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伙伴关系
贸易、投资与德国经济奇迹
1948年货币改革之后的德国经济复苏,使联邦德国在短短几年内再度成为瑞士最主要的贸易伙伴。1957年,瑞士自西德的进口已超过20亿瑞士法郎,而对德出口为9.6亿瑞士法郎。德国在瑞士进口总额中所占的份额,从1948年的约6%上升到1990年的近34%。到2002年,瑞士从德国进口的货物价值超过400亿瑞士法郎,向德国出口的货物价值为270亿瑞士法郎。1在瑞士的德国侨民群体恢复得较为缓慢。其人数从1910年的219,530人降至1950年的55,437人,2000年回升至110,789人,其中三分之二居住在苏黎世领事辖区。2
苏黎世的银行在这一复苏中发挥了其传统作用。它们为德国进口瑞士机械和化工产品提供融资;在德国借款人重新获得进入瑞士资本市场的机会后,为其在瑞士资本市场上配售债券;并为在德国南部建造或收购工厂的瑞士工业企业提供咨询。瑞士保险公司——其历史在本书E部分中叙述——重返德国市场或扩大其现有的德国分支机构,其中有若干分支机构在整个战争期间一直在营业。在德国马克仍受管制之时,可自由兑换且币值稳定的瑞士法郎,使苏黎世成为德国企业和家族在德国境外持有储备的不二之选。1958年德国马克实现完全可兑换之后,双向资金流动已成为常态。
1990年的两德统一带来了瑞士对德国经济投资的最后一波高潮。根据《瑞士历史辞典》,约有140家瑞士企业通过私有化机构托管局(Treuhandanstalt)收购了德国东部原国有企业。3在同一个十年中,瑞士大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收购扩大了在德国的业务,而德国银行则巩固了其在苏黎世的存在。
苏黎世的德国银行,法兰克福的瑞士银行
两国金融业在对方国家的机构存在呈现出不对称的发展。德国银行来到苏黎世,主要是为了服务希望拥有瑞士账户的德国私人客户,并参与瑞士资本市场和外汇业务。大型私营银行,其中包括Deutsche Bank、Dresdner Bank和Commerzbank,以及若干州立银行(Landesbanken)都设有瑞士子公司,其中大多数位于苏黎世。由于其客户在相当程度上是德国人,在2008年之后税务冲突升级时,德国银行受到的冲击尤为严重。在随后的几年中,多家德国机构出售或缩减了其瑞士私人银行业务部门。Commerzbank自1985年起经营一家在苏黎世、日内瓦和维也纳设有办事处的瑞士私人银行,并于2009年将其出售给Vontobel。4
相比之下,瑞士银行前往德国,主要是为了在德国境内与德国人开展业务。Credit Suisse和UBS在法兰克福、慕尼黑、汉堡和杜塞尔多夫建立了投资银行和财富管理业务。若干苏黎世私人银行在德国开设了子公司或代表处,以便在德国境内为德国客户提供服务。一旦税务冲突使得从苏黎世开展跨境业务在法律上和声誉上都充满风险,在岸存在的优势便显而易见。自英国退出欧盟(EU)以来,UBS一直从美因河畔法兰克福经营其在欧盟的主要银行UBS Europe SE,这使法兰克福成为这家苏黎世最大银行的欧洲基地。法兰克福由此为苏黎世银行承担了一个在19世纪或20世纪都没有先例的角色:成为瑞士机构进入欧洲单一市场的门户。
伙伴关系的法律框架
两国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在这几十年间得以重建。1971年8月11日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其批准书于1972年12月29日交换)取代了战前安排,自那时起一直规范两国之间所得和资本的征税。该协定先后经1978年11月30日、1989年10月17日、1992年12月21日、2002年3月12日和2010年10月27日的议定书修订。另有一项1978年11月30日的协定涉及遗产税和继承税。5这些协定的实质内容,包括第4条中针对移居瑞士的德国人的特别规则以及跨境通勤者制度,在K.II章中论述。就本章所述的历史而言,1971年协定的一个特点具有决定性意义。与同一时期瑞士签订的其他协定一样,它仅在为正确适用协定所必需的范围内规定了信息交换。可使德国当局对德国居民来自瑞士账户的未申报所得征税的信息则被排除在外。因此,近四十年来,两国之间的条约关系与银行业务建立在同一前提之上:瑞士银行保密横亘在德国税务机关与德国纳税人的瑞士账户之间。
注释
- 《瑞士历史辞典》(HLS),“Deutschland”(同前引),关于1945年以后时期的部分。 ↩
- HLS,“Deutschland”(同前引),关于1945年以后时期的部分。 ↩
- HLS,“Deutschland”(同前引),关于1985年至2000年时期的部分。 ↩
- finews.ch,“Commerzbank Schweiz: Das seltsame Gefühl des Déjà-vu”,https://www.finews.ch/news/banken/30390-commerzbank-familiy-office-marc-steinkat-vontobel,该文将此次退出与转向已申报资金的趋势以及德国母公司的困境联系起来。 ↩
- 瑞士联邦税务局(ESTV),“Deutschland”,与德国的双重征税协定概览,https://www.estv.admin.ch/estv/de/home/internationales-steuerrecht/international-laender/sif/deutschland.html,其中列出了1971年8月11日的协定、五项议定书及其签订和生效日期,以及1978年11月30日的继承税协定。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