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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与非洲国家的税收协定和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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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参与非洲项目的瑞士公司,会从东道国收取股息、利息、许可费和服务费,并向其中国或其他外国母公司支付股息。上述每一笔款项被预扣多少税款,取决于瑞士与相关国家之间的协定。对许多项目而言,投资保护协定更为重要,因为它们为针对东道国提起投资仲裁提供了途径。

从瑞士流出的款项

瑞士对普通贷款(包括集团内部贷款)的利息不征收预扣税(债券利息和瑞士银行存款利息适用35%的税率),对许可费也不征收预扣税。股息须缴纳35%的瑞士预扣税;在集团内部,自2023年起,持股比例达到10%或以上的,可适用申报程序,从而无需先缴纳再申请退还。与中国的协定将持股25%或以上情形下的股息预扣税降至5%,与香港的协定则将持股10%或以上情形下的股息预扣税降至零。具体内容见关于与中国及香港的双重征税协定的文章。

与非洲国家的税收协定

瑞士与阿尔及利亚、科特迪瓦、埃及、埃塞俄比亚、加纳、摩洛哥、南非、突尼斯和赞比亚签有全面的双重征税协定。与刚果民主共和国、几内亚、肯尼亚、毛里求斯和尼日利亚之间没有全面的协定;与安哥拉的协定已经草签,但尚未生效。

在没有协定的国家,向瑞士公司支付的服务费、许可费和利息所涉及的当地预扣税,必须从一开始就计入价格和财务模型。协定状况会随时间变化,因此在确定架构之前,应核查国际金融事务国务秘书处的最新清单。

投资保护协定

双边投资协定的网络更为密集。瑞士与约三十六个非洲国家之间有生效的协定,其中包括刚果民主共和国、加纳、几内亚、肯尼亚、莫桑比克、尼日利亚和坦桑尼亚。对于项目载体而言,这种保护往往比税收减免更有价值,因为一旦东道国征收项目、吊销许可或不公平地对待投资者,瑞士公司即可诉诸国际投资仲裁。

瑞士与安哥拉或几内亚比绍之间没有协定;与赞比亚的协定可追溯至1994年。与布基纳法索、马里、尼日尔和卢旺达的协定订立于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不包含现代保护标准。与税收协定一样,在决定控股架构之前,应以瑞士经济事务国务秘书处(SECO)的最新清单为准。

控股公司设于何处

协定保护附属于持有投资的公司。因此,瑞士控股公司应直接持有当地项目公司的股权,应在投资作出之前即已设立,并应具备足以援引协定的实质。关于非洲项目背后的瑞士载体的文章说明了这种实质的具体要求。

架构中的中国一侧

瑞士与中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自2014年起生效。关于其升级的谈判已于2026年8月20日结束,根据升级后的协定,瑞士对华出口的99.8%将实现零关税。协定尚待签署和批准,因此其效果应按2027年或2028年进行规划。

《瑞士投资审查法》于2025年12月19日获得通过,预计于2027年生效。该法适用于受外国国家控制的投资者收购关键行业瑞士公司的情形,而中国国有企业通常属于这一类别。因此,此类投资者收购股权,应在该法生效之前完成,或将持股安排在相关门槛以下。

Ressos Legal 如何提供帮助

我审查拟议架构的协定状况,从流出非洲东道国的款项,一直到流入中国、香港或其他地区母公司的股息,并将控股公司设在能够提供最佳税收和投资保护的地点。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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