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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架构

列支敦士登架构

列支敦士登是瑞士的小邻国,在当地被称为das Ländle,是欧洲领先的私人财富架构所在地之一。本栏目收录的文章阐释列支敦士登基金会和家族基金会、信托和信托企业、机构(Anstalt)、创始人可以保留的权利、私人资产架构的税务地位,以及由持牌列支敦士登信托公司进行的管理。文章说明列支敦士登架构如何与瑞士银行和瑞士税务规则协同运作,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它们比瑞士架构或离岸架构更适合国际家族。

瑞士的小邻国

列支敦士登在当地被称为das Ländle,与瑞士共用瑞士法郎并组成关税同盟,但拥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包括基金会法、信托法以及专为私人财富设计的法律形式。其信托公司与瑞士银行密切合作。

对于来自欧洲以外的家族而言,列支敦士登兼具大陆法体系、私人财富架构方面的悠久传统、欧洲经济区成员国身份以及与瑞士的紧密经济联系。其1926年的《个人与公司法》(Personen- und Gesellschaftsrecht)创设的法律形式沿用至今,并为瑞士银行所熟悉。

基金会及其实际用途

基金会是列支敦士登最著名的载体。它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世代为家族成员持有资产,并可设置基金会理事会、保护人和详细的附则。自2009年基金会法改革以来,有关监督、受益人权利以及保留给创始人的权力的规则已得到更详细的规定。

列支敦士登架构常与瑞士银行服务和瑞士经营公司结合使用。在作出选择之前,家族应考虑创始人和受益人的税务居民身份、信息自动交换下的申报、基金会和信托在其本国的承认情况以及管理成本,因为一个在欧洲运作良好的架构在亚洲或非洲可能受到不同的处理。

本栏目内容

文章阐释列支敦士登基金会和家族基金会、信托和信托企业、机构(Anstalt)、私人资产架构税务地位,以及列支敦士登架构与瑞士和离岸替代方案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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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机构(Anstalt)详解

Anstalt是一种没有成员和股份的灵活列支敦士登实体。创立人权利如何运作,以及何时适合持有参股或不动产。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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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私人资产架构(PVS)

PVS制度使从事消极活动的列支敦士登实体只需缴纳1,800瑞士法郎的最低税额。哪些实体符合资格、哪些活动被排除以及如何取得该地位。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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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列支敦士登架构进行资产保护:哪些是切实可行的

列支敦士登基金会可在一定限度内保护家族财富。冷静审视债权人撤销、强制继承请求,以及为何未申报资产永远不安全。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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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基金会的治理

基金会理事会、保护人、监督机构、附则和意愿书:列支敦士登基金会如何治理,以及家族如何避免形成虚假架构。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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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列支敦士登基金会移居瑞士

创立人或受益人移居瑞士后,列支敦士登基金会的税务处理可能截然不同。可撤销与不可撤销架构、分配以及赠与税。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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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架构与瑞士银行账户

瑞士银行如何为列支敦士登基金会、机构(Anstalt)和信托开户:S 表和 T 表、对创立人和受益人的 KYC,以及信息自动交换。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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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信托:大陆法系国家中的信托

列支敦士登是第一个引入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自1926年起,其《人与公司法》便包含一部以英国信托为蓝本的信托法;列支敦士登的信托公司既管理依列支敦士登法律设立的信托,也管理依英格兰、泽西、根西及其他普通法法域法律设立的信托。对于熟悉香港、新加坡或海湾地区信托的家族而言,列支敦士登在紧邻瑞士银行之处提供了同样的工具。 信托(Treuhänderschaft)受《人与公司法》(PGR)第897条及以下各条规管。与普通法国家一样,委托人将资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作为独立资金持有,为受益人的利益并按照信托契据进行管理。信托不具有法人资格:受托人是信托资产的所有人,但信托资产与其个人资产相分离,不受其个人债权人追索。 列支敦士登信托可以是全权信托,由受托人在信托契据的框架内决定分配;也可以赋予受益人固定的权益。委托人可以通过意愿书表达其意愿,并可委任保护人监督受托人、批准重要决定。 存续期超过十二个月的信托,原则上必须在商业登记簿中登记,或将其信托契据或设立确认书存放于司法局(Amt für Justiz)。大多数私人信托采用存放方式,从而使信托契据不进入公开登记簿。 受托人必须向受益所有人登记册申报委托人、保护人和受益人,信托的账户信息则依据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机制,报送至这些人的居住国。因此,列支敦士登信托是一种用于规划和保护已申报财富的架构。 任何在列支敦士登以职业方式担任受托人的人,均须持有《受托人法》规定的执照,并受金融市场管理局(FMA)监管。受托人须就信托的妥善管理对受益人承担责任,并须备置账目。家族在选择受托人时应与选择架构本身一样审慎,因为受托人将在多年内、有时甚至跨越数代持有家族的资产。 依PGR第932a条设立的信托企业(Treuunternehmen)兼具信托和公司的特征。与信托不同,信托企业可以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既可用于持有资产,也可用于商业活动。在实践中,其使用频率低于基金会和信托,但对于需要具备类信托组织形式的法律实体的架构而言,它仍是一种可选方案。 在信托和基金会之间如何选择,往往取决于家族的来源地及其资产的所在地。来自普通法国家的家族及其顾问熟悉信托以及受托人的角色。来自大陆法系国家的家族,以及亚洲、中东、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银行和机关,则更熟悉基金会,因为基金会是拥有自身理事会的法律实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资产和签订合同。列支敦士登两者兼备,使架构能够根据家族的需要以及需获承认的国家来选择。 瑞士没有本国的信托法,但依据《海牙信托公约》承认外国信托。在税务方面,各州遵循统一的实务做法:可撤销信托的资产和收入归属于委托人,而不可撤销信托则根据受益人是否享有固定权益或受托人是否拥有完全酌处权进行评估。向居住在瑞士的受益人作出的分配可能构成应税收入。离岸信托与基金会一文对这一实务做法有详细说明;在委托人或受益人移居瑞士之前,应对信托进行审查。 我就信托、基金会或两者结合是否适合家族的具体情况提供咨询,在移居瑞士之前审查列支敦士登信托及外国信托,并与列支敦士登的持牌受托人合作办理信托的设立和管理。我是信托与遗产从业者(TEP),并获准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和香港执业为事务律师。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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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家族基金会:设立、创立人权利与税务

家族基金会是列支敦士登最负盛名的架构。它作为独立法律实体持有家族财富,遵循创立人在基金会文件中订明的指示,并在数代人中为家族成员提供支持。对于在瑞士开展银行业务的亚洲、中东、非洲和拉丁美洲家族而言,它提供了一种大陆法系架构,既靠近其往来银行,又处于一个同样使用瑞士法郎的稳定法律体系之下。 列支敦士登基金会受《列支敦士登人与公司法》(PGR)第552条及以下各条规管,相关条文已于2009年4月1日起全面修订施行。基金会是没有成员或股东的法律实体:创立人一旦向其注入资产,这些资产即归基金会本身所有,并用于其文件所订明的宗旨。家族基金会是一种私益基金会,其宗旨是为一个或多个家族的成员提供支持,例如支付教育费用、维持其生活水平或为其提供养老保障。 相比之下,瑞士基金会不能以这种方式使用。瑞士法律只允许家族基金会用于教育和困难救助等严格限定的目的,这也是瑞士家族传统上借助列支敦士登实现此类目的的原因。 基金会通过基金会设立文书(Stiftungsurkunde)设立,其中载明基金会的名称、住所、宗旨、初始捐赠资产和组织架构。最低资本为30,000瑞士法郎或等值的欧元或美元。家族不希望披露的细节,尤其是受益人和分配规则,通常订明于附属章程(Stiftungszusatzurkunde)中,该附属章程无需向任何机关提交。 私益基金会不在商业登记簿中登记。其成立以向司法局(Amt für Justiz)存放设立通知为准,司法局会审查基金会是否依法设立。相比之下,慈善基金会须在商业登记簿中登记,并受基金会监管局监管。 创立人可以保留撤销基金会或修改其文件的权利(PGR第552条第30节)。凭借这些权利,创立人在世期间可保持对该架构的控制,并在家族情况发生变化时作出调整。这些权利专属于创立人本人,因此基金会文件必须对创立人去世后该架构的安排作出规定。 保留权利的影响不限于列支敦士登。创立人居住国的税务机关和法院,以及对该架构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和继承人,都会追问这些资产是否真正脱离了创立人的控制。创立人保留的权利越多,基金会被视为其个人财产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每一项保留权利都应结合税务和继承状况审慎选择。 受益人可以在基金会文件中直接指定,也可由基金会理事会、创立人或其他机构依据附属章程所订规则确定。受益人依法享有了解基金会情况的知情权;如果创立人保留了撤销权,或者基金会设有代表受益人行使监督的监察机构,该知情权可受到限制。许多家族会委任保护人或设立家族委员会,以监督基金会理事会,并让下一代参与其中。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管理资产并进行分配。理事会中至少须有一名成员持有《列支敦士登受托人法》规定的执照(PGR第180a条),因此每一家家族基金会都须与一家列支敦士登持牌信托公司合作。基金会还必须向司法局所设的受益所有人登记册申报其受益所有人,其往来银行也会要求提供相同信息。 仅持有和管理资产的家族基金会可以申请私人资产架构(Privatvermögensstruktur)地位。获得该地位后,基金会每年仅缴纳1,800瑞士法郎的最低税,其收入和收益在列支敦士登无需纳税。作为交换,基金会不得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其资产管理也相应受到限制。 列支敦士登参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因此,有关基金会账户、其创立人及受益人的信息会报送至这些人所在居住国的税务机关,家族基金会只能用于在本国已申报的财富。 如果创立人或受益人居住在瑞士,基金会的税务处理由瑞士税法决定。如果创立人可以撤销基金会或保留决定性影响力,瑞士税务机关会将基金会的资产和收入归属于创立人,相关资产和收入仍须缴纳其财富税和所得税。如果基金会不可撤销且具有独立性,资产的转移可能触发州赠与税,而对居住在瑞士的受益人的分配则作为其收入纳税。离岸信托与基金会一文对这些规则有更详细的说明。 因此,计划移居瑞士的家族应在移居之前对其基金会进行审查,因为一个为没有所得税或遗产税的国家而设立的架构,一旦创立人成为瑞士某州的居民,就可能导致沉重的税务负担。 我就列支敦士登家族基金会是否适合家族的具体情况提供咨询,与家族共同起草附属章程中的创立人指示,在移居瑞士之前审查现有基金会,并与列支敦士登的持牌信托公司合作办理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我是信托与遗产从业者(TEP)。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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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架构:面向私人客户的基金会、信托和机构

列支敦士登是瑞士位于莱茵河与阿尔卑斯山之间的小邻国,在当地被称为 das Ländle,是欧洲最重要的私人财富架构所在地之一。它与瑞士共用瑞士法郎并组成关税同盟,但拥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包括基金会法、信托法以及一系列专为持有家族财富而设计的公司形式。对于在瑞士开立银行账户的亚洲、中东、非洲和拉丁美洲家族而言,列支敦士登架构往往是顺理成章的补充。 列支敦士登将大陆法传统与对普通法信托的继受结合在一起,近一个世纪以来一直提供持有私人财富的架构。作为欧洲经济区成员,它可以进入欧洲单一市场;作为瑞士的伙伴,它使用瑞士法郎,并与瑞士银行紧密相连。其法律专业人士、信托公司和银行专注于私人客户业务,并且该国自2016年起参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 依据《人与公司法》第552条及以下各条设立的列支敦士登基金会(Stiftung)是最为人熟知的架构,该部分法律已于2009年4月1日起全面修订生效。与瑞士基金会不同,它可以追求私人目的:私益基金会为创始人家族或其他指定人员的利益持有和管理资产。家族基金会(Familienstiftung)以资助一个或多个家族的成员为目的,是其最常见的形式。公益基金会以及兼具私益和公益目的的混合基金会也是可行的。 创始人可以保留撤销基金会或修改其文件的权利(第552条第30节),并可以在附则中规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在何种条件下获得分配。私益基金会通常不受国家监管;其设立方式是向司法局提交设立通知书备案。公益基金会则受基金会监管局监管。可以任命一名保护人或由家族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来监督基金会理事会。 自1926年起,列支敦士登法律依据《人与公司法》第897条及以下各条规定了以普通法信托为蓝本的信托(Treuhänderschaft)。依据列支敦士登法律设立的信托,可以在大陆法司法管辖区内、并在毗邻瑞士银行的地方提供信托架构。信托企业(Treuunternehmen)是一种独立法人实体,兼具信托和公司的特征。 依据《人与公司法》第534条及以下各条设立的机构(Anstalt)是列支敦士登独有的法律形式。它没有成员或股份;创始人权利由创始人或其继任人持有,他们可以确定受益人。机构既可用于商业活动,也可用于持有资产,因而是持有参股和不动产的灵活工具。 在列支敦士登不从事商业经营的法人实体,其理事会中必须至少有一名成员持有依据列支敦士登《受托人法》颁发的执照(《人与公司法》第180a条),因此各类架构均由持牌的列支敦士登信托公司管理。仅持有和管理私人资产的基金会和公司可以申请私人资产架构身份;获得该身份后,它们每年只需缴纳1,800瑞士法郎的最低税额,其收入不予征税。 对设立人、创始人和受益人的征税取决于其居住地。对于居住在瑞士的人士,适用关于离岸信托和基金会一文所述的瑞士规则,列支敦士登基金会将根据创始人保留的控制权进行评估。在每一个架构中,都必须考虑瑞士与列支敦士登之间的双重征税协定以及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 我为家族就列支敦士登基金会、信托、机构与瑞士或离岸架构之间的选择提供咨询,在迁居瑞士之前审查现有架构,并与列支敦士登的持牌信托公司合作办理架构的设立和管理。我是信托与遗产从业者(TEP)。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