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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与受托服务

受托人与受托服务

自2023年起,瑞士的独立资产管理人和受托人须取得FINMA颁发的牌照,并接受经授权的监督机构的监督。本栏目收录的文章阐释《金融机构法》(FinIA)下的牌照要求、受托人或资产管理人所需的组织、资本和保险、《金融服务法》(FinSA)下的行为义务,以及管理公司和担任董事的受托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这些文章面向受托人和受托服务提供者,以及希望了解可以从持牌瑞士服务机构获得什么的家族和企业。

持牌并受监督

自2023年起,瑞士的受托人和独立资产管理人须取得FINMA颁发的牌照,并接受经授权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因此,家族和企业可以期望瑞士受托人在组织、资本、保险和行为方面符合既定标准,并可在托付资产之前核实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所需牌照。

牌照制度由《金融机构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持牌受托人必须具备适当的组织、合格的管理层、最低资本以及职业责任保险或同等担保,并须遵守《反洗钱法》。对客户而言,这意味着在委任受托人之前可以查阅持牌机构名录。

选择受托人并与之合作

瑞士没有本国的信托法,但通过批准《海牙信托公约》承认依外国法设立的信托。因此,瑞士受托人可以管理受英国法、泽西法或新加坡法管辖的信托。对于来自亚洲和中东的家族而言,这将熟悉的普通法工具与瑞士的管理和银行服务结合在一起。

在委任受托人或专业董事之前,家族和企业应提出一些实际问题:谁将实际作出决策、费用如何计算、利益冲突如何处理、由哪家银行持有资产,以及合作关系终止时会发生什么。在一开始就得到明确答复,可以避免日后许多诉诸法院和仲裁庭的纠纷。

本栏目内容

文章阐释《金融服务法》和《金融机构法》下的财富管理、资产管理人和受托人的牌照制度、专业董事职务,以及瑞士和列支敦士登信托公司在管理家族架构中的作用。

财富管理 · 实务

FinSA 与 FinIA 框架下的财富管理:监管框架的实务运作

自2020年1月1日起,瑞士的独立资产管理人须取得牌照。这一过渡明显重塑了市场格局:在1,864份申请中,截至2025年2月,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已发放1,532张牌照;131份申请被撤回,另有约1,060家公司事先告知 FINMA 不会提出申请。本文阐述两部法律的要求、申请和审计中常见的失败之处,以及这一制度在经济上的含义。 《瑞士金融机构法》(FinIA)规定谁可以经营。它将资产管理人、受托人、集合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纳入按业务活动分级的监管。对于普通资产管理人而言,这意味着须取得 FINMA 牌照、接受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督,并须满足有关组织架构、资本、适当性与可靠性以及风险管理的要求。 《瑞士金融服务法》(FinSA)规定业务活动如何开展。它规定了客户分类、信息披露义务、适当性和适合性评估、记录与报告义务,以及避免利益冲突所需的组织安排。向零售客户提供的金融工具须提供基本信息表;不具有衍生特征的股票和债券则予以豁免。 结合起来看:前一部法律决定一项业务能否存在,后一部法律决定它每天必须做什么。 客户分类决定了几乎所有其他义务的范围,因此在任何审计中都会首先受到审查。 客户既可以选择退出零售客户身份,也可以选择加入零售客户身份,但两者都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并有书面记录。事后无法举证的分类,是审计报告中最常见的缺陷,也是代价最高的缺陷,因为它会影响基于该分类所执行的每一笔交易。 当咨询涉及整个投资组合,或资产管理人享有全权委托时,适用适合性评估。它要求了解三方面情况: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以及知识与经验。 有三种失误反复出现。 记录义务和报告义务是相互独立的。记录载明所约定、所建议和所执行的内容。报告则回答客户关于其资产发生了什么的问题,包括第三方就这些资产支付了什么。 关于返佣的判例法与成文法并行,继续适用。根据《瑞士债务法》(CO)第400条第1款,受托人必须交出因委托而收到的一切;放弃这一权利须以了解相关参数为前提,特别是计算基础和区间;根据第127条,该请求权的时效为十年,自每一笔款项收到之日起分别计算。联邦最高法院否定了适用于定期给付的较短的五年时效,因为每一项返还义务都有其独立的依据。 持续监管并不由 FINMA 直接实施。经 FINMA 许可的监管机构定期进行审计、要求提交报告,并向 FINMA…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