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SA与FinIA的起源和架构
从自律到成文法
在2019年之前,瑞士法律中并无针对金融服务的一般行为准则。银行或资产管理人对客户所负的义务源自《瑞士债务法》(CO)第394条及以下各条的委托合同法,该法要求受托人忠实、谨慎地履行职责,报告账目,并交付与委托有关的一切所得。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将这些义务发展为一套分级的告知、咨询和警示制度,其内容取决于关系的类型:仅执行、咨询或全权委托管理。原《证券交易所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商行为义务、瑞士银行家协会的指引以及独立资产管理人协会的守则,对私法起到了补充作用。体现这一私法影响范围的最明显例子,是对回扣(retrocessions)的处理。在2012年10月30日的两项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定,担任投资组合管理人的银行必须就其从基金提供方收取的分销费向客户报账,因为此类费用会产生可能与客户利益相冲突的激励。这一义务甚至适用于在同一集团内部收取的款项,且不论这些费用是否符合市场水平。1在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要求银行告知客户其权利之后,许多机构在随后几年中支付了可观的款项,或通过谈判取得了客户的弃权。
有两方面的发展使立法变得不可避免。2008年的金融危机暴露出,瑞士的零售投资者购买结构性产品(尤其是Lehman Brothers发行的产品)时所依据的咨询,其质量和记录参差不齐。与此同时,欧盟正在制定经修订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 II),该指令将以第三国公司本国监管的等效性作为其进入欧洲市场的条件。因此,联邦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全面改革,并于2015年11月以咨文形式提交议会。2草案最初设想制定一部单独的监管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为零售客户设立专门的诉讼基金。议会删除了最具争议的程序性内容,并于2018年6月15日通过了这两部法律。3在就条例进行两轮征求意见之后,联邦委员会于2019年11月6日决定,这两部法律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其结果是一个双层体系。《金融服务法》(FinSA)适用于所有金融服务提供者,无论是银行、证券公司、投资组合管理人、提供投资产品的保险公司,还是为瑞士客户提供服务的外国公司。它是一部行为法,界定金融服务、对客户进行分类,并规定在与每一客户的关系中必须做什么。《金融机构法》(FinIA)是一部许可法。它为投资组合管理人、受托人、集合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建立了统一的牌照等级体系,并确定了各自必须满足的组织和财务要求。银行仍依据《银行法》(BankA)获得许可,FinIA并不取代该法,但FinSA的行为规则完全适用于银行。这两部法律由《金融服务条例》(FinSO,FIDLEV)、《金融机构条例》(FinIO,FINIV)以及《FINMA金融机构条例》加以补充;后者由FINMA于2020年11月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生效。4
立法技术
这两部法律在概念上遵循欧洲法的结构,但在规范密度上并非如此。MiFID II及其授权条例长达数百页的详细要求,而FinSA则依赖一般性原则,其内容由条例和实践加以充实。由于立法者明确允许行业自律对规则作出具体规定,瑞士银行家协会和各资产管理协会发布了关于实施FinSA的指引,作为参照标准。5尽管如此,欧洲模式还是在术语上留下了印记。客户分类、适合性与适当性、关键信息文件以及招股说明书制度在欧洲都有对应规定,同时在欧盟经营的瑞士机构往往可以在两个市场使用相同的流程。
选择欧洲模式的较轻版瑞士方案,对实践产生了影响。瑞士机构必须达到一个与MiFID II明显相似的标准,这便利了它们与欧洲客户的业务往来,也便利了其文件在境外获得认可。与此同时,瑞士规则留有更大的判断空间,尤其是在诱因(inducements)的处理和文件的形式方面。因此,在与来自欧盟的私人客户的关系中,许多苏黎世银行自愿适用更严格的欧洲标准,因为统一的流程比两套并行的流程成本更低,而且客户关系无论如何都可能适用外国法。
注释
- CapLaw,“Accounting to Clients for Trailer Fees and Inducements – The Decision of the Swiss Supreme Court 4A_127/2012 and 4A_141/2012 of 30 October 2012 and its Regulatory Consequences”,https://www.caplaw.ch/2012/accounting-to-clients-for-trailer-fees-and-inducements-the-decision-of-the-swiss-supreme-court-4a_1272012-and-4a_1412012-of-30-october-2012-and-its-regulatory-consequences/。该判决以《瑞士债务法》第400条为依据。FINMA随后于2012年11月26日发布第41/2012号通讯作出回应,要求银行调整其做法并告知受影响的客户。 ↩
- 联邦委员会,2015年11月4日关于《金融服务法》(FinSA)和《金融机构法》(FinIA)的咨文,BBl 2015 8901,见2018年6月15日《金融服务法》序言所引,https://www.lexfind.ch/tolv/207925/de。 ↩
- Bär & Karrer,Peter Hsu,“FinSA: Scope, Client Segmentation And Rules Of Conduct”,Mondaq,2018年11月9日,https://www.mondaq.com/fund-management-reits/753002/finsa-scope-client-segmentation-and-rules-of-conduct。该文概述了议会通过的这两部法律。 ↩
- FINMA,“FINMA adopts regulation implementing FinSA and FinIA”,新闻稿,2020年11月12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20/11/20201112-medienmitteilung-folgeregulierung-fidleg-finig/。FINMA条例规范的事项包括投资组合管理人和受托人的职业责任保险以及最低门槛的计算。 ↩
- 瑞士银行家协会于2019年和2020年发布了其“FinSA/FinIA guidelines”及示范文件。经FINMA认可为最低标准的自律规范,与仅反映行业惯例的指引具有不同的地位。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