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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方面:税收、居留与社会保障

苏黎世的普通征税

在苏黎世州定居的德国人自抵达之日起,即须就联邦直接税以及州税和市镇税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由于该州自2010年1月1日起废除了按支出征税,他须就其实际全球所得和全球净财富纳税。外国不动产和外国常设机构免税,但在确定税率时予以考虑。苏黎世的废除仅涉及州税和市镇税。联邦层面的定额税(按支出征税)原则上仍然可用。但对于州税按普通方式核定的人士而言,它没有任何用处,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在瑞士从事有收益活动的人士均不得适用。1因此,希望按支出纳税的德国企业家必须选择另一个州,例如施维茨、楚格或格劳宾登,这些州在联邦最低条件范围内保留了这一工具。

对于曾在德国担任雇员或总经理的德国人而言,最重大的变化在于税收结构。在苏黎世,与瑞士所有州一样,财富税每年按纳税人的净资产征收,其中包括其德国公司的股份,按瑞士关于非上市证券的规则估值。对于公司价值数亿瑞士法郎的企业家而言,在分配较少的年份,财富税可能超过所得税。因此,外国非上市公司在瑞士财富税中的估值几乎是每一位德国企业主迁居时都会遇到的实际问题,并且经常成为预先裁定的对象。未持有定居许可的瑞士雇主的雇员,其工资须源泉扣税;当其所得超过某一门槛时,随后进行普通核定。这一程序涉及许多在苏黎世头几年的德国专业人士。

依人员自由流动协定取得居留

德国公民享有1999年6月21日《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与瑞士联邦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的协定》赋予的自由流动权利,该协定于2002年6月1日生效。在苏黎世从事至少一年雇佣工作的德国人可获得为期五年的B类居留许可。不从事有收益活动的人士,例如退休企业家,如拥有充足的财务资源和全面的医疗保险,亦有权获得居留许可。2在正常居留五年后,德国公民依据瑞士与德国之间的双边定居协定获得C类定居许可。在苏黎世州,这些许可由该州移民局办理。3

人员自由流动协定一直是瑞士激烈政治辩论的主题。旨在终止该协定的“适度移民”人民倡议于2020年9月27日被选民否决。自2024年起与欧盟谈判达成的一揽子协定将进一步更新该协定。对德国居民而言,这些辩论迄今没有产生任何实际影响。只要该协定继续有效,德国公民在苏黎世的居留权便是有保障的。实际手续仅限于在市镇登记和申请许可。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遵循欧盟的规则,人员自由流动协定将这些规则延伸适用于瑞士。自2012年4月1日起,关于协调社会保障制度的第883/2004号条例(EC)适用于瑞士与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系。根据该条例,在一国受雇的人士仅受该国立法管辖。在多国工作的人士,如果其活动的相当一部分在居住国进行(定义为至少25%的工作时间或报酬),则受其居住国立法管辖。4对于居住在苏黎世但仍担任其德国公司总经理的德国企业家而言,该条例可能产生令人意外的结果。如果他在两国工作,且其工作的相当一部分在瑞士完成,他须就其全部报酬(包括德国工资)参加瑞士社会保障。德国公司随后必须缴纳瑞士社会保险费。这同样适用于在瑞士居家为德国雇主工作的雇员。瑞士和德国已签署一项依该条例第16条订立的框架协议。该协议允许跨境远程工作者在其于居住国的远程工作少于其工作时间一半的情况下,继续在雇主所在国参保。5

瑞士老年和遗属保险(AHV)的资金来源于对全部劳动所得征收的缴费,且没有上限,而给付则设有上限。因此,对于高收入者而言,缴费具有税收的性质。不从事有收益活动的人士按其财富和养老金所得缴费,对于富裕的退休人士而言,缴费可能达到法定最高额。退休后迁居苏黎世的德国企业家常常对这一义务感到意外,因为德国并无此项义务。

注释

  1. 《联邦直接税法》(DBG)第14条第1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11-14-17.html:按支出征税仅适用于不具有瑞士国籍、首次或在离开至少十年后承担无限纳税义务、且不在瑞士从事有收益活动的人士。苏黎世的废除及其对定额纳税人数量的影响在本书H部分中有所介绍。 ↩
  2. Agreement between the Swiss Confederation, of the one part, and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ts Member States, of the other,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persons of 21 June 1999(SR 0.142.112.681),附件一,第6条和第24条。国家移民秘书处(SEM),“Ausweis B EU/EFTA (Aufenthaltsbewilligung)”,https://www.sem.admin.ch/sem/de/home/themen/aufenthalt/eu_efta/ausweis_b_eu_efta.html:该许可有效期为五年,要求从事至少365天或无固定期限的雇佣工作。不从事有收益活动的人士必须证明拥有充足的财务资源,并投保医疗和意外保险。 ↩
  3. 苏黎世州移民局,Migration im Kanton Zürich: Zahlen und Fakten 2025,前引,该文献报告了该州持有居留许可和定居许可的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公民人数。 ↩
  4. Regulation (EC) No 883/200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9 April 2004 on the coordination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s,第11条至第13条,以及Regulation (EC) No 987/2009第14条第8款,EUR-Lex,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09R0987:“a share of less than 25 % in respect of the criteria mentioned above shall be an indicator that a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activities is not being pursued in the relevant Member State”。根据经联合委员会第1/2012号决定修订的人员自由流动协定附件二,这两项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适用于瑞士。 ↩
  5. Framework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16(1) of Regulation (EC) No 883/2004 in cases of habitual cross-border telework,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瑞士和德国均为签署国。联邦社会保险局,“Telearbeit”,https://www.bsv.admin.ch/de/telearbeit(“Bei Telearbeit unter 50 % bleibt die Zuständigkeit ab dem 1. Juli 2023 im Verhältnis zu Staaten, welche die multilaterale Vereinbarung unterzeichnet haben, unverändert”,德国列于这些国家之中)。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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