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资产与数字资产的税务处理
联邦税务局的工作文件
税法是瑞士当局在没有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必须为加密资产寻找答案的第二个领域。联邦税务局(ESTV)于2019年8月27日发布了一份关于加密货币以及首次代币发行的工作文件,并于2021年12月14日以修订版取而代之。该文件涉及财富税、所得税、预扣税和印花税。它采用了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首次代币发行(ICO)指引中的分类,区分支付型代币、资产型代币和功能型代币。1 在税法中使用监管分类法,为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了共同的术语体系,尽管税务分析并非在每一个细节上都遵循监管分类。
私人投资者:财富税与免税资本利得
对于将加密资产作为私人资产持有的个人而言,瑞士的规则简单明了,且从国际比较来看较为有利。比特币等支付型代币被视为动产,按其在纳税年度末的市场价值缴纳州财富税。联邦税务局在其价格表中公布主要加密货币的年末价值,没有当前市场价格的代币则按其折算为瑞士法郎的原始购买价格估值。买卖作为私人资产持有的支付型代币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原则上属于免税的资本利得或不可扣除的资本损失。挖矿收入应予征税,在满足相关活动标准的情况下,属于自雇收入。通过质押池获得的质押奖励被视为动产资本收入,按收取时的价值估值;而运营自己的验证节点则可能构成自雇活动。2
私人资本利得的免税地位,是使瑞士对富裕的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持有人具有吸引力的特点之一。但必须将其与财富税结合起来看:财富税每年按持有资产的全部价值征收,在市场上涨时,对大额持仓而言可能相当可观。对于代币大幅增值的创始人而言,即使没有任何出售,财富税也可能成为最重要的税负。因此,各州关于非流动性代币以及受锁定安排约束的代币的估值实践,在个案中至关重要。
职业交易
如果纳税人被视为职业证券交易者,则私人资本利得的免税待遇不予适用。联邦税务局将其关于职业证券交易的第36号通函中的标准适用于加密资产。符合这些标准的,收益作为自雇收入征税,并须缴纳社会保险费。3 该通函规定了安全港标准,涉及持有期、交易量与年初所持财富的比例、资本利得在纳税人收入中所占比例、借入资金的使用以及衍生品的使用。4 各州税务机关适用类似的标准。例如,图尔高州发布了关于证券、黄金、外汇和加密货币商业交易的实务说明。5
对于活跃交易者而言,这一定性具有决定性意义。交易频繁、使用杠杆或主要收入来自加密收益的投资者,面临多年收益被重新核定为应税收入的风险,并须补缴利息和社会保险费。因此,苏黎世的顾问建议有大量加密活动的客户记录其投资策略,尽可能将交易保持在安全港标准之内,或考虑通过公司开展相关活动。在边界情形下,州税务管理部门的税务裁定可提供法律确定性。
代币发行人
对于发行人,工作文件按代币类型加以区分。通过发行功能型代币和具有合同性质的资产型代币所募集的资金,原则上属于发行人的应税收入,但发行人可就其开发项目的义务计提准备金。通过具有参与权性质的资产型代币所募集的资金属于出资,无须缴纳利润税,但会触发发行印花税,且就其支付的股息须缴纳预扣税。债务型代币按债券处理:利息对发行人可予扣除,并须缴纳预扣税。支付型代币和功能型代币既不触发预扣税,也不触发印花税。6
这些规则影响了繁荣时期代币销售的结构设计。许多项目倾向于通过低税州的基金会或公司发行功能型代币,并事先与税务机关确认开发义务准备金。工作文件同样涉及的空投以及硬分叉的税务处理,则形成了较为多样的州级实践。联邦税务局已在其税务信息专题资料中发布了关于加密货币当前税务问题的进一步信息。7
注释
- 瑞士联邦税务局(ESTV),“Arbeitspapier Kryptowährungen und Initial Coin/Token Offerings (ICOs/ITOs) als Gegenstand der Vermögens-, Einkommens- und Gewinnsteuer, der Verrechnungssteuer und der Stempelabgaben”,2021年12月14日,https://www.estv.admin.ch/dam/estv/de/dokumente/dbst/kryptowaehrungen/dbst-arbeitspapier-kryptowaehrungen-de.pdf.download.pdf/dbst-arbeitspapier-kryptowaehrungen-de.pdf。 ↩
- ESTV,2021年12月14日工作文件(见前注),关于财富税、所得税、挖矿和质押的章节。该文件援引了《联邦直接税法》(DBG)第16条第3款、第18条第1款和第20条第1款。 ↩
- ESTV,2021年12月14日工作文件,关于职业交易的章节,https://www.estv.admin.ch/dam/estv/de/dokumente/dbst/kryptowaehrungen/dbst-arbeitspapier-kryptowaehrungen-de.pdf.download.pdf/dbst-arbeitspapier-kryptowaehrungen-de.pdf。 ↩
- 联邦税务局,第36号通函“Gewerbsmässiger Wertschriftenhandel”,2012年7月27日,第3节,由巴塞尔乡村州税务管理部门转载于https://kanton.baselland.ch/finanz-und-kirchendirektion/steuerverwaltung-kurzmitteilungen/2012/476/downloads-1/476_beilage.pdf。满足以下全部标准的纳税人被视为私人投资者:持有期至少六个月;年交易量不超过纳税期初证券和现金持有量的五倍;已实现资本利得低于净收入的50%;无债务融资(或应税投资收益超过可归属的债务利息);以及仅为对冲自身头寸而使用衍生品。 ↩
- 图尔高州,Steuerpraxis,“StP 20 Nr. 2 Gewerbsmässiger Handel mit Wertschriften, Gold, Devisen oder Kryptowährungen”,https://steuerpraxis.tg.ch/steuerpraxis/2023-10/stp-20-nr-2-gewerbsmassiger-handel-mit-wertschrift。 ↩
- ESTV,2021年12月14日工作文件,关于发行人层面ICO和ITO税务处理的章节,https://www.estv.admin.ch/dam/estv/de/dokumente/dbst/kryptowaehrungen/dbst-arbeitspapier-kryptowaehrungen-de.pdf.download.pdf/dbst-arbeitspapier-kryptowaehrungen-de.pdf。 ↩
- ESTV,“Kryptowährungen – Besteuerung”,https://www.estv.admin.ch/de/kryptowaehrungen-besteuerung。该页面概述了支付型、资产型和功能型代币的处理方式,并提供了加密税务问题的联系地址。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