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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税务处理

瑞士税务会议的通函

由于瑞士私法不承认信托,瑞士税法同样不承认信托。《联邦直接税法》和《税收协调法》均未提及信托。信托的税务处理完全依据行政实践,即各州税务管理机关的联合组织瑞士税务会议(SSK)在其2007年8月22日关于信托征税的第30号通函中所确立的规则。联邦税务局(ESTV)在其2008年3月27日的第20号通函中,就联邦直接税采纳了相同原则,该通函复述了税务会议通函的文本。1该通函是对瑞士批准《海牙公约》的回应。自2007年起,它规范着包括苏黎世在内所有州的信托征税,并且在2026年9月仍然有效。

通函的出发点是:信托本身不是纳税主体。根据信托的类型,其资产和收入或归属于委托人,或归属于受益人。通函区分了三种类型。在可撤销信托中,委托人保留撤销信托并取回资产的权利,因此不发生最终的财产让渡。在不可撤销的固定权益信托中,信托契据确定受益人及其应得份额,受托人对收入或本金的分配没有裁量权。在不可撤销的全权信托中,契据仅指定受益人类别,由受托人决定谁获得什么,因此受益人仅享有期待。2这种三分法是一种行政上的构建。英国信托法有多得多的变体,瑞士顾问需要花费大量精力来判断某一具体契据属于哪一类别。

可撤销信托与不可撤销信托

对于可撤销信托,其后果很简单。资产和收入继续归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就此纳税,如同信托不存在一样。向受益人的分配被视为委托人的赠与,在适用的情况下须缴纳州赠与税。对于不可撤销的固定权益信托,资产和收入按受益人的应得份额归属于受益人。当期分配构成受益人的应税收入。设立信托本身则是委托人对受益人的赠与。3

不可撤销的全权信托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形式,在税务上也最为微妙。其处理取决于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的居住地。如果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居住在瑞士,通函不承认他已最终让渡了资产。资产和收入继续归属于他,后果与可撤销信托相同。通函以《瑞士民法典》第335条以及反避税原则为这一规则提供依据。瑞士居民不能通过外国信托实现瑞士法律禁止他通过瑞士家族基金会实现的目的。如果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居住在国外,则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资产既不归属于委托人,也不归属于受益人。向瑞士居民受益人的分配在收到时作为收入征税。不过,受益人可以证明某项分配属于委托人最初投入的本金,该本金在设立信托时已被视为赠与,因此免税。举证责任由纳税人承担。信托实现的资本利得在分配时不保留其免税性质。4

对苏黎世实践的影响

这些规则影响着每一个携既有信托移居苏黎世的外国家庭的规划。如果信托是在委托人居住国外期间设立的,并且确属全权信托,那么原则上在移居之后可以继续保留。委托人无须就信托资产纳税,瑞士居民受益人仅就收入和收益的分配纳税。此时,在信托账目中将本金与收入仔细区分就具有了实际的财务意义,因为只有对原始本金的分配才能免缴所得税。因此,管理有瑞士居民受益人的信托的受托人会保存能够在多年间追溯本金的记录。如果委托人保留了使信托接近可撤销信托的权力,分析就会改变。税务机关会审视委托人控制的实际情况,包括意愿书、保护人的身份和独立性以及分配的历史。

对于已经居住在苏黎世的委托人而言,新设全权信托并不带来税务优势。资产仍归属于委托人,而最终的分配视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可能引发赠与税或遗产税。苏黎世对配偶和直系卑亲属免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因此对于核心家庭而言,信托在税务上是中性的,尽管它仍可服务于资产保护、治理或传承的目的。5在这一领域,预先税务裁定很常见,在设立或变更具有瑞士关联的信托关系之前,通常会向苏黎世州税务局申请。

另一个问题涉及预扣税。瑞士公司对股息和利息扣缴35%的预扣税。信托无法申请退还该税款,因为它不是纳税主体。通函规定,在实际分配之前,全权信托不能获得预扣税退税。6对于持有大量瑞士股票的信托而言,这会产生实际成本,顾问在决定瑞士股票应由信托直接持有还是通过底层公司持有时,会将此考虑在内。

注释

  1. 联邦税务局(ESTV),第20号通函,“Besteuerung von Trusts”,2008年3月27日,https://www.estv.admin.ch/dam/de/sd-web/oFjV8C0p36UV/dbst-ks-2008-1-020-dv-de.pdf。 ↩
  2. 瑞士税务会议(SSK),第30号通函,“Besteuerung von Trusts”,2007年8月22日,第3.7.1–3.7.3节,https://www.ssk-csi.ch/fileadmin/dokumente/kreisschreiben/KS_30_d.pdf。 ↩
  3. SSK,第30号通函(2007年),第5.1.2节和第5.2.2节,网址同上。 ↩
  4. ESTV,第20号通函(2008年),第5.2.3节,网址同上。对于设立信托时居住在瑞士的委托人,资产和收入“werden … weiterhin dem Settlor zugerechnet”,并产生“die gleichen Steuerfolgen wie bei einem Revocable Trust”。 ↩
  5. ESTV,“Erbschafts- und Schenkungssteuern (Stand der Gesetzgebung: 1. Januar 2025)”,其中苏黎世州的表格显示生存配偶以及子女、孙子女和曾孙子女免缴遗产税和赠与税,https://www.estv2.admin.ch/stp/ds/d-erbschaft-schenkung-de.pdf。详情见第H.V章。 ↩
  6. ESTV,第20号通函(2008年),第7.2.3节,网址同上。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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