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罪名
诈骗、侵占与刑事背信
瑞士经济刑法中并不存在单一的“经济犯罪”罪名。它依赖《瑞士刑法典》(SCC)中的一般财产犯罪规定,并辅以金融市场立法中的特别条款。核心罪名是《瑞士刑法典》第146条(SCC)规定的诈骗罪。凡意图使自己或他人获得不法利益,通过虚构或隐瞒事实欺骗他人,或故意强化他人既有的错误认识,且其方式具有 arglistig(狡诈)性质,从而致使受骗者实施损害其本人或他人财产的行为的,即构成诈骗罪。刑罚为五年以下监禁刑或罚金刑。职业性诈骗(gewerbsmässiger Betrug)可处十年以下监禁刑。1
Arglist 要件(通常译为“欺诈”或“诡计”)是瑞士诈骗罪的显著特征。联邦最高法院发展出了被害人共同责任原则(Opfermitverantwortung),据此,如果被害人只需尽最低限度的注意即可识破欺骗,则该欺骗不构成 arglistig。该原则对于专业投资者和银行提出的指控尤为重要。一家银行如果在发放贷款时未进行其内部规则所要求的审查,可能会发现借款人的谎言无论多么明目张胆,都不构成诈骗。另一方面,在涉及散户投资者的投资诈骗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谎言架构、虚假文件或特殊的信任关系,法院通常会认定存在 Arglist。2
另有两项罪名对于追诉管理他人资产者的不当行为至关重要。《瑞士刑法典》第138条(SCC)规定的侵占罪(Veruntreuung),适用于意图获得不法利益,将受托的动产据为己有,或为本人或他人利益非法使用受托资产的行为人。刑罚为五年以下监禁刑或罚金刑;如果行为人以机关成员、公职人员、监护人、职业资产管理人的身份,或在从事经主管机关许可的职业、行业或营业过程中实施该行为,刑罚则提高至十年以下。3该加重情形明确列出了职业资产管理人,这使该条款在金融中心具有特殊分量。
《瑞士刑法典》第158条(SCC)规定的刑事背信罪(ungetreue Geschäftsbesorgung)是对侵占罪的补充。该罪适用于依法律、官方委托或合同受托管理他人财产或监督此类管理的人,违反其义务,造成或放任该财产遭受损害的情形。基本刑为三年以下监禁刑或罚金刑;如果行为人意图获得不法利益,则提高至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监禁刑。第二种形式涵盖意图获利而滥用代理权的行为。4该罪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组合管理人和受托人。在苏黎世若干最引人注目的案件中,包括 Swissair 审判和 Vincenz 案,该罪都是主要指控。由于该罪要求存在义务违反和财产损失,法院不得不对商业决策进行详细审查。Swissair 案的无罪判决表明,如果某项决策在作出时是站得住脚的,苏黎世法院会给予管理人员相当大的裁量空间。
伪造文书
《瑞士刑法典》第251条(SCC)规定的伪造文书罪在瑞士经济刑法中所起的作用,常常令外国执业者感到意外。该罪不仅涵盖制作虚假文书,也涵盖制作作者真实而内容虚假的文书(Falschbeurkundung),前提是该文书具有更高的公信力。联邦最高法院已认可,依法定会计规则编制的商业账目具有此种更高的公信力。5因此,虚假的受益所有人声明会使客户面临伪造文书罪的指控,而明知而接受此类声明的员工则可能作为共犯承担责任。在洗钱案件中,伪造文书罪的指控经常与洗钱指控本身相伴而来。对于国际客户而言,实际教训在于:出于合规目的向瑞士银行提供的文件,在瑞士刑法中并不仅仅被视为私人文书。
贿赂公职人员与私人腐败
瑞士的贿赂法分两步进行了全面现代化。第一步于2000年生效,与瑞士批准《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OECD Anti-Bribery Convention)相关,引入了贿赂瑞士公职人员罪(《瑞士刑法典》第322ter条)、受贿罪(第322quater条)、给予和接受利益罪(第322quinquies条和第322sexies条)以及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第322septies条)。6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可处五年以下监禁刑或罚金刑。该罪也是根据《瑞士刑法典》第102条第2款(SCC)可直接追究公司责任的罪名之一,这解释了为何外国贿赂在下文讨论的公司案件中占据突出地位。
第二步涉及私人腐败。2016年以前,私营部门的贿赂属于《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UWG)项下的犯罪,只能经告诉才予追诉,且仅限于扭曲竞争的情形。2016年7月1日生效的修订将私人贿赂作为第322octies条(行贿)和第322novies条(受贿)纳入《瑞士刑法典》,使其成为依职权追诉的犯罪,并取消了扭曲竞争的要件。只有轻微案件仍须经告诉才予追诉。该修订还将贿赂公职人员罪扩展至向第三方给予利益的情形。7其国际背景是围绕总部设在瑞士的国际体育联合会的腐败丑闻,该丑闻暴露了旧制度的薄弱之处。8
对苏黎世而言,私人腐败在两种情形下具有实际重要性。第一种是私营公司之间的采购和商业关系,包括采购部门员工可能索要的回扣。第二种是金融业本身,向银行或资产管理人的员工付款以获取委托或影响投资决策的行为,属于新条款的适用范围。由于私人贿赂未列入《瑞士刑事诉讼法》第24条(StPO),此类案件通常归苏黎世检察机关管辖,一般由第三检察署(Staatsanwaltschaft III)负责。
洗钱
洗钱是与瑞士金融中心国际形象联系最为紧密的经济犯罪。《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条(SCC)处罚任何实施足以妨碍查明资产来源、追查或没收资产之行为的人,只要其明知或应当推定该资产来源于重罪或加重税务轻罪。基本犯可处三年以下监禁刑或罚金刑。在严重情形下,特别是行为人作为犯罪组织或团伙成员行事,或以职业方式行事的,刑罚提高至五年,并处最高500个日额单位的罚金刑。如果上游犯罪发生在境外,只要该行为在犯罪地同样应受处罚,本罪亦适用。9
将加重税务轻罪列为上游犯罪,是该条款历史上最重大的变化之一。根据第1bis款,加重税务轻罪是指逃漏税款每个纳税期超过30万瑞士法郎的某些特定形式的税务欺诈。该规定为实施2012年修订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议,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0对于苏黎世的银行而言(其接受未申报外国资产的历史见F部分和G部分),这一变化完成了向这样一种制度的过渡:在该制度下,严重税务犯罪的所得已不再可能在毫无刑事风险的情况下被接受。
洗钱也是大多数公司追诉案件所围绕的罪名。该罪既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即负有作为义务的银行员工未报告或冻结可疑资产;也可以间接故意(dolus eventualis)实施,即行为人认为资产可能来自犯罪并接受这种可能性。关于这些问题的判例塑造了苏黎世每一家金融中介机构的合规实践。其监管层面的对应内容,即《瑞士反洗钱法》第9条(AMLA)规定的报告义务,见第I.III章。
市场滥用与金融市场犯罪
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是《瑞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FMIA)项下的刑事犯罪,专属联邦管辖。联邦检察署(OAG)对其追诉以及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将其作为监管违规进行的平行处理,在H部分关于 SIX 和瑞士资本市场的章节中加以论述。11此处只需指出,这些犯罪与洗钱和腐败案件遵循相同的联邦程序,证据通常来自 SIX 和 FINMA 的市场监控。《瑞士刑法典》以外的大量金融市场犯罪,从未经许可从事银行业务到违反重大持股披露规则,使这一图景更为完整。其中大多数由联邦财政部(FDF)依据上文所述的行政刑法予以追诉。
注释
- 《瑞士刑法典》第146条第1–2款(SCC),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3/31/311.0-146-180.html。 ↩
- 2016年3月8日 BGE 142 IV 153,https://servat.unibe.ch/dfr/bge/c4142153.html:如果受骗者只需尽最低限度的注意(“mit einem Mindestmass an Aufmerksamkeit”)即可避免错误,则排除 Arglist,这要求受骗者忽视了最基本的防范措施;法院并确认了被害人共同责任这一既定原则。 ↩
- 《瑞士刑法典》第138条第1–2款(SCC),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3/31/311.0-138-169.html。 ↩
- 《瑞士刑法典》第158条第1–2款(SCC),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3/31/311.0-158-194.html。如果犯罪系针对亲属或家庭成员实施,则仅经告诉才予追诉(第3款)。 ↩
- 《瑞士刑法典》(SR 311.0)第251条第1款,双语版,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3/31/311.0-251-293.html(“eine rechtlich erhebliche Tatsache unrichtig beurkundet oder beurkunden lässt”);1997年4月14日 BGE 123 IV 61,第5b项考量,https://servat.unibe.ch/dfr/bge/c4123061.html,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账目中的虚假记载构成 Falschbeurkundung。 ↩
- 联邦司法局,“Korruption (OECD-Konvention)”,https://www.bj.admin.ch/de/korruption-oecd-konvention:“Der Bundesrat setzt die schärferen Strafbestimmungen gegen Korruption auf den 1. Mai 2000 in Kraft”,且《经合组织公约》于2000年5月31日获批准。 ↩
- 瑞士联邦委员会,新闻稿“Privatbestechung wird wirksamer bekämpft”,2016年4月20日,https://www.admin.ch/de/nsb?id=61415。 ↩
- SWI swissinfo.ch,“‘Lex FIFA’ gets thumbs up”,2015年9月10日,https://www.swissinfo.ch/eng/business/lex-fifa_-lex-fifa-gets-the-thumbs-up/41654166,报道了议会批准关于私人贿赂的修正案,该修正案针对 FIFA 及其他总部设在瑞士的国际体育联合会,被称为“Lex FIFA”。 ↩
- 《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条(SCC),droit-bilingue.ch 所载德文和英文文本,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1.0-305bis-372.html。 ↩
- 《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条第1bis项(SCC),由2014年12月12日实施2012年修订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议的联邦法律第I 4项增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AS 2015 1389;BBl 2014 605),门槛为每个纳税期30万瑞士法郎,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1.0-305bis-372.html。 ↩
- 《瑞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FinfraG,即 FMIA,SR 958.1)第154条(“Ausnützen von Insiderinformationen”)、第155条(“Kursmanipulation”)及第156条第1款(“Verfolgung und Beurteilung der Handlungen nach den Artikeln 154 und 155 unterstehen der Bundesgerichtsbarkeit.”),双语版,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8.1-156-165.html。上述条款在本书第H.I章中有详细论述。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