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上游犯罪的税务犯罪
在其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瑞士反洗钱法对犯罪所得与未申报资金作了明确区分。洗钱以重罪为上游犯罪,而逃税——无论是瑞士税还是外国税——至多属于轻罪。瑞士法上涉及伪造或变造文件的税务欺诈,也只是轻罪。因此,德国或意大利客户的未申报存款不属于《瑞士刑法典》(SCC)第305bis条的适用范围,接受此类存款的银行并不构成洗钱。本书G部分介绍了这一区分如何在2008年至2018年间失去其商业意义。法律上的变化来自2014年12月12日的联邦法律,该法实施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12年修订的建议,而修订后的建议已将严重税务犯罪列入洗钱的上游犯罪清单。
自2016年1月1日起,《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条第1bis款将加重税务犯罪界定为上游犯罪。它涵盖《联邦直接税法》第186条和《联邦州及市镇直接税协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的税务欺诈,前提是每个纳税期间逃避的税款超过30万瑞士法郎。1间接税、关税和预扣税领域的税务欺诈适用《联邦行政刑法》第14条第4款,该款将以职业方式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此类欺诈定性为重罪。在2016年之前,该条款已使走私和某些增值税欺诈成为上游犯罪。2
这一定义比乍看之下更为狭窄。它要求构成税务欺诈,即使用伪造、变造或内容不实的文件,例如商业账簿或工资证明。单纯的逃税,即未申报收入或资产,仍不在其范围之内。每个纳税期间30万瑞士法郎的门槛指的是逃避的税款金额,远小于由此产生的未申报收入。由于该法是以瑞士税法的概念表述的,外国税务犯罪只有在假设其发生于瑞士时依瑞士法构成加重税务犯罪的情况下,才是上游犯罪。因此,苏黎世银行面临的实际问题是:以瑞士标准衡量,外国客户的税务行为是否构成一年内逃税超过30万瑞士法郎的税务欺诈。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无法确定地回答这个问题。然而,报告义务由合理怀疑触发,而未申报的外国收入与伪造文件相结合的模式,很可能足以构成合理怀疑。
其实际后果是报告与税务合规审查相结合。自2017年和2018年开始实施自动信息交换以来,以及在此前的税务合规化计划之后,大多数旧的未申报资金已离开苏黎世或已申报。问题的剩余部分涉及来自自动信息交换范围以外国家的客户,以及隐藏真实受益所有人的结构。加重税务犯罪也影响瑞士国内客户,因为它同样适用于瑞士直接税。一位苏黎世公司所有人若在伪造的账簿中将私人开支列为营业成本,并因此每年逃税超过30万瑞士法郎,即构成上游犯罪。明知而协助其隐藏所得的银行雇员则构成洗钱。
注释
- 《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条,droit-bilingue.ch上的双语文本,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1.0-305bis-372.html,注明经2014年12月12日联邦法律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1974年3月22日《联邦行政刑法》第14条第4款,SR 313.0,由2008年10月3日实施FATF修订建议的联邦法律增订(AS 2009 361),并经2014年12月12日联邦法律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AS 2015 1389);最高可处五年监禁,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3/31/313.0-14-17.html。↩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