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往中央银行的漫长道路
一个拥有三十六家发钞银行的国家
瑞士法郎由1850年的联邦铸币法引入,从一开始就实行统一的联邦铸币,而纸币则仍由银行负责。本书前面各章已经介绍过,各州立银行和私营商业银行(其中包括Zürcher Kantonalbank)如何先依据州法规、后在联邦监督下发行各自的银行券。这一体系起初只有少数几家机构。据《瑞士历史辞典》(HLS)记载,1850年共有八家发钞银行,而到1879年,其数量已增至三十六家。1881年的一部联邦法律对银行券的发行、兑付和金属准备规定了统一规则,但并未废除发钞机构的多元格局。1
对于这一分散体制运作得如何,当时的人和后来的经济学家一直争论不休。它是一种受监管的自由银行制度;近年发表的研究发现,在某些方面,它的运作比批评者所说的要好。然而,每逢危机,它的弱点便暴露无遗。由于发钞银行有动机将金属准备保持在法律允许的最低水平,在市场紧张时,银行券便纷纷回流要求兑付,硬币遭到囤积,经济恰恰在最需要流动性的时候苦于支付手段短缺。2 瑞士法郎对法国法郎的汇率也往往低于平价,因为瑞士缺少一个能够通过提高中央贴现率来捍卫汇率的机构。这些问题加上19世纪80年代的通货紧缩,使越来越多的政界人士相信,分散化已经走到了尽头。
1891年的宪法条款
赋予联邦银行券发行垄断权的第一次尝试以失败告终。为此提交的一项人民倡议在1880年10月31日的投票中被否决。十年之后,联邦议会提出了修订后的《联邦宪法》第39条,并于1891年10月18日获得人民和各州的通过。新条款规定,发行银行券及其他同等货币工具的权利专属于联邦。联邦可以通过一家国家银行,或通过一家由其参股并受其监督的中央股份制银行来行使这一垄断权,且净利润的至少三分之二应归各州所有。该条款以59.3%的得票率和多数州的支持获得通过。支持率最高的是沙夫豪森州,达87.6%;最低的是日内瓦,仅有8.0%投了赞成票。3
日内瓦的投票结果值得在本书中稍加关注,因为本书另有一部关于日内瓦的姊妹卷。这座罗讷河畔的城市拥有自己的私人银行传统和一家根基稳固的州立发钞银行,因此其选民将垄断视为伯尔尼对几代人以来一直在本地解决的事务的干涉。法语区的金融中心几乎一致反对联邦银行券垄断,而工业小州沙夫豪森则几乎一致赞成,这说明货币问题与地区认同和联邦主义情感之间的联系是何等紧密。后来将国家银行的所在地分设于伯尔尼和苏黎世的决定,也必须放在这种地区竞争的背景下来理解。
1891年条款的措辞将决定性的问题悬而未决。它虽然允许设立国家银行或股份制银行,但对所在地、治理结构以及各州在资本中所占份额只字未提。Richli回顾立法史时指出,通向《国家银行法》的议会程序历时将近十五年,正是因为上述每一点都使全国意见分裂。4
1897年夭折的联邦银行
第一部实施法律选择了允许范围内最具中央集权色彩的方案。《关于设立瑞士联邦银行的联邦法》(Bundesgesetz über die Errichtung der schweizerischen Bundesbank)规定设立一家由联邦所有的纯国家银行。议会以国民院的较大多数和联邦院的微弱多数通过了该法,在联邦院的表决结果为20票对17票。反对者发起了全民公决。在1897年2月28日的全民投票中,投票率为64.6%,该法仅获得43.3%的赞成票,遭到否决。5
Swissvotes的分析将这次否决解读为与激进派和社会主义者的一次清算,其标题准确地捕捉到了当时的政治气氛。反对阵营既包括天主教保守派各州中担心联邦权力进一步扩张的联邦主义者,也包括不信任一家由联邦官员领导、易受议会压力左右的银行的自由派银行家和工商界人士。即将失去银行券业务的州立银行也持怀疑态度,因为一家由联邦所有的国家银行几乎不能给予它们任何回报。对苏黎世而言,所在地问题又增加了一层维度。一家国家银行几乎必然会设在联邦首都,而苏黎世的工商界和金融界则期望中央银行设在货币市场实际运作的地方。
1905年的妥协
1897年失败之后,联邦委员会和议会致力于寻找一个能够经受住全民公决的方案。其结果是一家依特别联邦法设立、采取股份公司法律形式的中央银行,瑞士国家银行(SNB)至今仍以这种方式组织。各州、原发钞银行和私人投资者成为股东,而联邦本身不持有任何股份。各州因丧失银行券发行收入而获得的补偿,是参与银行的资本和利润。根据瑞士国家银行自己的历史叙述,谈判围绕三个问题展开:银行的法律结构、所在地以及各州的财政利益。妥协方案给予该行伯尔尼和苏黎世双重所在地。6
1905年10月6日的《瑞士国家银行联邦法》于1906年1月16日生效。7 用Jakob Tanner在《瑞士历史辞典》中的话说,这一漫长且充满冲突的立法过程就此以妥协告终。Tanner指出,瑞士在欧洲国家中是后来者:法国于1800年设立中央银行,奥地利于1816年,德国于1875年,意大利于1893年。8 该行百年史的主要作者Harold James曾将瑞士国家银行与1913年设立的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相比较:二者都是姗姗来迟的产物,都是因应人们对市场失灵的认识而构想,旨在使一个联邦制国家的支付体系合理化。9
这一法律架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该行是一家有股东的公司,它设有股东大会、由各地区和工商界代表组成的银行理事会,以及由联邦委员会任命的职业中央银行家组成的管理委员会(Direktorium)。利润分配规则有利于各州,各州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最大的股东。如今,其股本为2500万瑞士法郎,分为10万股记名股,每股面值250瑞士法郎,其中约55%由各州、州立银行及其他公法机构持有,股息上限为股本的6%。10 swissinfo关于该行创立的报道简明扼要地道出了这一架构的逻辑:之所以选择私营公司形式,是为了安抚正在丧失货币主权的各州和州立银行,使它们成为多数股东,并将年度利润的三分之二分给它们。11
注释
- Peter Püntener,“Notenbanken”,载:Historisches Lexikon der Schweiz (HLS),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3746/。该文描述了从复兴时期若干公营和私营发钞银行到1879年的36家机构的发展过程、1881年的联邦法律,以及旧发钞机构在1910年之前完成银行券业务清算的情况。另见:Püntener,“Notenbanken”(HLS),关于19世纪80年代的通货紧缩、法郎汇率的不稳定以及由此推动的集中化,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3746/。 ↩
- swissinfo.ch,“Erst die Nationalbank hat den Franken ‘nationalisiert’”,https://swissinfo.ch/ger/erst-die-nationalbank-hat-den-franken--nationalisiert-/5939048。该文指出,1907年以前私营商业银行和州立银行各自发行银行券,经济的货币化速度快于黄金储备的增长,危机中硬币遭囤积阻碍了经济运行。 ↩
- Christian Bolliger,“Banknotenausgabe: Ein Bundesmonopol mit Fragezeichen”,载:Handbuch der eidgenössischen Volksabstimmungen 1848–2007(2010),对1891年10月18日投票的分析,见https://swissvotes.ch/attachments/ea57b4ae34f16ca2222dbde977a9c3f401e11f3b8b4c1ce044ee2ede2ffccaa3。该分析还提及1880年失败的倡议以及1874年和1881年的监管尝试。 ↩
- Paul Richli,“Der Schweizer Franken und sein Wert – ein juristischer Aufreger erster Güte”,卢塞恩大学Dies Academicus庆典演讲,2013年11月7日,Luzerner Universitätsreden Nr. 26,第12页,https://www.unilu.ch/fileadmin/universitaet/unileitung/dokumente/universitaetsreden/Unireden_26.pdf。Richli引用了1891年条款的文本,提到1897年2月28日失败的投票,并描述了将总部分设于伯尔尼和苏黎世的妥协方案。 ↩
- Swissvotes,第50号投票,“Bundesgesetz über die Errichtung der schweizerischen Bundesbank”,1897年2月28日,https://swissvotes.ch/vote/50.00。该记录列出了议会表决结果(国民院83票对49票,联邦院20票对17票)、64.60%的投票率和43.33%的赞成率。随附分析的标题为“Das Nein zur Bundesbank als Abrechnung mit Radikalen und Sozialisten”。 ↩
- 瑞士国家银行,“How long has the Swiss National Bank existed?”(SNB explained: History),https://www.snb.ch/en/snb-explained/history。该页面将法律结构、所在地和各州的财政利益列为争议焦点,并将解决方案描述为一家在伯尔尼和苏黎世设有总部的“依特别法设立的股份公司”。 ↩
- 瑞士国家银行,“The SNB as a joint-stock company”,https://www.snb.ch/en/the-snb/organisation/snb-joint-stock-company;1905年10月6日这一日期亦见于Wikipedia,“Swiss National Bank”,https://en.wikipedia.org/wiki/Swiss_National_Bank。 ↩
- Jakob Tanner,“Schweizerische Nationalbank (SNB)”,载:HLS,2015年6月29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3747/2015-06-29/。该文将SNB描述为一家具有特殊地位的股份公司,列出了欧洲各国中央银行的成立日期,并指出1905年的法律以妥协结束了一个漫长且充满冲突的立法过程。 ↩
- Harold James,在纪念出版物“The Swiss National Bank 1907–2007”发布会上的讲话,苏黎世,2007年6月21日,https://www.snb.ch/public/publication/en/www-snb-ch/publications/communication/speeches/2007/ref_20070621_hja/publications0_en/ref_20070621_hja.en.pdf。 ↩
- 瑞士国家银行,“The SNB as a joint-stock company”,https://www.snb.ch/en/the-snb/organisation/snb-joint-stock-company,关于股本、记名股、公共及私人股东、联邦不持有任何股份以及6%的股息上限。 ↩
- swissinfo.ch,“Erst die Nationalbank hat den Franken ‘nationalisiert’”,https://swissinfo.ch/ger/erst-die-nationalbank-hat-den-franken--nationalisiert-/5939048。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