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的尽职调查
对于买方、卖方或为购买提供融资的银行而言,艺术品市场中的尽职调查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涉及当事方。它要求识别买方和卖方、任何公司或信托背后的受益所有人,以及为未披露本人行事的任何代理人。审慎的参与者还会查明用于购买的资金来源。这种查明包括财富的经济来源(如同银行根据瑞士法律所作的审查),以及其与受制裁人员的关联程度。如果交易对手是政治公众人物或居住在高风险司法管辖区,则适用强化核查。1
第二个层面涉及物品本身。它包括审查作品的归属,通常参照catalogue raisonné(作品全集目录),即由公认的专家或委员会编制的艺术家全部作品的学术目录。它还要求重建作品来源,尤其关注1933年至1945年这段时期,以及1970年之前没有记录历史的古物。在被盗和被掠夺作品数据库中进行检索,例如 Art Loss Register、国际刑警组织被盗艺术品数据库和德国 Lost Art 数据库,可使审查更为完整。如果来源中仍存在空白,当事方必须决定这些空白是否可以接受,以及如何在价格和合同中加以体现。2
第三个层面涉及交易。高端市场的买卖合同通常包含所有权和真实性保证、在出现索赔时分配风险的条款,以及确定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条款。瑞士法律规定了法定瑕疵担保,当事方常常通过合同对其加以修改。所有权保险可防范第三方日后主张所有权的风险,例如以被剥夺财产的收藏家的继承人身份提出主张。根据瑞士法律,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以占有的转移为要件。因此,作品在出售时所处的位置,无论是在画廊、私人住宅还是自由港,都会产生当事方必须考虑的法律后果。3
注释
- 关于艺术品交易中的客户尽职调查和资金来源核实,参见前文所引的《巴塞尔艺术品交易指南》、RAM 指南以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报告(2023年)。有待核实。 ↩
- 关于在来源研究中使用作品全集目录以及 Art Loss Register、国际刑警组织和德国失落艺术基金会(lostart.de)的数据库,参见专业文献。有待核实。 ↩
- 关于依据《瑞士债务法》(CO)第197条及以下各条在艺术品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艺术品所有权保险,以及依据《瑞士民法典》(CC)第714条的动产所有权转移,参见瑞士艺术法文献。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