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银行在为一家公司开立账户或向其发放贷款之前,会审查谁拥有和控制该公司、其资金来自何处以及账户将作何用途。本栏目收录的文章阐释银行要求提供哪些信息、如何证明受益所有权和资金来源、为何来自某些国家或行业的公司会面临更多问题,以及如何准备一份能够获得接受的客户准入档案。文章还涵盖设立瑞士公司所需的资本存款账户、银行的选择,以及申请被拒后应如何处理。
瑞士银行在为一家公司开户之前,会审查谁拥有和控制该公司、其资金来自何处以及其业务内容。对于来自新兴市场和前沿市场的公司而言,这一审查往往是耗时最长的一步,而一份准备充分的档案可以大大缩短这一过程。
瑞士银行受《反洗钱法》以及银行业自身的尽职调查协议约束。它们必须识别合同当事方、确定受益所有人并了解业务关系的目的。对于经营性公司,控制人记录在标准表格上;对于信托及类似架构,则必须披露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一份准备充分的档案通常包括经认证的、必要时经海牙认证的登记摘录、公司章程、集团组织结构图、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对财富和资金来源的清晰说明。中文、阿拉伯文或其他语言的文件往往需要经认证的翻译,应及早安排。
银行还会审视业务本身:其客户、供应商、经营所在国家以及预期交易。涉及受制裁国家、政治公众人物或现金密集型业务的,将受到更严格的审查。主动公开说明这些情况并提供佐证,远比让银行自行发现有效,而且能为开户后保持稳定的业务关系奠定基础。
文章阐释瑞士银行要求提供哪些信息、如何为中国或其他外国公司准备客户准入档案、为何仅有瑞士地址的住所公司已不再被接受,以及新的透明度规则如何影响这一过程。
财富来源与资金来源:瑞士银行希望看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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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与公职或高风险国家的关联会使瑞士银行实施强化尽职调查,这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以及公司如何做好准备。 阅读全文 反洗钱与合规 · 新法2026年10月1日起:透明度登记册与经修订的《反洗钱法》
2026年10月1日,《联邦法人透明度法》和《反洗钱法》(AMLA)修订案生效。瑞士公司必须在新的联邦登记册中登记其受益所有人,而设立或管理公司的顾问也被纳入反洗钱规则的适用范围。拥有瑞士子公司的外国集团同时受到这两方面的影响。 新的联邦受益所有人登记册不对公众开放。它供有关当局查阅,并在一定限度内供金融中介机构和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员为履行尽职调查而查阅。 以下主体必须登记: 受益所有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25%资本或表决权,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公司的自然人。在中国或其他外国集团中,必须逐层追溯股权链条,直至最上层的自然人。 新登记事项和变更必须在一个月内申报。违规者可被处以最高50万瑞士法郎的罚款。 修订案将该法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某些咨询活动,包括在境外设立公司及进行架构设计、管理非经营性实体、此类架构中的出资和分配,以及持续六个月或以上的注册地址服务。 顾问一旦超过以下任一门槛,即被视为以职业方式从事上述活动:此类活动的年营业额达到5万瑞士法郎、每年二十名客户,或交易额达到200万瑞士法郎。受该法约束的顾问必须加入自律组织,并履行该法规定的尽职调查义务,尤其是识别客户和受益所有人,并查明资金来源。 瑞士银行在开户时已经适用这些标准,详见关于银行可接受性的文章。对登记负有个人责任的常驻董事也会要求提供同样的信息;关于专业董事职务的文章说明了这一角色。 我协助外国集团确定并记录其瑞士公司的受益所有权,办理登记,并使其架构和支付流程符合经修订的反洗钱规则。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公司结构 · 实务瑞士的住所公司:为何带有瑞士地址的BVI公司已经过时
数十年来,来自亚洲、中东、非洲和拉丁美洲的投资者惯用一种结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公司,从苏黎世、日内瓦或楚格的办公室实际经营,在瑞士银行开立账户,信笺上印着由某家瑞士受托机构“转交”(c/o)的地址。这种结构成本低廉、低调隐秘,也曾被普遍接受。到了2026年,它却已变得代价高昂、引人注目,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毫无意义,因为瑞士的税法、商业登记法和反洗钱法如今都会穿透境外空壳,直接着眼于公司实际经营所在地。今天,如果您希望在瑞士或从瑞士开展业务,合适的载体是一家瑞士公司。 这一术语在瑞士有三种不同含义,围绕这一话题的诸多混乱,正是源于将这几种含义混为一谈。 在税法上,住所公司(Domizilgesellschaft)是指在某州设有注册住所、但在当地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的瑞士公司,典型形态是由受托机构以“c/o”地址代为管理的瑞士股份有限公司(AG)。直至2019年底,各州依据《联邦直接税与州及市镇税协调法》(StHA)规定的州特殊税收地位(原第28条第3款和第4款StHA),对此类公司的境外收入按大幅降低的税率征税。该优惠已由《联邦税制改革与养老保险融资法》(TRAF)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自此以后,瑞士住所公司与其他任何瑞士公司一样纳税。 在反洗钱法上,这一概念的范围更广。《FINMA反洗钱条例》(AMLO-FINMA)将住所公司(Sitzgesellschaften)定义为不从事贸易、制造或其他以商业方式经营之业务的法人、公司、基金会、信托及类似结构(AMLO-FINMA第2条a项)。一家持有银行账户、投资组合或股权、但没有自己的员工和场所的BVI公司,无论其注册住所位于何处,都属于此种意义上的住所公司。 最后,在日常用语中,“住所公司”仅指在某一地址存在、但并未在该处设立办公室的公司,即典型的“信箱公司”。 从20世纪90年代直至2010年代相当长的时间里,从瑞士经营的离岸公司一直是瑞士受托机构的标准产品。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在罗德城设有注册代理人和注册办事处。其董事往往由瑞士受托人以名义董事身份担任,银行账户开在瑞士,往来信函则寄往苏黎世、日内瓦或卢加诺的某个地址,并注明由该受托机构“转交”。BVI不对公司利润征税,公司无需提交账目,其所有人的姓名不出现在任何公开登记册中,而对于一家在纸面上属于外国的公司,瑞士税务机关也很少过问。 这一结构建立在一个简单的前提之上:公司受其注册地法律管辖,且注册地同时决定公司在何处纳税。瑞士国际私法确实接受这一前提的前半部分。公司受其据以组建的国家的法律管辖,前提是该公司满足该法律关于公示或登记的要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154条第1款)。因此,BVI公司在瑞士被承认为BVI公司。然而,这一前提的后半部分从来就不是瑞士法律,而恰恰是这后半部分让该结构陷入了困境。 凡在瑞士商业登记处登记的法律实体,均须在其注册住所地拥有一个可以联系到它的地址,注明街道、门牌号、邮政编码和地点(《商业登记条例》(CRO)第117条第2款)。如该实体在该地没有自己的办公室,登记内容还必须载明其法定住所由何人提供;这一信息在登记册和公司信笺上以由住所提供者“转交”(c/o)的形式出现(CRO第117条第3款)。住所提供者通常是受托机构、律师事务所或商务中心,须书面声明同意该公司以其地址作为法定住所。登记机关可要求就该住所提供进一步信息,特别是该地址的在场人员情况(CRO第117条第4款);与事实不再相符的登记内容可通过正式程序予以更正(《瑞士债务法》(CO)第938条)。向登记机关作出虚假声明,可能构成以欺骗手段骗取虚假证明的犯罪(《瑞士刑法典》第253条(SCC))。 因此,c/o地址是一种合法且透明的工具。它向公众、法院和各主管机关表明:可以通过受托机构的地址联系到该公司,但公司在该处并无自己的场所。对于BVI公司而言,c/o要素在两种情形下具有意义:一是公司在未租用自有办公室的情况下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瑞士分支机构;二是(远为常见的情形)公司在没有任何瑞士登记的情况下,直接在发票、合同和银行文件上使用瑞士c/o地址作为营业地址。第二种做法十分普遍,而正如下文所示,绝大部分风险正是由它造成的。 法人如其注册住所或实际管理地位于瑞士,即在瑞士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就联邦直接税而言,见《联邦直接税法》(DBG)第50条;就州税和市镇税而言,见StHA第20条第1款)。实际管理地是指日常经营决策实际作出的地点。如果BVI公司的董事居住在苏黎世、在苏黎世开会并从那里经营业务,或者实际上由瑞士受托人作出决策,那么该BVI公司就是瑞士纳税人,须就其全球利润纳税,与瑞士股份有限公司完全相同,并且必须提交瑞士纳税申报表,保存符合瑞士标准的账目。 同一原则也适用于35%的预扣税。依据外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如在瑞士实际管理并在瑞士从事经营活动,即在预扣税方面被视为瑞士居民(《联邦预扣税法》(WTA)第9条第1款)。其股息因此可能须缴纳瑞士预扣税,尽管从未有任何瑞士公司宣派过这些股息。在增值税方面,在瑞士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公司一旦营业额超过起征点即须办理登记,不论其注册地在何处(《增值税法》第10条)。 由此可见,从瑞士经营的BVI公司在税收方面并不能从其BVI注册中获得任何好处。它无论如何都会成为瑞士纳税人,而境外注册只会额外带来第二套申报义务、第二个注册代理人,以及一种会受到审计师、银行和投资者本国税务机关质疑的税务身份。如公司未申报其在瑞士的纳税义务,未结年度可能面临补缴税款、滞纳利息以及逃税罚款。 瑞士国际私法中有一条规则,恰恰是为这种结构而设。如依据外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的业务在瑞士或从瑞士开展,则代表该公司行事之人的责任受瑞士法律管辖(PILA第159条)。因此,担任名义董事的瑞士受托人、居住在瑞士的经理人,以及从苏黎世发出指令的所有人,都须就BVI公司的行为承担瑞士法律标准下的责任。BVI公司面纱本应提供的保护,远比许多所有人所设想的要弱。 如BVI公司通过常设机构在瑞士开展业务,则必须在瑞士商业登记处登记一家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受瑞士法律管辖,且至少须有一名有权代表其行事的人居住在瑞士(PILA第160条第1款和第2款;CRO第113条及以下各条)。对于一家真实的外国经营性公司而言,瑞士分支机构是完全正当的载体。而对于一个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实质的BVI空壳而言,它只不过是在公开登记册中记录下这家公司实际上属于瑞士。 《法人透明度联邦法》(TJPG)及其实施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它们设立了一个联邦中央受益所有人登记册,该登记册不对公众开放,但可供主管机关和金融中介机构查阅。登记范围涵盖瑞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作社,也涵盖在瑞士登记了分支机构、在瑞士实际管理或拥有瑞士不动产的外国法律实体。外国法律实体须在该法生效后六个月内进行首次申报,即最迟于2027年3月底。因此,从瑞士经营的BVI公司必须向瑞士联邦登记册披露其受益所有人,这使该结构曾经提供的最后一个支持匿名性的现实理由也不复存在。关于透明度登记册与修订后的《反洗钱法》的文章对新的义务作了详细说明。 根据《反洗钱法》(AMLA)和瑞士银行家协会《尽职调查行为准则》(CDB 20),瑞士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必须识别每一家住所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并对此类业务关系给予特别审慎的处理。实践中,银行会要求提供由董事签署、载明受益所有人的A表、经认证并加注海牙认证(apostille)的BVI公司文件、注册代理人出具的在任证明,以及关于资金来源和所从事业务的合理一致的说明。自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于2025年6月将英属维尔京群岛列入“加强监控司法管辖区”名单,以及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2月将该地区列入欧盟高风险第三国名单以来,许多银行对BVI实体实施强化尽职调查,或作为政策一律拒绝。此前,英属维尔京群岛已于2023年2月至10月被列入欧盟税务不合作司法管辖区名单。 在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框架下,瑞士银行将没有积极经营业务的BVI公司归类为消极非金融实体,并向其控制人的居民国报告这些控制人的信息。瑞士与中国内地、香港、新加坡、海湾国家以及其他一百多个司法管辖区交换信息。该结构过去在所有人本国税务机关面前所能提供的任何隐秘性,如今都已不复存在。关于瑞士如何对待私人客户持有的离岸信托、基金会和公司,请参阅关于离岸结构的文章。 我们关于可银行性以及为您的公司开立瑞士银行账户的文章,更详细地说明了瑞士银行审查的内容。 英属维尔京群岛本身也已从根本上改变了其规则。自2019年起,《经济实质(公司和有限合伙)法》要求每一家从事“相关活动”(例如控股、融资、分销和服务中心、总部或知识产权业务)的BVI公司,须证明其在BVI具有足够的实质,或证明其在其他地方为税务居民。主张在瑞士为税务居民的公司,必须以瑞士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据支持这一主张,例如税务核定书、已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或居民身份证明。由此,BVI规则恰恰要求公司证明其在瑞士的纳税义务,而这正是该结构往往旨在规避的。… 阅读全文 银行可接纳性 · 概览银行可接纳性:为您的公司开立瑞士银行账户
没有瑞士银行账户,就无法在瑞士开展业务:无法缴存资本,无法收付款项,也无法获得贸易融资。只要申请材料能在银行提问之前就回答其关心的问题,瑞士银行乐于接纳外国公司。 每一家瑞士银行都受《反洗钱法》(AMLA)以及《瑞士银行业尽职调查行为准则协议》(CDB 20)的约束。银行必须核实合同相对方的身份(AMLA第3条),识别资产的受益所有人(AMLA第4条),并查明看似异常之交易的背景和目的(AMLA第6条)。对于政治公众人物和风险较高的业务关系,要求更为严格(AMLA第6条第3款)。 银行很少因为公司的来源国而拒绝开户。被拒绝的是存在缺漏的申请材料:无法解释的中间公司、无法核实的受益所有人、与预期资金流不相符的商业模式,或只有声明而无文件佐证的财富来源。 实务中的有效做法 在首次会面之前准备一套完整的英文开户材料,其他语言的文件须附经认证的译文。 解释股权链中的每一个环节及其商业理由。 同时接洽不止一家银行,并选择客户群与您的业务相匹配的银行。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