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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与控股架构

集团与控股架构

许多跨国集团通过一家瑞士公司持有其子公司、知识产权或融资业务。本栏目收录的文章阐释瑞士控股公司如何纳税、哪种法律形式和哪个州适合控股、许可或融资公司、股息和利息如何从瑞士汇出,以及全球最低税对大型集团带来哪些变化。文章还涵盖转让定价、瑞士公司在实践中所需的实质、公司住所迁入瑞士、法律要求的居民董事,以及为何仅依赖瑞士地址的架构已不再可行。

跨国集团的中心

瑞士控股公司往往是跨国集团的中心:它持有子公司、收取子公司的股息并为其提供融资。控股公司设在何处、如何注资以及具备多少实质,决定了集团利润中有多少能够到达股东手中。

自2020年废除原有的州级控股优惠以来,瑞士控股公司按其所在州的普通税率纳税。不过,通过参股减免,来自合格参股的股息和资本利得在很大程度上仍可免税;参股减免适用于持股比例至少为10%或市值至少为一百万瑞士法郎的参股。

实质、资本与治理

在适用税收协定时,银行和外国税务机关越来越多地追问控股公司是否真正在瑞士管理。因此,真实的决策、合格的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会议的妥善记录具有实际重要性。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居住在瑞士、能够代表公司的人员,有限责任公司也须满足类似要求。

法律形式的选择也会影响资本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至少为10万瑞士法郎,有限责任公司至少为2万瑞士法郎。股东超出名义资本投入的资本,日后一般可以免征预扣税返还,因此,集团如何为其瑞士控股公司融资是一个值得在起步时就解决的问题。

本栏目内容

文章阐释瑞士控股公司的税务处理、股份有限公司(AG)与有限责任公司(GmbH)之间的选择、非洲项目中使用的瑞士载体、为何仅有瑞士地址的住所公司已成为过去,以及专业居民董事的作用。

居留 · 许可

欧洲以外企业家和员工的工作及居留许可

对于在瑞士设立机构的亚洲、中东、非洲和拉丁美洲企业而言,谁能够在瑞士公司工作,往往与公司本身同样重要。瑞士法律仅在严格条件下并在年度配额范围内,允许欧盟和 EFTA 以外国家的国民进入劳动力市场。能为瑞士经济带来实际价值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企业家可以获得许可,但申请必须精心准备,时间表也必须从一开始就做好规划。 根据《外国人与融入法》,欧盟和 EFTA 以外国家的国民在其从事有收入工作符合瑞士经济整体利益时,可以获准入境就业(第18条)。雇主必须证明无法在瑞士或欧盟及 EFTA 境内找到合适的员工(第21条),并且必须提供当地及该行业惯常的薪酬和工作条件(第22条)。只有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其他合格员工才能获准(第23条)。 此类员工的短期许可(L 许可)和居留许可(B 许可)受联邦委员会确定并在各州之间分配的年度配额限制。雇主向州劳动力市场主管机关提交申请,由其就劳动力市场条件作出决定,且该许可须经国家移民秘书处批准。该程序通常需要数周时间,在配额已用完的州可能耗时更长。 希望在瑞士创办企业并在其中工作的人士,如果其活动符合瑞士经济整体利益,且具备必要的财务和经营条件,可以作为自雇人士获准(第19条)。各州会审查商业计划、投资金额、创造的就业岗位以及预期的税收收入。同时受雇于其自有瑞士公司的创始人被视为雇员,适用有关雇员的条件。 企业集团可以将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从境外集团公司调派至瑞士子公司。此类调派仍受配额以及资质和惯常薪酬要求的约束,但如果调派有助于集团内部高管和专业人员的国际交流,本地员工优先原则的适用会更加灵活。 居留许可持有人如果与配偶及未满18岁的子女共同生活、拥有合适的住房和充足的经济来源且不依赖社会救助,可以将其接到瑞士(第44条)。家庭成员可以在瑞士就业。相关规则见关于移居瑞士的文章。 由于关键员工的许可需要时间且取决于配额,申请应与公司设立和银行开户同步准备,具体见视频设立瑞士公司:五个步骤。在创始人和管理人员的许可尚在办理期间,可由一名居住在瑞士的董事代表公司,具体见关于专业董事服务的文章。 我为企业家、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准备许可申请,将其与瑞士公司的设立相协调,并就居留和家庭团聚为家族提供咨询。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数字资产 · 楚格

楚格与“加密谷”:公司、基金会与生态系统

2014年,以太坊基金会在楚格成立;短短几年间,这个小州便成为欧洲最知名的区块链企业所在地。如今,约有715家从事加密资产、区块链和数字资产业务的企业落户于此。原因十分务实:适中的税负、熟悉这一领域的主管机关、由专业律师、审计师和银行组成的网络,以及自2021年以来为该行业提供法律确定性的法律框架。 以太坊基金会(Stiftung Ethereum)于2014年选择楚格,以支持以太坊协议的开发,众多协议项目随后纷纷效仿。2016年,楚格市开始接受以比特币支付小额市政费用;自2021年起,楚格州接受以比特币和以太币缴纳税款。围绕这些早期项目,逐渐形成了一个生态系统,如今涵盖交易所、托管机构、资产管理人、代币化平台、软件开发商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顾问。拥有众多银行和瑞士证券交易所的苏黎世,距此仅约半小时车程。 许多协议项目采用《瑞士民法典》第80条及以下各条规定的瑞士基金会。基金会没有所有者或股东;其财产专用于捐助章程所规定的目的,例如开发和推广某一开源协议。这适合那些希望表明网络并非由追求股东利润的公司所控制的项目。 具有国际目的的基金会由联邦基金会监督局监督,该局每年审查基金会财产是否按照其目的使用。基金会理事会必须据此组织基金会、妥善记账并接受审计。基金会可以拥有运营公司并持有知识产权,但不得向其创立人分配利润。 交易所、托管机构、软件开发商和服务提供商等经营性业务,通常以股份有限公司(AG)或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形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根据《DLT 法》作为登记簿证券发行,详见关于《DLT 法》的文章。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加密资产作为实物出资缴付,但须遵守有关估值的规则并取得审计师的确认。企业是否需要金融市场牌照取决于其业务活动,详见关于加密企业牌照的文章。 2026年,楚格市的实际利润税税率为11.71%,位列瑞士最低水平之列。州税务管理部门在加密企业和代币方面经验丰富,关于代币发行、质押或加密资产估值的预先税务裁定可以迅速取得。一般规则详见关于加密资产税务处理的文章。 我就在楚格设立事宜为区块链项目和加密企业提供咨询:在基金会与公司之间的选择、设立与章程、监管分析、税务裁定以及银行关系。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非洲 · 选址

非洲项目与贸易主体:楚格还是日内瓦

对于从事非洲业务的瑞士公司而言,州的选择取决于公司的类型。拥有自己交易员的贸易平台,需要贸易融资、深厚的人才资源以及与法语区大宗商品走廊的联系,这些都指向日内瓦。项目、控股、许可或融资主体,需要较低的运营成本、高效的主管机关、适中的税负以及能够找到居住在瑞士的董事会成员,这些都指向楚格。 对于贸易公司而言,关键在于贴近贸易融资、劳动力市场的深度,以及与刚果民主共和国、几内亚、科特迪瓦和马里等以法语为主的大宗商品走廊的语言联系。2024年瑞士大宗商品贸易创造的192亿瑞士法郎增加值中,58.4%来自日内瓦,27.0%来自楚格。对于这类公司,日内瓦仍是正确的选择。 对于项目主体,起决定作用的是其他因素:公司运营成本、主管机关的效率、税负、能否找到居住在瑞士的董事会成员,以及是否贴近负责记账、编制账目和纳税申报的服务提供商。楚格在上述每一项上都处于领先地位。 2026年,楚格的实际利润税负为11.71%,日内瓦为14.70%,而瑞士平均水平为14.43%。以300万瑞士法郎的利润计算,2.99个百分点的差额每年约合9万瑞士法郎。 对于合并收入达到7.5亿欧元或以上的集团,全球最低税框架下的瑞士补充税会使两个州的税率均达到15%。由于利润率较低,贸易集团较早达到这一门槛。对于利润适中的项目主体,楚格的优势则完全有效。 项目、控股、供货、许可和融资主体最好设在楚格,因为那里兼具较低的税负、更快的行政效率以及集中的受托服务和董事资源。拥有自己交易员的运营型贸易平台,一旦其年交易量足以支撑成本,就应设在日内瓦;根据模型测算,这一门槛约为2.5亿美元。 三大主要商业区位的总体比较,请参阅简短视频苏黎世、日内瓦还是楚格:哪个州适合您的业务?;各类主体的介绍,请参阅非洲项目背后的瑞士主体一文。 我就集团内每个主体的所在州选择提供咨询,申请税务裁定,并在楚格、日内瓦或苏黎世设立公司。欢迎联系我进行首次交谈。 阅读全文
非洲 · 公司结构

一个项目,多家公司:非洲项目背后的瑞士主体

瑞士公司在非洲业务中以两种形式出现:一是作为贸易公司,在非洲生产商与亚洲买方之间承担价格、信用和履约风险;二是作为项目或控股主体,负责持股、缔约、融资或许可。这两类公司在目的、成本和选址上各不相同,而一个大型项目在其存续期间通常会设立多家第二类公司。 贸易公司向非洲生产商采购,向中国或其他亚洲买方销售,并为其间的头寸提供融资。它承担价格风险、双方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以及一方不履约的风险。为此,它需要自己的交易员、运营人员、贸易融资额度和风险控制体系。 这使得贸易平台成本高昂。根据对一家拥有七名全职员工、具备获得协定待遇和银行准入所需实质的瑞士贸易公司的模型测算,该公司只有在年交易量约达2.5亿美元、净利润率为1.5%时才能覆盖其成本。股本需求约为800万美元外加流动性储备,实际约为800万至1200万瑞士法郎,并应预计两年内累计产生200万至300万瑞士法郎的启动亏损。一笔800万美元头寸上的单一交易对手违约,就会抹去约两年的利润,因此信用保险、信用证和收益转让从一开始就应纳入该模式。 项目主体负责持有股权、订立合同、提供融资或授予许可。它不雇用交易员,其收益来自其合同地位、持股、许可或融资。其运营成本维持在五位数范围内,因此只要持有一份合同,就具有经济合理性。 在其生命周期内,一个大型项目通常会设立以下主体: 在八至二十年的项目周期中,上述每家公司在设立、管理、会计、税务和咨询方面都有各自的需求。 股份有限公司(AG)是常见的形式,对于纯粹的控股和许可主体,有限责任公司(GmbH)也同样适用。这两种形式均为中国和非洲交易对手所熟悉。根据《瑞士债务法》(CO)第718条第4款,公司必须能够由一名居住在瑞士、担任董事会成员或董事的人士代表;对国籍或多数并无要求。在瑞士没有居民人员的外国发起人无法自行满足这一要求。专业董事职务一文介绍了可供选择的方案。 瑞士法律并无成文的实质规则。然而,为获得协定待遇并避免利润被归属于境外,实务中仍要求公司具备办公场所、拥有决策权的员工、在瑞士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以及自身的成本结构。联邦最高法院承认对职能和风险的合同分配,前提是瑞士实体实际控制其所承担的风险。 对于项目主体而言,这意味着其配置比贸易平台更为精简:一个运作正常且决策有书面记录的董事会、独立的账目、独立的资金流,以及不止于信箱地址的办公场所。 瑞士适用OECD转让定价指南,但并无法定的转让定价规则,也没有编制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的义务。有两项判决塑造了实务。2024年,楚格州行政法院否定了在利润率测试中使用多年平均值的做法,要求严格按各期间分配。对于成本加成法,联邦最高法院要求以完全成本为基础,其中包括所得税以及按股本5%计算的名义回报。 对于许可与技术主体,转移至瑞士公司的技术诀窍的估值是关键所在,且应在转移之前完成。 我为非洲项目搭建从最初的开发公司到运营公司的各个主体:法律形式和所在州、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实质、供货、工程、许可与融资的分离,以及集团公司之间的合同。欢迎联系我进行首次交谈。 阅读全文
公司法务 · 董事职务

瑞士的专业董事职务

每一家瑞士股份有限公司(AG)和有限责任公司(GmbH)都必须能够由至少一名居住在瑞士的人士代表。对于所有人和管理层均居住在境外的亚洲、中东或非洲集团而言,这意味着需要找到一位值得信赖的瑞士居民董事。我可以作为非执行专业董事承担这一职责;如公司需要为其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供持续的法律支持,我会将其引荐给一支经验丰富、提供此类服务的瑞士团队。 《瑞士债务法》(CO)规定,AG必须能够由一名居住在瑞士的人士代表,该人士可以是董事会成员或经理(《瑞士债务法》第718条第4款);GmbH同样适用(《瑞士债务法》第814条第3款)。商业登记机关不会为不符合这一要求的公司办理登记;如居民董事卸任,登记机关会要求公司指定新的签字人。 居民董事并不只是一种形式。瑞士银行期望有一名能够在瑞士见面的签字人。税务机关会审查公司实际在何处管理,而在瑞士开会并作出决策的董事会,有助于支持公司的瑞士税务居民身份及其享受双重征税协定的资格。交易对手和审计师也更青睐熟悉瑞士法律和实务的董事会成员。 瑞士法律赋予AG董事会一系列不可转授的职责:公司的整体管理、公司组织、财务控制和财务规划、管理层的任命和监督、年度报告,以及在资不抵债时通知法院(《瑞士债务法》第716a条)。董事会成员因违反职责造成损害的,须承担个人责任(《瑞士债务法》第754条)。因此,专业董事会认真对待这一职务:他会阅读文件、提出问题,并且只签署自己理解的内容。 我是常驻苏黎世的瑞士律师,曾在一家总部位于日内瓦的化工行业大宗商品贸易公司担任董事近十年。我可以担任瑞士公司以及外国集团瑞士子公司的非执行专业董事,尤其是: 日常业务仍由贵公司的管理层负责。我的职责是监督、提供瑞士法律方面的把关,以及可靠的签字。在接受委任之前,我会像瑞士银行一样对集团、其所有人及其业务进行同样的审查,并以书面形式约定委任范围、签字规则、我所获得的信息以及费用。作为律师,我受职业保密义务的约束。 外国集团的瑞士子公司,或没有自设法务部门的瑞士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往往不止一名居民董事,还需要为其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供持续的法律与合规支持。针对这类公司,我与一支成熟的瑞士团队合作,该团队由律师、一名公证人和税务顾问组成,成员长期担任董事会成员,经验丰富,我乐于为客户进行引荐。其服务包括: 团队成员本身拥有多年担任董事会成员的经验,如公司需要更多独立董事,也可出任董事会职务。 如果您正在寻找一位瑞士董事,或为您的董事会寻求可靠的法律支持,一次简短的交谈即可表明哪种方案适合贵公司。 阅读全文
公司结构 · 实务

瑞士的住所公司:为何带有瑞士地址的BVI公司已经过时

数十年来,来自亚洲、中东、非洲和拉丁美洲的投资者惯用一种结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公司,从苏黎世、日内瓦或楚格的办公室实际经营,在瑞士银行开立账户,信笺上印着由某家瑞士受托机构“转交”(c/o)的地址。这种结构成本低廉、低调隐秘,也曾被普遍接受。到了2026年,它却已变得代价高昂、引人注目,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毫无意义,因为瑞士的税法、商业登记法和反洗钱法如今都会穿透境外空壳,直接着眼于公司实际经营所在地。今天,如果您希望在瑞士或从瑞士开展业务,合适的载体是一家瑞士公司。 这一术语在瑞士有三种不同含义,围绕这一话题的诸多混乱,正是源于将这几种含义混为一谈。 在税法上,住所公司(Domizilgesellschaft)是指在某州设有注册住所、但在当地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的瑞士公司,典型形态是由受托机构以“c/o”地址代为管理的瑞士股份有限公司(AG)。直至2019年底,各州依据《联邦直接税与州及市镇税协调法》(StHA)规定的州特殊税收地位(原第28条第3款和第4款StHA),对此类公司的境外收入按大幅降低的税率征税。该优惠已由《联邦税制改革与养老保险融资法》(TRAF)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自此以后,瑞士住所公司与其他任何瑞士公司一样纳税。 在反洗钱法上,这一概念的范围更广。《FINMA反洗钱条例》(AMLO-FINMA)将住所公司(Sitzgesellschaften)定义为不从事贸易、制造或其他以商业方式经营之业务的法人、公司、基金会、信托及类似结构(AMLO-FINMA第2条a项)。一家持有银行账户、投资组合或股权、但没有自己的员工和场所的BVI公司,无论其注册住所位于何处,都属于此种意义上的住所公司。 最后,在日常用语中,“住所公司”仅指在某一地址存在、但并未在该处设立办公室的公司,即典型的“信箱公司”。 从20世纪90年代直至2010年代相当长的时间里,从瑞士经营的离岸公司一直是瑞士受托机构的标准产品。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在罗德城设有注册代理人和注册办事处。其董事往往由瑞士受托人以名义董事身份担任,银行账户开在瑞士,往来信函则寄往苏黎世、日内瓦或卢加诺的某个地址,并注明由该受托机构“转交”。BVI不对公司利润征税,公司无需提交账目,其所有人的姓名不出现在任何公开登记册中,而对于一家在纸面上属于外国的公司,瑞士税务机关也很少过问。 这一结构建立在一个简单的前提之上:公司受其注册地法律管辖,且注册地同时决定公司在何处纳税。瑞士国际私法确实接受这一前提的前半部分。公司受其据以组建的国家的法律管辖,前提是该公司满足该法律关于公示或登记的要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154条第1款)。因此,BVI公司在瑞士被承认为BVI公司。然而,这一前提的后半部分从来就不是瑞士法律,而恰恰是这后半部分让该结构陷入了困境。 凡在瑞士商业登记处登记的法律实体,均须在其注册住所地拥有一个可以联系到它的地址,注明街道、门牌号、邮政编码和地点(《商业登记条例》(CRO)第117条第2款)。如该实体在该地没有自己的办公室,登记内容还必须载明其法定住所由何人提供;这一信息在登记册和公司信笺上以由住所提供者“转交”(c/o)的形式出现(CRO第117条第3款)。住所提供者通常是受托机构、律师事务所或商务中心,须书面声明同意该公司以其地址作为法定住所。登记机关可要求就该住所提供进一步信息,特别是该地址的在场人员情况(CRO第117条第4款);与事实不再相符的登记内容可通过正式程序予以更正(《瑞士债务法》(CO)第938条)。向登记机关作出虚假声明,可能构成以欺骗手段骗取虚假证明的犯罪(《瑞士刑法典》第253条(SCC))。 因此,c/o地址是一种合法且透明的工具。它向公众、法院和各主管机关表明:可以通过受托机构的地址联系到该公司,但公司在该处并无自己的场所。对于BVI公司而言,c/o要素在两种情形下具有意义:一是公司在未租用自有办公室的情况下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瑞士分支机构;二是(远为常见的情形)公司在没有任何瑞士登记的情况下,直接在发票、合同和银行文件上使用瑞士c/o地址作为营业地址。第二种做法十分普遍,而正如下文所示,绝大部分风险正是由它造成的。 法人如其注册住所或实际管理地位于瑞士,即在瑞士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就联邦直接税而言,见《联邦直接税法》(DBG)第50条;就州税和市镇税而言,见StHA第20条第1款)。实际管理地是指日常经营决策实际作出的地点。如果BVI公司的董事居住在苏黎世、在苏黎世开会并从那里经营业务,或者实际上由瑞士受托人作出决策,那么该BVI公司就是瑞士纳税人,须就其全球利润纳税,与瑞士股份有限公司完全相同,并且必须提交瑞士纳税申报表,保存符合瑞士标准的账目。 同一原则也适用于35%的预扣税。依据外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如在瑞士实际管理并在瑞士从事经营活动,即在预扣税方面被视为瑞士居民(《联邦预扣税法》(WTA)第9条第1款)。其股息因此可能须缴纳瑞士预扣税,尽管从未有任何瑞士公司宣派过这些股息。在增值税方面,在瑞士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公司一旦营业额超过起征点即须办理登记,不论其注册地在何处(《增值税法》第10条)。 由此可见,从瑞士经营的BVI公司在税收方面并不能从其BVI注册中获得任何好处。它无论如何都会成为瑞士纳税人,而境外注册只会额外带来第二套申报义务、第二个注册代理人,以及一种会受到审计师、银行和投资者本国税务机关质疑的税务身份。如公司未申报其在瑞士的纳税义务,未结年度可能面临补缴税款、滞纳利息以及逃税罚款。 瑞士国际私法中有一条规则,恰恰是为这种结构而设。如依据外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的业务在瑞士或从瑞士开展,则代表该公司行事之人的责任受瑞士法律管辖(PILA第159条)。因此,担任名义董事的瑞士受托人、居住在瑞士的经理人,以及从苏黎世发出指令的所有人,都须就BVI公司的行为承担瑞士法律标准下的责任。BVI公司面纱本应提供的保护,远比许多所有人所设想的要弱。 如BVI公司通过常设机构在瑞士开展业务,则必须在瑞士商业登记处登记一家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受瑞士法律管辖,且至少须有一名有权代表其行事的人居住在瑞士(PILA第160条第1款和第2款;CRO第113条及以下各条)。对于一家真实的外国经营性公司而言,瑞士分支机构是完全正当的载体。而对于一个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实质的BVI空壳而言,它只不过是在公开登记册中记录下这家公司实际上属于瑞士。 《法人透明度联邦法》(TJPG)及其实施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它们设立了一个联邦中央受益所有人登记册,该登记册不对公众开放,但可供主管机关和金融中介机构查阅。登记范围涵盖瑞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作社,也涵盖在瑞士登记了分支机构、在瑞士实际管理或拥有瑞士不动产的外国法律实体。外国法律实体须在该法生效后六个月内进行首次申报,即最迟于2027年3月底。因此,从瑞士经营的BVI公司必须向瑞士联邦登记册披露其受益所有人,这使该结构曾经提供的最后一个支持匿名性的现实理由也不复存在。关于透明度登记册与修订后的《反洗钱法》的文章对新的义务作了详细说明。 根据《反洗钱法》(AMLA)和瑞士银行家协会《尽职调查行为准则》(CDB 20),瑞士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必须识别每一家住所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并对此类业务关系给予特别审慎的处理。实践中,银行会要求提供由董事签署、载明受益所有人的A表、经认证并加注海牙认证(apostille)的BVI公司文件、注册代理人出具的在任证明,以及关于资金来源和所从事业务的合理一致的说明。自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于2025年6月将英属维尔京群岛列入“加强监控司法管辖区”名单,以及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2月将该地区列入欧盟高风险第三国名单以来,许多银行对BVI实体实施强化尽职调查,或作为政策一律拒绝。此前,英属维尔京群岛已于2023年2月至10月被列入欧盟税务不合作司法管辖区名单。 在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框架下,瑞士银行将没有积极经营业务的BVI公司归类为消极非金融实体,并向其控制人的居民国报告这些控制人的信息。瑞士与中国内地、香港、新加坡、海湾国家以及其他一百多个司法管辖区交换信息。该结构过去在所有人本国税务机关面前所能提供的任何隐秘性,如今都已不复存在。关于瑞士如何对待私人客户持有的离岸信托、基金会和公司,请参阅关于离岸结构的文章。 我们关于可银行性以及为您的公司开立瑞士银行账户的文章,更详细地说明了瑞士银行审查的内容。 英属维尔京群岛本身也已从根本上改变了其规则。自2019年起,《经济实质(公司和有限合伙)法》要求每一家从事“相关活动”(例如控股、融资、分销和服务中心、总部或知识产权业务)的BVI公司,须证明其在BVI具有足够的实质,或证明其在其他地方为税务居民。主张在瑞士为税务居民的公司,必须以瑞士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据支持这一主张,例如税务核定书、已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或居民身份证明。由此,BVI规则恰恰要求公司证明其在瑞士的纳税义务,而这正是该结构往往旨在规避的。… 阅读全文
公司架构 · 概览

瑞士的集团与控股架构

通过瑞士控股公司,您可以在几乎不缴或完全不缴瑞士税款的情况下收取子公司的股息,并将其再投资于收益最高之处。州一级的特殊控股地位虽已取消,但参股扣除仍然保留,而且发挥着主要作用。 大多数控股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瑞士债务法》第620条及以下(OR))的形式,最低股本为10万瑞士法郎(CO第621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GmbH;OR第772条及以下)只需2万瑞士法郎(CO第773条),但不太适合外部投资者,因为其成员的姓名会登载于商业登记簿。自2023年起,股本也可以美元等外币计价(CO第621条第2款)。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均须至少有一名有权代表公司且居住在瑞士的人员(CO第718条第4款;CO第814条第3款)。 来自合格参股的股息和资本利得,通过参股扣除在很大程度上免于利润税。如参股占资本至少10%或其市值至少为100万瑞士法郎,即属合格参股(《联邦直接税法》第69条(DBG));处置收益如所持股份至少为10%且持有至少一年,亦属合格(DBG第70条第4款)。各州适用相同原则(《联邦州和市镇直接税协调法》第28条(StHG))。原有的州控股优惠已根据《联邦税制改革与AHV融资法》(TRAF)自2020年1月1日起废除。 瑞士股息须缴纳35%的预扣税(《联邦预扣税法》第4条第1款b项(VStG))。有三条途径可以减轻这一负担。从资本出资储备中进行的分配免征预扣税(VStG第5条第1bis款)。双重征税协定可为外国母公司降低税率;参见双重征税协定。根据瑞士与欧盟之间关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协定第9条,设在欧盟的母公司可享受零税率。 合并收入至少为7.5亿欧元的集团须承担15%的最低实际税率。瑞士自2024年1月1日起征收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并自2025年1月1日起适用收入纳入规则(《最低税条例》)。对于较小的集团,一切不变;对于大型集团,补足税留在瑞士,而不是流向其他国家。 实务中的有效做法 实质。在瑞士拥有真实管理的控股公司会得到协定伙伴国和银行的认可;空壳公司则不然。 资本出资储备。从一开始就规范记录股东的出资;日后这些出资可以免预扣税返还。 州的选择。利润税、资本税以及税务机关的态度因州而异。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