有人,这使该结构曾经提供的最后一个支持匿名性的现实理由也不复存在。关于透明度登记册与修订后的《反洗钱法》的文章对新的义务作了详细说明。 根据《反洗钱法》(AMLA)和瑞士银行家协会《尽职调查行为准则》(CDB 20),瑞士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必须识别每一家住所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并对此类业务关系给予特别审慎的处理。实践中,银行会要求提供由董事签署、载明受益所有人的A表、经认证并加注海牙认证(apostille)的BVI公司文件、注册代理人出具的在任证明,以及关于资金来源和所从事业务的合理一致的说明。自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于2025年6月将英属维尔京群岛列入“加强监控司法管辖区”名单,以及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2月将该地区列入欧盟高风险第三国名单以来,许多银行对BVI实体实施强化尽职调查,或作为政策一律拒绝。此前,英属维尔京群岛已于2023年2月至10月被列入欧盟税务不合作司法管辖区名单。 在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框架下,瑞士银行将没有积极经营业务的BVI公司归类为消极非金融实体,并向其控制人的居民国报告这些控制人的信息。瑞士与中国内地、香港、新加坡、海湾国家以及其他一百多个司法管辖区交换信息。该结构过去在所有人本国税务机关面前所能提供的任何隐秘性,如今都已不复存在。关于瑞士如何对待私人客户持有的离岸信托、基金会和公司,请参阅关于离岸结构的文章。 我们关于可银行性以及为您的公司开立瑞士银行账户的文章,更详细地说明了瑞士银行审查的内容。 英属维尔京群岛本身也已从根本上改变了其规则。自2019年起,《经济实质(公司和有限合伙)法》要求每一家从事“相关活动”(例如控股、融资、分销和服务中心、总部或知识产权业务)的BVI公司,须证明其在BVI具有足够的实质,或证明其在其他地方为税务居民。主张在瑞士为税务居民的公司,必须以瑞士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据支持这一主张,例如税务核定书、已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或居民身份证明。由此,BVI规则恰恰要求公司证明其在瑞士的纳税义务,而这正是该结构往往旨在规避的。… 阅读全文 监管 · 实务资产管理人牌照:审批程序与监督组织
自2020年1月1日起,瑞士的独立资产管理人和受托人须依据《金融机构法》(FinIA)取得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颁发的牌照。本文介绍哪些主体受该制度管辖、牌照有哪些要求、过渡期如何进行,以及目前的数据显示该制度对行业产生了何种影响。对于与瑞士资产管理人打交道的银行、客户和境外律师而言,牌照已成为首要的核查事项。 2019年以前,独立资产管理人不受任何审慎监管,只需通过加入自律组织来遵守《反洗钱法》(AMLA)。这一状况常受批评,也与银行所受的待遇形成反差。据Allnews于2019年7月4日报道,《金融机构法》和《金融服务法》(FinSA)及其实施条例于2020年1月1日生效。据Allnews于2019年9月30日援引的一位律师的说法,《金融机构法》涵盖个人和集合资产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人和受托人现在须取得FINMA牌照。正如FINMA在2020年7月7日的新闻稿中所解释的,监督组织负责检查其是否遵守《金融机构法》、《金融服务法》和《反洗钱法》,而FINMA则向这些组织颁发许可并对其进行监管,且在出现违规情况时仍负责执法。 《金融机构法》第17条将资产管理人定义为:基于委托,能够以客户名义并为客户账户以职业方式处分客户资产的任何人。典型的日内瓦资产管理人符合这一定义,因为资产存放于托管银行,资产管理人依据仅限于管理事项的授权书向托管银行发出指令。 单一家族办公室的待遇有所不同。据Schellenberg Wittmer 2020年1月的通讯,根据《金融机构法》第2条第2款a项,仅管理与其存在经济或家庭关系者之资产的人无需取得牌照。该豁免仅涉及牌照本身。家族办公室作为金融中介机构行事时须承担的《反洗钱法》义务,以及受益所有人透明度方面的义务,依然适用。 相关条件涉及组织、人员和财务资源三个方面。据Belmont Consulting Services于2019年9月10日发布的一份说明,机构及其负责行政和管理的人员必须确保无可指摘的业务操守,享有良好声誉,并具备所需的专业资格。《金融机构法》第9条要求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第22条第1款将资产管理人和受托人的最低资本定为10万瑞士法郎,须以现金缴足。第23条另外要求具备充足的自有资金,金额至少为固定成本的四分之一。根据第14条,只能将任务委托给具备必要技能、知识和经验的第三方。 根据《金融机构法》第20条,管理层须由至少两名合格人员组成,但如能证明业务的持续经营得到保障,一人即可。管理人具备适当的培训和充分的职业经验,即视为合格。据银行与金融法中心(Centre de droit bancaire et financier)2019年12月4日的评论,《金融机构条例》(FinIO)第25条对这些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40小时的培训。对于依赖少数关键人物的小型公司而言,持续经营是一个现实问题;这类公司中有许多是由如今已临近退休的管理人在20世纪80年代或90年代创立的。 既有公司须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FINMA报备,并在2022年12月31日前提交牌照申请,同时附上加入监督组织的证明。据PwC与瑞士资产管理人协会于2021年8月27日发布的实施指南,在作出决定之前,这些公司只要加入了《反洗钱法》下的自律组织,即可继续经营。据PwC Switzerland报道,FINMA在2022年5月4日的第01/2022号监管通讯中公布了牌照审批程序的路线图,并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放弃须持牌业务的公司告知FINMA。 这项工作的规模相当可观。FINMA在2020年7月7日的新闻稿中表示,计划于当年提交申请的资产管理人和受托人有273家,2021年629家,2022年1,304家,另有121家公司宣布将放弃该业务或将其并入其他公司。2020年7月6日,FINMA向隶属于一个已受监管金融集团的两家资产管理人颁发了首批牌照。 Val… 阅读全文 资产追回 · 实务返还非法资产:2015年法律规定的程序
据瑞士联邦外交部介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瑞士已返还政治公众人物的非法资产逾20亿美元。本文追溯这一实践如何从个案冻结发展到2015年的《外国非法资产法》,以及Abacha案就返还得以成功的条件揭示了什么。 瑞士的资产追回历史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1986年的Marcos案和Duvalier案,当时联邦委员会在统治者倒台后的紧急情况下,以《联邦宪法》为依据逐案冻结资产。据Public Eye称,1996年的Salinas案和1997年的Mobutu案暴露了瑞士非法资金流动立法的缺陷。这些案件催生了1998年的《反洗钱法》(AMLA),该法要求金融中介机构对政治公众人物履行更高程度的审慎义务。 第二阶段在21世纪头十年,带来了大规模的资产返还:Abacha案资产返还尼日利亚,以及安哥拉的Dos Santos案、哈萨克斯坦的Nazarbayev案和秘鲁的Montesinos案。这些案件表明,返还取决于与来源国的合作、司法没收决定以及对资金用途的保障措施。Mobutu案则标志着这一制度的局限:由于刚果民主共和国未予配合,被冻结的资金于2009年解冻并发还给这位前总统的亲属和随从。 第三阶段即法典化阶段,紧随“阿拉伯之春”而来。据瑞士联邦外交部(FDFA)介绍,联邦委员会于2011年1月19日冻结了Ben Ali的资产,于2011年2月11日冻结了Mubarak的资产,并于2011年2月21日作为预防措施冻结了利比亚政权的资产。据MercoPress于2011年2月2日报道,一部被称为Lex Duvalier的特别法已于2011年2月1日生效,使得没收自1986年以来被冻结的约570万瑞士法郎成为可能。这些举措最终促成了2015年12月18日《关于冻结和返还外国政治公众人物所持非法资产的联邦法》(《外国非法资产法》,FIAA),该法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 据Public Eye称,1993年至1998年担任尼日利亚国家元首的Sani Abacha侵吞了逾22亿美元公共资金。他去世后,部分资金被追踪至瑞士,在瑞士金融中介机构开立的约140个账户中有近7亿美元被冻结。冻结始于1999年,系应尼日利亚的司法协助请求而实施。RTS于2010年6月28日报道称,伯尔尼自该年起已冻结逾7亿美元。 联邦最高法院2005年2月的一项判决允许移交这些资产,此后尼日利亚在2005年至2009年间追回了8.08亿美元。据RTS以及后来《Jeune Afrique》于2015年3月17日的报道,2010年3月最后一笔700万美元支付完毕时,瑞士外交部长强调,瑞士是唯一一个返还了在其境内发现之全部资金的国家。 第二阶段涉及存放于第三国(尤其是卢森堡)的资产,这些资产因日内瓦对这位独裁者的一个儿子启动的刑事程序而被冻结。根据尼日利亚与Abacha家族于2014年7月达成的和解,被没收的资产归属尼日利亚,而对其子的指控则被撤销。日内瓦检察院于2014年将资金汇回并予以没收。2015年,日内瓦司法机关决定返还3.8亿美元。2017年12月1日,联邦委员会批准了与尼日利亚和世界银行达成的关于返还近3.21亿美元的协议。《Le Temps》于2017年12月5日称,这是瑞士在腐败案件中返还的第二大金额。瑞士向尼日利亚返还的资金总额已逾10亿美元。 尼日利亚在日内瓦的律师Enrico Monfrini对《Le Temps》表示,是他的律所找到了这些资金并促成冻结,联邦仅作为最后手段介入。 Public Eye援引了世界银行和非政府组织于2006年发表的研究。按照其说法,这些研究发现,2005年返还的部分资产被分配给了已经完工、并不存在、已被放弃或在规划时未考虑民众需求的项目。世界银行2017年12月4日的一份情况说明则以不同的措辞介绍了同一工作。该说明描述了2005年和2006年间由来自六个联邦部委及尼日利亚公民社会的20名实地监察员对约7.23亿美元进行的监督,并表示:“at… 阅读全文 争议解决 · 实务《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71条下的假扣押:保全位于瑞士的资产
根据《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71条进行的假扣押,使债权人得以在任何实体判决作出之前冻结债务人位于瑞士的资产。由于来自世界各地的资产存放于日内瓦,这一程序是在其他地方取得的判决和仲裁裁决触及日内瓦金融中心所持资金的主要渠道之一。 在瑞士法语区,这一措施被称为séquestre。本书F3章将其描述为一种保全措施,使债权人能够在取得判决之前,依据《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DEBA)规定并经联邦最高法院阐明的条件,冻结其债务人的资产。该章将汇集世界各地资产的日内瓦介绍为提出此类申请的优选地点。同一章指出,持有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外国债权人经常诉诸这一措施。 该章将假扣押归入用以衡量一个法治中心质量的紧急措施之列。一个持有大量外国存款的金融中心必须允许合法债权人触及这些存款,否则它为本地客户提供的法律确定性,对于与这些客户打交道的人而言将毫无对应保障。F3章明确阐述了由此产生的结论:存放于日内瓦的资产对合法债权人仍然可及,正是这一点将法治中心与藏匿中心区分开来。 《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71条第1款允许已到期且无质押担保之债权的债权人,申请扣押债务人位于瑞士的资产。该法随后列举了可采用这一措施的情形,其中两种情形承载了F3章所述的大部分国际实践。 第一种情形规定于《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71条第1款第4项,适用于不居住在瑞士且不存在其他扣押理由的债务人。债权人可援引此项,但前提是其债权与瑞士有充分联系,或以债务承认为基础。 第二种情形规定于《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71条第1款第6项,适用于债权人已持有针对债务人的终局撤销异议执行名义(titre de mainlevée définitive)的情形。《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71条第3款补充规定,在此情形下,法官还须就属于2007年10月30日《卢加诺公约》范围内的外国裁决的可执行性作出裁定。因此,假扣押法院可以一步同时裁定冻结资产以及卢加诺公约缔约国的判决能否在瑞士执行。 该条款的现行文本源于两次修订。第一次修订于1994年12月16日通过,1997年1月1日生效;第二次修订于2009年12月11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假扣押可以保全资产,但要将外国裁决转化为实际付款,还需要承认与执行。F3章区分了这一环节的三种制度。外国仲裁裁决受1958年6月10日《纽约公约》管辖,根据UNCITRAL的公约状况表,该公约共有172个缔约国。瑞士于1965年6月1日批准该公约,公约于1965年8月30日对瑞士生效。 欧洲国家的判决适用《卢加诺公约》。其他国家的判决则依据《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25条及以下各条予以承认和执行。这些法律工具与假扣押相结合,使日内瓦成为一个可以针对本地存放资产执行在其他地方取得之裁决的地方。 2022年以来采取的制裁措施为这一实践增添了新的层面。在2025年8月28日第5A_802/2024号判决中(Ludwiczak Glassey于2025年10月30日为银行与金融法中心对其作了评析),联邦最高法院认定,依据《乌克兰条例》实施的冻结优先于《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项下的执行措施。法院援引了《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44条以及ATF 131 III 652。至于联邦经济事务秘书处(SECO)依据该条例第15条第5款作出的例外决定是否须接受单独的司法审查,法院未作定论。 第二项判决在仲裁裁决方面指向同一方向。在2026年3月13日第4A_305/2025号判决中(Lenz & Staehelin于2026年4月23日对其作了评注),法院将瑞士对俄罗斯的制裁视为强制性规范,认为其可以阻止一项LCIA仲裁裁决在瑞士的执行。该裁决由一家安哥拉公司取得,该公司41%的股权由一家受制裁的俄罗斯实体持有并受其控制。由于《乌克兰条例》第15条第2款禁止向被列名实体提供资金或经济资源,该债权在制裁持续期间视为延期。债权人可向联邦经济事务秘书处申请例外。… 阅读全文 反洗钱与合规 · 实务向MROS报告:义务、权利与程序
任何瑞士金融中介机构一旦产生有充分根据的洗钱怀疑,都必须向瑞士反洗钱报告办公室(MROS)报告。自2020年以来,报告数量几乎增长了三倍,同时报告义务已扩展至更多职业,违反该义务也越来越多地导致个人被定罪。本文阐述这一义务的法律依据、MROS公布的数据以及这些数据所引发的问题。 瑞士反洗钱法建立在两大支柱之上。刑事支柱由1990年引入的《瑞士刑法典》(SCC)第305bis条和第305ter条构成,分别惩处洗钱行为和金融交易中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洗钱以存在上游犯罪为前提,其范围在历次修订中不断扩大。根据2014年12月12日实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修订后建议的联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每个纳税期逃税额至少达30万瑞士法郎的严重税务犯罪构成上游犯罪。 预防支柱是1997年10月10日《关于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联邦法》(《反洗钱法》,AMLA),该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其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金融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义务:核实合同相对方的身份、识别受益所有人、厘清业务关系的目的、对较高风险适用强化尽职调查、保存文件记录以及维持适当的组织架构。《反洗钱法》还规定了向隶属于联邦警察局的MROS报告的义务。如有充分理由怀疑资产与洗钱犯罪有关、来源于重罪或严重税务犯罪,或与恐怖主义融资有关,即须报告。该法还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冻结资产。 这些义务通过《FINMA反洗钱条例》(AMLO-FINMA)、银行的《瑞士银行尽职调查行为守则协议》以及自律组织的规章得以具体化。银行、投资组合管理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人以及受托人、支付服务提供商和贵金属交易商等非银行中介机构均须遵守这些规定。2025年9月26日,议会通过一项修订,将尽职调查义务扩展至律师、公证人和其他顾问的某些咨询活动,同时作出了保护律师职业保密特权的安排。 根据MROS的2025年年度报告,该机构当年共收到21,087份可疑活动报告,平均每个工作日82份,比2024年的15,141份增长39.3%。自2020年1月引入goAML信息系统以来,报告量几乎增长了三倍。2025年的报告中有91.3%由银行业中介机构提交,每份报告平均涉及1.8个业务关系。同一报告指出,MROS在2025年向检察机关移送了1,375宗案件,增长31.5%。 增长态势一直持续。MROS年度报告记录的数量分别为:2022年7,639份,2023年11,876份,2024年15,141份,2025年21,087份。其2024年报告补充指出,当年提交的报告中有21.7%是依据《瑞士刑法典》第305ter条第2款规定的报告权提交的。在5.6%的案例中,中介机构表示因存在有充分根据的怀疑而中止了建立新业务关系的谈判。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所占比例日益增加。MROS统计,2024年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报告为1,799份,高于2023年的1,192份,2025年为2,873份,增长59.7%。联邦司法和警察部于2024年1月发布的加密资产国家风险评估显示,2020年至2022年间其占报告总数的比例约为10%,仅2022年一年就不低于13.8%。 报告也是一条国际渠道。MROS与埃格蒙特集团(Egmont Group)中的对口机构交换信息。根据其2024年年度报告,该年MROS收到来自96个外国金融情报机构的780项请求。其2025年报告记录了从境外收到的932份主动通报,增长24.1%。 增长可由多种因素解释:更严格的监管实践、扩大的报告义务、中介机构认识的提高、更好的检测工具,以及为避免受到指责而出于谨慎进行报告的倾向。如此庞大的数量引出一个问题:MROS和检察机关能否处理得过来,该制度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Haute École Arc于2025年5月14日发表的一项分析指出,移送刑事机关的案件数量在2023年降至866宗,而2022年为1,232宗。同一分析还指出,法院判决的统计数据此前一直公布至2018年,现已无法获取。 不同来源的数据并不总是一致。Allnews在2025年5月2日的一篇文章中给出的2024年总数与MROS年度报告中的数字略有不同,本文采用的是后者。因此,进行逐年比较的读者应以MROS报告本身为准。 违反报告义务对相关个人而言是一个刑事问题。Haute École Arc援引Doris Hutzler于2023年6月8日所作的一次演讲报道称,2014年至2022年间,联邦财政部和联邦刑事法院至少作出了二十一项因违反报告义务而定罪的终局判决。截至2022年底,尚有四十七宗程序未结。合规官,包括层级较低的合规人员,如今都须承担个人责任。 这项义务处于一个结构化流程的末端。在客户准入阶段,中介机构核实身份、识别受益所有人、划分风险等级,并记录资金来源和财富来源。随后,自动化监控系统标记异常交易,由分析人员审查并加以澄清。业务关系须定期复核,风险较高者复核频率更高。一旦产生有充分根据的怀疑,中介机构即向MROS报告,根据适用规则继续或终止业务关系,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冻结资产。根据《FINMA反洗钱条例》第13条第3款,与外国政治公众人物的业务关系一律视为较高风险,并须根据第19条由最高管理层决定是否接纳。 报告量持续上升。MROS在2025年收到21,087份报告,几乎是2020年引入goAML之前水平的四倍,其中九成以上由银行提交。 产出落后于投入。2025年移送案件增至1,375宗,但报告数量与追诉数量之间的差距已引发对该制度有效性的质疑。 责任落实到个人。2014年至2022年间至少有二十一项因未履行报告义务而定罪的终局判决,表明这一义务不仅约束机构,也约束处理可疑情况的个人。… 阅读全文 银行业务 · 实务无人认领资产:从失去联系到移交联邦
瑞士各银行持有一些资产,其所有人已不再回应且无从查找。本文追踪此类资产目前所适用的程序,从失去联系开始,经过查找、报告和公告,直至清算并将所得款项移交联邦。本文还说明这一程序为何存在:相关规则源于20世纪90年代震动瑞士金融中心的纳粹受害者资产争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数十年间,寻找失踪亲属账户的继承人面临难以满足的举证要求,例如须出具在集中营中遇害者的死亡证明,而银行自身的查找工作则十分有限。早期的联邦措施并未解决这一问题。根据英文维基百科关于Bergier委员会的词条,1945年关于无人认领资产的一项法令仅有效两年,且未在国际上公布。正如独立专家委员会研究报告第15卷所记载,在依据1962年联邦法令进行的程序中,46家银行申报了739项无人认领资产,共计620万瑞士法郎。 据swissinfo记述,这一问题于1995年再度浮现,当时犹太组织开始就大屠杀受害者的资产向瑞士银行提出询问。据同一来源,1997年,联邦委员会、瑞士国家银行和私营机构共同设立了一项3亿瑞士法郎的人道主义基金,用于救助大屠杀受害者。正如《Le Courrier》于2022年11月24日所回顾,由Jean-François Bergier担任主席、依据1996年12月13日联邦法令设立的独立专家委员会,其任务是查明1933年至1945年间存入瑞士金融中心、战后未被权利人收回的资产。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主席Paul Volcker担任主席的一个委员会与瑞士银行家协会共同查找此类账户。根据法文维基百科关于无人认领账户事件的词条,该委员会1999年的报告估计无人认领资产在2亿至4亿瑞士法郎之间,分布于59家银行的53,886个账户中。据swissinfo报道,1998年8月12日,瑞士各大银行达成一项全面和解,据此支付12.5亿美元,按当时汇率相当于18.7亿瑞士法郎。 目前的程序以《银行法》(BankA)、《银行条例》(BankO)以及瑞士银行家协会关于瑞士银行处理失联资产和无人认领资产的指引为依据;该指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并在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网站上公布。根据《Monde économique》,该协会于2004年就此通过了首部指引。协会还制定其他行业规则,其中部分规则可由FINMA认可为最低标准。 根据2022年指引,一旦客户中断一切联系且银行始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相关资产即成为失联资产。依据BankO第45条,自最后一次有记录的联系起满十年,相关资产即成为无人认领资产。在此期间,尽管失去联系,客户及其继承人的权利依然受到保护。因此,失去联系会触发银行的义务,而客户的权利则保持不变。 一旦失去联系,银行必须首先进行内部查找,并在必要时进行外部查找。根据2022年指引,银行还必须将超过500瑞士法郎的失联资产报告给由瑞士银行业申诉专员管理的中央数据库。银行在无人认领账户事件之后通过的此类规则,旨在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并便利其查找。 历史经验解释了为何如此强调举证问题。纳粹受害者的继承人往往没有任何文件能够证明账户的存在、账户持有人的死亡或其本人的继承人身份。赔偿程序不得不根据这些特殊情况调整其证据要求,接受推定和间接证据。根据法文维基百科关于该事件的词条,负责分配1998年和解款项的仲裁庭在运作的六年间,向1,934名就存放于瑞士银行的资产提出请求的人士支付了1.5亿美元。瑞士各大银行还被要求在网上公布无人认领账户持有人的姓名,以便可能的继承人能够加以识别。 根据联邦司法局的介绍,《银行法》关于无人认领资产的修订条款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条款允许银行在公开征询后仍无权利人出面的情况下清算此类资产。根据《Monde économique》的概述,BankA第37m条要求在资产无人认领满五十年后对其公告一年。根据2022年指引,超过500瑞士法郎的资产在无人认领满五十年或失联满六十年后,在一个电子平台上予以公告。公告每年进行一次。 如无权利人出面,银行即清算相关资产,并将净所得支付给联邦财政管理局。此时,依据BankA第37m条,相关债权即告消灭。该程序由此终结私人债权,并将其经济价值转移给联邦,这是始于失去联系的一系列步骤的最后阶段。 诉讼时效规则有助于解释为何陈年的索赔仍有可能提出。根据瑞士法律,返还银行存款的请求权原则上仅在业务关系终止后才开始计算时效,因此继承人只要能证明其权利,便可主张陈年的资产。银行有时也提出其他抗辩理由,包括账户因账户管理费而耗尽或因行政原因被关闭。 这一历史争议也尚未完全了结。据《20 minutes》2012年5月3日报道,2012年,索赔人的律师向华盛顿的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瑞士银行阻挠1998年协议的妥善执行。据TRT Français 2026年2月4日报道,2026年,美国参议员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开展的一项调查中表示,Credit Suisse曾持有约900个与纳粹政权有关的账户。… 阅读全文 银行业务 · 实务返佣:披露、放弃与返还义务
返佣(retrocessions)是从第三方获得的报酬,长期以来主要由托管银行支付给其客户在该行持有资产的独立投资组合管理人。瑞士判例法和《金融服务法》(FinSA)现要求披露此类款项,并原则上将其转交客户。本文说明返佣在财富管理商业模式中的位置、规范返佣的规则,以及相关争议如何解决。 财富管理银行的收入来自多个渠道。首先是管理费和顾问费,通常按所管理资产的百分比计算;其次是经纪佣金、托管费和利差;与产品相关的报酬则构成全貌的最后一部分,包括从自有投资基金获得的佣金以及从第三方收取的返佣。由于这最后一类报酬的处理受返佣判例法和FinSA的规范,它比其他类别更直接地面临监管和透明度要求。 日内瓦大部分财富管理业务所具有的三方关系,解释了返佣何以如此普遍。客户将投资组合的管理委托给独立投资组合管理人,而托管银行持有资产并执行指令。对托管银行而言,独立管理人是一个汇集资产的渠道,银行无需承担维护客户关系的直接成本,却可从中赚取托管费、经纪佣金和利差。这部分收入在银行与管理人之间如何分配属于协商事项,而银行向管理人支付返佣的做法长期以来十分普遍。 FinSA与《金融机构法》(FinIA)同于2020年1月1日生效。正如受托服务公司Bonnefous & Cie于2022年5月2日所指出的,FinSA借鉴了欧洲的监管规则,同时使其适应瑞士的具体情况。根据PwC瑞士对新制度的概述,执行其各项要求的期限已于2021年12月31日届满。FinSA第26条规定,只有在事先明确告知客户且客户已放弃该报酬的情况下,或者在该报酬全额转交客户的情况下,方可收取第三方报酬。因此,第三方报酬必须予以披露,并且除非客户已有效放弃,否则必须支付给客户。 第26条是一套更广泛的行为规则的组成部分。FinSA第25条要求服务提供者采取适当的组织措施以避免利益冲突,并在无法排除不利影响时告知客户。根据第8条的规定,服务提供者还必须向客户告知其自身情况、所提供的服务、风险和费用。根据第10条至第12条,服务提供者必须结合客户的知识、经验、财务状况和目标,审查顾问或管理服务是否适当或合适。服务提供者还必须以最佳条件执行指令并管理利益冲突。第15条和第16条要求其记录所提供的服务并就此向客户报告。 返佣引发的是激励问题。按所创收入计酬的客户经理可能倾向于推荐利润丰厚的产品,正因如此,监管机构对薪酬制度作出了规范。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于2009年10月21日发布、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的第2010/1号薪酬制度通函,要求此类制度不得产生承担不当风险的激励。根据FINMA 2011年1月19日的新闻稿,该通函还提高了浮动薪酬中递延发放的比例,并将责任赋予董事会。FinSA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则同样适用于与产品相关的报酬。较为审慎的机构会将部分浮动薪酬与质量和合规标准挂钩,并递延发放。 判例法与成文法的结合改变了三方关系中的商业实践。在透明度和返还义务之外,出现了由客户直接向管理人付费、不涉及任何返佣的模式。监管要求和客户需求所推动的费用透明,也使比较更为便捷,并压低了价格;这种压力对规模较小的公司冲击最大,因为它们的固定合规成本无法分摊到足够的资产上。 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常常涉及投资损失、未经授权的交易、执行错误以及业务关系的终止,返佣也在其中。FinSA要求服务提供者加入一家申诉调解机构,后者在任何诉讼程序之前提供友好解决途径。根据PwC与瑞士资产管理人协会于2021年8月27日发布的实施指南,自2021年2月1日起生效的一项修订规定,只有并非专门服务机构客户或专业客户的服务提供者,才须强制加入调解机构。 因此,客户分类对可用的途径具有重要意义。FinSA将客户分为私人客户、专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根据第5条,富裕的私人客户可以声明希望被视为专业客户;声明具备必要知识且拥有至少50万瑞士法郎资产的人士,或拥有至少200万瑞士法郎资产的人士,被视为富裕人士。 诉讼由银行判例丰富的日内瓦民事法院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管辖。该判例法中反复出现的问题包括:管理人对损失的责任、客户指令的范围、违反行为规则的后果,以及邮件留存条款和异议条款的效力。在2018年9月3日的第4A_471/2017号判决中(Centre de droit bancaire et financier于2018年10月18日对其作了评述),联邦最高法院认定邮件留存条款有效,但滥用权利的情形除外,并将其与异议条款加以区分——后者规定客户未及时提出异议即视为已追认交易。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各州还可赋予商事法院对某些国际商事争议的管辖权,并允许以英语进行诉讼。 披露与返还是原则。根据FinSA第26条,第三方报酬只有在事先明确告知客户并经客户放弃后方可保留,否则必须全额转交客户。 激励机制同样受到监管。FINMA第2010/1号通函要求薪酬制度不得鼓励承担不当风险。FinSA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则也涵盖与产品相关的报酬。… 阅读全文 税务与透明度 · 实务自动信息交换的实践
自2018年起,瑞士每年向外国居民所在国的税务机关发送其在瑞士所持金融账户的信息。本文梳理自动信息交换的由来、在瑞士规范这一制度的法律文件,以及美国依据FATCA另行实施的制度如何运作。本文还探讨这一变化对银行及其客户意味着什么——其中许多客户不得不在首批数据离境之前对其资产进行合规化处理。 瑞士最初以预扣模式回应来自欧洲的压力。根据瑞士与欧洲共同体于2004年10月26日签订、2005年7月1日生效的储蓄税收协定,对支付给欧盟居民的利息预扣税款,并将其中大部分转交有关国家,而不进行任何自动交换,联邦外交部在其欧洲事务网页上对此有所介绍。这一制度在为客户母国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保留了客户的匿名性。 与此同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自1998年5月18日经OECD理事会批准的报告发布以来,一直致力于打击有害税收竞争。瑞士曾为保护银行保密而对《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的信息交换条款提出保留。根据Pascal Saint-Amans于2009年6月在《La Vie économique》上发表的文章,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这一保留已难以为继,联邦委员会因此于2009年3月13日采纳OECD标准,并于2009年3月20日撤回该保留。 FATCA成为一项多边标准的范本。在二十国集团(G20)的支持下,OECD制定了共同申报标准,规定参与国税务机关之间就金融账户信息进行自动交换。据《Le Petit Juriste》2014年2月5日报道,2013年10月15日,瑞士成为《OECD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第五十八个签署国,该公约允许在各方另行达成协议的前提下进行自动交换。据《Le Temps》2013年12月15日报道,同样保护银行保密的奥地利和卢森堡自2015年1月1日起接受自动交换。 国内法律框架以《联邦税务事项国际自动信息交换法》(AEOI法,SR 653.1)以及2014年10月29日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SR 0.653.1)为基础。根据联邦税务局有关自动交换的网页(2026年9月访问),两者均于2017年1月1日生效,自2017年起收集数据,并于2018年进行首次交换。与欧盟之间,2015年5月27日签订的协定取代了储蓄税收协定,同样于2017年1月1日生效,因此自2017年起收集的数据自2018年起进行交换。 与其他国家的协定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先优先考虑瑞士的主要经济伙伴,再逐步扩展至更多法域。瑞士还参与对上述标准执行情况的国际同行审议,因为审议结果关系到瑞士的声誉,并决定是否会对其采取防御性措施。 伙伴国的税务机关每年收到其居民在瑞士所持金融账户的信息。交换仅在与瑞士签订协定的国家之间进行,正因如此,welcome-suisse.ch于2014年援引的一份新闻稿称,联邦已准备好自2018年起与有关国家交换信息。在这一信息流之外,依请求提供的行政协助依然可用,使外国机关能够就具体个案获取更多信息。操作层面的负担由银行承担:银行必须确保交换所需的信息得到正确收集和传输。 美国于2010年通过《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据《Le Petit Juriste》2014年2月5日的概述,该法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机关报告美国纳税人所持账户的信息,否则对某些源自美国的收入适用30%的预扣税。瑞士于2013年2月签署了一项执行协定,并经议会批准。 根据国际金融事务国务秘书处网页(2026年9月访问),该协定采用模式二,自2014年6月2日起生效,自2014年6月30日起适用。在该模式下,银行在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向美国税务机关传输信息,而不配合客户的数据则可通过集体请求获取。2024年6月27日签署的一项基于模式一的新协定规定主管当局之间进行对等的自动交换。同一来源指出,该协定预计最早于2029年1月1日生效。 FATCA对日内瓦的银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许多银行缩减或终止了与美国客户的业务关系,认为其成本过高、风险过大,而居住在瑞士的美国公民则难以开立或保留银行账户。各机构必须识别美国身份标识,记录每位客户的情况,并建立报告系统。… 阅读全文 反洗钱与合规 · 大宗商品大宗商品贸易中的反洗钱:报告义务与企业刑事责任
大宗商品贸易所涉及的一些国家,向官员付款是当地中间人商业模式的一部分。瑞士法律通过两个杠杆触及这一情形:反洗钱条款和企业刑事责任。近年来的诉讼程序表明了这两者在实践中如何运作,以及它们会带来怎样的代价。 《瑞士刑法典》(SCC)第305bis条处罚的是:明知资产源自重罪,仍实施足以妨碍查明该资产来源、追查该资产或没收该资产的行为。其中有三个要素值得注意。上游犯罪必须是重罪,或者自2016年起,也可以是加重税务犯罪(第305bis条第1bis款);其他轻罪则不包括在内。该行为只需足以造成妨碍即可,并不要求实际造成妨碍。此外,该罪可以由任何人实施,而不仅限于金融中介机构。 第305ter条涵盖在金融交易中未尽到识别受益所有人的注意义务的行为,并赋予金融中介机构报告可疑情况的权利。 《瑞士反洗钱法》(AMLA)构建了预防层面的制度:识别合同相对方、确定受益所有人、在风险较高时进行加强核查、持续监控,以及向洗钱举报办公室报告。2025年,该办公室共收到21,087份可疑活动报告,比上一年增长39.3%;其中91.3%来自银行,有1,375宗案件被移交刑事追诉机关。 这一行业的四个特点造成了其风险暴露。 自2003年起施行的《瑞士刑法典》第102条规定了两条追责途径。 根据第1款,如果企业内部发生了犯罪,而由于组织缺陷无法将其归责于任何特定自然人,则企业承担补充性的刑事责任。其立法理由在于:一个组织不应因其决策过程不透明而逃避责任。 根据第2款,就所列举的犯罪而言——其中包括犯罪组织、资助恐怖主义、洗钱和贿赂——如果可以指责企业未采取一切合理且必要的组织措施来防止犯罪,则企业须与自然人并列承担责任,且不论自然人是否承担责任。 实践中的核心在于合理且必要的组织措施这一表述。它使企业的合规组织本身成为刑事诉讼的审查对象。审查的内容大致依次为:风险分析,以及该分析是否识别出了最终实际发生的风险;中间人的遴选、报酬和监督;付款审批流程,以及该流程是否得到遵守;文件记录;培训;内部报告渠道,以及报告是否得到处理;企业对以往事件的应对。 这一标准是相对的。对于一家在三十个国家拥有3,000名员工的公司而言是合理的措施,与对于一家只有四十人、仅交易一种商品的公司而言是合理的措施,并不相同。 根据第102条,罚金最高可达500万瑞士法郎。在真正重要的案件中,罚金只是较小的部分。真正具有经济分量的,是没收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在该利益已不复存在时提出的替代性赔偿请求。 诉讼程序由瑞士联邦检察署主导;如进入审判阶段,则由位于贝林佐纳的联邦刑事法院审理。 责任无法外包。聘请当地代理人转移的是工作,而不是责任。遴选、报酬和履约情况都必须能够举证:选择了谁、为何选择、与哪些备选方案相比较、以何种条件、为何种服务,以及实际交付了什么。 纸面上的组织只会让情况更糟。一套只存在于手册中、在日常业务中却被绕开的合规框架,恰恰证明了企业对风险的知悉,却不能提供任何保护。在诉讼程序中,它是不利于企业的证据,而非有利的证据。 配合程度对结果有实质影响。由于替代性赔偿请求以所获利益来衡量,而该利益的量化又取决于内部记录,因此企业所采取的姿态——及早开展内部调查、有序披露、整改补救——既影响最终数额,也影响整个程序的基调。 为贸易商提供融资的银行会继承一部分问题。当诉讼程序冻结客户资产时,客户的缺陷便成为银行的信用风险;当案件被公开报道时,便成为银行的声誉风险;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银行自身的尽职调查被认定存在不足,还会成为银行本身的责任。 正因如此,报告数据对这一行业至关重要:绝大多数可疑活动报告来自银行,而一个付款模式触发此类报告的贸易客户,在与检察官发生问题之前,就已经与其贷款银行发生了问题。 贸易公司自查清单 风险分析是否点明了实际创造收入的国家、商品和交易对手类型? 是否设有中间人登记册,载明合同、服务范围、报酬依据和履约证据?… 阅读全文 贸易融资 · 实务贸易融资:一船原油如何获得融资,以及2020年数十亿资金如何蒸发
大宗商品贸易本质上是一门信贷生意。从购入一船货物到买方付款,中间往往相隔数周,在此期间贸易商必须占用一笔他本身并不具备的资金。银行为这段时间提供过桥融资,而它所依赖的担保,归根结底不过是一叠单据。2020年,人们才清楚地看到,这些单据的真实性究竟承载了多少东西。 在传统流程中,买方指示其开户银行以卖方为受益人开立跟单信用证。银行承诺在收到规定单据时付款,这些单据包括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原产地证书和质量证书。卖方装运货物、提交单据并获得付款;买方取得单据,并由此取得对货物的控制权。 这一机制的核心原则是“严格相符”。银行审查的是单据在形式上是否规范、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它不审查货物本身,不审查基础合同,也不审查各方是否善意。联邦最高法院已确认这一原则:银行只需审查单据的形式正确性及其与信用证条件的相符性;严格是常规,例外仅适用于那些微不足道、不可能产生任何影响的瑕疵。 这种严苛恰恰是制度设计的用意所在。如果银行必须调查买卖合同,它便无法在数小时内作出决定,这一工具也就失去了使其具有实用价值的速度。 在上述每一种情形下,担保物都是货物、单据和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如果货物并不存在,或者同一批货物同时为多家贷款人提供担保,这些担保便一文不值。 2020年春,多家贸易商相继倒闭。新加坡的兴隆集团(Hin Leong)于4月17日申请债务暂缓偿还,亚洲和海湾地区的其他贸易商随后也接连出事。调查揭示出四种模式,如今该行业的每一次信用评估都受到它们的影响。 重复融资。由于提单被复制或多次签发,同一船货物同时成为多家银行的担保物。纸质单据要经过许多人之手,这使此类行为成为可能;当时并不存在任何登记系统,可供银行核查其所持单据是否独一无二。 虚构货物。有人为根本不存在的货物提交单据。如果银行的担保物是一张纸,而这张纸又是伪造的,那么这笔风险敞口背后便空无一物。 隐瞒亏损。交易亏损多年来被隐藏在资产负债表中,而融资却继续以未反映这些亏损的财务报表为基础发放。贷款人所依赖的,是专门为他们编制出来的数字。 集中度。少数几家银行占据了市场的很大份额。当它们撤出时,受冲击的是整个金融中心,而不仅仅是那些倒闭的借款人。 据估计,2020年这些案件造成的损失超过90亿美元。多家机构彻底退出了贸易融资和大宗商品融资业务,其中包括 ABN Amro 和 BNP Paribas (Suisse)。 行业的应对措施部分是技术性的,部分是组织性的。 获得融资的门槛已经提高,而且不会再降下来。今天寻求授信额度的贸易商,必须能够随时、无需事先准备地证明:他持有什么货物、货物在何处、还有谁对其享有权益,以及头寸如何对冲。能够按要求提供这些证明的系统,如今已成为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而规模较小的贸易公司对此感受最深。… 阅读全文 财富管理 · 实务FinSA 与 FinIA 框架下的财富管理:监管框架的实务运作
自2020年1月1日起,瑞士的独立资产管理人须取得牌照。这一过渡明显重塑了市场格局:在1,864份申请中,截至2025年2月,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已发放1,532张牌照;131份申请被撤回,另有约1,060家公司事先告知 FINMA 不会提出申请。本文阐述两部法律的要求、申请和审计中常见的失败之处,以及这一制度在经济上的含义。 《瑞士金融机构法》(FinIA)规定谁可以经营。它将资产管理人、受托人、集合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纳入按业务活动分级的监管。对于普通资产管理人而言,这意味着须取得 FINMA 牌照、接受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督,并须满足有关组织架构、资本、适当性与可靠性以及风险管理的要求。 《瑞士金融服务法》(FinSA)规定业务活动如何开展。它规定了客户分类、信息披露义务、适当性和适合性评估、记录与报告义务,以及避免利益冲突所需的组织安排。向零售客户提供的金融工具须提供基本信息表;不具有衍生特征的股票和债券则予以豁免。 结合起来看:前一部法律决定一项业务能否存在,后一部法律决定它每天必须做什么。 客户分类决定了几乎所有其他义务的范围,因此在任何审计中都会首先受到审查。 客户既可以选择退出零售客户身份,也可以选择加入零售客户身份,但两者都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并有书面记录。事后无法举证的分类,是审计报告中最常见的缺陷,也是代价最高的缺陷,因为它会影响基于该分类所执行的每一笔交易。 当咨询涉及整个投资组合,或资产管理人享有全权委托时,适用适合性评估。它要求了解三方面情况: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以及知识与经验。 有三种失误反复出现。 记录义务和报告义务是相互独立的。记录载明所约定、所建议和所执行的内容。报告则回答客户关于其资产发生了什么的问题,包括第三方就这些资产支付了什么。 关于返佣的判例法与成文法并行,继续适用。根据《瑞士债务法》(CO)第400条第1款,受托人必须交出因委托而收到的一切;放弃这一权利须以了解相关参数为前提,特别是计算基础和区间;根据第127条,该请求权的时效为十年,自每一笔款项收到之日起分别计算。联邦最高法院否定了适用于定期给付的较短的五年时效,因为每一项返还义务都有其独立的依据。 持续监管并不由 FINMA 直接实施。经 FINMA 许可的监管机构定期进行审计、要求提交报告,并向 FINMA…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