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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与自愿披露

税务违法与自愿披露

瑞士法律区分逃税与税务欺诈,前者处以行政罚款,后者则构成刑事犯罪。本栏目收录的文章阐释这一区别、纳税人申报未披露收入和资产时一生可享受一次的免罚自愿披露、相关程序以及须补缴的税款和利息,以及与外国税务机关之间的行政协助和司法互助规则。这些文章面向需要在瑞士规范其税务状况或回应外国请求的个人和企业。

理清过去

信息自动交换使未申报资产在世界各地的税务机关面前一览无余。瑞士法律允许纳税人一生中有一次机会在不受处罚的情况下规范其税务状况,前提是税务机关尚不知悉该等未申报的收入和资产。

免罚自愿披露一生仅可使用一次,适用于联邦直接税以及州和市镇税。纳税人必须全力配合确定相关金额,并努力补缴税款和利息,且税务机关必须尚未知悉未申报项目。此后的披露仍有可能,但只能减轻处罚,不再享有完全豁免。

逃税、欺诈与追溯期

瑞士法律区分以罚款处罚的逃税和涉及伪造或变造文件、作为刑事犯罪追诉的税务欺诈。这一区分对刑事事项司法互助也很重要。补缴税款一般最多可追溯十年,因此自愿披露通常涵盖这一期间,并需要仔细重建较早的记录。

继承人也可以对被继承人未申报的资产进行规范。针对继承人的简化追缴程序将补缴税款限于死亡前最后三年,另加利息,且不处以罚款。加密资产、离岸公司和信托的持有人应特别仔细地检查其申报,因为估值、受益所有权和收入归属往往引发棘手的问题。

本栏目内容

文章阐释逃税与税务欺诈的区别、免罚自愿披露、须补缴的税款和利息,以及未申报加密资产和离岸架构的规范化处理。

税务违法 · 概览

瑞士的税务违法行为与自愿披露

未申报资产是任何资产负债表上的一项负债,而自动信息交换迟早会使其暴露。瑞士法律提供了一条回头路:需要补缴税款和利息,但不处罚款。 瑞士税法区分逃税与税务欺诈:逃税是指未申报所得或资产,通常处以与所逃税款相等的罚款(《联邦直接税法》第175条第2款(DBG));税务欺诈是指使用伪造或虚假的文件,例如账簿或工资证明,属于刑事犯罪,可处三年以下监禁或罚金(DBG第186条第1款)。 纳税人一生中有一次机会:主动申报未申报的所得或资产者,不予罚款(DBG第175条第3款;《联邦州和市镇直接税协调法》第56条第1bis款(StHG))。须满足三项条件:税务机关尚未知悉该逃税行为,纳税人在核定税款方面全面配合,并努力缴纳应缴税款。税款和滞纳利息最多追溯十年。法人同样可以进行免于处罚的自愿披露(DBG第181a条)。 继承人披露被继承人未申报资产的,仅需补缴死亡前最后三个纳税期间的税款及滞纳利息,且不处罚款(DBG第153a条;StHG第53a条)。 瑞士与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其中包括中国内地和香港。只有在税务机关尚未知悉的情况下,披露才属于自愿;一旦数据已经到达,机会便不复存在。 实务中的有效做法 抢在税务机关之前采取行动,并在银行协助下重建整个期间的数据。 协调瑞士和境外的披露;在瑞士进行的披露并不能在您的本国为您提供保护。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