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1年《瑞士债务法》与公司法
从州公司法到联邦统一
交易所只能交易法律允许创设的证券。1883年以前,公司法属于州法。《瑞士历史辞典》(Historisches Lexikon der Schweiz,HLS)中由Roland Ruedin撰写的公司法条目解释道,海尔维第共和国本有统一公司法的权限,却未加行使;1803年后,各州发展出各自的立法。瑞士西部各州采用或改编了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Code de commerce)。东部各州则走了不同的道路:伯尔尼在其1824年至1830年的民法典中纳入了关于合伙的规则;苏黎世1853年至1855年的私法典载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卢塞恩于1857年、格劳宾登于1862年、沙夫豪森于1864年先后予以采纳。一些州规定公司设立须经国家批准。1由约翰·卡斯帕·布伦奇利(Johann Caspar Bluntschli)起草的苏黎世法典,即《私法典》(Privatrechtliches Gesetzbuch),是瑞士德语区最具影响力的私法法典之一。2
各州公司法的拼凑局面,是全国性证券市场的一大障碍。在某一州设立的铁路公司或银行所发行股票的法律性质取决于该州法律,而其他州的投资者则面对着在责任、表决和转让方面陌生的规则。正如《瑞士历史辞典》中Lukas Gschwend撰写的债务法条目所指出的,1848年后,制定统一的联邦商法和票据法的需求日益迫切。31848年《联邦宪法》并未赋予联邦必要的权限。直到1874年修订的《联邦宪法》,才赋予联邦立法者对债务法(包括商法和票据法)的立法权。
1881年《债务法》
法典编纂工作早在1874年之前便已开始。伯尔尼大学教授瓦尔特·蒙青格(Walther Munzinger)以法国和德国的范本为基础起草了一部商法典,并于1864年提出首份草案。到1871年,该草案已扩展为一部一般债务法。1873年蒙青格去世后,苏黎世教授海因里希·菲克(Heinrich Fick)对草案进行了修订。《瑞士债务法》(Obligationenrecht,OR)于1881年6月14日由联邦议会通过,并于1883年1月1日生效。4该法典涵盖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各类有名合同、商事公司、商业登记、商号以及有价证券(Wertpapiere)。由此,瑞士获得了一部不区分民法与商法的统一商事法,《瑞士历史辞典》将这一进路列为瑞士法典编纂的特色之一。
对交易所而言,该法典最重要的部分是其公司法。《瑞士历史辞典》将1881年的公司法描述为自由主义的:它不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家批准,并给予广泛的合同自由。5任何符合法定要求的发起人团体,均可通过在商业登记处登记而设立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联邦商业登记及其官方公报《瑞士商业公报》(Schweizerisches Handelsamtsblatt,自1883年开始出版),使公众能够获知每家公司的基本情况。6股东、债权人和交易所此时可以依赖一套统一的联邦规则,涵盖公司组织、股东权利及其账目的公布。
《债务法》与上市证券的供给
1881年自由主义的公司法,恰与1884年苏黎世开始国家授权交易同时发生。这两项发展共同创造了此后数十年市场得以成长的法律框架。银行、保险公司、电力企业、机械制造商和纺织企业此时均可依据一部统一的联邦法律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而上市则使它们得以扩大投资者范围。该法典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商法、票据法和有价证券法,使得在交易所交易的工具无论发行人住所在何处,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7
自由主义的进路也有其代价。1881年的公司法几乎没有关于发行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规则,对招股说明书也未作后来证券法所要求的详细规范。防范误导性发行的保护,主要依赖于一般合同法和侵权法、承销银行的声誉以及州对中介的监管。自由主义的联邦公司法与州对交易所的监管相结合,形成了一种延续至二十世纪末的分工:联邦规范发行人,各州规范市场。直到1995年的联邦《证券交易所法》,才在联邦层面将这两条脉络合而为一。关于现行法的学术评注至今仍指出,《证券交易所法》为上市公司创设了一套特别制度,使瑞士法更接近美国公司法与证券法相区分的模式。8
1911年的修订
1881年的法典施行了近三十年。在准备1907年《瑞士民法典》时,债务法经修订后被纳入其中,作为其第五编。修订法为1911年3月30日的联邦法律,与《民法典》一同于1912年1月1日生效。9此次修订集中于总则和各类有名合同。据《瑞士历史辞典》记载,1881年的大多数公司法规则原封不动地进入了1911年的版本。公司法的根本改革则要等到1936年的修订。10因此,对于1914年以前的苏黎世交易所而言,在本章所涵盖的整个时期内,上市公司的法律框架始终是1881年的框架。
注释
- HLS,Roland Ruedin,“Gesellschaftsrecht”,2006年1月30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articles/027305/2006-01-30/。 ↩
- Heinrich Mitteis,“Bluntschli, Johann Caspar”,Neue Deutsche Biographie 2(1955),第337–338页,https://www.deutsche-biographie.de/sfz4832.html,该文称布伦奇利自1853年起施行的法典为一部杰作,是《瑞士民法典》的先驱。Kurt Siehr,“Swiss Code of Obligations (OR)”,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European Private Law,https://max-eup2012.mpipriv.de/index.php/Swiss_Code_of_Obligations_(OR),将1853/55年的法典描述为其他各州的范本。 ↩
- HLS,Lukas Gschwend,“Obligationenrecht (OR)”,2009年8月14日版本,http://www.hls-dhs-dss.ch/textes/d/D9611.php。 ↩
- Kurt Siehr,“Schweizerisches Obligationenrecht”,载于Handwörterbuch des Europäischen Privatrechts(2009),网络版,https://hwb-eup2009.mpipriv.de/index.php/Schweizerisches_Obligationenrecht。 ↩
- HLS,Ruedin,“Gesellschaftsrecht”,https://hls-dhs-dss.ch/articles/027305/2006-01-30/。 ↩
- E-Periodica,“Schweizerisches Handelsamtsblatt = Feuille officielle suisse du commerce = Foglio ufficiale svizzero di commercio (1883–2001)”,https://www.e-periodica.ch/digbib/volumes?UID=sha-001。 ↩
- HLS,Lukas Gschwend,“Obligationenrecht (OR)”,2009年8月14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09611/2009-08-14/,关于将商法、票据法、有价证券法及商业登记法纳入于1883年生效的该法典。 ↩
- Manuel Ulrich和Rolf Röllin,“Die Schweizerische Aktiengesellschaft”,载于Lukas Gschwend和Martin Löhnig(主编),Wirtschaft und Recht im Spannungsfeld(圣加仑大学),第28页,https://www.alexandria.unisg.ch/server/api/core/bitstreams/8e35e410-1e0c-4c96-8657-5a1aef08c35b/content。 ↩
- Sebastian Weber,Die Revision des schweizerischen Obligationenrechts von 1911/1912(Berlin: Duncker & Humblot, 2023),试读样章,https://www.duncker-humblot.de/_files_media/leseproben/9783428587841.pdf。Weber指出(第15页),旧《债务法》(OR)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已亟需改革。 ↩
- HLS,Ruedin,“Gesellschaftsrecht”,https://hls-dhs-dss.ch/articles/027305/2006-01-30/。1936年的修订以欧根·胡贝尔(Eugen Huber)1919年的草案和阿图尔·霍夫曼(Arthur Hoffmann)1923年的提案为基础,还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Gmb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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