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中心的遗产
从施泰法备忘录到联邦国家建立的这半个世纪,为苏黎世留下了一份制度遗产,日后的金融中心将从多个方面汲取这份遗产。第一项、也是最根本的一项,是经济自由原则。贸易与商业自由于1798年2月在压力下得到让步,在赫尔维蒂共和国时期付诸实践,被写入联邦《调停法》,随后又由1831年州宪法第7条以明文加以保障。它取代了以行会为基础的秩序;在旧秩序下,能否从事有利可图的业务取决于出身和行会成员资格。18世纪的商人银行家在一个享有特权的圈子内经营,而19世纪的银行家则将在一个开放的市场中经营,来自乡村、其他州和国外的新来者都可以在此立足。今天的苏黎世金融中心,连同其外国银行、独立资产管理人和金融科技公司,都立足于这一原则,尽管如今这一原则是在严密的审慎监管框架内行使的。
第二项遗产涉及财产。赎买什一税和地租的漫长进程始于1798年11月10日的赫尔维蒂法律,在1803年后由州赎买法律延续,由1831年宪法第16条加以保障,直到19世纪60年代才告完成,它改变了土地的法律性质。背负永久性封建负担的财产,变成了可以自由出售、抵押和继承的财产。这一转变是大规模发展抵押信贷的前提,而抵押信贷成为储蓄银行、1870年创立的州立银行以及迄今为止瑞士银行体系很大一部分的核心业务。1831年宪法第15条所保障、并由1835年财产保护法针对乌斯特捣毁机器者加以捍卫的财产不受侵犯原则,为工业领域的长期投资提供了所依赖的安全保障。
第三项遗产是一个新的精英阶层。革命终结了城市贵族的政治垄断,但这些贵族仍保留了大部分财富。许多贵族家庭通过转向工业和银行业来适应新秩序。与他们并行出现的,是一批来自乡村和旧统治家族之外的企业家,如海因里希·孔茨(Heinrich Kunz),以及旧家族内部的创新者,如汉斯·卡斯帕·埃舍尔(Hans Caspar Escher),他们建立了瑞士第一次工业革命中的机械纺纱厂和机械制造厂。到19世纪30年代,推动复兴运动的自由派工业家、商人和律师已成为该州主导的政治和经济力量。他们于1836年创立了Bank in Zürich,并将在二十年后创立Schweizerische Kreditanstalt(瑞士信贷银行)。阿尔弗雷德·埃舍尔(Alfred Escher)时代苏黎世所特有的政治自由主义、工业企业与金融创新的结合,正是在这几十年间形成的。
第四项遗产是制度性的。1803年州财产与市镇财产的分离,形成了公共财政的双重结构,这一结构至今仍将州与市区分开来。1831年设立的高等法院(Obergericht)以及凯勒(Keller)及其同事所创造的法律文化,为苏黎世作为商业纠纷能够得到称职解决之地的声誉奠定了基础。1833年创立的大学为该州提供了一所培养其律师、医生、神学家和科学家的机构,后来又通过其经济学院培养了其金融机构的大部分人员。这些机构在旧共和国时期均有其前身,但都是在本章所述时期获得了其现代形态。
第五项遗产是一系列塑造了观念的经历。1798年国库被搬走,使统治家族认识到,在战争和占领时期,流动储备是脆弱的。1799年的两次战役以及随之而来的征用表明,一代人的积蓄可以多么迅速地被军队耗尽。赫尔维蒂共和国的财政崩溃表明,一个试图在未经纳税人同意的情况下改革财政的国家存在其局限。“博肯战争”(Bockenkrieg)和乌斯特纵火事件表明,围绕财产的社会冲突可能演变为暴力,而国家保护财产的意愿是投资的前提条件。“苏黎世政变”(Züriputsch)表明,自由主义改革可能引发反弹,必须以广泛的共识为基础。这些教训都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融入了本书后续各章所描述的苏黎世银行业那种保守、注重安全、国际分散化的文化之中。
与日内瓦作一简短比较(其这一时期的历史在姊妹卷中有详细论述),可以使苏黎世的模式更加清晰。日内瓦于1798年被法国吞并,成为法国莱芒省(Léman)的首府。日内瓦作为一座法国城市经历了革命时期,直到1815年才加入邦联,并带来了以巴黎和国家融资为导向的银行业传统。苏黎世则始终是瑞士的一个州,曾丧失主权五年,后以缩减的形式重新获得主权。它以纺织和机械制造为基础的经济以及以满足工业需求为导向的金融部门进入19世纪。两座城市在革命时期所走的不同道路,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日内瓦的银行业首先发展为面向国际客户的私人银行和国家融资,而苏黎世的银行业则首先发展为工业和商业银行,此后两种传统才在20世纪趋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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