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的人工智能监管思路
联邦委员会2025年2月12日的决定
多年来,瑞士一直关注欧盟《人工智能法》(EU AI Act)的进展,但并未承诺制定一部本国的横向立法。为此,联邦委员会委托编制了一份可能的监管路径概览,由联邦通信局(OFCOM)牵头编写。由此形成的分析涵盖瑞士的法律状况、已有的行业监管以及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包括EU AI Act和欧洲委员会《人工智能框架公约》的影响。2025年2月12日,联邦委员会作出决定:瑞士将批准欧洲委员会的该公约,并对瑞士法律作出必要修订。联邦委员会倾向于尽可能采取针对具体行业的修订,而一般性的跨行业规则则应限于数据保护等与基本权利相关的领域。这一方针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措施与自我声明、行业解决方案等非约束性措施相结合。1
联邦委员会提出了三项目标:巩固瑞士作为创新地的地位,保护包括经济自由在内的基本权利,以及增强公众对人工智能的信任。2它责成联邦司法和警察部(FDJP)会同负责通信和外交事务的部门,于2026年底前拟订一份征求意见草案。该草案将在透明度、数据保护、不歧视和监督等领域实施该公约。非约束性措施的方案也应在同一日期前制定完成。2025年3月27日,联邦委员Albert Rösti代表瑞士在斯特拉斯堡签署了该公约。3
截至2026年9月的工作进展
截至2026年9月,征求意见草案尚未公布。2026年春季,联邦委员会在答复国民院的一项议会质询时确认,FDJP正在拟订草案,以便于2026年底前提交。联邦委员会解释说,对于私人行为者,它依靠约束性措施与非约束性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它还表示,其追求三项同等重要的目标,即保护基本权利、公众信任和瑞士创新的竞争力,并力求达到与欧洲联盟同等的保护水平。42026年2月,联邦委员会的“数字瑞士”咨询委员会讨论了实施问题,重点是媒体和能源行业的自我监管。联邦委员Rösti强调了透明度和可追溯性,而与会者指出,此类立法项目通常需要数年时间。5
欧洲委员会的该公约主要适用于公共机关的活动。对于私营部门,各缔约方可自行决定如何应对相关风险,既可直接适用公约规定的义务,也可采取其他适当措施。6正是这种灵活性使瑞士得以推行其分行业的方针。对金融机构而言,这意味着瑞士最重要的人工智能规则很可能仍是金融市场法、数据保护法和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实践中的规则,并辅以即将出台的法案可能引入的透明度或不歧视条款。
EU AI Act对瑞士企业的意义
EU AI Act,即第2024/1689号条例(EU),于2024年8月1日生效。其对不可接受做法的禁令自2025年2月2日起适用,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的义务自2025年8月2日起适用。7由于瑞士既非EU成员国,也非欧洲经济区(EEA)成员,AI Act本身并不在瑞士境内适用。然而,其地域适用范围仍通过两种途径延及瑞士企业。其一,它适用于在欧盟市场投放人工智能系统或在欧盟投入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的提供者,无论提供者设立于何处。其二,它还涵盖设立于第三国、但其人工智能系统所产生的输出在欧盟境内使用的提供者和部署者。8
对于在德国、法国或意大利拥有客户的苏黎世银行而言,第二种情形更为重要。在苏黎世运行的信用评分模型,如其结果被用于决定向居住在欧盟的客户发放贷款,则可能落入该法的适用范围。附件三所列的高风险系统包括旨在评估自然人信用状况或确定其信用评分的人工智能(用于欺诈检测的除外),还包括用于自然人寿险和健康险风险评估和定价的人工智能,以及用于招聘和候选人甄选的人工智能。9因此,为欧盟境内投保人的寿险或健康险定价的苏黎世保险公司,以及评估欧盟境内私人客户信用状况的银行,都直接受到影响。
高风险系统的时间表在2026年发生了变化。《人工智能数字综合法案》(Digital Omnibus on AI)于2026年7月24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自2026年7月27日起生效,它将附件三所列高风险系统规则的适用日期从2026年8月2日推迟至2027年12月2日。对于嵌入附件一所规管产品中的人工智能,适用日期推迟至2028年8月2日。其余透明度义务仍自2026年8月2日起适用,但在该日期之前投放市场的系统可在2026年12月2日前完成合成内容标识的合规。10对瑞士机构而言,推迟带来了时间,但并未改变未来要求的实质内容。对许多苏黎世集团来说,在全集团范围内适用AI Act的分类和文档方法是务实之举,因为为欧盟业务和非欧盟业务分别维持不同标准成本高昂,而且FINMA自身在清单、分类和测试方面的期望也指向同一方向。
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还具有战略层面的意义。联邦委员会追求同等保护水平的目标,旨在防止瑞士框架成为市场准入的障碍。对于一个其机构大多依据各国跨境制度向欧盟提供服务的金融中心而言,一部与AI Act相兼容的瑞士人工智能法可以降低合规成本。反之,一部比AI Act走得更远的瑞士法律,将削弱瑞士提供更宽松监管环境这一论点。日内瓦是国际电信联盟(ITU)的所在地,并自2017年起主办由瑞士共同召集的“AI for Good”全球峰会,为瑞士在国际上展示这一方针提供了外交舞台。11苏黎世则提供了研究和工业用户,使这一方针具有实质内容。
注释
- 联邦通信局(OFCOM/BAKOM),“Künstliche Intelligenz”,https://www.bakom.admin.ch/de/kuenstliche-intelligenz(2026年9月访问)。 ↩
- 瑞士联邦委员会,“KI-Regulierung: Bundesrat will Konvention des Europarats ratifizieren”,2025年2月12日新闻稿,https://www.admin.ch/de/nsb?id=104110。 ↩
- 瑞士联邦委员会,“Switzerland signs Council of Europe Convent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2025年3月27日,https://www.admin.ch/en/nsb?id=104646。 ↩
- 瑞士联邦议会,Curia Vista,第26.3414号质询“Umsetzung der KI-Konvention des Europarates in der Schweiz”,附联邦委员会的答复,http://ws-old.parlament.ch/affairs/20263414(2026年9月访问)。 ↩
- 瑞士联邦委员会,“Beirat Digitale Schweiz: Massnahmen zur Umsetzung der KI-Konvention des Europarats”,2026年2月10日,https://www.admin.ch/de/newnsb/5oOec_8ZQEV1X-55waGOg。 ↩
- Council of Europ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Human Rights,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CETS No. 225),第3条第1款a项和b项,文本见https://rm.coe.int/1680afae3c。第1款a项涵盖公共机关或代表其行事的私人行为者的活动,第1款b项则要求各缔约方以符合公约目的和宗旨的方式应对私人行为者活动所产生的风险。 ↩
- Gibson Dunn, “EU AI Act Omnibus Agreement — Postponed high-risk deadlines and other key changes”,2026年5月,https://www.gibsondunn.com/eu-ai-act-omnibus-agreement-postponed-high-risk-deadlines-and-other-key-changes/。 ↩
- EU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第2条第1款a项和c项,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article/2/(2026年9月访问)。 ↩
- EU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附件三第4点a项、第5点b项和c项,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annex/3/(2026年9月访问)。 ↩
- Lewis Silkin, “The Digital Omnibus on AI enters into force today”,2026年7月27日,https://www.lewissilkin.com/insights/2026/07/27/the-digital-omnibus-on-ai-enters-into-force-today-102nedo。 ↩
- 联邦外交部,“AI for Good Global Summit 2026”,2026年7月8日,https://www.europa.eda.admin.ch/en/newnsb/CLgBwa65JwN9DjD02EOI9。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