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视角
代币销售
自2017年以来,客户就代币项目向苏黎世和楚格的律师提出的问题已经发生了变化,但其结构保持稳定。第一个问题涉及代币的定性。代表债权、股份或收益分享权的代币,属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FMIA)和《金融服务法》(FinSA)意义上的证券。其公开发行需要编制招股说明书,除非适用豁免,例如仅向专业客户或向少于500名投资者发行。承诺按固定价值偿还的代币可能构成银行法意义上的存款,envion案即是例证。仅作为支付手段的代币,会使其发行人及其交易者承担反洗钱法规定的义务。授予使用某项服务权利的代币原则上不受监管,但前提是它不被作为投资进行营销。1
第二个问题涉及工具的选择。自《分布式账本技术法》(DLT Act)实施以来,只要登记协议和账本符合法定要求,股份、债券和其他权利即可依照《瑞士债务法》(CO)第973d条直接作为基于账本的证券发行。对于许多发行人而言,这如今已是自然的途径,因为它赋予代币证券的法律效力,同时无需传统的托管机构。第三个问题涉及市场。希望进行二级交易的发行人必须在以下选项中作出选择:持牌的分布式账本技术交易设施、有组织的交易设施(例如TDX交易市场)、用于双重上市工具的传统交易所,以及瑞士境外的去中心化平台。每种选择在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和反洗钱方面都带来不同的义务。第四个问题涉及税务,尤其是代币销售收益对发行实体的处理,以及分配在瑞士预扣税上的定性,第H.V章对此提供了一般背景。
2017年以来的经验提示了一些经验法则。向公众募集资金的项目应当假定,其代币将在每一个发行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接受证券法的审查,并应相应地限制发行范围。Tezos案和Dfinity案表明,无论发行人的注册地是否在瑞士,向美国投资者的销售都会招致美国的集体诉讼。向持有人承诺回报的项目,无论代币贴上何种标签,都应预期被视为提供投资。最后,希望开立瑞士银行账户的项目必须能够证明所收到全部资金的来源,包括以加密资产形式收到的资金,因为银行将全面适用瑞士“旅行规则”的标准及其自身的风险政策。
基金会、DAO与治理
第二类问题涉及治理。基金会仍然是管理开源协议的合适载体,但它要求理事会理解其受信义务,并要求基金会章程对宗旨的描述既要足够精确以指导决策,又要足够宽泛以允许项目发展。宗旨的变更需要由主管的联邦或州机关作出决定,且只能在狭窄的范围内进行,因此最初的起草至关重要。2如果创始人希望保留影响力,必须通过理事会的组成、提案权或与开发公司的合同关系来实现,因为基金会的设立人并不拥有基金会。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又增加了一层复杂性。代币持有人通过智能合约对提案进行投票的DAO,在瑞士法律下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其结构,它可能被定性为《瑞士债务法》第530条及以下各条意义上的简单合伙,其后果是其成员可能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因此,瑞士实践中通常将DAO与一个法律外壳相结合,通常是基金会或协会,由其执行代币持有人的决定、订立合同并持有资产。该实体的理事会随后必须协调代币持有人的投票与其自身在瑞士法律下的义务。理事会不能简单地执行一项会违反基金会宗旨、法律或第三方权利的投票结果,因为监督机关将追究理事会对该决定的责任。
加密资产的追踪与追回
第三类问题涉及追回因欺诈、盗窃或平台倒闭而损失的加密资产。加密资产被转移至未知地址的欺诈受害人,首先需要对区块链进行取证分析,以追踪资金流向某一交易所或托管人,从而在该处冻结资产。这项分析必须迅速进行,因为犯罪者往往会在数日内通过混币器、跨链桥和多家交易所转移资金。第二步是向主管检察官提起刑事告诉,同时请求扣押已识别交易所中的资产。苏黎世婚恋诈骗案表明,即使针对位于遥远司法管辖区的交易所,这一途径也可能取得成功。如果交易所位于瑞士,检察官可以命令其冻结资产并披露账户持有人的身份。
民事救济是对刑事途径的补充。享有金钱债权的请求人可以依照《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申请对瑞士托管人所持有的加密资产实施扣押,尽管对资产和托管人的识别往往是实际障碍。如果资产已离开瑞士,结果将取决于通过第I.V章所述渠道与外国当局开展的合作,以及越来越多地取决于大型交易所对冻结请求的直接回应。对于已倒闭瑞士托管人的客户而言,破产中的资产取回规则赋予其有利地位,前提是该托管人履行了保留资产并将其归属于客户的义务。因此,在此类案件中,第一步是分析托管协议和托管人的记录。
相反的情形也会出现。持有大量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的客户越来越希望保护这些财富,以防范黑客攻击、密钥丢失、离婚、继承纠纷以及中介机构破产等风险。瑞士实践采用与传统财富相同的工具:由受监管的银行托管、与机构密钥持有人订立多重签名安排、依外国法设立的信托或基金会,以及关于所有权和继承的清晰文件。加密财富的独特之处在于访问密钥的技术安排至关重要。如果遗嘱或信托契约不能确保继承人或受托人实际能够访问资产,这些资产可能将无法触及。
注释
- 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Guidelines for enquiries regarding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initial coin offerings (ICOs)”,2018年2月16日,https://www.finma.ch/en/~/media/finma/dokumente/dokumentencenter/myfinma/1bewilligung/fintech/wegleitung-ico.pdf,根据该指南,支付代币的发行受反洗钱规则约束;功能型代币如其唯一目的是授予数字访问权,则不被视为证券;而具有投资目的的代币则被视为证券。另见《金融服务法》(FinSA,SR 950.1)第35条和第36条关于招股说明书要求的规定,以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FMIA,SR 958.1)第2条b项关于证券定义的规定。↩
- 《瑞士民法典》第86条和第86a条,https://www.droit-bilingue.ch/rs/lex/1907/00/19070042-a86-en-de.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rs/lex/1907/00/19070042-a86a-en-de.html。如果宗旨已偏离设立人的意图,或者在章程保留此项权利且已届满至少十年的情况下应设立人的请求,主管的联邦或州机关可以修改宗旨。↩
- 国家经济事务秘书处,KMU-Portal,“Einfache Gesellschaft: Gründung auf Zeit”,https://www.kmu.admin.ch/de/einfache-gesellschaft-gruendung-auf-zeit,涉及《瑞士债务法》第530–551条、不具法人资格以及合伙人的连带无限责任(《瑞士债务法》第544条第3款);Goldblum,Marcus Altenburg,“DeFi & DAO Legal Structuring Switzerland”,https://goldblum.ch/crypto/defi-dao-structuring/(没有法律外壳的DAO的参与者“有可能被视为《债务法》第530条及以下各条意义上的简单合伙,从而承担连带的个人责任”)。法院尚未就此作出裁决。↩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