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已从银行保密制度转变为拥有最广泛税务信息交换网络的国家之一。本栏目收录的文章阐释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企业税与全球最低税、瑞士预扣税及其退还、双重征税协定,以及新的联邦受益所有人登记册。文章说明这些规则对通过瑞士持有资产或经营业务的亚洲、中东和非洲企业及个人意味着什么,以及如何从一开始就正确地构建架构并履行申报义务。
短短十年间,瑞士从银行保密制度转向与一百多个国家自动交换信息,建立了受益所有人登记册并实施全球最低税。通过瑞士持有资产的企业和家族,如今必须从一开始就正确地构建架构并履行申报义务。
对外国读者而言,这一变化具有实际影响。瑞士银行现在会向账户持有人居住国的税务机关报告账户信息,而无法向这些机关作出解释的架构,很快就会受到银行本身的质疑。因此,规划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每个人和每家公司的税务居民身份在何处,以及哪些信息将向何处报告。
对于组织良好的企业而言,瑞士依然具有吸引力。利润税由联邦、州和市镇征收,综合税负因州而异,差别相当大。自2024年起,属于全球最低税适用范围的大型跨国集团须在瑞士缴纳补足税,以确保其有效税率达到议定的15%最低标准。
瑞士税务机关以愿意事先讨论拟议架构、并通过税务裁定确认其税务处理而著称。在透明度规则要求的情况下,此类裁定如今会与其他国家进行自发交换。实质合理的架构可通过这种对话获得法律确定性,而人为构造的架构则所获甚少。
文章阐释信息自动交换的实务、透明度登记册与修订后的《反洗钱法》、企业和控股架构的税务处理,以及瑞士与中国、香港和非洲国家签订的协定。
离岸信托、基金会和公司:瑞士如何对待
许多国际家族通过设在泽西、根西、列支敦士登、库克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其他离岸中心的信托、基金会或公司持有财富,而管理这些架构的银行、受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则往往位于瑞士。瑞士承认外国信托,按照明确的规则对其征税,并对其适用国际信息交换。持有或计划设立此类架构的家族,或在此类架构存续期间移居瑞士的家族,应当了解这些规则如何相互作用。 瑞士法律并未规定信托的设立,而瑞士家族基金会仅可用于有限的目的,例如家族成员的教育和扶养(《民法典》第335条)。因此,希望拥有一种灵活工具以跨代持有资产的家族,往往采用泽西、根西、英格兰或库克群岛法律项下的信托,或列支敦士登法律项下的基金会,并从瑞士对其进行管理。每个司法管辖区都有其自身优势:海峡群岛悠久的信托传统、列支敦士登的大陆法系基金会,或库克群岛的资产保护立法。 瑞士自2007年7月1日起适用《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根据委托人所选择的法律有效设立的信托在瑞士获得承认:信托财产构成独立的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个人财产,受托人可以在瑞士的程序和登记中以所有人身份行事。《国际私法》第9a章(第149a条及以下各条)规定了信托纠纷的管辖权和适用法律,详见关于信托与遗产纠纷的文章。 瑞士依据瑞士税务会议2007年发布的一份通函对信托征税,该通函对不同类型的信托加以区分。可撤销信托具有透明性:其资产和收入归属于委托人。具有固定权益的不可撤销信托,按照受益人的权益归属于受益人。对于不可撤销的全权信托,决定性的问题在于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是否为瑞士居民。如是,该信托通常归属于委托人。如否,信托财产在瑞士不予征税,而向瑞士居民受益人作出的分配则作为收入征税,但由原始投入资本或资本利得构成的部分除外。 这些规则使得携现有信托移居瑞士成为可以规划的事项,但架构和信托契据应当在移居之前而非之后进行审查。列支敦士登基金会也以类似方式,根据其实际控制情况以及创立人和受益人的权利进行评估。 由专业受托人或银行管理的信托、基金会和公司,均属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范围。受托人或银行会将委托人、保护人和受益人的信息报告给其居住国的税务机关,详见关于自动信息交换的文章。为隐匿资产而设立的架构已无法再实现这一目的,未申报的资产应通过自愿披露予以补正。 持有离岸架构资产的瑞士银行,会要求提供信托契据或基金会文件、委托人或创立人、保护人和受益人的身份,以及资产的来源。瑞士受托人需要取得 FINMA 的牌照并接受监管,详见关于《金融服务法》和《金融机构法》项下的财富管理的文章。文件完备、申报正确的架构很容易被接受。如离岸公司不仅由瑞士持有,而且实际在瑞士经营管理,则该公司将成为瑞士纳税人;相关后果详见关于住所公司与拥有瑞士地址的 BVI 公司的文章。 我就在瑞士和境外设立、审查和重组信托、基金会及控股公司,就现有架构在移居瑞士之前的瑞士税务处理,以及就未申报架构的补正,为家族提供咨询。我是信托与遗产从业者(TEP)。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数字资产 · 基础瑞士加密资产的税务处理
瑞士依据其普通税法对加密资产征税,联邦税务局已在一份于2019年首次发布、此后不断更新的工作文件中阐明了其实践做法。对于私人个人而言,加密资产属于其应税财产的一部分,而只要持有人不被视为职业交易者,其资本利得仍然免税。对于公司而言,加密资产属于普通的经营资产。投资者、矿工或代币发行人是否纳税以及纳税多少,取决于具体细节。 瑞士居民个人持有的加密资产须缴纳州财富税。主要加密资产按联邦税务局公布的年末汇率估值,其他加密资产则按认可交易所的收盘价或取得价值估值。财富税税率由各州确定,在国际比较中处于适中水平。加密资产必须像其他资产一样在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申报应以钱包和交易所对账单为依据。 在瑞士,出售动产类私人资产所得的收益免税,这同样适用于作为私人资产持有的加密资产。如持有人被视为职业证券交易者,则该免税待遇终止。税务机关适用联邦税务局第36号通函中的标准,例如持有期少于六个月、交易量大、使用借入资金或衍生品,以及收益在持有人收入中占比较高。符合上述标准的人,其收益将作为自雇收入征税,并须就此缴纳社会保险费。 来自加密资产的收入须纳税,包括质押奖励、出借加密资产所得利息,以及作为服务对价而获得的空投。挖矿如以营业方式进行,则作为自雇收入征税;否则作为其他收入征税。 对于瑞士公司而言,加密资产属于其经营资产的一部分,相关损益计入其应税利润。根据瑞士会计法,加密资产通常按成本或较低的市场价值计量;如存在可观察的市场价格,公司可以按该价格计量。利润税税率因州而异,详见关于楚格与“加密谷”的文章。 代币发行所得款项的税务处理取决于代币的分类。支付型代币和功能型代币的发行所得,通常被视为发行人的应税收入,并可扣减项目成本。代表债权的资产型代币可被视为债券,其利息支付适用35%的瑞士预扣税;赋予发行人参与权的代币,其分配可能须缴纳预扣税,并可能须缴纳发行印花税。建议在任何发行之前申请预先税务裁定,银行也经常要求提供此类裁定。 就增值税而言,支付型代币被视为支付手段。支付型代币与法定货币或其他支付型代币之间的兑换免征增值税,以其付款则视同以货币付款。与其他代币相关的服务,则根据其内容进行评估。 加密资产日益被纳入国际税务信息交换的范围。瑞士已承诺实施 OECD《加密资产报告框架》,该框架将自动信息交换扩展至加密服务提供商,是对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的补充,后者详见关于自动信息交换的文章。未申报的加密资产可以通过自愿披露予以补正,详见关于税务违法行为与自愿披露的文章。 我就瑞士加密资产的税务问题为个人和公司提供咨询,为代币发行和加密企业申请税务裁定,并协助就未申报的加密资产进行自愿披露。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反洗钱与合规 · 新法2026年10月1日起:透明度登记册与经修订的《反洗钱法》
2026年10月1日,《联邦法人透明度法》和《反洗钱法》(AMLA)修订案生效。瑞士公司必须在新的联邦登记册中登记其受益所有人,而设立或管理公司的顾问也被纳入反洗钱规则的适用范围。拥有瑞士子公司的外国集团同时受到这两方面的影响。 新的联邦受益所有人登记册不对公众开放。它供有关当局查阅,并在一定限度内供金融中介机构和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员为履行尽职调查而查阅。 以下主体必须登记: 受益所有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25%资本或表决权,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公司的自然人。在中国或其他外国集团中,必须逐层追溯股权链条,直至最上层的自然人。 新登记事项和变更必须在一个月内申报。违规者可被处以最高50万瑞士法郎的罚款。 修订案将该法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某些咨询活动,包括在境外设立公司及进行架构设计、管理非经营性实体、此类架构中的出资和分配,以及持续六个月或以上的注册地址服务。 顾问一旦超过以下任一门槛,即被视为以职业方式从事上述活动:此类活动的年营业额达到5万瑞士法郎、每年二十名客户,或交易额达到200万瑞士法郎。受该法约束的顾问必须加入自律组织,并履行该法规定的尽职调查义务,尤其是识别客户和受益所有人,并查明资金来源。 瑞士银行在开户时已经适用这些标准,详见关于银行可接受性的文章。对登记负有个人责任的常驻董事也会要求提供同样的信息;关于专业董事职务的文章说明了这一角色。 我协助外国集团确定并记录其瑞士公司的受益所有权,办理登记,并使其架构和支付流程符合经修订的反洗钱规则。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非洲 · 税收协定瑞士与非洲国家的税收协定和投资协定
一家参与非洲项目的瑞士公司,会从东道国收取股息、利息、许可费和服务费,并向其中国或其他外国母公司支付股息。上述每一笔款项被预扣多少税款,取决于瑞士与相关国家之间的协定。对许多项目而言,投资保护协定更为重要,因为它们为针对东道国提起投资仲裁提供了途径。 瑞士对普通贷款(包括集团内部贷款)的利息不征收预扣税(债券利息和瑞士银行存款利息适用35%的税率),对许可费也不征收预扣税。股息须缴纳35%的瑞士预扣税;在集团内部,自2023年起,持股比例达到10%或以上的,可适用申报程序,从而无需先缴纳再申请退还。与中国的协定将持股25%或以上情形下的股息预扣税降至5%,与香港的协定则将持股10%或以上情形下的股息预扣税降至零。具体内容见关于与中国及香港的双重征税协定的文章。 瑞士与阿尔及利亚、科特迪瓦、埃及、埃塞俄比亚、加纳、摩洛哥、南非、突尼斯和赞比亚签有全面的双重征税协定。与刚果民主共和国、几内亚、肯尼亚、毛里求斯和尼日利亚之间没有全面的协定;与安哥拉的协定已经草签,但尚未生效。 在没有协定的国家,向瑞士公司支付的服务费、许可费和利息所涉及的当地预扣税,必须从一开始就计入价格和财务模型。协定状况会随时间变化,因此在确定架构之前,应核查国际金融事务国务秘书处的最新清单。 双边投资协定的网络更为密集。瑞士与约三十六个非洲国家之间有生效的协定,其中包括刚果民主共和国、加纳、几内亚、肯尼亚、莫桑比克、尼日利亚和坦桑尼亚。对于项目载体而言,这种保护往往比税收减免更有价值,因为一旦东道国征收项目、吊销许可或不公平地对待投资者,瑞士公司即可诉诸国际投资仲裁。 瑞士与安哥拉或几内亚比绍之间没有协定;与赞比亚的协定可追溯至1994年。与布基纳法索、马里、尼日尔和卢旺达的协定订立于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不包含现代保护标准。与税收协定一样,在决定控股架构之前,应以瑞士经济事务国务秘书处(SECO)的最新清单为准。 协定保护附属于持有投资的公司。因此,瑞士控股公司应直接持有当地项目公司的股权,应在投资作出之前即已设立,并应具备足以援引协定的实质。关于非洲项目背后的瑞士载体的文章说明了这种实质的具体要求。 瑞士与中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自2014年起生效。关于其升级的谈判已于2026年8月20日结束,根据升级后的协定,瑞士对华出口的99.8%将实现零关税。协定尚待签署和批准,因此其效果应按2027年或2028年进行规划。 《瑞士投资审查法》于2025年12月19日获得通过,预计于2027年生效。该法适用于受外国国家控制的投资者收购关键行业瑞士公司的情形,而中国国有企业通常属于这一类别。因此,此类投资者收购股权,应在该法生效之前完成,或将持股安排在相关门槛以下。 我审查拟议架构的协定状况,从流出非洲东道国的款项,一直到流入中国、香港或其他地区母公司的股息,并将控股公司设在能够提供最佳税收和投资保护的地点。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阅读全文 非洲 · 选址非洲项目与贸易主体:楚格还是日内瓦
对于从事非洲业务的瑞士公司而言,州的选择取决于公司的类型。拥有自己交易员的贸易平台,需要贸易融资、深厚的人才资源以及与法语区大宗商品走廊的联系,这些都指向日内瓦。项目、控股、许可或融资主体,需要较低的运营成本、高效的主管机关、适中的税负以及能够找到居住在瑞士的董事会成员,这些都指向楚格。 对于贸易公司而言,关键在于贴近贸易融资、劳动力市场的深度,以及与刚果民主共和国、几内亚、科特迪瓦和马里等以法语为主的大宗商品走廊的语言联系。2024年瑞士大宗商品贸易创造的192亿瑞士法郎增加值中,58.4%来自日内瓦,27.0%来自楚格。对于这类公司,日内瓦仍是正确的选择。 对于项目主体,起决定作用的是其他因素:公司运营成本、主管机关的效率、税负、能否找到居住在瑞士的董事会成员,以及是否贴近负责记账、编制账目和纳税申报的服务提供商。楚格在上述每一项上都处于领先地位。 2026年,楚格的实际利润税负为11.71%,日内瓦为14.70%,而瑞士平均水平为14.43%。以300万瑞士法郎的利润计算,2.99个百分点的差额每年约合9万瑞士法郎。 对于合并收入达到7.5亿欧元或以上的集团,全球最低税框架下的瑞士补充税会使两个州的税率均达到15%。由于利润率较低,贸易集团较早达到这一门槛。对于利润适中的项目主体,楚格的优势则完全有效。 项目、控股、供货、许可和融资主体最好设在楚格,因为那里兼具较低的税负、更快的行政效率以及集中的受托服务和董事资源。拥有自己交易员的运营型贸易平台,一旦其年交易量足以支撑成本,就应设在日内瓦;根据模型测算,这一门槛约为2.5亿美元。 三大主要商业区位的总体比较,请参阅简短视频苏黎世、日内瓦还是楚格:哪个州适合您的业务?;各类主体的介绍,请参阅非洲项目背后的瑞士主体一文。 我就集团内每个主体的所在州选择提供咨询,申请税务裁定,并在楚格、日内瓦或苏黎世设立公司。欢迎联系我进行首次交谈。 阅读全文 公司结构 · 实务瑞士的住所公司:为何带有瑞士地址的BVI公司已经过时
数十年来,来自亚洲、中东、非洲和拉丁美洲的投资者惯用一种结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公司,从苏黎世、日内瓦或楚格的办公室实际经营,在瑞士银行开立账户,信笺上印着由某家瑞士受托机构“转交”(c/o)的地址。这种结构成本低廉、低调隐秘,也曾被普遍接受。到了2026年,它却已变得代价高昂、引人注目,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毫无意义,因为瑞士的税法、商业登记法和反洗钱法如今都会穿透境外空壳,直接着眼于公司实际经营所在地。今天,如果您希望在瑞士或从瑞士开展业务,合适的载体是一家瑞士公司。 这一术语在瑞士有三种不同含义,围绕这一话题的诸多混乱,正是源于将这几种含义混为一谈。 在税法上,住所公司(Domizilgesellschaft)是指在某州设有注册住所、但在当地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的瑞士公司,典型形态是由受托机构以“c/o”地址代为管理的瑞士股份有限公司(AG)。直至2019年底,各州依据《联邦直接税与州及市镇税协调法》(StHA)规定的州特殊税收地位(原第28条第3款和第4款StHA),对此类公司的境外收入按大幅降低的税率征税。该优惠已由《联邦税制改革与养老保险融资法》(TRAF)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自此以后,瑞士住所公司与其他任何瑞士公司一样纳税。 在反洗钱法上,这一概念的范围更广。《FINMA反洗钱条例》(AMLO-FINMA)将住所公司(Sitzgesellschaften)定义为不从事贸易、制造或其他以商业方式经营之业务的法人、公司、基金会、信托及类似结构(AMLO-FINMA第2条a项)。一家持有银行账户、投资组合或股权、但没有自己的员工和场所的BVI公司,无论其注册住所位于何处,都属于此种意义上的住所公司。 最后,在日常用语中,“住所公司”仅指在某一地址存在、但并未在该处设立办公室的公司,即典型的“信箱公司”。 从20世纪90年代直至2010年代相当长的时间里,从瑞士经营的离岸公司一直是瑞士受托机构的标准产品。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在罗德城设有注册代理人和注册办事处。其董事往往由瑞士受托人以名义董事身份担任,银行账户开在瑞士,往来信函则寄往苏黎世、日内瓦或卢加诺的某个地址,并注明由该受托机构“转交”。BVI不对公司利润征税,公司无需提交账目,其所有人的姓名不出现在任何公开登记册中,而对于一家在纸面上属于外国的公司,瑞士税务机关也很少过问。 这一结构建立在一个简单的前提之上:公司受其注册地法律管辖,且注册地同时决定公司在何处纳税。瑞士国际私法确实接受这一前提的前半部分。公司受其据以组建的国家的法律管辖,前提是该公司满足该法律关于公示或登记的要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154条第1款)。因此,BVI公司在瑞士被承认为BVI公司。然而,这一前提的后半部分从来就不是瑞士法律,而恰恰是这后半部分让该结构陷入了困境。 凡在瑞士商业登记处登记的法律实体,均须在其注册住所地拥有一个可以联系到它的地址,注明街道、门牌号、邮政编码和地点(《商业登记条例》(CRO)第117条第2款)。如该实体在该地没有自己的办公室,登记内容还必须载明其法定住所由何人提供;这一信息在登记册和公司信笺上以由住所提供者“转交”(c/o)的形式出现(CRO第117条第3款)。住所提供者通常是受托机构、律师事务所或商务中心,须书面声明同意该公司以其地址作为法定住所。登记机关可要求就该住所提供进一步信息,特别是该地址的在场人员情况(CRO第117条第4款);与事实不再相符的登记内容可通过正式程序予以更正(《瑞士债务法》(CO)第938条)。向登记机关作出虚假声明,可能构成以欺骗手段骗取虚假证明的犯罪(《瑞士刑法典》第253条(SCC))。 因此,c/o地址是一种合法且透明的工具。它向公众、法院和各主管机关表明:可以通过受托机构的地址联系到该公司,但公司在该处并无自己的场所。对于BVI公司而言,c/o要素在两种情形下具有意义:一是公司在未租用自有办公室的情况下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瑞士分支机构;二是(远为常见的情形)公司在没有任何瑞士登记的情况下,直接在发票、合同和银行文件上使用瑞士c/o地址作为营业地址。第二种做法十分普遍,而正如下文所示,绝大部分风险正是由它造成的。 法人如其注册住所或实际管理地位于瑞士,即在瑞士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就联邦直接税而言,见《联邦直接税法》(DBG)第50条;就州税和市镇税而言,见StHA第20条第1款)。实际管理地是指日常经营决策实际作出的地点。如果BVI公司的董事居住在苏黎世、在苏黎世开会并从那里经营业务,或者实际上由瑞士受托人作出决策,那么该BVI公司就是瑞士纳税人,须就其全球利润纳税,与瑞士股份有限公司完全相同,并且必须提交瑞士纳税申报表,保存符合瑞士标准的账目。 同一原则也适用于35%的预扣税。依据外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如在瑞士实际管理并在瑞士从事经营活动,即在预扣税方面被视为瑞士居民(《联邦预扣税法》(WTA)第9条第1款)。其股息因此可能须缴纳瑞士预扣税,尽管从未有任何瑞士公司宣派过这些股息。在增值税方面,在瑞士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公司一旦营业额超过起征点即须办理登记,不论其注册地在何处(《增值税法》第10条)。 由此可见,从瑞士经营的BVI公司在税收方面并不能从其BVI注册中获得任何好处。它无论如何都会成为瑞士纳税人,而境外注册只会额外带来第二套申报义务、第二个注册代理人,以及一种会受到审计师、银行和投资者本国税务机关质疑的税务身份。如公司未申报其在瑞士的纳税义务,未结年度可能面临补缴税款、滞纳利息以及逃税罚款。 瑞士国际私法中有一条规则,恰恰是为这种结构而设。如依据外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的业务在瑞士或从瑞士开展,则代表该公司行事之人的责任受瑞士法律管辖(PILA第159条)。因此,担任名义董事的瑞士受托人、居住在瑞士的经理人,以及从苏黎世发出指令的所有人,都须就BVI公司的行为承担瑞士法律标准下的责任。BVI公司面纱本应提供的保护,远比许多所有人所设想的要弱。 如BVI公司通过常设机构在瑞士开展业务,则必须在瑞士商业登记处登记一家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受瑞士法律管辖,且至少须有一名有权代表其行事的人居住在瑞士(PILA第160条第1款和第2款;CRO第113条及以下各条)。对于一家真实的外国经营性公司而言,瑞士分支机构是完全正当的载体。而对于一个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实质的BVI空壳而言,它只不过是在公开登记册中记录下这家公司实际上属于瑞士。 《法人透明度联邦法》(TJPG)及其实施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它们设立了一个联邦中央受益所有人登记册,该登记册不对公众开放,但可供主管机关和金融中介机构查阅。登记范围涵盖瑞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作社,也涵盖在瑞士登记了分支机构、在瑞士实际管理或拥有瑞士不动产的外国法律实体。外国法律实体须在该法生效后六个月内进行首次申报,即最迟于2027年3月底。因此,从瑞士经营的BVI公司必须向瑞士联邦登记册披露其受益所有人,这使该结构曾经提供的最后一个支持匿名性的现实理由也不复存在。关于透明度登记册与修订后的《反洗钱法》的文章对新的义务作了详细说明。 根据《反洗钱法》(AMLA)和瑞士银行家协会《尽职调查行为准则》(CDB 20),瑞士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必须识别每一家住所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并对此类业务关系给予特别审慎的处理。实践中,银行会要求提供由董事签署、载明受益所有人的A表、经认证并加注海牙认证(apostille)的BVI公司文件、注册代理人出具的在任证明,以及关于资金来源和所从事业务的合理一致的说明。自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于2025年6月将英属维尔京群岛列入“加强监控司法管辖区”名单,以及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2月将该地区列入欧盟高风险第三国名单以来,许多银行对BVI实体实施强化尽职调查,或作为政策一律拒绝。此前,英属维尔京群岛已于2023年2月至10月被列入欧盟税务不合作司法管辖区名单。 在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框架下,瑞士银行将没有积极经营业务的BVI公司归类为消极非金融实体,并向其控制人的居民国报告这些控制人的信息。瑞士与中国内地、香港、新加坡、海湾国家以及其他一百多个司法管辖区交换信息。该结构过去在所有人本国税务机关面前所能提供的任何隐秘性,如今都已不复存在。关于瑞士如何对待私人客户持有的离岸信托、基金会和公司,请参阅关于离岸结构的文章。 我们关于可银行性以及为您的公司开立瑞士银行账户的文章,更详细地说明了瑞士银行审查的内容。 英属维尔京群岛本身也已从根本上改变了其规则。自2019年起,《经济实质(公司和有限合伙)法》要求每一家从事“相关活动”(例如控股、融资、分销和服务中心、总部或知识产权业务)的BVI公司,须证明其在BVI具有足够的实质,或证明其在其他地方为税务居民。主张在瑞士为税务居民的公司,必须以瑞士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据支持这一主张,例如税务核定书、已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或居民身份证明。由此,BVI规则恰恰要求公司证明其在瑞士的纳税义务,而这正是该结构往往旨在规避的。… 阅读全文 税务与透明度 · 实务自动信息交换的实践
自2018年起,瑞士每年向外国居民所在国的税务机关发送其在瑞士所持金融账户的信息。本文梳理自动信息交换的由来、在瑞士规范这一制度的法律文件,以及美国依据FATCA另行实施的制度如何运作。本文还探讨这一变化对银行及其客户意味着什么——其中许多客户不得不在首批数据离境之前对其资产进行合规化处理。 瑞士最初以预扣模式回应来自欧洲的压力。根据瑞士与欧洲共同体于2004年10月26日签订、2005年7月1日生效的储蓄税收协定,对支付给欧盟居民的利息预扣税款,并将其中大部分转交有关国家,而不进行任何自动交换,联邦外交部在其欧洲事务网页上对此有所介绍。这一制度在为客户母国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保留了客户的匿名性。 与此同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自1998年5月18日经OECD理事会批准的报告发布以来,一直致力于打击有害税收竞争。瑞士曾为保护银行保密而对《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的信息交换条款提出保留。根据Pascal Saint-Amans于2009年6月在《La Vie économique》上发表的文章,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这一保留已难以为继,联邦委员会因此于2009年3月13日采纳OECD标准,并于2009年3月20日撤回该保留。 FATCA成为一项多边标准的范本。在二十国集团(G20)的支持下,OECD制定了共同申报标准,规定参与国税务机关之间就金融账户信息进行自动交换。据《Le Petit Juriste》2014年2月5日报道,2013年10月15日,瑞士成为《OECD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第五十八个签署国,该公约允许在各方另行达成协议的前提下进行自动交换。据《Le Temps》2013年12月15日报道,同样保护银行保密的奥地利和卢森堡自2015年1月1日起接受自动交换。 国内法律框架以《联邦税务事项国际自动信息交换法》(AEOI法,SR 653.1)以及2014年10月29日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SR 0.653.1)为基础。根据联邦税务局有关自动交换的网页(2026年9月访问),两者均于2017年1月1日生效,自2017年起收集数据,并于2018年进行首次交换。与欧盟之间,2015年5月27日签订的协定取代了储蓄税收协定,同样于2017年1月1日生效,因此自2017年起收集的数据自2018年起进行交换。 与其他国家的协定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先优先考虑瑞士的主要经济伙伴,再逐步扩展至更多法域。瑞士还参与对上述标准执行情况的国际同行审议,因为审议结果关系到瑞士的声誉,并决定是否会对其采取防御性措施。 伙伴国的税务机关每年收到其居民在瑞士所持金融账户的信息。交换仅在与瑞士签订协定的国家之间进行,正因如此,welcome-suisse.ch于2014年援引的一份新闻稿称,联邦已准备好自2018年起与有关国家交换信息。在这一信息流之外,依请求提供的行政协助依然可用,使外国机关能够就具体个案获取更多信息。操作层面的负担由银行承担:银行必须确保交换所需的信息得到正确收集和传输。 美国于2010年通过《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据《Le Petit Juriste》2014年2月5日的概述,该法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机关报告美国纳税人所持账户的信息,否则对某些源自美国的收入适用30%的预扣税。瑞士于2013年2月签署了一项执行协定,并经议会批准。 根据国际金融事务国务秘书处网页(2026年9月访问),该协定采用模式二,自2014年6月2日起生效,自2014年6月30日起适用。在该模式下,银行在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向美国税务机关传输信息,而不配合客户的数据则可通过集体请求获取。2024年6月27日签署的一项基于模式一的新协定规定主管当局之间进行对等的自动交换。同一来源指出,该协定预计最早于2029年1月1日生效。 FATCA对日内瓦的银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许多银行缩减或终止了与美国客户的业务关系,认为其成本过高、风险过大,而居住在瑞士的美国公民则难以开立或保留银行账户。各机构必须识别美国身份标识,记录每位客户的情况,并建立报告系统。… 阅读全文 银行保密 · 历史瑞士银行保密:1934年确立,2017年终结——以及仍然留存的部分
瑞士银行保密制度从来不是绝对的秘密,也并未消失。1934年生效的是一项刑事条款;2017年终结的,是该条款对外国税务机关的效力。混淆两者,会导致两个方向上的错误建议:有些客户相信一项已不复存在的保护,另一些客户则放弃了一项仍然有效的保护。 银行家的保密义务比这部成文法更为古老。它源于委托法——该法要求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事务保守秘密——也源于《瑞士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违反保密义务会引发损害赔偿请求,并可成为终止合同的理由。 但它不会引发刑事责任。一名雇员若将信息出卖给外国当局或报社,所犯的只是民事过错,能否追诉则取决于是否能找到其他罪名。 《瑞士银行法》(BankA)第47条填补了这一空白。该条处罚任何以银行高管、雇员、代理人或清算人身份泄露受托秘密的人。它与民事义务有三点不同。 关于其立法缘由,历史学家至今仍有争议。1930年代初的银行危机、1932年巴塞尔商业银行(Basler Handelsbank)在巴黎的案件,以及外国当局在瑞士境内的间谍活动,都见于史料记载。战后流行的说法——即该法是为保护犹太人资产免遭纳粹没收而制定——经不起史料的检验。 这一秘密从来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情形下,它会让步,而且一向如此。 转折点在成为多边问题之前,首先是美国方面和双边层面的。 2009年2月18日,UBS 向美国支付7.8亿美元并移交客户数据;后来共有4,450个账户被移交给美国税务机关。2010年,美国颁布 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申报美国人的账户,否则将被征收预扣税。2013年8月29日推出了瑞士银行计划,各机构可通过披露其跨境业务并缴纳罚款来规范自身状况。日内瓦的银行也支付了款项:Lombard Odier 于2015年支付9,980万美元,Pictet 于2021年支付1.229亿美元。 多边层面随后跟进。瑞士与 EU 于2015年5月27日签订的协定于2017年1月1日生效,首次交换于2018年进行。根据2025年9月26日的联邦法律,信息交换扩展至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此类资产的服务提供商被纳入与银行相同的申报逻辑。 第47条继续适用。在实践中,它在与税务毫无关系的情形下依然重要: 已经消失的,是在自动信息交换框架内对伙伴国税务机关的效力,以及在瑞士账户中持有未申报资产而不为客户居住国当局所知的实际可能性。 在这一领域提供咨询时,最常见的失误并不是对第47条的错误表述,而是对与之并行运作的申报渠道保持沉默。如果告诉客户银行客户保密适用,却不告诉他账户余额和收益每年都会申报给其居住国当局,那么他得到的是一个真实的陈述和一个错误的印象。…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