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反洗钱法》
准银行业的问题
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银行须遵守三个层面的反洗钱规则:尽职调查协议、联邦银行委员会的指引,以及1990年和1994年的刑法条款。而金融行业的其余部分仅受刑法约束。独立资产管理人、受托人、货币兑换商、担任金融中介的律师、信用卡公司和贵金属交易商须遵守《瑞士刑法典》(SCC)第305ter条,但没有任何机构核查他们是否遵守。联邦委员会1996年6月17日的咨文试图估算这一“准银行业”的规模。咨文估计,约有350家资产管理人在受监管的银行业之外经营,另有数量不明的货币兑换商和信贷中介。咨文还估计,约有5000名律师和4000至5000名受托人至少部分从事金融服务。1
这些数字解释了新法的政治逻辑。“黎巴嫩关系网”已经表明,洗钱网络更青睐货币兑换商和贸易公司而非银行,原因恰恰在于银行已开始提出问题。许多相关的独立资产管理人、受托人和律师在苏黎世、日内瓦和卢加诺执业,往往与银行密切合作:银行持有资产,而中介机构管理客户关系。一个只适用于银行的制度,势必导致风险转移至不受监管的领域。因此,立法机关决定将尽职调查义务扩展至所有金融中介机构,无论其法律形式或职业为何。
该法的架构
《联邦金融领域反洗钱法》(AMLA)于1997年10月10日通过,1998年4月1日生效。2该法在《联邦法律汇编》中的编号为SR 955.0,后来更名,将恐怖融资也纳入其中。该法包含三个基本要素:界定了承担其义务的金融中介机构范围;规定了尽职调查义务,包括识别缔约方和受益所有人、澄清异常交易的义务以及保存记录的义务;最后,设立了报告可疑情况的义务以及相应的冻结相关资产的义务。
报告义务是最显著的变化。根据该法第9条,金融中介机构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一业务关系所涉资产与洗钱有关、源自重罪或受犯罪组织控制,必须立即向反洗钱报告办公室报告。对于未达到合理怀疑门槛的情形,《刑法典》第305ter条第2款规定的报告权与该义务并存。3根据原始法律,中介机构须将所报告的资产冻结最多五天,以便检控机关有时间决定是否采取正式措施。4
1996年的咨文用一句话阐明了整部法律所依据的原则:“Das Geldwäschereigesetz basiert auf dem Prinzip der Selbstregulierung”。5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交易商仍由其现有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这些机构通过其许可和监管权力执行新的义务。对于准银行业,该法创设了一套新颖的制度。没有审慎监管机构的金融中介机构,可以选择加入经联邦当局认可的自律组织,或直接接受一个新的联邦机构——隶属于联邦财政管理局的反洗钱控制局——的监管。
自律组织
自律组织是1977年银行协议在制度上的继承者。与《银行尽职调查协议》(VSB)一样,它们以私法为基础。每个组织发布各自的规章,为其成员具体规定法定尽职调查义务;每个组织都通过审计监督遵守情况,并可施加直至开除的处罚。联邦当局认可并监管这些组织,但不直接监管其成员。这一制度使职业协会能够根据其成员的业务塑造法律的适用,而这些业务涵盖从私人客户资产管理到租赁和货币兑换的各个领域。
自律组织的地理分布反映了瑞士金融业的结构。反洗钱控制局公布的一份名单列出了十一家获认可的组织。其中三家的所在地为苏黎世:瑞士资产管理人协会的组织、瑞士租赁协会的自律机构以及PolyReg。日内瓦有ARIF和OAR-G。楚格有VQF,卢加诺有OAD FCT,卢塞恩有瑞士受托人协会的组织。伯尔尼则有律师和公证人协会的组织,以及瑞士邮政和瑞士联邦铁路的内部机构。6到2007年,有6293家金融中介机构隶属于自律组织,另有412家由反洗钱控制局直接监管。7
与日内瓦的比较颇具启发意义。在这两座城市,自律组织都成为当地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各自的员工、审计网络和案例实践。苏黎世的组织面向独立资产管理人以及租赁和消费信贷行业。日内瓦的两家组织则源于服务国际私人客户的当地职业界,其特殊结构在关于日内瓦的姊妹卷中有所描述。
反洗钱报告办公室
第二个新机构是瑞士反洗钱报告办公室,以其法文缩写MROS为人所知。它作为金融情报机构设立于联邦警察局内。它接收金融中介机构的报告,进行分析,并将有充分实质内容的案件转交刑事检控机关。该办公室于1998年以寥寥数名员工开始运作。在该法实施之前,金融中介机构在自愿制度下每年仅提交三四十份报告。仅1998年一年,新办公室就收到160份报告,涉及资产逾3.3亿瑞士法郎。8
此后的增长说明了报告文化的变化。2022年,该办公室收到7638份可疑活动报告,涉及13750个业务关系,估计资产规模为一两百亿瑞士法郎。约90%的报告来自银行,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的比例仍然偏低。92020年1月引入goAML信息系统后,年度报告量几乎翻了两番。2025年,MROS收到21087份可疑活动报告,比2024年的15141份增加39.3%,其中91.3%来自银行。该办公室当时约有57个全职当量的员工。10对当今报告制度的详细分析属于本书I部分的内容。就历史论述而言,只需指出:1997年的报告义务创造了一条从金融行业流向国家的永久性信息通道,而这正是1934年的银行保密制度意在阻止的。
从反洗钱控制局到FINMA
反洗钱控制局始终是一个规模相对较小的联邦机构。随着瑞士金融市场监管的重组,其独立存在宣告终结。2007年6月22日,联邦议会通过了《金融市场监管法》(FINMASA),将联邦银行委员会、联邦私人保险局和反洗钱控制局合并为单一机构。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于2009年1月1日开始运作。11
银行方面也有所发展。2002年6月,联邦银行委员会的一个“了解你的客户”规则工作组提议,以一部基于《反洗钱法》的正式条例取代该委员会1998年的反洗钱指引。拟议条例引入了基于风险的方法,根据业务关系的风险适用不同标准。它要求对政治公众人物实施强化尽职调查,并对国际金融集团的声誉风险进行合并监控。具体的身份识别程序则留给VSB规定。12对政治公众人物的强调并非偶然。它是独裁者资金案件,尤其是阿巴查(Abacha)案的直接结果,下一节将对此进行描述。
注释
- 联邦委员会,Botschaft zum Geldwäschereigesetz,1996年6月17日,BBl 1996 III 1101(见上文)。 ↩
- PricewaterhouseCoopers AG,Bekämpfung der Geldwäscherei(见上文),关于生效日期;law.ch, LAWINFO,“Geldwäscherei / Geldwäschereigesetz – Gesetzliche Grundlagen”,https://law.ch/lawinfo/geldwaescherei-geldwaeschereigesetz/gesetzliche-grundlagen/,关于通过日期。 ↩
- 联邦委员会,Botschaft zum Bundesgesetz zur Bekämpfung der Geldwäscherei im Finanzsektor,1996年6月17日,关于为金融中介机构选择报告义务,以及1994年引入的SCC第305ter条第2款规定的报告权继续存在,https://www.finma.ch/FinmaArchiv/gwg/d/dokumentationen/gesetze_und_regulierung/bundesgesetzgebung/PDF/Botschaft_GwG_d.pdf。经后续修订,AMLA第9条的现行文本已有所不同。 ↩
- 联邦委员会,Botschaft zum Geldwäschereigesetz,1996年6月17日(见上文),其中指出,中介机构最迟在五天后即可知道报告时冻结的资产是否可以解冻。该条款后来经过修订。 ↩
- 联邦委员会,Botschaft zum Geldwäschereigesetz(见上文)。 ↩
- 反洗钱控制局,Liste der von der Kontrollstelle anerkannten Selbstregulierungsorganisationen,https://www.finma.ch/FinmaArchiv/gwg/d/themen/institute/pdf/srolistd.pdf。 ↩
- 反洗钱控制局,“Zahlen und Fakten”,https://www.finma.ch/FinmaArchiv/gwg/d/dokumentationen/zahlen_und_fakten/index.php,含2005—2007年数据。 ↩
- Anton Brönnimann(MROS负责人),“25 Jahre Geldwäschereigesetz im Rückblick”,Die Volkswirtschaft,2023年3月14日,https://dievolkswirtschaft.ch/de/2023/03/25-jahre-geldwaeschereigesetz-im-rueckblick/。 ↩
- Brönnimann,“25 Jahre Geldwäschereigesetz”(见上文)。 ↩
- 瑞士反洗钱报告办公室(MROS),Jahresbericht 2025,2026年5月,https://www.fedpol.admin.ch/dam/de/sd-web/05JKPvNkIrsY/jb-mros-2025-d.pdf。 ↩
- 反洗钱控制局,“FINMA”,https://www.finma.ch/FinmaArchiv/gwg/d/themen/finma/index.php。 ↩
- 联邦银行委员会,Sorgfaltspflichten von Banken und Effektenhändlern bei Geldwäscherei, Terrorismusfinanzierung und Beziehungen zu politisch exponierten Personen,“了解你的客户”工作组报告,2002年6月,https://www.finma.ch/finmaarchiv/ebk/d/archiv/2002/pdf/neu090702-02d.pdf。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