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通货膨胀与担保:1919年和1930年的立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及其后果暴露了1885年法律未曾解决的一个弱点。许可和年度报告制度能够告诉监管机构一家企业在账面上是否具有偿付能力,却无法确保当一家外国保险公司倒闭或其母国实施外汇管制时,与其对瑞士投保人所负义务相对应的资产确实存放在瑞士。1914年之前,德国人寿保险公司承保了瑞士人寿保险业务的相当一部分。它们的准备金主要投资于以德国马克计价的资产,而这些资产在20世纪20年代初的通货膨胀中几乎丧失了全部价值。
联邦分两步作出了反应。第一步是1919年2月4日关于私营保险企业缴存证券的联邦法,即《保证金法》(Kautionsgesetz)。该法要求保险公司在瑞士缴存证券,作为其瑞士义务的担保。对于德国人寿保险公司而言,这一要求来得正是最糟糕的时刻。随着马克崩溃,它们再也无法证明自己拥有《保证金法》所规定的资本,只得退出瑞士市场。约62000名瑞士投保人、总保险金额约4.2亿瑞士法郎,面临全部损失。1
随后发生的是由联邦国家组织的瑞士金融体系最早的救援行动之一。1924年,联邦议会两院批准了一项救济计划,根据该计划,德国人寿保险的保单组合被转让给瑞士保险公司。2这一事件预示了在2024年修订的《保险监管法》中再次出现的技术手段,在该法中,将保险组合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是核心的重组工具之一。它还壮大了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瑞士人寿保险公司,其中包括苏黎世的Rentenanstalt,这些公司接收了撤离的德国保险机构的业务和客户。对于苏黎世保险界而言,其教训在于:瑞士投保人的债权,其价值取决于在瑞士当局可及范围内为其提供担保的资产。
第二步是将这一教训适用于本国人寿保险公司。1930年6月25日关于保障本国人寿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单项下债权的联邦法,即《保障法》(Sicherstellungsgesetz),要求瑞士人寿保险公司持有一个专门用于投保人债权的独立资产池。3这一资产池后来称为保障基金,如今称为受约束资产(gebundenes Vermögen),使投保人在破产时对特定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它成为瑞士保险法最具特色的制度,并以现代化的形式沿用至今。现行的《保险监管法》(VAG)仍要求保险公司以受约束资产来保障其保险合同项下的义务,受约束资产的价值必须至少等于技术准备金加上适当的附加额。4
1919年和1930年的立法由此为监管架构增添了第二个层次。在对企业和产品的预防性控制之外,又有了一套资产隔离制度,其运作方式类似于为投保人利益而设立的法定信托。初次接触瑞士受约束资产的英美律师,常常将其比作浮动抵押,或比作美国某些州要求外国保险公司缴存的法定保证金。这种比较并不完全恰当,因为在破产之前,受约束资产仍属于保险公司的财产,并构成其一般财产的一部分。到破产时,这些资产才从破产财产中分离出来,并优先用于清偿保险债权。2024年修订的《保险监管法》在零售业务中保留了这一原则,同时允许仅服务于专业投保人的保险公司免于设立受约束资产,这一变化将在下文讨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再次考验了这一制度。拥有大量海外保单组合(尤其是在德国)的瑞士保险公司,面临着账户冻结、外汇管制以及如何处理与受迫害者签订的保单等问题。这些问题属于个别公司的历史以及“瑞士独立专家委员会——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研究范围,本文不予讨论。就监管制度而言,战争年代证实了国内资产覆盖的重要性,以及联邦保险局与主要公司之间密切联系的重要性,这些公司的海外业务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 联邦委员会, Botschaft zu einem Gesetz betreffend die Aufsicht über Versicherungsunternehmen (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 VAG) und zur Änderung des Bundesgesetzes über den Versicherungsvertrag, 2003年5月9日, 《联邦公报》(BBl)2003年第3789页, https://www.finma.ch/FinmaArchiv/bpv/download/e/Botschaft%20VAG%20d.pdf。该咨文将1919年2月4日的《保证金法》和1930年6月25日的《保障法》列为新《保险监管法》将要取代的五部法律之一。Swiss Re, Geschichte der Versicherung in der Schweiz(前引),第25–26页:“Als Folge erlitten etwa 62000 Schweizer Versicherte mit rund 420 Mio. Franken Versicherungssumme einen Totalverlust.” ↩
- Swiss Re, Geschichte der Versicherung in der Schweiz(前引),第25–26页,其中描述了联邦议会两院于1924年批准的救济行动以及德国保单组合向瑞士公司的转让。 ↩
- 联邦委员会2003年5月9日关于VAG的咨文,BBl 2003年第3789页(前引),https://www.finma.ch/FinmaArchiv/bpv/download/e/Botschaft%20VAG%20d.pdf。该咨文将“Bundesgesetz vom 25. Juni 1930 über die Sicherstellung von Ansprüchen aus Lebensversicherungen (Sicherstellungsgesetz, SR 961.03)”列为将被取代的法律之一,并解释说:“In der Lebensversicherung existiert der Sicherungsfonds, in der Nicht-Lebensversicherung das gebundene Vermögen. Es handelt sich um hinsichtlich Funktion und Betrieb sehr ähnliche Institutionen.”两者合并为现行VAG第17条及以下各条规定的受约束资产。 ↩
- Bundesgesetz betreffend die Aufsicht über Versicherungsunternehmen (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 VAG), SR 961.01,截至2024年9月1日的合并版本,第17–18条,载于https://www.koordination.ch/fileadmin/files/or-zgb-bv-svg-zpo/vag.pdf。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