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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东、美国制裁与BIS关联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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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拥有中国股东并在非洲开展业务的瑞士公司,必须考虑三套规则:瑞士制裁(其中许多涉及非洲国家)、效力远远超出美国本土的美国制裁,以及瑞士和美国的出口管制法。较大的风险通常来自美国法,而这一风险将在2026年11月10日BIS关联方规则重新适用时进一步上升。

与非洲相关的瑞士制裁

根据《禁运法》,联邦委员会逐案决定是否采纳欧盟(EU)的制裁措施。目前共有二十八项制裁条例。其中与非洲相关的,涉及布隆迪、中非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几内亚、利比亚、苏丹和津巴布韦等国,每项条例均结合了武器禁运、资产冻结、禁止提供资金和报告义务。关于瑞士对俄罗斯的制裁的文章说明了这些措施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美国的50%规则

根据美国制裁法,一家公司只要由被列名人士持有50%或以上的股权,即被视为受封锁,且多名被列名人士的持股合并计算。因此,一家瑞士公司即使未被列入任何名单,如果其中国母公司本身部分由被列名人士持有,也可能受到影响。

BIS关联方规则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的关联方规则,将实体清单的限制扩展至由被列名实体持股50%或以上的所有子公司。该规则曾暂停一年,并将自2026年11月10日起无需任何进一步程序即重新适用。对于拥有中国股东、且其中许多实体已被列入实体清单的集团而言,这一点具有直接影响:届时,受美国出口管制法约束的货物、软件和技术,未经许可不得再向其子公司供应,无论这些子公司位于何处。

与中国合作伙伴的架构需要什么

  • 架构中每家公司的股权关系都必须追溯至受益所有人层面。
  • 在设立架构时以及此后持续地,必须将股权关系与实体清单和SDN清单进行比对筛查。
  • 合同需要规定在一方或其所有人被列名时的终止权。
  • 合同应包含相对方就其股权结构作出的陈述,以及报告变更的义务。

出口管制

在瑞士出口管制法方面,适用含有兜底条款的《货物管制法》以及《战争物资法》。对于含有美国成分的货物,还适用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的再出口规则(包括25%和10%的最低含量门槛)以及外国直接产品规则。这些义务附着于处分货物的公司所在地,也适用于货物从未经过瑞士的转口贸易。

将设备供应与建筑工程分开,放在一家独立的瑞士供应公司中,可以简化出口管制评估,详见关于非洲项目背后的瑞士载体的文章。国防和安全物资适用特别规则,相关内容见关于国防和安全物资的文章。

Ressos Legal 如何提供帮助

我审查股权结构和交易所涉及的瑞士、欧盟及美国制裁和出口管制风险,起草合同中的制裁条款,并在许可程序以及涉嫌违规的程序中代理企业。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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