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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协定与派遣:跨境情形下的AH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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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工作的人是否受瑞士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AHV)覆盖,首先取决于瑞士国内法,而瑞士国内法将参保与住所和工作地点挂钩。瑞士已缔结国际协定的,由该协定决定适用哪国法律,并允许雇员在有限期间内被派遣、同时仍在本国参保。本文介绍适用于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地区的规则、双边协定、与中国、印度和韩国所签协定的特殊地位,以及不存在协定时的情形,最后为向瑞士派遣员工或从瑞士外派员工的企业集团提出实务步骤。

出发点:住所和工作地点

根据《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法》(AHVG),凡在瑞士有住所者以及凡在瑞士工作者,均须强制参保(AHVG第1a条第1款第a项和第b项)。因此,瑞士法律采用属地原则:触发参保义务的是通过居住或工作与瑞士形成的实际联系,而非当事人的国籍或雇主的所在地。外国高管在楚格或苏黎世定居,或在保留境外住所的同时在当地工作,原则上自第一天起即须缴纳瑞士缴费;缴费费率和雇主义务详见2026年工资的AHV缴费。

该法规定了少数豁免情形。享有外交豁免的人员不参保,参保会造成不合理双重负担的人员亦不参保(AHVG第1a条第2款第a项和第b项)。自雇人士以及在瑞士无营业场所之雇主的雇员,只要其在瑞士的工作每个日历年不超过连续三个月,亦可豁免(AHVG第1a条第2款第c项结合《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条例》(AHVV)第2条)。除上述情形外,仅适用国内法往往会导致双重参保,而国际协定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设。

欧盟和EFTA:依据《人员自由流动协定》进行协调

在与欧盟成员国的关系上,瑞士通过《人员自由流动协定》附件二适用欧盟社会保障协调规则;对于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则通过《EFTA公约》适用相应规则。这些文件为每个人确定单一的适用法律,并协调相关国家之间的给付。从一国临时派遣至另一国的雇员,可在派出国继续参保最长24个月,前提是派遣有A1证明作为凭证。没有该证明的,接收国有权将该雇员视为依其本国法律参保,因此应在派遣开始前取得A1证明。

双边社会保障协定

在欧盟/EFTA地区以外,瑞士已与下列国家缔结双边社会保障协定(AHV/IV第890.e号资料单,截至2026年1月1日):

  • 阿尔巴尼亚、澳大利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加拿大(另与魁北克签有单独协定)、智利
  • 中国、印度、以色列、日本、科索沃、黑山、北马其顿
  • 菲律宾、圣马力诺、塞尔维亚、韩国、突尼斯、土耳其
  • 英国、乌拉圭、美利坚合众国

这些协定大多既确定适用法律,又协调给付,并各自规定了雇员被派遣期间可继续在派出国参保的最长期限。

中国、印度和韩国:仅涉及适用法律

与中国、印度和韩国所签订的协定,对本网站读者具有特别重要的实际意义;这些协定的范围比大多数其他协定更窄,因为它们只规定适用哪国的缴费法律,而不包含关于保险期间累计或养老金给付协调的规则。其主要目的是避免派遣期间的双重缴费,为此规定了相对较长的派遣期限,最长可达72个月。

对于被派遣至瑞士子公司的中国、印度或韩国高管而言,这意味着只要派遣经过适当证明,他或她可在协定允许的期限内继续在本国参保,而瑞士实体在此期间无须就该工资缴纳AHV缴费。派遣一旦结束或转为本地雇佣,即全面适用瑞士保险。届时,任何瑞士缴费年度均仅依瑞士法律评估:领取养老金须至少有一个完整缴费年度(AHVG第29条第1款),在中国、印度或韩国完成的期间不予计入。由于这些协定不协调给付,来自这些国家的外国公民须适用国内法规则,即养老金仅在领取人于瑞士有住所并惯常居住期间发放(AHVG第18条第2款)。这些国家的公民在离开瑞士时,可能可以依据各该协定规定的条件申请退还缴费;详见离开瑞士:在国外领取AHV养老金、退还缴费与自愿保险。

反方向亦适用同样的逻辑。瑞士雇主向中国、印度或韩国派遣员工的,可在派遣期间使其继续在瑞士参保,否则将适用东道国的本国制度。

最长派遣期限

雇员被派遣期间可继续在派出国参保的最长期限如下:

最长期限国家
72个月中国、印度、韩国
60个月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魁北克、日本、科索沃、突尼斯(受雇人员)、美国
36个月智利
24个月欧盟/EFTA国家、英国及其他协定国
12个月圣马力诺

自雇人士

在多个国家从事自雇活动的企业家应注意,若干协定对其规定了专门规则。根据与印度、加拿大/魁北克、菲律宾、韩国和美国所签订的协定,在两国之一居住的自雇人士仅在该国缴费。因此,居住在瑞士、同时在韩国经营业务的韩国创业者,原则上仅就该活动在瑞士参保。对于来自其他国家的自雇人士,须分别审查国内法规则和相应协定;瑞士关于自雇人士的缴费规则,详见自雇人士及无业人士的AHV一文。

无协定:适用瑞士保险

瑞士与本国之间没有社会保障协定的,即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派遣。在瑞士工作的雇员自始即依据AHVG第1a条第1款参保,不论其是否仍在本国参保,在瑞士设有营业场所的雇主必须扣缴并汇缴缴费。这可能导致双重缴费,来自无协定国家的企业集团应将这一成本因素纳入规划。

就外派方向而言,瑞士法律提供了部分补救。为瑞士雇主在境外工作并由其支付薪酬的雇员,经雇主同意,可继续在瑞士参保(AHVG第1a条第3款第a项)。这种延续参保可避免瑞士缴费记录出现缺口,但并不免除雇员依东道国法律承担的任何义务。

企业集团实务清单

  • 在任何跨境派驻之前,确定本国和东道国是否受《人员自由流动协定》、《EFTA公约》或双边协定覆盖,以及适用的最长派遣期限。
  • 在派遣开始前申请参保证明(欧盟/EFTA派遣为A1证明),并备妥以供瑞士或外国主管机关查验。
  • 记录允许派遣期限的届满日期;自该日起通常适用东道国法律。
  • 对于来自中国、印度或韩国的雇员,应在开始时说明瑞士缴费年度单独计算,且养老金和退还缴费适用不同规则。
  • 不存在协定的,应自第一天起为瑞士缴费编列预算,并考虑依据AHVG第1a条第3款第a项为外派员工延续瑞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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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法》(SR 831.10)及其条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IV信息中心(ahv-iv.ch)资料单,截至2026年1月1日,尤其是关于社会保障协定的第890.e号资料单;瑞士与欧盟《人员自由流动协定》附件二;《EFTA公约》;瑞士补偿基金(ZAS/SAK)(zas.admin.ch)。数据截至2026年10月。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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