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基金会的治理
列支敦士登基金会的存续取决于其治理是否有效运作。基金会设立文件确定了框架,但日常决策由基金会理事会作出,并在有规定时由保护人或监督机构进行监督。从一开始就了解这些角色的家族,可以避免日后的大部分纠纷。
基金会理事会
基金会理事会是执行机构。它管理资产,在基金会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分配事宜,并对外代表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对基金会负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并依据基金会宗旨行事。列支敦士登法律一般要求此类实体治理机构中至少有一名成员具备《列支敦士登受托人法》规定的资格,这在实务中意味着理事会中须有一名持牌专业人士。
家族成员也可以担任理事。他们的参与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家族的需求,但也增加了基金会被视为受创立人控制的风险。
保护人与监督机构
许多基金会会任命一名保护人或设立一个享有同意权的合议机构,例如在作出分配、修改附则或更换理事会成员之前须经其同意。私益基金会一般不受列支敦士登基金会监管局的监管,因此创立人可以规定设立监督机构或任命审计师,以核查资产是否按照宗旨使用。公益基金会受国家监管,并须遵守特定的审计要求。
附则与意愿书
基金会设立文件须备案或登记,而具体细节通常载于补充附则中,附则不予公开。附则列明受益人或受益人类别,并规定分配、理事会继任以及保护人权利等规则。意愿书则提供不具约束力的指引,例如关于教育资助或子女在何种年龄可获得较大金额的安排。它有助于理事会按照创立人的意愿行使酌处权,但理事会仍只受基金会文件和法律的约束。
避免虚假架构
如果创立人实际上将资产视为己有,对每笔交易下达具有约束力的指示,而理事会仅仅执行这些指示,则基金会可能不被认可。多个国家的法院和税务机关都曾穿透此类架构。妥善的会议记录、对决策的实质讨论,以及创立人私人财务与基金会账户之间的明确区分,是最好的保护。
实务中的有效做法
- 审慎选择理事会成员,确保他们真正行使判断。
- 更新附则和意愿书,在出生、结婚和居住地变更之后及时调整。
- 妥善记录决策,以便随时证明基金会的独立性。
Ressos Legal 如何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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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