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拥有数千家慈善基金会,其中许多由国际家族设立。本栏目收录的文章阐释慈善基金会如何设立、由哪个机关监督、免税和捐赠可扣除的条件、基金会资产的治理和投资,以及利用基金会开展国际慈善事业。文章还将瑞士基金会与列支敦士登基金会和慈善信托进行比较,以便家族选择适合其目的的架构。
瑞士拥有数千家慈善基金会,其中许多由国际家族设立。瑞士基金会可以支持世界任何地方的公益事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并受国家监督,这使捐赠者、受益人和合作组织对其工作抱有持久的信心。
具有全国性或国际性宗旨的基金会通常由联邦监督机关监督,而以地方或州为重点的基金会则由州监督。监督确保资产按照创始人的宗旨使用,并赋予基金会一种在与政府、大学和国际组织合作时极为宝贵的公信力。
宗旨条款需要最为审慎的起草,因为一旦基金会成立,只有在严格条件下才能更改。创始人应考虑宗旨应有多宽泛、理事会如何组成和更替,以及是否希望保留修改宗旨的权利,瑞士法律在一定限度内允许这样做。
免税要求基金会无私地追求公益宗旨,且其活动惠及开放的群体。居住在瑞士的捐赠者一般可以在法定限额内扣除向免税机构的捐赠。创始人还应规划基金会需要多少资本、这些资本将如何投资,以及基金会将如何获得长期资金。
文章阐释慈善基金会如何设立和受到监督、免税和捐赠扣除的条件、创始人可以保留的权利,以及列支敦士登基金会和信托所提供的替代方案。
瑞士基金会的变更、合并与解散
基金会的设立旨在长久存续,往往跨越数代,但其运作所处的世界却在不断变化。其宗旨可能变得过时,其资产可能不再敷用,或者若干宗旨相近的基金会联合起来可能成效更大。瑞士法律允许基金会在明确的界限内作出调整,因为即使在创立人去世之后,创立人的意志仍是指导原则。 如果原有宗旨的意义或效果已发生根本变化,以致基金会明显背离了创立人的本意,监管机关可应理事会的申请变更基金会的宗旨(《瑞士民法典》第86条)。如果为保全基金会的资产或宗旨而有紧迫必要,监管机关亦可变更基金会的组织架构(第85条);对于客观上正当且不影响第三方权利的轻微修改,监管机关也可对基金会章程作出修改(第86b条)。 创立人可以在基金会章程中保留变更基金会宗旨的权利,并且自2024年1月1日起,还可保留变更基金会组织架构的权利,前提是自基金会设立或上一次变更以来已满十年(《瑞士民法典》第86a条)。对于免税基金会,宗旨的变更只能在公益范围内进行,以确保其资产始终用于免税目的。 《瑞士合并法》允许基金会进行合并,前提是合并在客观上正当,尤其是有助于维护和实现基金会的宗旨。该法还允许基金会将其资产转让给另一法律实体。合并须经监管机关批准;对于已无足够资源独立高效地实现其宗旨的小型基金会而言,合并正日益成为常用的途径。 如果基金会的宗旨已无法实现且无法调整,或者其宗旨已变为违法或违背善良风俗,基金会即告解散(《瑞士民法典》第88条)。解散由监管机关决定,基金会随后从商业登记簿中注销。免税基金会的剩余资产必须转移给另一家宗旨相近的免税机构,基金会章程必须对此作出规定。部分创立人从一开始就将基金会设立为有期限的机构,并规定其在存续期间逐步耗用其资本。 关于基金会的设立,请参阅瑞士慈善基金会一文;关于伞式基金会内的基金方案,请参阅伞式基金会一文。 我为基金会理事会和创立人就基金会宗旨与组织架构的变更、合并与资产转让以及基金会的解散提供咨询,并在监管机关面前代理他们。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慈善 · 国际跨境捐赠:国际捐赠人与瑞士基金会
慈善事业日益国际化。来自亚洲、中东、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家族在瑞士设立基金会,以支持其祖国的公益事业;瑞士基金会在世界各地提供资助;多个国家的捐赠人希望支持同一个项目。上述每一种情形都会引发税前扣除、尽职调查和合规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应在第一笔款项转出之前解决。 居住在瑞士境外的捐赠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向瑞士基金会捐款。捐款能否扣除取决于捐赠人居住国的税法,而该税法往往将扣除限于本国慈善机构或符合本国要求的慈善机构。一些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慈善机构,而 Transnational Giving Europe 等国际基金会网络则帮助参与国的捐赠人在支持境外公益事业的同时在本国享受税前扣除。 瑞士基金会可以在任何国家实现其宗旨。为了其免税资格和监管要求,基金会必须能够证明其资助款项用于宗旨。良好实践包括:制定书面资助政策;在核查合作机构的注册情况、治理和过往业绩后加以遴选;签订明确资金用途和报告要求的资助协议;以及对成果进行监督。 向腐败、恐怖主义融资或制裁风险较高的国家转移资金的基金会必须格外谨慎。它们应核实受资助方的身份和所有权,根据瑞士及国际制裁名单对其进行筛查,并记录每笔付款的用途。瑞士银行对基金会账户适用相同的标准,并会要求提供上述文件,具体见关于银行可接受性的文章。适用的制裁规则见关于美国制裁与 BIS 关联方规则的文章。 对于希望支持其原籍国教育、卫生或发展事业的家族而言,瑞士基金会可以成为一种有效的工具。它提供中立且受尊重的基地、稳定的法律框架以及国家监管,能够让合作伙伴和政府放心。如果当地规则要求设立当地实体,瑞士基金会可以与当地合作伙伴或子公司合作,其架构安排应确保不影响在瑞士的免税资格和监管。 瑞士基金会的免税条件见关于免税待遇的文章。 我为跨国家族和基金会就跨境捐赠、资助协议、对受资助方的尽职调查以及适用于国际资助的制裁和反洗钱规则提供咨询。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慈善 · 架构伞形基金会及设立自有基金会的其他替代方案
并非每一个慈善项目都需要设立自己的基金会。独立的基金会需要理事会、账目、审计师、监管以及自身的免税资格,这对于大规模、长期的承诺是合理的,但对于较小的金额往往负担过重。瑞士伞形基金会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在一家现有的、受监管且免税的基金会内设立一个冠名基金,可以快速设立,成本也只是一小部分。 伞形基金会是一种慈善基金会,其宗旨足够宽泛,可以为不同捐赠人托管多个基金。捐赠人将资产注入一个以其本人姓名或其选定名称命名的基金,并在伞形基金会宗旨的范围内确定该基金的宗旨。由基金委员会(捐赠人通常为其成员)提出资助建议,伞形基金会理事会予以批准,并确保遵守法律和免税条件。 基金可以在数周内设立,且无需公证文书。捐赠人可以享受伞形基金会的免税资格,因此捐款从一开始即可扣除。行政管理、会计、审计以及向监管机关的报告均由伞形基金会负责,捐赠人可以专注于慈善工作。许多伞形基金会还在项目遴选和资助监督方面提供专业支持。 捐赠人并不控制属于自己的法律实体。最终决定权在于伞形基金会理事会,理事会必须确保每一笔资助都符合整体宗旨和免税条件。因此,捐赠人应仔细阅读伞形基金会的规章,包括有关费用、投资、基金委员会继任以及捐赠人去世或希望退出时基金如何处置的规定。 依据《瑞士民法典》第60条及以下各条设立的社团,适合多人希望共同追求某一宗旨并作为享有表决权的成员参与的情形。社团同样可以获得免税。如果捐赠人希望长期支持某一特定事业,向大学或医院等现有机构直接捐款或设立捐赠基金是最简单的解决方案。 许多捐赠人先从设立基金开始,待其慈善事业的规模和方向明确后,再设立自己的基金会。独立基金会的设立见关于瑞士慈善基金会的文章,其治理见关于基金会理事会的文章。 我为捐赠人就设立自己的基金会、在伞形基金会内设立基金以及其他架构之间的选择提供咨询,并审查相关规章和协议。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慈善 · 治理基金会理事会:治理、投资与问责
基金会没有所有者,也没有追究其理事会责任的股东。因此,基金会理事会肩负着特殊的责任:它必须追求创始人确定的宗旨,审慎管理资产,并就其决定向监管机关负责。良好的治理能够维护基金会的声誉,使其对捐赠人和合作伙伴更具吸引力,同时也保护理事会成员本人免于承担责任。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机构。它追求基金会的宗旨,管理其资产,决定资助事项,并对外代表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必须以应有的谨慎和对基金会及其宗旨的忠诚行事,并对因违反职责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监管机关确保基金会的资产按照其宗旨使用(《瑞士民法典》第84条),并可在理事会未能做到时进行干预。 通常的做法是由三至七名具有互补能力的成员组成理事会:熟悉基金会工作领域、金融与投资、法律与行政管理。创始人往往希望本人担任理事或任命家族成员。这是允许的,但包含独立成员的理事会对主管机关、捐赠人和合作机构更具公信力,并能确保创始人去世后的延续性。 理事会必须对基金会资产进行投资,使其安全、产生适当回报,并始终可用于宗旨。许多基金会制定了书面投资规章,规定投资策略、允许的资产类别、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委托给银行或资产管理人的授权。越来越多的基金会也使其投资与宗旨保持一致,例如排除与宗旨相悖的投资。 理事会成员必须披露利益冲突,并在涉及其个人利益的决定中回避。基金会与其理事会成员、创始人或其亲属之间的交易须格外审慎,并应留存记录。理事会成员的报酬必须适当,且对于免税基金会而言,须与免税条件相符。 基金会必须妥善记账,并且除非获得监管机关豁免,必须聘请审计师。年度报告、账目和审计报告每年提交监管机关。瑞士基金会还可以遵循公认的资助型基金会治理良好实践建议,许多理事会都将其作为基准。 基金会的设立和监管见关于瑞士慈善基金会的文章,免税条件见关于免税待遇的文章。 我就理事会职责、治理规章、投资规则和利益冲突为基金会理事会提供咨询,并在监管机关和税务机关面前代理基金会。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慈善 · 税务瑞士慈善基金会的免税待遇
免税待遇使瑞士基金会成为高效的慈善工具。获得免税的基金会,对其用于宗旨的资产和收入无需缴纳利润税或资本税,瑞士境内的捐赠人向其捐款也可以扣除。免税并非自动给予:基金会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并且在其存续期间必须持续满足这些条件。因此,创始人应从一开始就着眼于免税来设计基金会章程。 追求公共或公益目的的法人实体,对其专门且不可撤销地用于该目的的利润和资本,免征联邦直接税(《联邦直接税法》第56条g项)。各州对其利润税和资本税适用同等规则。免税由基金会所在地的州税务机关批准,并适用于联邦税和州税。 如果一项宗旨促进一般利益,例如教育、科研、卫生、文化、社会福利、环境或发展合作,且受益人范围是开放的,则该宗旨具有公益性。仅资助创始人家族、某一公司员工或某一封闭群体成员的基金会不符合条件。基金会还必须以利他的方式行事:其机构成员和捐赠人不得期望获得任何对价或经济利益。 基金会的资产必须专门且不可撤销地用于公益宗旨。因此,基金会章程必须规定,基金会解散时,其剩余资产应转移给另一个具有类似宗旨的免税机构,而绝不能返还给创始人或其家族。只有在服务于宗旨且居于次要地位的情况下,才允许从事商业活动。 瑞士基金会可以在瑞士境外实现其宗旨。税务机关期望基金会记录其资金在境外的使用情况,审慎选择合作机构,并能够证明资助款项实现了其目的。因此,明确的资助政策和受资助方的定期报告是良好实践的组成部分。 申请须连同基金会章程、规章、理事会组成以及拟开展活动的说明一并提交州税务机关。实践中,章程草案会在基金会设立之前与税务机关和监管机关商定,以便在章程经公证后,两家机关均无需修改即予批准。 居住在瑞士的个人向免税机构的捐款,在联邦直接税方面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上限为其净收入的20%;公司的上限为其净利润的20%。各州也规定了类似的扣除。境外捐赠人则取决于其本国的税法,具体见关于跨境捐赠的文章。基金会的设立和监管见关于瑞士慈善基金会的文章。 我起草符合免税条件的基金会章程,事先与税务机关和监管机关商定,并就如何保持免税待遇为基金会提供咨询。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私人客户 · 慈善瑞士的慈善基金会:设立、监督与免税
瑞士拥有数以千计的慈善基金会,其中许多由国际家族设立,他们希望自己的慈善事业建立在稳定、中立且监管完善的基础之上。瑞士基金会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资助教育、卫生、研究、文化或发展事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瑞士捐赠人向其作出的捐赠也可以税前扣除。来自亚洲、中东、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创立人应当了解基金会如何设立、由谁监督,以及自己可以保留哪些权利。 依据《民法典》第80条及以下各条设立的基金会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财产专用于特定目的。基金会通过公证文书或遗嘱设立,并在商业登记簿中登记,自此以后不属于任何人:无论是创立人还是理事会成员都不拥有它。捐助章程规定基金会的目的、初始财产和基本组织架构,通常还辅以理事会可以较为灵活地修改的规章。 法律并未规定最低资本,但监督机关会审查财产是否足以实现其目的;实践中,基金会应至少拥有5万瑞士法郎,如需以财产收益实现其目的,则应拥有远高于此的财产。 慈善基金会受国家监督。目的超出一个州范围的基金会,尤其是具有国际目的的基金会,由联邦基金会监督局监督;其他基金会则由州监督机关监督。监督机关每年审查基金会财产是否按照其目的使用,接收年度报告和经审计的账目,并可在理事会未履行职责时进行干预。 自2024年1月1日起,创立人可以在捐助章程中保留不仅变更基金会目的、而且变更其组织架构的权利,前提是自基金会设立或上一次变更以来已满十年。这使创立人比以往拥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在其有生之年根据不断变化的需要调整基金会。 专门且不可撤销地追求公益目的的基金会,可以免缴利润税和资本税(《联邦直接税法》第56条g项及相应的州规定)。其目的必须服务于社会公众,而非服务于诸如创立人家族之类的封闭群体,且基金会机构的工作必须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义务性质。免税待遇由州税务机关依申请授予,建议在基金会设立之前与税务机关就捐助章程达成一致。 瑞士居民捐赠人向免税基金会作出的捐赠,在联邦所得税上可扣除的额度最高为其净收入的20%,大多数州也允许类似的扣除。公司可扣除的捐赠最高为其净利润的20%。 瑞士家族基金会仅可用于支付家族成员的教育、成家立业和扶养费用(《民法典》第335条),因此并不是一般性持有家族财富的工具。希望将私人目的与慈善目的相结合的家族,往往采用列支敦士登基金会或信托,详见关于列支敦士登架构和离岸信托与基金会的文章。 我就在瑞士设立慈善基金会为创立人和家族提供咨询,起草捐助章程和规章,取得免税待遇和监督机关的批准,并就治理和投资问题为基金会理事会提供咨询。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