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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黎世比较:竞争中心的语言制度

日内瓦与法语

与日内瓦——即姊妹卷的主题——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同一国家内部两种不同的语言基础设施模式。日内瓦的官方语言是法语,法语将这座城市与法国、法语非洲、马格里布和黎凡特地区以及国际组织的外交世界联系在一起。日内瓦金融中心的身份认同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这一法语网络之上,其大宗商品贸易和私人银行业务所服务的客户,以法语作为商业和法律的自然语言。2012年10月14日州宪法第5条宣布法语为官方语言,并规定州有义务推广和捍卫法语。1英语在日内瓦的地位与在苏黎世同样突出,尤其是在大宗商品贸易和国际组织中。差异在于腹地。日内瓦的法语将其与一个规模庞大但经济状况参差不齐的法语世界相连,而苏黎世的德语则将其与欧洲最大的经济体,以及德国和奥地利稠密的家族企业、基金会和富裕家庭网络相连。

两个中心还共享同一部联邦法律,因此日内瓦律师和苏黎世律师以各自的官方语言阅读相同的法律,而每一语言版本具有同等约束力。2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以两种语言在两地之间流通。实践中,两个中心相互补充。需要法语咨询或需要与法语世界建立联系的客户前往日内瓦,需要德语咨询或需要与德语世界建立联系的客户前往苏黎世,而两地都向其他所有人提供英语服务。

新加坡与香港:英语和中文

新加坡和香港展示了另一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英语既是法律语言,也是国家语言。《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153A条承认四种官方语言,即马来语、英语、华语和泰米尔语,其中马来语为国语,而英语则是政府部门和法院等正式场合的主要语言。3由于新加坡法律源自英国普通法,其法律体系完全以英语运作。外国投资者阅读新加坡法律时,读到的就是作准文本。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于2015年作为高等法院普通庭的一个分庭设立,由本地和国际法官组成审判庭审理案件,并允许已注册的外国律师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当事人。4因此,新加坡为国际商业提供了一套没有语言障碍的法律基础设施。

香港《基本法》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5《法定语文条例》就立法和法院方面进一步落实了这一原则。6香港法例以两种语文制定,两种文本同等作准,这使香港拥有一套比其他任何亚洲中心都更接近瑞士模式的双语法律体系。香港法院可以任一语文进行诉讼,适用自殖民地时期继承而来、在“一国两制”原则下继续有效的普通法传统。这一比较表明,苏黎世的多语言立法并非独一无二。香港同样以两种作准语文版本运作,其中之一——英语——正是国际金融的语言。苏黎世缺乏这一优势,因为英语在瑞士联邦法律中没有官方地位。

迪拜:阿拉伯语和英语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提供了第三种模式,它将国家语言与一块“飞地”的语言分离开来。根据阿联酋宪法第7条,阿拉伯语是联邦的官方语言,因此联邦法院和各酋长国法院以阿拉伯语工作。相比之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和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ADGM)是金融自由区,拥有自己的民商事法律,这些法律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或者如ADGM那样直接适用英国普通法。两者各有自己的法院,以英语进行诉讼。7飞地模式使阿联酋能够在不改变国家语言的情况下,为国际商业提供一套英语法律体系。其缺点在于飞地与国家之间的边界:每当判决须在自由区以外执行,或纠纷涉及本土法律时,这一边界便会显现。

瑞士从未采用飞地模式。瑞士的做法是在现有法院和机关内部增加英语作为一种选项,《瑞士民事诉讼法》(CPC)第129条的修订即为例证。苏黎世国际商事法院如按计划设立,将是普通商事法院的一个审判庭,适用瑞士程序法,并以英语作为可选的诉讼语言。这一差异反映了两国的宪制文化。瑞士将新语言融入现有机构,而阿联酋则为一种新语言创设了新机构。

法兰克福:德语和英语

法兰克福是苏黎世在德语区内最接近的竞争对手,与苏黎世有着相同的基本处境:一个德语金融中心,英语已成为其国际业务的工作语言。德国联邦法律仅以德语制定,《法院组织法》(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GVG)第184条规定法院语言为德语。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在其许多工作领域接受英语,尤其是资本市场中的招股说明书。8德国在法庭使用英语方面也有所推进。自2025年4月1日起生效的《加强德国司法地位法》(Justizstandort-Stärkungsgesetz)允许各联邦州在州高等法院设立商事法院(Commercial Courts),并在州地方法院设立商事审判庭,在其中可以英语进行诉讼。新法院审理争议金额超过50万欧元的企业间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使用英语。9黑森州计划于2025年7月1日前在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州高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 Frankfurt am Main)设立商事法院(Commercial Court),并在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州地方法院(Landgericht Frankfurt am Main)设立商事审判庭(Commercial Chamber)。10

德国与瑞士改革之间的相似之处引人注目。两国都通过了允许商事纠纷以英语进行诉讼的立法,并均于2025年生效:瑞士于1月1日,德国于4月1日。两项改革都是对来自伦敦、新加坡、巴黎和阿姆斯特丹的同一竞争压力的回应,这些城市此前已设立了英语商事法院或审判庭。11差异在于起点。法兰克福作为欧元区的金融中心和欧洲中央银行所在地参与竞争,可直接进入欧洲单一市场。苏黎世则作为欧盟(EU)以外的中心参与竞争,拥有更深厚的私人银行传统、更灵活的法律体系以及三种作准语言版本的法律。对德国客户而言,在法兰克福和苏黎世之间的选择很少是语言上的选择,因为两地都讲德语和英语。语言基础设施是相似的。不同的是法律、财税和政治基础设施。

注释

  1. Constitution de la République et canton de Genève du 14 octobre 2012 (rs/GE A 2 00),第5条,https://silgeneve.ch/legis/data/rsg_a2_00.htm。 ↩
  2. Universität Zürich, Zentrum für Rechtsetzungslehre,幻灯片第5张,前引(《联邦官方出版物法》(PublG)第14条)。 ↩
  3. Wikipedia, “Languages of Singapore”, https://en.wikipedia.org/wiki/Languages_of_Singapore,该词条引用了《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153A条(“The national language shall be the Malay language …”)。 ↩
  4. Singapore Judiciary,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https://www.judiciary.gov.sg/singapore-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urt。 ↩
  5.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rticle 9, https://www.basiclaw.gov.hk/en/basiclaw/chapter1.html。 ↩
  6. “Official Languages Ordinance”,英文维基百科,https://en.wikipedia.org/wiki/Official_Languages_Ordinance:《法定语文条例》(第5章)宣布中文和英文为具有同等地位的法定语文,要求条例以两种语文制定和公布,并允许司法人员在法院诉讼中使用任一语文。 ↩
  7. DIFC Courts, “DIFC Courts”, https://www.difccourts.ae/about/difc-courts,该网页将依据经2011年第16号迪拜法律修订的2004年第12号迪拜法律设立的该法院描述为审理民商事纠纷的“a unique common law, English language jurisdiction”,与DIFC无关联但书面同意接受其管辖的当事人亦可诉诸该法院。 ↩
  8. 《证券招股说明书法》(Wertpapierprospektgesetz,WpPG)第21条,https://lxgesetze.de/wppg/21,承认德语和英语为欧盟第2017/1129号条例(Regulation (EU) 2017/1129)下招股说明书的语言,并在某些情况下允许仅使用英语。GVG第184条第1句:“Die Gerichtssprache ist deutsch”,https://lxgesetze.de/gvg/184。 ↩
  9. Gleiss Lutz, “Justizstandort-Stärkungsgesetz – Einführung von Commercial Courts und Englisch als Gerichtssprache”, https://www.gleisslutz.com/de/know-how/justizstandort-staerkungsgesetz-einfuehrung-von-commercial-courts-und-englisch-als-gerichtssprache,关于GVG第184a条及50万欧元的门槛。 ↩
  10. UEPO.de, “Gerichtssprache Englisch: OLG Frankfurt richtet Commercial Court und Commercial Chamber ein”,2025年2月12日,https://uepo.de/2025/02/12/gerichtssprache-englisch-olg-frankfurt-richtet-commercial-court-und-commercial-chamber-ein/,该文亦指出《加强德国司法地位法》(Justizstandort-Stärkungsgesetz)于2025年4月1日生效。 ↩
  11. Cour d’appel de Paris, “La chambre commerciale internationale de la cour d’appel de Paris”, https://www.cours-appel.justice.fr/paris/la-chambre-commerciale-internationale-de-la-cour-dappel-de-paris,其中提及“la création de la CCIP-CA en 2018”。De Rechtspraak, “Netherlands Commercial Court”, https://www.rechtspraak.nl/English/NCC/Pages/default.aspx:“The Netherlands Commercial Court was created on 1 January 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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