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家族通过瑞士境外的架构持有财富,而管理这些架构的受托人、银行和顾问往往在瑞士。本栏目收录的文章阐释泽西岛、根西岛、列支敦士登、库克群岛及其他离岸中心的信托、基金会和公司,它们如何根据《海牙信托公约》在瑞士获得承认,当委托人或受益人居住在瑞士时如何纳税,以及银行和主管机关在实质、申报和信息交换方面的期望。
许多居住在瑞士或在瑞士开设银行账户的家族,通过泽西岛、根西岛或库克群岛的信托、列支敦士登的基金会或其他中心的控股公司持有财富。瑞士承认这些架构,并按照州税务机关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明确规则对其征税。
瑞士没有本国的信托法,但已批准《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因此,瑞士法院和主管机关尊重依外国法有效设立的信托,瑞士银行和受托人每天都在管理此类信托。在境外设立的基金会和公司则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获得承认。
外国信托在瑞士的税务处理主要取决于其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受益人享有固定权益还是酌情权益,以及设立信托时委托人居住在何处。迁居瑞士的家族应在抵达前审查其现有架构,因为在原居住国税务中性的架构在瑞士可能受到不同的税务处理。
离岸架构同样适用信息自动交换,因此受托人和银行会申报信托和基金会持有的账户以及与之相关的人员。对于成员分布在多个国家的家族,继承规划必须协调该架构的准据法、瑞士继承法以及继承人居住地或资产所在地各国的规则。
文章阐释离岸信托和基金会如何在瑞士获得承认和征税、银行和受托人有何期望、列支敦士登架构如何运作,以及国际家族如何进行跨境继承规划。
与瑞士有关联家族的泽西岛和根西岛信托及公司
泽西岛和根西岛信托、防火墙条款及私人信托公司如何运作,以及在瑞士拥有银行账户的家族在使用前应核查哪些事项。 阅读全文 私人客户 · 离岸中心经济实质规则实施后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控股公司
经济实质规则、受益所有人登记和更严格的银行审查改变了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控股公司的处境。何时保留、迁移或替换。 阅读全文 私人客户 · 离岸中心新加坡和香港作为财富架构中心与瑞士的比较
信托、家族办公室、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和香港有限合伙基金:亚洲中心与瑞士相比如何,以及家族如何将其结合使用。 阅读全文 私人客户 · 离岸中心CRS、FATCA与受益所有人登记:国际架构必须申报哪些内容
共同申报准则、FATCA和受益所有人登记如何适用于在瑞士拥有银行账户的信托、基金会和控股公司。 阅读全文 私人客户 · 列支敦士登列支敦士登信托:大陆法系国家中的信托
列支敦士登是第一个引入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自1926年起,其《人与公司法》便包含一部以英国信托为蓝本的信托法;列支敦士登的信托公司既管理依列支敦士登法律设立的信托,也管理依英格兰、泽西、根西及其他普通法法域法律设立的信托。对于熟悉香港、新加坡或海湾地区信托的家族而言,列支敦士登在紧邻瑞士银行之处提供了同样的工具。 信托(Treuhänderschaft)受《人与公司法》(PGR)第897条及以下各条规管。与普通法国家一样,委托人将资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作为独立资金持有,为受益人的利益并按照信托契据进行管理。信托不具有法人资格:受托人是信托资产的所有人,但信托资产与其个人资产相分离,不受其个人债权人追索。 列支敦士登信托可以是全权信托,由受托人在信托契据的框架内决定分配;也可以赋予受益人固定的权益。委托人可以通过意愿书表达其意愿,并可委任保护人监督受托人、批准重要决定。 存续期超过十二个月的信托,原则上必须在商业登记簿中登记,或将其信托契据或设立确认书存放于司法局(Amt für Justiz)。大多数私人信托采用存放方式,从而使信托契据不进入公开登记簿。 受托人必须向受益所有人登记册申报委托人、保护人和受益人,信托的账户信息则依据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机制,报送至这些人的居住国。因此,列支敦士登信托是一种用于规划和保护已申报财富的架构。 任何在列支敦士登以职业方式担任受托人的人,均须持有《受托人法》规定的执照,并受金融市场管理局(FMA)监管。受托人须就信托的妥善管理对受益人承担责任,并须备置账目。家族在选择受托人时应与选择架构本身一样审慎,因为受托人将在多年内、有时甚至跨越数代持有家族的资产。 依PGR第932a条设立的信托企业(Treuunternehmen)兼具信托和公司的特征。与信托不同,信托企业可以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既可用于持有资产,也可用于商业活动。在实践中,其使用频率低于基金会和信托,但对于需要具备类信托组织形式的法律实体的架构而言,它仍是一种可选方案。 在信托和基金会之间如何选择,往往取决于家族的来源地及其资产的所在地。来自普通法国家的家族及其顾问熟悉信托以及受托人的角色。来自大陆法系国家的家族,以及亚洲、中东、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银行和机关,则更熟悉基金会,因为基金会是拥有自身理事会的法律实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资产和签订合同。列支敦士登两者兼备,使架构能够根据家族的需要以及需获承认的国家来选择。 瑞士没有本国的信托法,但依据《海牙信托公约》承认外国信托。在税务方面,各州遵循统一的实务做法:可撤销信托的资产和收入归属于委托人,而不可撤销信托则根据受益人是否享有固定权益或受托人是否拥有完全酌处权进行评估。向居住在瑞士的受益人作出的分配可能构成应税收入。离岸信托与基金会一文对这一实务做法有详细说明;在委托人或受益人移居瑞士之前,应对信托进行审查。 我就信托、基金会或两者结合是否适合家族的具体情况提供咨询,在移居瑞士之前审查列支敦士登信托及外国信托,并与列支敦士登的持牌受托人合作办理信托的设立和管理。我是信托与遗产从业者(TEP),并获准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和香港执业为事务律师。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私人客户 · 列支敦士登列支敦士登家族基金会:设立、创立人权利与税务
家族基金会是列支敦士登最负盛名的架构。它作为独立法律实体持有家族财富,遵循创立人在基金会文件中订明的指示,并在数代人中为家族成员提供支持。对于在瑞士开展银行业务的亚洲、中东、非洲和拉丁美洲家族而言,它提供了一种大陆法系架构,既靠近其往来银行,又处于一个同样使用瑞士法郎的稳定法律体系之下。 列支敦士登基金会受《列支敦士登人与公司法》(PGR)第552条及以下各条规管,相关条文已于2009年4月1日起全面修订施行。基金会是没有成员或股东的法律实体:创立人一旦向其注入资产,这些资产即归基金会本身所有,并用于其文件所订明的宗旨。家族基金会是一种私益基金会,其宗旨是为一个或多个家族的成员提供支持,例如支付教育费用、维持其生活水平或为其提供养老保障。 相比之下,瑞士基金会不能以这种方式使用。瑞士法律只允许家族基金会用于教育和困难救助等严格限定的目的,这也是瑞士家族传统上借助列支敦士登实现此类目的的原因。 基金会通过基金会设立文书(Stiftungsurkunde)设立,其中载明基金会的名称、住所、宗旨、初始捐赠资产和组织架构。最低资本为30,000瑞士法郎或等值的欧元或美元。家族不希望披露的细节,尤其是受益人和分配规则,通常订明于附属章程(Stiftungszusatzurkunde)中,该附属章程无需向任何机关提交。 私益基金会不在商业登记簿中登记。其成立以向司法局(Amt für Justiz)存放设立通知为准,司法局会审查基金会是否依法设立。相比之下,慈善基金会须在商业登记簿中登记,并受基金会监管局监管。 创立人可以保留撤销基金会或修改其文件的权利(PGR第552条第30节)。凭借这些权利,创立人在世期间可保持对该架构的控制,并在家族情况发生变化时作出调整。这些权利专属于创立人本人,因此基金会文件必须对创立人去世后该架构的安排作出规定。 保留权利的影响不限于列支敦士登。创立人居住国的税务机关和法院,以及对该架构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和继承人,都会追问这些资产是否真正脱离了创立人的控制。创立人保留的权利越多,基金会被视为其个人财产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每一项保留权利都应结合税务和继承状况审慎选择。 受益人可以在基金会文件中直接指定,也可由基金会理事会、创立人或其他机构依据附属章程所订规则确定。受益人依法享有了解基金会情况的知情权;如果创立人保留了撤销权,或者基金会设有代表受益人行使监督的监察机构,该知情权可受到限制。许多家族会委任保护人或设立家族委员会,以监督基金会理事会,并让下一代参与其中。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管理资产并进行分配。理事会中至少须有一名成员持有《列支敦士登受托人法》规定的执照(PGR第180a条),因此每一家家族基金会都须与一家列支敦士登持牌信托公司合作。基金会还必须向司法局所设的受益所有人登记册申报其受益所有人,其往来银行也会要求提供相同信息。 仅持有和管理资产的家族基金会可以申请私人资产架构(Privatvermögensstruktur)地位。获得该地位后,基金会每年仅缴纳1,800瑞士法郎的最低税,其收入和收益在列支敦士登无需纳税。作为交换,基金会不得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其资产管理也相应受到限制。 列支敦士登参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因此,有关基金会账户、其创立人及受益人的信息会报送至这些人所在居住国的税务机关,家族基金会只能用于在本国已申报的财富。 如果创立人或受益人居住在瑞士,基金会的税务处理由瑞士税法决定。如果创立人可以撤销基金会或保留决定性影响力,瑞士税务机关会将基金会的资产和收入归属于创立人,相关资产和收入仍须缴纳其财富税和所得税。如果基金会不可撤销且具有独立性,资产的转移可能触发州赠与税,而对居住在瑞士的受益人的分配则作为其收入纳税。离岸信托与基金会一文对这些规则有更详细的说明。 因此,计划移居瑞士的家族应在移居之前对其基金会进行审查,因为一个为没有所得税或遗产税的国家而设立的架构,一旦创立人成为瑞士某州的居民,就可能导致沉重的税务负担。 我就列支敦士登家族基金会是否适合家族的具体情况提供咨询,与家族共同起草附属章程中的创立人指示,在移居瑞士之前审查现有基金会,并与列支敦士登的持牌信托公司合作办理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我是信托与遗产从业者(TEP)。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私人客户 · 列支敦士登列支敦士登架构:面向私人客户的基金会、信托和机构
列支敦士登是瑞士位于莱茵河与阿尔卑斯山之间的小邻国,在当地被称为 das Ländle,是欧洲最重要的私人财富架构所在地之一。它与瑞士共用瑞士法郎并组成关税同盟,但拥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包括基金会法、信托法以及一系列专为持有家族财富而设计的公司形式。对于在瑞士开立银行账户的亚洲、中东、非洲和拉丁美洲家族而言,列支敦士登架构往往是顺理成章的补充。 列支敦士登将大陆法传统与对普通法信托的继受结合在一起,近一个世纪以来一直提供持有私人财富的架构。作为欧洲经济区成员,它可以进入欧洲单一市场;作为瑞士的伙伴,它使用瑞士法郎,并与瑞士银行紧密相连。其法律专业人士、信托公司和银行专注于私人客户业务,并且该国自2016年起参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 依据《人与公司法》第552条及以下各条设立的列支敦士登基金会(Stiftung)是最为人熟知的架构,该部分法律已于2009年4月1日起全面修订生效。与瑞士基金会不同,它可以追求私人目的:私益基金会为创始人家族或其他指定人员的利益持有和管理资产。家族基金会(Familienstiftung)以资助一个或多个家族的成员为目的,是其最常见的形式。公益基金会以及兼具私益和公益目的的混合基金会也是可行的。 创始人可以保留撤销基金会或修改其文件的权利(第552条第30节),并可以在附则中规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在何种条件下获得分配。私益基金会通常不受国家监管;其设立方式是向司法局提交设立通知书备案。公益基金会则受基金会监管局监管。可以任命一名保护人或由家族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来监督基金会理事会。 自1926年起,列支敦士登法律依据《人与公司法》第897条及以下各条规定了以普通法信托为蓝本的信托(Treuhänderschaft)。依据列支敦士登法律设立的信托,可以在大陆法司法管辖区内、并在毗邻瑞士银行的地方提供信托架构。信托企业(Treuunternehmen)是一种独立法人实体,兼具信托和公司的特征。 依据《人与公司法》第534条及以下各条设立的机构(Anstalt)是列支敦士登独有的法律形式。它没有成员或股份;创始人权利由创始人或其继任人持有,他们可以确定受益人。机构既可用于商业活动,也可用于持有资产,因而是持有参股和不动产的灵活工具。 在列支敦士登不从事商业经营的法人实体,其理事会中必须至少有一名成员持有依据列支敦士登《受托人法》颁发的执照(《人与公司法》第180a条),因此各类架构均由持牌的列支敦士登信托公司管理。仅持有和管理私人资产的基金会和公司可以申请私人资产架构身份;获得该身份后,它们每年只需缴纳1,800瑞士法郎的最低税额,其收入不予征税。 对设立人、创始人和受益人的征税取决于其居住地。对于居住在瑞士的人士,适用关于离岸信托和基金会一文所述的瑞士规则,列支敦士登基金会将根据创始人保留的控制权进行评估。在每一个架构中,都必须考虑瑞士与列支敦士登之间的双重征税协定以及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 我为家族就列支敦士登基金会、信托、机构与瑞士或离岸架构之间的选择提供咨询,在迁居瑞士之前审查现有架构,并与列支敦士登的持牌信托公司合作办理架构的设立和管理。我是信托与遗产从业者(TEP)。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私人客户 · 架构离岸信托、基金会和公司:瑞士如何对待
许多国际家族通过设在泽西、根西、列支敦士登、库克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其他离岸中心的信托、基金会或公司持有财富,而管理这些架构的银行、受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则往往位于瑞士。瑞士承认外国信托,按照明确的规则对其征税,并对其适用国际信息交换。持有或计划设立此类架构的家族,或在此类架构存续期间移居瑞士的家族,应当了解这些规则如何相互作用。 瑞士法律并未规定信托的设立,而瑞士家族基金会仅可用于有限的目的,例如家族成员的教育和扶养(《民法典》第335条)。因此,希望拥有一种灵活工具以跨代持有资产的家族,往往采用泽西、根西、英格兰或库克群岛法律项下的信托,或列支敦士登法律项下的基金会,并从瑞士对其进行管理。每个司法管辖区都有其自身优势:海峡群岛悠久的信托传统、列支敦士登的大陆法系基金会,或库克群岛的资产保护立法。 瑞士自2007年7月1日起适用《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根据委托人所选择的法律有效设立的信托在瑞士获得承认:信托财产构成独立的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个人财产,受托人可以在瑞士的程序和登记中以所有人身份行事。《国际私法》第9a章(第149a条及以下各条)规定了信托纠纷的管辖权和适用法律,详见关于信托与遗产纠纷的文章。 瑞士依据瑞士税务会议2007年发布的一份通函对信托征税,该通函对不同类型的信托加以区分。可撤销信托具有透明性:其资产和收入归属于委托人。具有固定权益的不可撤销信托,按照受益人的权益归属于受益人。对于不可撤销的全权信托,决定性的问题在于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是否为瑞士居民。如是,该信托通常归属于委托人。如否,信托财产在瑞士不予征税,而向瑞士居民受益人作出的分配则作为收入征税,但由原始投入资本或资本利得构成的部分除外。 这些规则使得携现有信托移居瑞士成为可以规划的事项,但架构和信托契据应当在移居之前而非之后进行审查。列支敦士登基金会也以类似方式,根据其实际控制情况以及创立人和受益人的权利进行评估。 由专业受托人或银行管理的信托、基金会和公司,均属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范围。受托人或银行会将委托人、保护人和受益人的信息报告给其居住国的税务机关,详见关于自动信息交换的文章。为隐匿资产而设立的架构已无法再实现这一目的,未申报的资产应通过自愿披露予以补正。 持有离岸架构资产的瑞士银行,会要求提供信托契据或基金会文件、委托人或创立人、保护人和受益人的身份,以及资产的来源。瑞士受托人需要取得 FINMA 的牌照并接受监管,详见关于《金融服务法》和《金融机构法》项下的财富管理的文章。文件完备、申报正确的架构很容易被接受。如离岸公司不仅由瑞士持有,而且实际在瑞士经营管理,则该公司将成为瑞士纳税人;相关后果详见关于住所公司与拥有瑞士地址的 BVI 公司的文章。 我就在瑞士和境外设立、审查和重组信托、基金会及控股公司,就现有架构在移居瑞士之前的瑞士税务处理,以及就未申报架构的补正,为家族提供咨询。我是信托与遗产从业者(TEP)。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公司结构 · 实务瑞士的住所公司:为何带有瑞士地址的BVI公司已经过时
数十年来,来自亚洲、中东、非洲和拉丁美洲的投资者惯用一种结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公司,从苏黎世、日内瓦或楚格的办公室实际经营,在瑞士银行开立账户,信笺上印着由某家瑞士受托机构“转交”(c/o)的地址。这种结构成本低廉、低调隐秘,也曾被普遍接受。到了2026年,它却已变得代价高昂、引人注目,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毫无意义,因为瑞士的税法、商业登记法和反洗钱法如今都会穿透境外空壳,直接着眼于公司实际经营所在地。今天,如果您希望在瑞士或从瑞士开展业务,合适的载体是一家瑞士公司。 这一术语在瑞士有三种不同含义,围绕这一话题的诸多混乱,正是源于将这几种含义混为一谈。 在税法上,住所公司(Domizilgesellschaft)是指在某州设有注册住所、但在当地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的瑞士公司,典型形态是由受托机构以“c/o”地址代为管理的瑞士股份有限公司(AG)。直至2019年底,各州依据《联邦直接税与州及市镇税协调法》(StHA)规定的州特殊税收地位(原第28条第3款和第4款StHA),对此类公司的境外收入按大幅降低的税率征税。该优惠已由《联邦税制改革与养老保险融资法》(TRAF)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自此以后,瑞士住所公司与其他任何瑞士公司一样纳税。 在反洗钱法上,这一概念的范围更广。《FINMA反洗钱条例》(AMLO-FINMA)将住所公司(Sitzgesellschaften)定义为不从事贸易、制造或其他以商业方式经营之业务的法人、公司、基金会、信托及类似结构(AMLO-FINMA第2条a项)。一家持有银行账户、投资组合或股权、但没有自己的员工和场所的BVI公司,无论其注册住所位于何处,都属于此种意义上的住所公司。 最后,在日常用语中,“住所公司”仅指在某一地址存在、但并未在该处设立办公室的公司,即典型的“信箱公司”。 从20世纪90年代直至2010年代相当长的时间里,从瑞士经营的离岸公司一直是瑞士受托机构的标准产品。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在罗德城设有注册代理人和注册办事处。其董事往往由瑞士受托人以名义董事身份担任,银行账户开在瑞士,往来信函则寄往苏黎世、日内瓦或卢加诺的某个地址,并注明由该受托机构“转交”。BVI不对公司利润征税,公司无需提交账目,其所有人的姓名不出现在任何公开登记册中,而对于一家在纸面上属于外国的公司,瑞士税务机关也很少过问。 这一结构建立在一个简单的前提之上:公司受其注册地法律管辖,且注册地同时决定公司在何处纳税。瑞士国际私法确实接受这一前提的前半部分。公司受其据以组建的国家的法律管辖,前提是该公司满足该法律关于公示或登记的要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154条第1款)。因此,BVI公司在瑞士被承认为BVI公司。然而,这一前提的后半部分从来就不是瑞士法律,而恰恰是这后半部分让该结构陷入了困境。 凡在瑞士商业登记处登记的法律实体,均须在其注册住所地拥有一个可以联系到它的地址,注明街道、门牌号、邮政编码和地点(《商业登记条例》(CRO)第117条第2款)。如该实体在该地没有自己的办公室,登记内容还必须载明其法定住所由何人提供;这一信息在登记册和公司信笺上以由住所提供者“转交”(c/o)的形式出现(CRO第117条第3款)。住所提供者通常是受托机构、律师事务所或商务中心,须书面声明同意该公司以其地址作为法定住所。登记机关可要求就该住所提供进一步信息,特别是该地址的在场人员情况(CRO第117条第4款);与事实不再相符的登记内容可通过正式程序予以更正(《瑞士债务法》(CO)第938条)。向登记机关作出虚假声明,可能构成以欺骗手段骗取虚假证明的犯罪(《瑞士刑法典》第253条(SCC))。 因此,c/o地址是一种合法且透明的工具。它向公众、法院和各主管机关表明:可以通过受托机构的地址联系到该公司,但公司在该处并无自己的场所。对于BVI公司而言,c/o要素在两种情形下具有意义:一是公司在未租用自有办公室的情况下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瑞士分支机构;二是(远为常见的情形)公司在没有任何瑞士登记的情况下,直接在发票、合同和银行文件上使用瑞士c/o地址作为营业地址。第二种做法十分普遍,而正如下文所示,绝大部分风险正是由它造成的。 法人如其注册住所或实际管理地位于瑞士,即在瑞士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就联邦直接税而言,见《联邦直接税法》(DBG)第50条;就州税和市镇税而言,见StHA第20条第1款)。实际管理地是指日常经营决策实际作出的地点。如果BVI公司的董事居住在苏黎世、在苏黎世开会并从那里经营业务,或者实际上由瑞士受托人作出决策,那么该BVI公司就是瑞士纳税人,须就其全球利润纳税,与瑞士股份有限公司完全相同,并且必须提交瑞士纳税申报表,保存符合瑞士标准的账目。 同一原则也适用于35%的预扣税。依据外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如在瑞士实际管理并在瑞士从事经营活动,即在预扣税方面被视为瑞士居民(《联邦预扣税法》(WTA)第9条第1款)。其股息因此可能须缴纳瑞士预扣税,尽管从未有任何瑞士公司宣派过这些股息。在增值税方面,在瑞士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公司一旦营业额超过起征点即须办理登记,不论其注册地在何处(《增值税法》第10条)。 由此可见,从瑞士经营的BVI公司在税收方面并不能从其BVI注册中获得任何好处。它无论如何都会成为瑞士纳税人,而境外注册只会额外带来第二套申报义务、第二个注册代理人,以及一种会受到审计师、银行和投资者本国税务机关质疑的税务身份。如公司未申报其在瑞士的纳税义务,未结年度可能面临补缴税款、滞纳利息以及逃税罚款。 瑞士国际私法中有一条规则,恰恰是为这种结构而设。如依据外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的业务在瑞士或从瑞士开展,则代表该公司行事之人的责任受瑞士法律管辖(PILA第159条)。因此,担任名义董事的瑞士受托人、居住在瑞士的经理人,以及从苏黎世发出指令的所有人,都须就BVI公司的行为承担瑞士法律标准下的责任。BVI公司面纱本应提供的保护,远比许多所有人所设想的要弱。 如BVI公司通过常设机构在瑞士开展业务,则必须在瑞士商业登记处登记一家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受瑞士法律管辖,且至少须有一名有权代表其行事的人居住在瑞士(PILA第160条第1款和第2款;CRO第113条及以下各条)。对于一家真实的外国经营性公司而言,瑞士分支机构是完全正当的载体。而对于一个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实质的BVI空壳而言,它只不过是在公开登记册中记录下这家公司实际上属于瑞士。 《法人透明度联邦法》(TJPG)及其实施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它们设立了一个联邦中央受益所有人登记册,该登记册不对公众开放,但可供主管机关和金融中介机构查阅。登记范围涵盖瑞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作社,也涵盖在瑞士登记了分支机构、在瑞士实际管理或拥有瑞士不动产的外国法律实体。外国法律实体须在该法生效后六个月内进行首次申报,即最迟于2027年3月底。因此,从瑞士经营的BVI公司必须向瑞士联邦登记册披露其受益所有人,这使该结构曾经提供的最后一个支持匿名性的现实理由也不复存在。关于透明度登记册与修订后的《反洗钱法》的文章对新的义务作了详细说明。 根据《反洗钱法》(AMLA)和瑞士银行家协会《尽职调查行为准则》(CDB 20),瑞士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必须识别每一家住所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并对此类业务关系给予特别审慎的处理。实践中,银行会要求提供由董事签署、载明受益所有人的A表、经认证并加注海牙认证(apostille)的BVI公司文件、注册代理人出具的在任证明,以及关于资金来源和所从事业务的合理一致的说明。自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于2025年6月将英属维尔京群岛列入“加强监控司法管辖区”名单,以及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2月将该地区列入欧盟高风险第三国名单以来,许多银行对BVI实体实施强化尽职调查,或作为政策一律拒绝。此前,英属维尔京群岛已于2023年2月至10月被列入欧盟税务不合作司法管辖区名单。 在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框架下,瑞士银行将没有积极经营业务的BVI公司归类为消极非金融实体,并向其控制人的居民国报告这些控制人的信息。瑞士与中国内地、香港、新加坡、海湾国家以及其他一百多个司法管辖区交换信息。该结构过去在所有人本国税务机关面前所能提供的任何隐秘性,如今都已不复存在。关于瑞士如何对待私人客户持有的离岸信托、基金会和公司,请参阅关于离岸结构的文章。 我们关于可银行性以及为您的公司开立瑞士银行账户的文章,更详细地说明了瑞士银行审查的内容。 英属维尔京群岛本身也已从根本上改变了其规则。自2019年起,《经济实质(公司和有限合伙)法》要求每一家从事“相关活动”(例如控股、融资、分销和服务中心、总部或知识产权业务)的BVI公司,须证明其在BVI具有足够的实质,或证明其在其他地方为税务居民。主张在瑞士为税务居民的公司,必须以瑞士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据支持这一主张,例如税务核定书、已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或居民身份证明。由此,BVI规则恰恰要求公司证明其在瑞士的纳税义务,而这正是该结构往往旨在规避的。…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