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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年关于证券经纪人和交易所代理人的州法

1883年12月2日的全民公投

关于苏黎世交易所的第一部州法律,于1883年12月2日由该州选民通过。其名称为“Gesetz über die Gewerbe der Effektensensale und Börsenagenten”,即一部关于证券经纪人和交易所代理人行业的法律。该法以75.89%的赞成票获得通过,投票率为74.82%。1就一部关于证券经纪人的技术性法律举行公投,是1869年后苏黎世的典型特征。民主宪法要求法律须提交人民表决,因此交易所的监管必须向一个以农民、手工业者和工厂工人为主的农村选民群体作出解释并获得其认可。如此大的多数表明,这部法律被理解为一项防范与1870年代危机相关的种种弊端的保护措施。

该法的名称体现了其监管思路。其对象是充当中介者的行业,即证券经纪人(Effektensensale,承袭旧时Sensale的传统)和交易所代理人(Börsenagenten)。这是一种行业法的进路,即对某一行业(Gewerbe)的监管,符合瑞士关于工商业自由的宪法原则。由于1874年《联邦宪法》保障了这一自由,州可以出于公共秩序的理由规范某一行业的执业,却不能取消对该行业的自由准入。因此,对专业中介实行许可要求便成为顺理成章的工具。借助这一工具,州可以控制在交易所从事活动的人员,而无需接管市场本身。

1884年起的国家授权交易

依新法进行的交易始于1884年。前苏黎世交易圈交易员协会(Verein ehemaliger Zürcher Ringhändler,VeZR)将1884年描述为苏黎世首次在州监督下进行经国家授权之交易的年份,与自1876年即已存在的巴塞尔交易所并行。2瑞士金融博物馆(Swiss Finance Museum)同样指出,苏黎世交易所于1884年被置于州监督之下。百年史将随后的时期称为“Die Anfänge der Staatsbörse”,即国家交易所的开端。这一说法需要仔细解读,因为证券交易所协会(Effektenbörsenverein)仍在一座既非州所有、亦非由州配备人员的建筑中组织市场。“国家交易所”的含义是:专业中介的证券交易已成为一项须经许可的活动,而州此时对市场进行监督,并赋予其价格以官方地位。

1883年12月2日的法律,即Gesetz betreffend die Gewerbe der Effektensensale und Börsenagenten,规定证券经纪人和交易所代理人行业须经国家授权(第2条)。每名经纪人须缴存3000至5000法郎的实物担保,每名交易所代理人须缴存10000至20000法郎的担保(第16条)。州政府(Regierungsrat)任命一名或多名专员监督交易所(第12条),而每次交易所集会后须公布的证券价格的确定,则保留给持牌经纪人(第9条)。3由专员(Kommissär)进行官方监督,成为苏黎世交易所监管的一项持久特征。1912年12月22日的州《证券法》(Wertpapiergesetz)仍规定设立一名国家交易所专员(Börsenkommissär),其有权出席交易所集会并阻止不当报价,该法还对官方行情表(Kursblatt)作出了规定。4

苏黎世模式比较

1883年的苏黎世法律创造了一种混合体制。一个私人协会运营市场并制定其内部规则,而州则为中介发放许可,通过一名公职人员监督市场,并赋予其价格以官方地位。将苏黎世模式与其邻近地区相比较,最能理解其特点。在日内瓦,交易所由证券经纪人(agents de change)协会发展而来,该协会早在1850年代即获得州的承认。在巴塞尔,自1876年起便存在一个受州监督的交易所。1897年4月8日,巴塞尔大议会颁布了一部法律,将交易所完全收归国有,并禁止商人的私人协会与国家交易所竞争。5《瑞士历史辞典》(Historisches Lexikon der Schweiz,HLS)指出,巴塞尔于1897年暂时将其交易所国有化,以回应瑞士早期交易所的疯狂投机。6

苏黎世从未走到巴塞尔那一步。州规范人员并监督市场,但将交易所的所有权和内部组织留给私人协会。从长远看,这一温和路线使苏黎世获得了优势:它将官方价格的权威与会员组织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后者能够根据新工具和新参与者调整其规则。苏黎世在1883年所划定的市场监管与市场运营之间的区分,至今仍是瑞士金融市场法的基本结构。现代交易所是一家经公共机构授权并受其监督的私营公司,由其自身的监管机构发布交易和上市规则。1884年的州专员,是如今由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行使的监督职能的远祖;而证券交易所协会的自律传统,则在瑞士证券交易所集团(SIX)的监管机构中延续下来。

注释

  1. “Liste kantonaler Volksabstimmungen des Kantons Zürich”,Wikipedia(德文),https://de.wikipedia.org/wiki/Liste_kantonaler_Volksabstimmungen_des_Kantons_Z%C3%BCrich,1883年12月2日条目。 ↩
  2. Verein ehemaliger Zürcher Ringhändler(VeZR),“Die Börse”,https://vezr.ch/DIE-BOeRSE/。该协会补充指出,各州对交易所征收交易流转税,这一点将在第XI节中讨论。 ↩
  3. Gesetz betreffend die Gewerbe der Effektensensale und Börsenagenten vom 2. Dezember 1883,苏黎世州档案馆(Staatsarchiv des Kantons Zürich)所藏法律文本,https://suche.staatsarchiv.djiktzh.ch/Dateien/107/D536489.pdf,第2、9、12和16条。 ↩
  4. Gesetz betreffend den gewerbsmässigen Verkehr mit Wertpapieren vom 22. Dezember 1912,自1913年1月1日起施行,苏黎世州档案馆所藏文本,https://suche.staatsarchiv.djiktzh.ch/Dateien/106/D534880.pdf(交易所专员;官方行情表,第38条)。 ↩
  5. Hans Bauer,Die Basler Börse 1876–1976(Basel: Birkhäuser, 1976),“Das Börsengesetz vom 8. April 1897”一章摘要,https://link.springer.com/chapter/10.1007/978-3-0348-6298-1_5。根据巴塞尔法律,交易权仅限于经交易所委员会许可的会员,经纪人获得可续期的六年特许,交易所理事会由银行和证券业的代表以及最多十二名经纪人组成。 ↩
  6. HLS,Meyerhans,“Börsen”,http://www.hls-dhs-dss.ch/textes/d/D13741.php。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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