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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银行实务中的《金融服务法》

客户分类

《金融服务法》(FinSA)将客户分为三类。零售客户(瑞士术语中称为私人客户)享有该法的全面保护。专业客户包括金融中介机构、受监管的保险公司、中央银行、设有专业资金管理部门的公共机构和养老金计划,以及在以下三项门槛中超过两项的大型企业:资产负债表总额2000万瑞士法郎、营业额4000万瑞士法郎或自有资本200万瑞士法郎。机构客户是专业客户中的一个子类别,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超国家机构。1客户分类决定了适用哪些行为规则。大多数关于信息披露、适当性、适合性和记录的义务仅保护零售客户。该法资本市场部分规定的招股说明书豁免同样取决于客户类别。

对私人银行而言,最重要的规定是选择退出的可能性。高净值零售客户及为其设立的私人投资结构可以声明希望被视为专业客户。客户如能可信地证明,其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50万瑞士法郎的合格金融资产,并且基于个人培训或职业经验具备理解投资风险所需的知识,或者拥有至少200万瑞士法郎的金融资产(无需满足任何其他条件),即符合资格。不动产和养老金资产不计入上述门槛。专业客户亦可声明希望被视为机构客户,而机构客户和专业客户则可选择加入更高水平的保护。2选择退出对富裕客户具有实际吸引力,因为这使其能够获得不得向零售客户提供的产品,并减少每笔交易的文书工作。但这同时也降低了该法所提供的保护。如果在未充分说明其后果的情况下取得此类声明,服务提供者将面临法院不予认可该声明的风险。

资产以全权委托方式管理或接受长期咨询服务的客户处于特殊地位。根据《金融服务法》,与受审慎监管机构建立了投资组合管理或长期咨询关系的零售客户,被视为《集体投资计划法》意义上的合格投资者,除非其声明不希望被如此对待。3这一规则使全权委托管理人能够将客户资金投资于仅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基金,包括瑞士有限合格投资者基金以及未获准向零售投资者分销的外国基金。对独立资产管理人而言,这一规则是持牌带来的主要实际好处之一,因为在2020年之前,未受监管的管理人所获委托并不能使客户获得这一身份。

信息披露、适当性与适合性

《金融服务法》的核心是第7条至第20条规定的行为规则。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告知客户以下信息:其名称和地址、业务领域和监管状态、向调解机构提起调解程序的可能性、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一般风险、所推荐的金融服务及其风险和成本,以及与该服务相关的、与第三方之间的任何经济关联。4瑞士银行家协会发布了一份关于金融工具交易风险的手册,大多数银行将其交给客户,以履行这一义务的一部分。上述信息可在合同订立或服务提供之前,以标准化形式、纸质或电子方式提供。

该法随后区分了三类服务。服务提供者在不考虑整体投资组合的情况下就单笔交易提供建议时,必须核查适当性,即客户是否具备理解该产品的知识和经验。在考虑客户投资组合的情况下提供建议或以全权委托方式管理资产时,必须核查适合性,这要求其还须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由客户发起的仅执行交易无需进行上述任何一项评估,但必须告知客户不会进行任何核查。5如果服务提供者缺乏进行评估所需的充分信息,或认为某产品不适当或不适合,则必须在提供服务前向客户发出警告。在实践中,这些规则促使银行和独立资产管理人将客户档案规范化,引入设有明确风险类别的投资政策,并将咨询模式划分为不同的合同类型。

该法留下了一个此后一直困扰法院的问题。《金融服务法》并未明确规定,其行为规则是否创设了客户可在民事诉讼中主张的私法义务,抑或仅属于公法性质的监管法。尽管联邦财政部在起草过程中将这些规则定位为监管法,但主流观点认为,这些规则作为法院在解释委托合同时将予以考虑的标准,间接影响私法上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内容。6对苏黎世的诉讼律师而言,其实际后果是:违反《金融服务法》并不自动构成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据,但会使根据《瑞士债务法》(CO)第398条证明违反注意义务变得更加容易。

记录、透明度与第三方报酬

服务提供者必须记录约定的服务、所收集的客户信息、适合性或适当性评估、所发出的任何警告以及实际提供的服务。经客户要求,其必须向客户提供记录副本,并就所提供的服务及其构成、价值和变动情况以及相关费用作出说明。7在执行指令时,服务提供者必须确保在价格、时间和质量方面取得尽可能好的结果,这一原则在国际上被称为最佳执行。组织规则要求设立适当的内部规章、配备合格人员并采取避免利益冲突的措施,同时要求服务提供者确保其委托执行任务的第三方具备必要的资质。

讨论最多的条款是《金融服务法》第26条关于第三方报酬的规定。服务提供者只有在事先明确告知客户且客户已放弃该等款项,或将其全额转交客户的情况下,方可接受第三方就金融服务支付的款项。告知内容必须披露报酬的类型和范围;如金额无法事先确定,则须披露计算参数和区间。8该规则将私法判例移植到监管法中,并将其扩展至投资组合管理之外。由于放弃须以具体告知为前提,银行如今会公布每类产品的返佣区间。许多银行已转向不含第三方报酬的产品,尤其是在利益冲突风险最大的全权委托中。2020年之后,联邦最高法院继续细化民法上的立场,包括针对仅执行关系。9

招股说明书与基本信息文件

《金融服务法》还为证券公开发行和证券获准交易建立了统一的瑞士招股说明书制度。自2020年12月初起,招股说明书须在公开发行前获得经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授权的审查机构批准。10该制度在资本市场层面的内容将在关于SIX和瑞士资本市场的章节中讨论。对私人银行而言,更重要的工具是基本信息文件,德语称为Basisinformationsblatt。凡向零售客户提供金融工具,均须事先提供一份描述产品及其风险和成本的简短标准化文件,除非该产品为普通股票或债券,或属于其他豁免情形。对于此前受《集体投资计划法》规管的集体投资计划和结构性产品,联邦委员会将过渡期延长一年至2022年12月31日,以与欧洲的时间表保持一致。在此之前,发行人可继续使用原制度下的关键投资者信息文件或简式招股说明书。11

自2023年1月1日起,瑞士接受两种格式:依据《金融服务法》和《金融服务条例》编制的瑞士基本信息文件,以及依据《零售和保险型一揽子投资产品条例》(PRIIPs条例)编制的欧洲基本信息文件,后者经《金融服务条例》附件10认可为等效文件。12接受欧洲文件是贯穿瑞士金融法的务实等效原则的一个例证。为欧洲市场编制文件的发行人无需再为瑞士另行编制一份,瑞士客户也能获得与其欧洲邻国客户相同格式的信息。在全权委托中无需提供基本信息文件,因为决定单笔交易的是管理人而非客户。

客户顾问登记册与调解机构

《金融服务法》的两项制度创新直接影响市场。第一项是客户顾问登记册。不受审慎监管的瑞士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客户顾问,以及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客户顾问,必须先在经FINMA授权的登记机构所设的登记册中登记,方可在瑞士为客户提供服务。在母国受审慎监管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如在瑞士仅服务专业客户或机构客户,则可获豁免。自2021年8月1日起,该义务也适用于为私人客户提供服务的外国银行瑞士代表处。13FINMA于2020年7月20日授权BX Swiss AG成为首家登记机构,并于2020年10月19日授权位于苏黎世的PolyReg Services GmbH成为第三家登记机构。14登记须证明掌握行为规则和相关专业知识,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提供同等担保,并须加入一家调解机构。

第二项创新是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加入调解机构。根据《金融服务法》第74条及以下各条,联邦财政部认可调解机构,由其以对客户免费或低成本的方式调解客户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争议。联邦财政部于2020年6月前认可了首批调解机构,服务提供者须在六个月内加入。15目前获认可的机构名单包括:位于苏黎世、早在《金融服务法》出台之前即由各银行设立的瑞士银行业调解员基金会,同样位于苏黎世的Finanzombudsstelle Schweiz(FINOS)和金融服务提供者调解办公室,伯尔尼的OFS Ombud Finance Switzerland,马蒂尼的金融服务调解机构(FINSOM),日内瓦的Swiss Arbitration Centre和Terraxis SA,以及位于列支敦士登、面向当地资产管理人的调解处。16调解机构集中于苏黎世,反映了服务提供者在当地的集中。对于与银行之间的争议,瑞士银行业调解员仍是首要参照。

注释

  1. Hsu,“FinSA: Scope, Client Segmentation And Rules Of Conduct”(见上注)。客户分类规则见《金融服务法》第4条。↩
  2. Hsu,“FinSA: Scope, Client Segmentation And Rules Of Conduct”(见上注)。选择退出和选择加入规则见《金融服务法》第5条。↩
  3. 《集体投资计划法》第10条第3ter款,由《金融服务法》附件插入,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双语版本,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1.31-10-10.html。关于集体投资计划,参见上一章。↩
  4. Hsu,“FinSA: Scope, Client Segmentation And Rules Of Conduct”(见上注)。信息义务规定于《金融服务法》第8条和第9条,并由《金融服务条例》予以具体化。↩
  5. Hsu,“FinSA: Scope, Client Segmentation And Rules Of Conduct”(见上注)。相关条款为《金融服务法》第10条至第14条。↩
  6. Mirjam Eggen(联邦财政部),2014年9月24日在一次FinSA研讨会上的演讲,由苏黎世大学发布,其中将行为规则描述为具有“Ausstrahlungswirkung auf die privatrechtlichen Rechtsbeziehungen”的监管法,https://www.cfmr.uzh.ch/dam/jcr:ffffffff-c9a7-520d-0000-0000271579b2/SymposiumFIDLEGEggenWebsite.pdf。↩
  7. Hsu,“FinSA: Scope, Client Segmentation And Rules Of Conduct”(见上注)。记录和说明义务规则见《金融服务法》第15条和第16条。↩
  8. Hsu,“FinSA: Scope, Client Segmentation And Rules Of Conduct”(见上注)。该法由此将联邦最高法院自2006年以来发展出的原则予以法典化,并明确将该制度扩展至全权委托之外。↩
  9. CapLaw,“Retrocessions and Execution-Only – Recent Developments”,2024年,https://caplaw.ch/2024/retrocessions-and-execution-only-recent-developments/。↩
  10. FINMA,“Prepara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ct (FinIA) and Financial Services Act (FinSA) are complete”,新闻稿,2020年10月28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20/10/20201028-mm-finig-fidleg/。FINMA宣布,已无待处理的监管组织、登记机构或招股说明书审查机构的申请。↩
  11. 瑞士国际金融事务国务秘书处(SIF),“Federal Council extends transitional period for key information document for complex financial instruments”,https://www.sif.admin.ch/en/extends-transitional-period-key-information-document-complex-financial-instruments。延长过渡期需要修订《金融服务条例》和《集体投资计划条例》。↩
  12. Waystone,“Swiss KIDs and PRIIPs KIDs – latest requirements and deadlines”,https://www.waystone.com/swiss-kids-and-priips-kids-latest-requirements-and-deadlines/。↩
  13. FINMA,“Registration body”,https://www.finma.ch/en/authorisation/registrierungsstelle/。FINMA不对登记机构进行持续监管,但如某登记机构未能满足要求,FINMA可以介入。↩
  14. FINMA,2020年10月28日新闻稿(见上注)。BX Swiss AG获得授权一事载于FINMA 2020年7月7日的新闻稿(见上注)。↩
  15. Judith Raijmakers,“FinSA: Deadlines for registration with a client advisory registry and affiliation with an ombudsman have been set”,Loyens & Loeff,2020年7月8日,https://www.loyensloeff.com/insights/news--events/news/finsa--deadlines-for-registration-with-a-client-advisory-registry-and-affiliation-with-an-ombudsman-have-been-set/。根据该文,客户顾问须在2021年1月19日前申请登记,服务提供者须在2020年12月23日前加入调解机构。↩
  16. 联邦财政部,“Ombudsman according to the FinSA”,https://www.efd.admin.ch/en/ombudsman。联邦财政部提醒,只有列于其网站上的机构才获得官方认可。↩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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