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家族基金会:设立、创立人权利与税务
家族基金会是列支敦士登最负盛名的架构。它作为独立法律实体持有家族财富,遵循创立人在基金会文件中订明的指示,并在数代人中为家族成员提供支持。对于在瑞士开展银行业务的亚洲、中东、非洲和拉丁美洲家族而言,它提供了一种大陆法系架构,既靠近其往来银行,又处于一个同样使用瑞士法郎的稳定法律体系之下。
什么是家族基金会
列支敦士登基金会受《列支敦士登人与公司法》(PGR)第552条及以下各条规管,相关条文已于2009年4月1日起全面修订施行。基金会是没有成员或股东的法律实体:创立人一旦向其注入资产,这些资产即归基金会本身所有,并用于其文件所订明的宗旨。家族基金会是一种私益基金会,其宗旨是为一个或多个家族的成员提供支持,例如支付教育费用、维持其生活水平或为其提供养老保障。
相比之下,瑞士基金会不能以这种方式使用。瑞士法律只允许家族基金会用于教育和困难救助等严格限定的目的,这也是瑞士家族传统上借助列支敦士登实现此类目的的原因。
设立与文件
基金会通过基金会设立文书(Stiftungsurkunde)设立,其中载明基金会的名称、住所、宗旨、初始捐赠资产和组织架构。最低资本为30,000瑞士法郎或等值的欧元或美元。家族不希望披露的细节,尤其是受益人和分配规则,通常订明于附属章程(Stiftungszusatzurkunde)中,该附属章程无需向任何机关提交。
私益基金会不在商业登记簿中登记。其成立以向司法局(Amt für Justiz)存放设立通知为准,司法局会审查基金会是否依法设立。相比之下,慈善基金会须在商业登记簿中登记,并受基金会监管局监管。
创立人的权利
创立人可以保留撤销基金会或修改其文件的权利(PGR第552条第30节)。凭借这些权利,创立人在世期间可保持对该架构的控制,并在家族情况发生变化时作出调整。这些权利专属于创立人本人,因此基金会文件必须对创立人去世后该架构的安排作出规定。
保留权利的影响不限于列支敦士登。创立人居住国的税务机关和法院,以及对该架构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和继承人,都会追问这些资产是否真正脱离了创立人的控制。创立人保留的权利越多,基金会被视为其个人财产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每一项保留权利都应结合税务和继承状况审慎选择。
受益人与治理
受益人可以在基金会文件中直接指定,也可由基金会理事会、创立人或其他机构依据附属章程所订规则确定。受益人依法享有了解基金会情况的知情权;如果创立人保留了撤销权,或者基金会设有代表受益人行使监督的监察机构,该知情权可受到限制。许多家族会委任保护人或设立家族委员会,以监督基金会理事会,并让下一代参与其中。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管理资产并进行分配。理事会中至少须有一名成员持有《列支敦士登受托人法》规定的执照(PGR第180a条),因此每一家家族基金会都须与一家列支敦士登持牌信托公司合作。基金会还必须向司法局所设的受益所有人登记册申报其受益所有人,其往来银行也会要求提供相同信息。
列支敦士登的税务
仅持有和管理资产的家族基金会可以申请私人资产架构(Privatvermögensstruktur)地位。获得该地位后,基金会每年仅缴纳1,800瑞士法郎的最低税,其收入和收益在列支敦士登无需纳税。作为交换,基金会不得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其资产管理也相应受到限制。
列支敦士登参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因此,有关基金会账户、其创立人及受益人的信息会报送至这些人所在居住国的税务机关,家族基金会只能用于在本国已申报的财富。
为居住在瑞士的家族设立的家族基金会
如果创立人或受益人居住在瑞士,基金会的税务处理由瑞士税法决定。如果创立人可以撤销基金会或保留决定性影响力,瑞士税务机关会将基金会的资产和收入归属于创立人,相关资产和收入仍须缴纳其财富税和所得税。如果基金会不可撤销且具有独立性,资产的转移可能触发州赠与税,而对居住在瑞士的受益人的分配则作为其收入纳税。离岸信托与基金会一文对这些规则有更详细的说明。
因此,计划移居瑞士的家族应在移居之前对其基金会进行审查,因为一个为没有所得税或遗产税的国家而设立的架构,一旦创立人成为瑞士某州的居民,就可能导致沉重的税务负担。
Ressos Legal 能提供哪些帮助
我就列支敦士登家族基金会是否适合家族的具体情况提供咨询,与家族共同起草附属章程中的创立人指示,在移居瑞士之前审查现有基金会,并与列支敦士登的持牌信托公司合作办理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我是信托与遗产从业者(TEP)。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