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再保险法
合同法:《瑞士保险合同法》第101条与《瑞士债务法》
1908年4月2日的《瑞士联邦保险合同法》(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VVG,SR 221.229.1)中有一项简短的条款,界定了瑞士整个再保险业的法律框架。《瑞士保险合同法》(VVG)第101条规定,该法不适用于再保险合同,亦不适用于不受监管的保险公司与其被保险人之间的私法关系,但有若干例外。对于由此被排除的法律关系,适用一般债法。1这一排除规定在2022年1月1日生效的VVG部分修订后得以保留;该次修订为消费者和小企业实现了法律的现代化,但未改变对再保险的处理。2
其理由很简单。VVG包含大量保护投保人的条款,其中许多是强制性的:关于缔约前信息、未如实告知的后果、出险通知以及保险人追偿权的规则。在两家专业保险人之间,这种保护并无必要,甚至可能有害,因为它会限制当事人设计再保险所需的复杂合同的自由。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采取同样的做法。德国法在其《保险合同法》第209条(§ 209 VVG)中将再保险排除在外。Helmut Heiss指出,瑞士的第101条和德国的第209条是大陆法系法域的典型做法,即将再保险交由一般合同法和行业惯例调整。3
因此,受瑞士法管辖的再保险合同是《瑞士债务法》(CO)项下的无名合同。该法典的总则部分适用:关于合同成立、解释、错误、履行和违约的规则。其解释遵循联邦最高法院就一般合同所发展出的原则,首先探求当事人真实且一致的意思,在无法确定时则适用信赖原则。填补漏洞的主要是再保险市场的惯例。最大诚信义务、再保险人追随分出人命运的原则、再保险人查阅分出人记录的权利,以及分出人在处理重大索赔时与再保险人合作的义务,均为再保险实务的标准特征,尽管瑞士没有任何成文法提及这些内容。
依赖惯例是有代价的。Heiss指出,大陆法系法域几乎完全没有关于再保险的判例,并引用了纽约上诉法院1990年将再保险描述为“分歧常常通过握手和公断人解决的领域”的说法。普通法法院则没那么宽容。早在1915年,英国法官Eve就抱怨再保险合同措辞“由从若干先例中摘取的段落……拼凑而成,而未对其相互之间的一致性作任何准确的评估”。4在一个奉行“先成交,细节后议”准则的市场中,看似统一的条款可能因依纽约法还是英国法解读而具有不同的含义。
《再保险合同法原则》
这种状况催生了一个深深植根于苏黎世的项目。2015年7月,一批学者和实务人士向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提议制定再保险合同法原则。该项目由苏黎世大学的Anton K. Schnyder和Helmut Heiss领导,苏黎世大学担任牵头机构,参与者还有维也纳大学的Martin Schauer和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大学的Manfred Wandt。该项目由瑞士国家科学基金会、德国研究基金会和奥地利科学基金资助,起草委员会成员包括来自巴西、欧洲、日本、新加坡、南非和美国的教授,咨询小组则代表再保险人、原保险人和经纪人。5
《再保险合同法原则》(PRICL)第一版于2019年发布,并在网上免费提供。它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相衔接,包含关于当事人相互义务的规则,包括最大诚信、保密、告知、保费支付、文件记录、索赔通知和理赔,以及基于比例原则的违约救济规则和按“事件”及“(共同)原因”累计损失的规则。6后续工作将该原则扩展至分摊、追随命运与追随赔付、索赔合作、时效和终止等其他议题。由Helmut Heiss和Manfred Wandt编辑的版本以2025年为出版日期发布。7
该原则属于软法,仅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时才适用。Heiss解释说,其全部效力取决于仲裁,因为诸如《罗马条例I》(Rome I)等国家冲突法规则仅允许当事人以援引方式纳入非国家规则,作为从属于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合同条款。相比之下,在仲裁庭面前,当事人可以选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第28条第1款意义上的“法律规则”,从而使该原则可以管辖合同,仅受国际强制性规则和公共秩序的限制。8就以瑞士为仲裁地的情形而言,同样的结果源自《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187条第1款,该款允许仲裁庭依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规则作出裁决。9对于苏黎世的实务人士而言,在与来自不同法律传统的交易对手订立合约措辞时,将瑞士仲裁地、作为默认法律的瑞士法以及作为约定规则的PRICL结合起来,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项。
对再保险人的监管
尽管再保险合同不受VVG调整,但再保险人本身完全受审慎监管。2004年12月17日的《联邦保险公司监管法》(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VAG,SR 961.01)和2005年11月9日的《保险监管条例》(Aufsichtsverordnung,AVO,SR 961.011)同样适用于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情况并非一向如此。根据旧法,再保险人只需满足一项在偿付能力、组织和管理方面提供“必要保证”的一般要求,因此联邦私人保险局(BPV)不得不通过最低资本要求等非正式标准来填补空白。2004年的VAG自2006年起生效,将再保险人纳入涵盖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责任精算师的全面制度。当时,联邦私人保险局监管约70家再保险实体,其中约12家为专业再保险人,约58家为再保险自保公司;2004年在瑞士承保的再保险毛保费约为348亿瑞士法郎,约占瑞士全部保险保费的三分之一。10
瑞士保险监管的总体历史是本编第四章的主题。对再保险人而言,现行法律的三个特征尤为重要。第一是监管中的比例原则。由于再保险人的客户全部是具备专业知识的保险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订后VAG扩大了VAG第35条中再保险人可享有的监管减免。瑞士保险协会(SVV)对此的解释是,再保险客户所需的保护少于消费者。实施规则载于AVO第1d条,联邦财政部在其2023年6月2日的解释性报告中将该条描述为向“mit geringer Grösse und Komplexität”(规模和复杂程度较低)的再保险人给予简化监管,前提是满足法定最低要求。11
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已阐明了其实际后果。减免适用于监管类别4和5中的再保险人,前提是其遵守适当公司治理原则以及有关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监管要求,且未受到监管措施。符合条件的公司可在最多连续三年内享受瑞士偿付能力测试项下的简化报告、减少的披露义务、视个案减少的审计频率和范围,以及免于参加若干定期调查,其中包括关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体系、自身风险与偿付能力评估以及与自然相关的金融风险的调查。它们必须于每年4月30日前确认其符合相关条件。12瑞士再保险(Swiss Re)等属于较高监管类别的大型再保险人,仍须受全面制度约束。
第二个特征是瑞士偿付能力测试(SST)。SST自2011年1月1日起具有约束力,对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同样采用基于风险的整体资产负债表方法。在以市场一致的方式对资产和负债进行估值之后,所需资本根据资产负债表在一年内可能发生的变化推导得出。FINMA为再保险人(包括自保再保险人)提供标准模型,但大型再保险人使用经FINMA批准的内部模型。13对于一家全球再保险人而言,正是在内部模型中,第八节所述的分散化经济原理被转化为监管资本。瑞士再保险报告的截至2026年1月1日的集团SST比率为250%,这意味着其风险承担资本是所需目标资本的2.5倍。
第三个特征是国际认可。欧盟委员会通过2015年6月5日的《授权决定(EU)2015/1602》,认定瑞士的偿付能力和审慎监管制度在第2009/138/EC号指令第172条(再保险)、第227条(集团偿付能力)和第260条(集团监管)项下与偿付能力II(Solvency II)完全等效。这是偿付能力II项下的第一项等效决定。其对再保险人的实际意义在于第172条:欧盟(EU)监管机构必须以对待与欧盟再保险人所订立的再保险合同相同的方式,对待与瑞士再保险人订立的再保险合同。14对于一个客户大多在瑞士境外的再保险中心而言,这一认可是市场准入的关键要素,否则欧洲分出人在向苏黎世分出业务时将面临更高的资本要求或担保要求。
注释
- Art. 101 VVG (SR 221.229.1),2024年有效文本,转载于swissrights.ch,https://www.swissrights.ch/gesetze/Artikel-101-VVG-2024-DE.php。官方文本可在Fedlex上查阅:https://www.fedlex.admin.ch/eli/cc/24/719_735_717/de。 ↩
- 瑞士联邦委员会,新闻稿“Bundesrat setzt revidiertes 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 in Kraft”,2020年11月11日,https://www.admin.ch/de/nsb?id=81093,据此修订后的VVG于2022年1月1日生效。Schweizerischer Versicherungsverband,部分修订对照表(“Änderung vom 19. Juni 2020”),https://svv.ch/sites/default/files/media/documents/2020-06/20200619_Synopse%20Teilrevision%20VVG%20Schlussabstimmung_de.pdf。前一脚注所引swissrights.ch转载的VVG第101条显示,该条在2004年之后未作任何修订。 ↩
- Helmut Heiss, “The Principles of Reinsurance Contract Law (PRICL)”, Scandinavian Studies in Law, https://www.ius.uzh.ch/dam/jcr:8de5ebeb-d50d-45de-8c36-304a82bd66f5/Heiss,%20PRICL_Scandinavian%20Studies%20in%20Law.pdf。 ↩
- Helmut Heiss, “The Principles of Reinsurance Contract Law (PRICL)”, Scandinavian Studies in Law, https://www.ius.uzh.ch/dam/jcr:8de5ebeb-d50d-45de-8c36-304a82bd66f5/Heiss。引用了纽约上诉法院(1990年)和Eve法官(1915年)的表述。 ↩
- UNIDROIT, “Reinsurance Contracts”, https://www.unidroit.org/work-in-progress/reinsurance-contracts/。Heiss, “The Principles of Reinsurance Contract Law (PRICL)”, https://www.ius.uzh.ch/dam/jcr:8de5ebeb-d50d-45de-8c36-304a82bd66f5/Heiss,%20PRICL_Scandinavian%20Studies%20in%20Law.pdf。 ↩
- Heiss, “The Principles of Reinsurance Contract Law (PRICL)”, https://www.ius.uzh.ch/dam/jcr:8de5ebeb-d50d-45de-8c36-304a82bd66f5/Heiss。;UNIDROIT, “Reinsurance Contracts”, https://www.unidroit.org/work-in-progress/reinsurance-contracts/。 ↩
- Helmut Heiss and Manfred Wandt (eds.), Principles of Reinsurance Contract Law (PRICL) 2025 (Rome: UNIDROIT, 2025), https://www.pricl.org/s/PRICL-2025.pdf。该版本涵盖的议题包括损失分摊、损失累计、追随赔付与追随命运、理赔处理以及合同的期限和提前终止等。 ↩
- Heiss, “The Principles of Reinsurance Contract Law (PRICL)”, https://www.ius.uzh.ch/dam/jcr:8de5ebeb-d50d-45de-8c36-304a82bd66f5/Heiss,%20PRICL_Scandinavian%20Studies%20in%20Law.pdf。 ↩
- 瑞士仲裁协会(Swiss Arbitration Association),PILA第12章英文译本(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文本),https://www.swissarbitration.org/wp-content/uploads/2021/05/20210129-Chapter-12-PILA_Translation_English.pdf,第187条第1款:“仲裁庭应依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规则裁决争议;当事人未作选择的,依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裁决。” ↩
- Bundesamt für Privatversicherungen (BPV), “Die Aufsicht über die Rückversicherer”,存档于FINMA网站,https://www.finma.ch/FinmaArchiv/bpv/d/themen/00504/00604/index.html?lang=de。 ↩
- Schweizerischer Versicherungsverband (SVV), “Was ändert sich mit dem revidierten VAG?”, https://www.svv.ch/de/was-aendert-sich-mit-dem-revidierten-vag。Eidgenössisches Finanzdepartement, Erläuternder Bericht zur Änderung der Aufsichtsverordnung (AVO),伯尔尼,2023年6月2日,https://www.newsd.admin.ch/newsd/message/attachments/79175.pdf。 ↩
- FINMA, “Relief for reinsurers”, https://www.finma.ch/en/supervision/insurers/small-insurers-regime-and-relief-for-insurers/relief-for-reinsurers/。 ↩
- FINMA, “Swiss Solvency Test (SST)”, https://www.finma.ch/en/supervision/insurers/cross-sectoral-tools/swiss-solvency-test-sst/。 ↩
- CMS, “European Commission recognises the Swiss insurance supervision system as equivalent to the Solvency II Directive”, https://cms.law/en/che/publication/european-commission-recognises-the-swiss-insurance-supervision-system-as-equivalent-to-the-solvency-ii-directive。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