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运法》及其条例
2002年3月22日《关于实施国际制裁的联邦法》,即《禁运法》(Embargogesetz,EmbG,SR 946.231),是一部仅有十八条的简短法律。第1条允许联邦采取强制措施,以实施由联合国、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SCE)或瑞士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所命令的、旨在确保遵守国际法尤其是尊重人权的制裁。“最重要的贸易伙伴”这一提法,是采纳欧盟(EU)制裁的法定依据。同一条款保留了联邦委员会根据《联邦宪法》第184条第3款为维护国家利益而采取措施的权力。根据第3款,强制措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限制涉及商品和服务、支付和资本转移、人员流动以及科学、技术和文化交流的交易,并可包括禁令、许可和报告义务以及其他权利限制。1
第2条规定联邦委员会为主管机关。联邦委员会以条例形式颁布强制措施,并可为支持人道主义活动或维护瑞士利益而规定例外,尤其是为人道主义目的供应食品、药品和治疗产品。2 这一设计产生了两个对从业者而言十分重要的后果。瑞士制裁法的实体内容几乎全部见于条例之中;联邦委员会无需经议会辩论即可通过和修改这些条例,而且条例通常在通过后数小时内即生效。相比之下,该法本身包含的是程序和刑事框架:披露义务(第3条)、监督机关的权力(第4条)、数据处理以及在瑞士境内和境外的行政协助(第5条至第8条)、刑事规定(第9条至第13条)以及关于管辖和报告的规则(第14条和第15条)。
刑事规定是分级设置的。根据第9条,任何故意违反制裁条例规定的人构成轻罪,可处一年以下监禁或罚金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五年监禁。过失违反的,可处最高10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3 第10条将拒绝提供信息、向当局作虚假陈述以及不属于第9条的其他违法行为视为违警行为,并规定故意行为可处最高10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过失行为可处最高4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4
第13条包含一项在2022年之后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规定。受强制措施约束的财产和资产,如果其继续合法使用无法得到保证,则不论任何特定人员是否负有刑事责任,均予没收。被没收的资产依据2004年3月19日《关于分配没收资产的联邦法》归联邦所有。5 这一规定读起来像是一项没收被冻结资产的工具,但其适用范围远比表面上狭窄。法律评论者强调,第13条要求与刑事犯罪存在关联,不能仅因资产所有人被列入名单就将其资产收归国有。6 第七节将再次讨论关于没收的争论。
第14条指定1974年3月22日《联邦行政刑法》(VStrR)为适用的程序法。因此,违反《禁运法》的犯罪由行政机关本身——实践中即瑞士国家经济事务秘书处(SECO)——进行调查并作出一审裁判。如犯罪的严重程度有此必要,瑞士联邦检察院(OAG)可应该行政单位的请求启动调查,在此情况下适用联邦管辖。7 每一项制裁条例都重申并细化了这一分工。例如,俄罗斯条例规定,违反其大部分禁令的行为依据《禁运法》第9条处罚,违反报告义务的行为依据《禁运法》第10条处罚,两类行为均由SECO追诉和裁判,SECO并可下令扣押和没收。8
各项条例遵循共同的架构。每项条例均以关于商品和技术的贸易措施开篇,继而规定金融措施——首先是冻结附件所列人员的资金和经济资源——最后是关于入境和过境禁令、报告义务、例外、处罚和生效的规定。附件载有人员、实体和商品的名单。由于名单的变动远比实施性条款频繁,SECO单独公布名单,并维护一个可检索的数据库。据SECO统计,现行有效的制裁条例共有二十八项,每一项都以联合国、欧盟或二者通过的措施为基础。9 其中一些规模小、历史久,例如关于伊拉克的条例,至今仍冻结着前政权的资产。另一些,尤其是关于俄罗斯的条例和关于白俄罗斯的条例,则属于瑞士联邦法律中篇幅最为浩繁的文本。
注释
- 2002年3月22日《关于实施国际制裁的联邦法》(《禁运法》,EmbA),SR 946.231,第1条,英文译本见双语版本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4/946.231-1-4.html。官方合并文本公布于Fedlex:https://www.fedlex.admin.ch/eli/cc/2002/564/de。 ↩
- EmbA,第2条,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4/946.231-2-5.html。 ↩
- EmbA,第9条,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4/946.231-9-12.html。该网站上的英文译本仍提及最高500000瑞士法郎和100万瑞士法郎的罚款,这反映的是《刑法典》总则改革之前的措辞。SECO目前对处罚的概述——即一年以下监禁或罚金刑、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下监禁,以及过失情形下最高10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见SECO,“FAQ – Sanktionen gegen Russland”,https://www.seco.admin.ch/seco/de/home/Aussenwirtschaftspolitik_Wirtschaftliche_Zusammenarbeit/Wirtschaftsbeziehungen/exportkontrollen-und-sanktionen/sanktionen-embargos/sanktionsmassnahmen/faq_russland_ukraine.html。 ↩
- EmbA,第10条,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4/946.231-10-13.html。对违警行为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因中断而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该期限的一半。 ↩
- EmbA,第13条,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4/946.231-13-16.html。 ↩
- Global Investigations Review,The European, Middle Eastern and African Investigations Review 2026,“Switzerland: seizure and forfeiture of Russian assets – legal basis called into question”,https://globalinvestigationsreview.com/review/the-european-middle-eastern-and-african-investigations-review/2026/article/switzerland-seizure-and-forfeiture-of-russian-assets-legal-basis-called-question。该文作者未署名,其结论是,仅凭瑞士制裁法并不能为没收俄罗斯资产提供法律依据,并讨论了以《刑法典》第70条和第72条作为替代依据。 ↩
- EmbA,第14条,德文和英文文本,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4/946.231-14-17.html。 ↩
- Verordnung vom 4. März 2022 über Massnahmen im Zusammenhang mit der Situation in der Ukraine,SR 946.231.176.72,第32条,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4/946.231.176.72-32-55.html。 ↩
- SECO,“FAQ – Sanktionen der Schweiz”(见上文引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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