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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钱战略”、自愿披露与国内保密

清白资金战略

随着银行保密的防线一道接一道地失守,联邦委员会试图为金融中心制定一项积极的纲领。2009年12月,它通过了瑞士金融市场政策的战略方向,将质量、稳定和诚信列为目标。在随后几年中,Weissgeldstrategie,即清白资金战略,这一术语开始用来描述瑞士银行只应管理已依法纳税资产的目标。联邦委员会2012年12月的金融市场政策报告指出,该战略建立在加强金融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义务的基础之上,旨在防止银行保密被滥用于隐匿未纳税资产或犯罪资产。1

该战略包含若干法律组成部分。为落实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12年修订的建议,2014年通过的反洗钱立法修订将严重税务犯罪列为洗钱的上游犯罪。银行如果接受或保留其明知或应推定来源于加重税务欺诈的资产,银行及其员工即面临依据《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条(SCC)受到追诉的风险。2原计划就新资产税务合规性设定的额外尽职调查义务,并未作为单独的法律颁布。银行通过自身政策实施税务合规审查,并辅之以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的监管期望以及自动信息交换带来的实际后果。

瑞士国内外的自愿披露

第二个组成部分是对过去的规范。对于瑞士纳税人,联邦推出了一项有限的税务赦免,即所谓的kleine Steueramnestie(小额税务赦免),于2010年1月1日生效。首次自行申报本人逃税的纳税人可免于处罚,只需补缴税款和滞纳利息,前提是税务机关尚未知悉该逃税行为,且纳税人予以充分配合。披露已故者逃税行为的继承人可享受三年的缩短追缴期。3联邦财政部强调,免于处罚的自愿披露一生只能使用一次。对于通过自动信息交换报告的境外账户,联邦税务局(FTA)推定自2018年9月30日起已知悉相关课税要素,因此在该日期之后对此类账户的披露不再被认定为自愿披露。4

对于外国客户,规范是依据其本国法律进行的。美国国税局(IRS)的自愿披露计划、德国的Selbstanzeige(自首申报)、英国的披露机制以及法国、意大利和其他国家的类似程序,消化了数以万计的案件。瑞士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约从2012年起,许多苏黎世银行要求外国客户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税务合规证明,否则即终止业务关系。5终止本身也受规则约束。银行必须避免为未申报资金转移至其他保密司法管辖区提供便利,因为此类转账会出现在离开者名单以及美国当局审查的记录中。以现金或贵金属形式进行的转移,在反洗钱规则下尤其令人担忧。

国内银行保密的存续

针对外国客户的银行保密的终结,并未延及瑞士居民。国内银行保密在这一时期基本完好无损地保留下来,因为在普通逃税案件中,瑞士税务机关在普通税款核定程序中仍无法从银行获取银行信息。联邦委员会曾准备一项税务刑法修订,使各州税务机关在涉嫌逃税的案件中能够更好地获取银行信息。作为回应,瑞士人民党于2013年5月17日发起了“对保护隐私说是”人民倡议,旨在将金融隐私保护写入宪法。该倡议于2014年10月23日提交,获得117596个有效签名。6

联邦委员会建议否决该倡议,认为它将危及税款的正常征收。国民院同时支持该倡议和一项直接反提案,而联邦院则对两者均予否决。在议会最终放弃引发该倡议的税务刑法修订之后,发起人于2018年1月9日撤回了倡议,并表示该倡议作为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已经达到了目的。7这一结果是瑞士在这一领域政治的典型特征。瑞士接受了对外国的深远透明度,因为它别无现实选择,同时却维持了本国公民与本国税务机关之间的传统关系。因此,在瑞士拥有账户的瑞士居民,与拥有相同账户的外国居民仍处于不同地位。迄今为止,这种差异在政治上被证明是稳定的。

注释

  1. 联邦委员会,Bericht zur Finanzmarktpolitik des Bundes(见上注)。该报告还提及与英国商定的列支敦士登披露机制(Liechtenstein Disclosure Facility),将其作为规范过去的范例。 ↩
  2. 《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条第1bis项,由2014年12月12日实施2012年修订的FATF建议的联邦法律增设,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1.0-305bis-372.html。就直接税而言,加重税务犯罪是以每个纳税期逃税额超过30万瑞士法郎为标准界定的。 ↩
  3. Kantonales Steueramt Zürich,“Merkblatt des kantonalen Steueramtes zur straflosen Selbstanzeige und zur vereinfachten Nachbesteuerung von Erben”,Zürcher Steuerbuch No. 241a.1,https://www.zh.ch/de/steuern-finanzen/steuern/treuhaender/steuerbuch/steuerbuch-definition/zstb-241a-1.html。 ↩
  4. 联邦财政部,“Straflose Selbstanzeige und vereinfachte Erben-Nachbesteuerung”,https://www.efd.admin.ch/de/straflose-selbstanzeige-vereinfachte-erben-nachbesteuerung。 ↩
  5. 各银行的做法不尽相同。2013年11月,Credit Suisse为其德国和法国客户设定了2013年底的期限,要求其规范税务状况,否则将终止业务关系;UBS则给予至2014年底的期限,Julius Bär也奉行类似政策:swissinfo.ch,“Nur weisses Geld aus Deutschland und Frankreich”,2013年11月29日,https://www.swissinfo.ch/ger/wirtschaft/nur-weisses-geld-aus-deutschland-und-frankreich/37436280;另见moneycab,“Schweizer Banken drängen deutsche Kunden zu Steuerehrlichkeit”,2013年4月27日,https://www.moneycab.com/?p=1095499。 ↩
  6. Année politique suisse / Politchronik,“Volksinitiative ‘Ja zum Schutz der Privatsphäre’”,https://politchronik.swiss/de/prozesse/15258-ja-zum-schutz-der-privatsphare。 ↩
  7. 同上。该倡议在议会中作为第15.057号议案处理。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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