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的税务违法行为与自愿披露
未申报资产是任何资产负债表上的一项负债,而自动信息交换迟早会使其暴露。瑞士法律提供了一条回头路:需要补缴税款和利息,但不处罚款。
逃税与税务欺诈
瑞士税法区分逃税与税务欺诈:逃税是指未申报所得或资产,通常处以与所逃税款相等的罚款(《联邦直接税法》第175条第2款(DBG));税务欺诈是指使用伪造或虚假的文件,例如账簿或工资证明,属于刑事犯罪,可处三年以下监禁或罚金(DBG第186条第1款)。
免于处罚的自愿披露
纳税人一生中有一次机会:主动申报未申报的所得或资产者,不予罚款(DBG第175条第3款;《联邦州和市镇直接税协调法》第56条第1bis款(StHG))。须满足三项条件:税务机关尚未知悉该逃税行为,纳税人在核定税款方面全面配合,并努力缴纳应缴税款。税款和滞纳利息最多追溯十年。法人同样可以进行免于处罚的自愿披露(DBG第181a条)。
继承人
继承人披露被继承人未申报资产的,仅需补缴死亡前最后三个纳税期间的税款及滞纳利息,且不处罚款(DBG第153a条;StHG第53a条)。
自动信息交换
瑞士与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其中包括中国内地和香港。只有在税务机关尚未知悉的情况下,披露才属于自愿;一旦数据已经到达,机会便不复存在。
实务中的有效做法
- 抢在税务机关之前采取行动,并在银行协助下重建整个期间的数据。
- 协调瑞士和境外的披露;在瑞士进行的披露并不能在您的本国为您提供保护。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