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已与一百多个国家签订双重征税协定,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海湾国家和若干非洲国家。本栏目收录的文章阐释这些协定如何确定居民身份和常设机构、瑞士股息预扣税如何减免和退还、哪些国家与瑞士签有协定而哪些没有,以及这些协定如何与投资保护协定相互作用。它们帮助集团和投资者选择控股公司的设立地点,以及如何在其各公司之间安排付款路径。
瑞士已与一百多个国家签订双重征税协定,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海湾国家和若干非洲国家。这些协定决定了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额以及公司在何处纳税,因此对任何跨境架构都至关重要。
对外国集团而言,协定的实际效果可能相当可观。瑞士对股息征收35%的预扣税,而协定可以大幅降低这一税率,根据某些协定,合格参股甚至可降至零,前提是收款人有权享受协定优惠,且退税或减免程序得到正确、及时的执行。
协定优惠并非自动给予。瑞士联邦税务局会审查申请减免者是否为该收入的受益所有人,以及架构是否具有真正的实质;许多现代协定还包含主要目的测试,针对的是主要为获取协定优惠而作出的安排。
因此,瑞士的控股公司或贸易公司需要真实的管理、在瑞士的合格董事或员工,以及确实在瑞士作出的决策。在规划架构时考虑到这些要求的家族和集团,可以放心地利用协定网络,并避免与瑞士及来源国税务机关发生争议。
文章阐释与中国和香港签订的协定、与非洲国家的协定网络及其空白,以及在瑞士设立控股公司时税收协定与投资保护协定如何协同发挥作用。
瑞士与非洲国家的税收协定和投资协定
一家参与非洲项目的瑞士公司,会从东道国收取股息、利息、许可费和服务费,并向其中国或其他外国母公司支付股息。上述每一笔款项被预扣多少税款,取决于瑞士与相关国家之间的协定。对许多项目而言,投资保护协定更为重要,因为它们为针对东道国提起投资仲裁提供了途径。 瑞士对普通贷款(包括集团内部贷款)的利息不征收预扣税(债券利息和瑞士银行存款利息适用35%的税率),对许可费也不征收预扣税。股息须缴纳35%的瑞士预扣税;在集团内部,自2023年起,持股比例达到10%或以上的,可适用申报程序,从而无需先缴纳再申请退还。与中国的协定将持股25%或以上情形下的股息预扣税降至5%,与香港的协定则将持股10%或以上情形下的股息预扣税降至零。具体内容见关于与中国及香港的双重征税协定的文章。 瑞士与阿尔及利亚、科特迪瓦、埃及、埃塞俄比亚、加纳、摩洛哥、南非、突尼斯和赞比亚签有全面的双重征税协定。与刚果民主共和国、几内亚、肯尼亚、毛里求斯和尼日利亚之间没有全面的协定;与安哥拉的协定已经草签,但尚未生效。 在没有协定的国家,向瑞士公司支付的服务费、许可费和利息所涉及的当地预扣税,必须从一开始就计入价格和财务模型。协定状况会随时间变化,因此在确定架构之前,应核查国际金融事务国务秘书处的最新清单。 双边投资协定的网络更为密集。瑞士与约三十六个非洲国家之间有生效的协定,其中包括刚果民主共和国、加纳、几内亚、肯尼亚、莫桑比克、尼日利亚和坦桑尼亚。对于项目载体而言,这种保护往往比税收减免更有价值,因为一旦东道国征收项目、吊销许可或不公平地对待投资者,瑞士公司即可诉诸国际投资仲裁。 瑞士与安哥拉或几内亚比绍之间没有协定;与赞比亚的协定可追溯至1994年。与布基纳法索、马里、尼日尔和卢旺达的协定订立于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不包含现代保护标准。与税收协定一样,在决定控股架构之前,应以瑞士经济事务国务秘书处(SECO)的最新清单为准。 协定保护附属于持有投资的公司。因此,瑞士控股公司应直接持有当地项目公司的股权,应在投资作出之前即已设立,并应具备足以援引协定的实质。关于非洲项目背后的瑞士载体的文章说明了这种实质的具体要求。 瑞士与中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自2014年起生效。关于其升级的谈判已于2026年8月20日结束,根据升级后的协定,瑞士对华出口的99.8%将实现零关税。协定尚待签署和批准,因此其效果应按2027年或2028年进行规划。 《瑞士投资审查法》于2025年12月19日获得通过,预计于2027年生效。该法适用于受外国国家控制的投资者收购关键行业瑞士公司的情形,而中国国有企业通常属于这一类别。因此,此类投资者收购股权,应在该法生效之前完成,或将持股安排在相关门槛以下。 我审查拟议架构的协定状况,从流出非洲东道国的款项,一直到流入中国、香港或其他地区母公司的股息,并将控股公司设在能够提供最佳税收和投资保护的地点。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税收协定 · 概览双重征税协定:瑞士、中国内地与香港
瑞士拥有密集的双重征税协定网络。对于来自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企业而言,这些协定决定了每一瑞士法郎的瑞士利润中有多少能够到达本国的股东手中。 2013年9月25日签订的协定取代了1990年的协定。如收款人为持有至少25%资本的公司,瑞士对股息征收的预扣税降至5%,其他情况下降至10%(《瑞士—中国双重征税协定》第10条第2款(DTA CH-CN))。利息可在来源地按最高10%征税(DTA CH-CN第11条第2款),特许权使用费可按最高9%征税(DTA CH-CN第12条第2款)。该协定包含防止择协避税的利益限制条款。 2011年10月4日签订的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瑞士适用。向持有至少10%资本的公司支付的股息免征瑞士预扣税;其他股息按最高10%征税(《瑞士—香港双重征税协定》第10条(DTA CH-HK))。利息仅在居民国征税,特许权使用费可在来源地按最高3%征税(DTA CH-HK第12条)。 瑞士全额征收35%的预扣税,并根据申请退还超出部分(《联邦预扣税法》第21条及以下(VStG),结合协定适用)。对于外国公司的重大持股,联邦税务局可以事先授权瑞士公司按协定优惠税率支付股息(申报程序)。退税的前提是收款人为受益所有人;导管架构将被拒绝。 实务中的有效做法 在首次分红之前申请申报程序,以免资金被占用数月。 赋予控股公司真正的实质;税务机关会严格审查受益所有权。 比较不同路径:对许多香港集团而言,直接从香港持股比通过第三国中间公司持股成本更低。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