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Solvency II与保险资本标准之比较
瑞士偿付能力测试(SST)、欧盟偿付能力II(Solvency II)以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保险资本标准(ICS)具有相同的出发点: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市场调整后的估值,以及根据企业风险进行校准的资本要求。它们在校准方式、结构和制度环境方面各不相同。
《偿付能力II》将偿付能力资本要求衡量为基本自有资金在一年期、99.5%置信水平下的风险价值,并另设最低资本要求作为下限,低于该下限即撤销许可。1 SST采用99%水平的预期短缺(expected shortfall),该指标反映最坏结果的平均值,往往更重视厚尾风险。除标准公式、部分内部模型和完全内部模型外,《偿付能力II》还包含长期保障措施,如匹配调整和波动性调整,以减轻利差变动对长期负债的影响。而SST则更多依赖于公司特定情景以及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对模型的审查。其标准模型通过条例和通函进行修订,程序不如欧洲授权法案那样正式。
欧洲框架本身也在不断演变。2025年1月,欧盟(EU)发布了一项修订《偿付能力II》的指令以及一项新的《保险恢复与处置指令》(IRRD),成员国必须在2027年1月底前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修订案将风险边际中使用的资本成本率下调至4.75%,这尤其有利于拥有长期负债的保险公司。IRRD要求成员国指定处置机构,并赋予其“偿付能力清算”(solvent run-off)和业务组合转让等工具。该指令还要求对在各国人寿和非人寿市场合计占比至少达40%的保险公司制定处置计划。2 瑞士的重整制度自2024年起实施,在这方面领先欧盟数年。瑞士规则与《保险恢复与处置指令》(IRRD)基于相似的理念:优先保持保障的连续性、通过业务组合转让保护投保人,以及“债权人不得处于更差境地”的保障。
在全球层面,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24年12月5日在开普敦举行的会议上通过了《保险资本标准》,作为对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法定资本要求。当时,IAIS统计的此类集团共有59家,分布于18个司法管辖区。IAIS计划于2025年制定评估方法,于2026年对其成员进行基准自我评估,并自2027年起开展司法管辖区的实施评估。3 对瑞士而言,问题在于在集团层面适用的SST能否产生与ICS相当的结果。瑞士集团和FINMA都希望证明这一点,因为单独进行ICS计算会增加成本却无法改善保护。苏黎世业界实际预期是,SST将继续作为具有约束力的瑞士标准,同时对其集团版本进行校准,以确保国际比较中不会出现重大差距。
注释
- 第2009/138/EC号指令(偿付能力II),第101(3)条: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应相当于保险或再保险企业基本自有资金在99.5%置信水平下、一年期内的风险价值(VaR)”;第129(1)(b)条,据此最低资本要求相当于“合格基本自有资金的金额,若低于该金额,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将面临不可接受的风险水平”,文本见https://www.legislation.gov.uk/eudr/2009/138/article/101和https://www.legislation.gov.uk/eudr/2009/138/article/129。第100条规定了持有足以覆盖SCR的合格自有资金的一般义务。 ↩
- Arthur Cox,“欧盟发布《偿付能力II》和《保险和再保险监管指令》修正案”,2025年1月,https://www.arthurcox.com/insights/eu-publishes-amendments-to-solvency-ii-and-irrd/。 ↩
- 国际保险监管协会,“IAIS通过《保险资本标准》及其全球标准的其他改进措施,以促进保险业的韧性”,2024年12月5日,https://www.iais.org/2024/12/iais-adopts-insurance-capital-standard-and-other-enhancements-to-its-global-standards-to-promote-a-resilient-insurance-sector/。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