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标准德语与法律语言
标准语的一种国家变体
德语是一种多中心语言,拥有多个国家标准变体。瑞士使用的标准书面德语在词汇、拼写、语法和发音上均不同于德国和奥地利的标准德语,这些差异已为该语言的权威词典所承认。语言学家将这些瑞士特有的成分称为“瑞士语词”(Helvetismen)。1其中一些属于日常生活用语,例如以Velo表示自行车,以parkieren表示停车。另一些则属于国家与法律领域。瑞士所说的裁决是Entscheid,而德国用法更倾向于Entscheidung。会议议程上的一项议题称为Traktandum;就法律草案征询各政党和团体的意见称为Vernehmlassung;州政府成员称为Regierungsrat。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称为Betreibung,这一术语在德国法中并无对应概念。2
最明显的正字法差异是不使用Eszett(ß)。联邦办公厅的德语拼写指南规定了联邦行政机关的内部正字法,该指南指出,自20世纪30年代起ß在瑞士逐渐消失,因此瑞士文本在所有位置均写作ss。该指南还指出,德语区瑞士对国内其他地区表现出一种“忠诚”,即让法语和意大利语借词更接近其原始形式,例如写作Communiqué,而不采用德语化的拼写。3联邦办公厅的书写规范还规定了其他一些能让人立即认出瑞士文本的惯例,例如在1’000这样的数字中以撇号作为千位分隔符。这些规范还要求联邦文本须顾及瑞士的特殊用法。4因此,在苏黎世为德国客户起草的合同,一眼即可看出出自瑞士。形式本身表明了文本背后的法律体系:一份写作Strasse和CHF 1’000’000的文件,预示着很可能适用瑞士法律和瑞士惯例。
瑞士法律的词汇
瑞士与德国法律语言的差异远不止于拼写。这些差异源于两国在不同时期分别编纂了各自的私法。《瑞士民法典》由Eugen Huber在1900年公布的草案基础上起草,于1907年12月10日通过,并于1912年1月1日与修订后的《瑞士债务法》(OR)同时生效。Huber力图通过将地方习惯纳入全国性法典,把传统与创新结合起来。5瑞士法典普遍因其语言对受过教育的公民而言通俗易懂而受到称道,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BGB)自1900年起施行,则以抽象、技术化的风格著称。6其结果是形成了一系列看似相同却不可互换的平行术语。在瑞士法中,互负债权的抵销称为Verrechnung(《瑞士债务法》第120条及以下),而德国法则称为Aufrechnung(BGB第387条及以下)。合同违约金在瑞士称为Konventionalstrafe(OR第160条),在德国则称为Vertragsstrafe(BGB第339条)。遗嘱执行人依《瑞士民法典》(ZGB)第517条称为Willensvollstrecker,依BGB第2197条则称为Testamentsvollstrecker。分层所有权依ZGB第712a条及以下称为Stockwerkeigentum,而德国法依《住宅所有权法》(Wohnungseigentumsgesetz)使用Wohnungseigentum。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的权利依ZGB第779条称为Baurecht,依德国《地上权法》(Erbbaurechtsgesetz)则称为Erbbaurecht。
在大多数这类成对术语中,其背后的制度相似,尽管细节有所不同。跨境实务的风险另有所在,即那些在两种体系中都存在但含义不同的词语。Baurecht在德国用法中主要指建筑与规划方面的公法,而在瑞士私法中则指一种物权。德国律师在阅读提及Baurecht的瑞士土地登记簿摘录时,可能会完全误解其含义。瑞士的Hypothek在日常用语中指以不动产担保的抵押贷款,而德国的Hypothek则是一种特定的、如今已很少使用的担保权,在实务中已大体被Grundschuld(土地债务)所取代。瑞士的Schuldbrief是ZGB第842条及以下规定的一种可流通的抵押债券,是瑞士抵押贷款中首选的担保方式,在德国当前实务中并无确切的对应物。这类“假朋友”表明,共同的语言并不能保证共同的理解。两位律师可能读着同一个德语词,想到的却是不同的法律制度。
法院语言与联邦最高法院
法院进一步强化了法律德语的瑞士特色。位于洛桑的联邦最高法院以官方语言之一作出判决,通常使用被诉裁决所用的语言,并以原始语言在官方汇编BGE(Entscheidungen des Schweizerischen Bundesgerichts)中公布其指导性判例。因此,涉及苏黎世案件的判决通常以德语写成,涉及日内瓦案件的判决以法语写成,涉及提契诺州案件的判决则以意大利语写成,这符合《联邦最高法院法》(BGG)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即诉讼程序以一种官方语言进行,通常使用被诉裁决所用的语言。因此,在联邦最高法院执业的律师必须至少能以两种语言阅读判例。一则关于瑞士银行法的指导性判例很可能因案件源于日内瓦而以法语写成,尽管其说理适用于苏黎世的争议。若干私人出版物为其他语言区的读者翻译重要判决,其中包括Die Praxis,该刊将所有拟在官方汇编中公布的法语和意大利语判决译成德语,并提供可追溯至1982年的档案。7
瑞士判决的风格也不同于德国判决。瑞士法院以编号的考量(Erwägungen)撰写判决,按官方汇编的卷、部分和页码引用本院先例,并在法条措辞不明确时经常讨论法律的三种语言文本。德国法院的写作风格则受德国法学教育中Gutachtenstil(鉴定式)和Urteilsstil(判决式)的影响,并按BGHZ或BGHSt的卷和页码引用联邦最高普通法院(Bundesgerichtshof)的判决。法院本身的术语也反映出宪法结构上的差异。瑞士的Bundesgericht是民事、刑事、行政和社会保障法领域唯一的最高法院,而德国则将最高审判权分配给联邦最高普通法院(Bundesgerichtshof)、联邦行政法院(Bundesverwaltungsgericht)、联邦财政法院(Bundesfinanzhof)、联邦劳动法院(Bundesarbeitsgericht)和联邦社会法院(Bundessozialgericht),联邦宪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则独立于其外。在州一级,苏黎世设有Obergericht(高等法院)、Handelsgericht(商事法院)和区法院(Bezirksgerichte),它们均不与任何德国法院完全对应。第I.I章讨论过的苏黎世商事法院是一个专门法院,作为州内第一审且唯一审级,并设有非职业商事法官。德国法依《法院组织法》(GVG)第93条及以下规定,在州法院的Kammern für Handelssachen(商事审判庭)中同样设有非职业商事法官,但这些审判庭属于普通法院体系,可向州高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提起完全上诉。
注释
- “Variantenwörterbuch des Deutschen”,德语维基百科,https://de.wikipedia.org/wiki/Variantenwörterbuch_des_Deutschen:Ulrich Ammon、Hans Bickel、Jakob Ebner等,Variantenwörterbuch des Deutschen(Berlin: de Gruyter, 2004)。该词典“betrachtet Deutsch als plurizentrische Sprache und stellt die standardsprachlichen Varianten der Länder mit Deutsch als Amtssprache einander gleich”。 ↩
- 维基百科,“Liste von Helvetismen”,政治与行政部分,https://de.wikipedia.org/wiki/Liste_von_Helvetismen,其中将Betreibung、Entscheid、Traktandum、Vernehmlassung、Stimmbürger和Regierungsrat列为行政领域的瑞士语词。因缺乏更好的公开来源,仅供参考引用。 ↩
- Schweizerische Bundeskanzlei,Leitfaden zur deutschen Rechtschreibung,2017年第4版更新版,边码1.7及第3节,https://www.bk.admin.ch/dam/de/sd-web/GApRW2tzdhqZ/rechtschreibleitfaden-2017.pdf。该指南对《联邦公报》及联邦法律官方汇编中的文本具有约束力。 ↩
- Schweizerische Bundeskanzlei,Schreibweisungen: Weisungen der Bundeskanzlei zur formalen Gestaltung und zur Sprache von Texten des Bundes,2013年第2版更新版(2015年修正),https://www.bk.admin.ch/dam/de/sd-web/YVHazXZRkqKn/schreibweisungen.pdf。该规范还提及关于使用英语借词的建议,并要求德语官方文本以性别平等的方式表述。 ↩
- 《瑞士历史词典》(HLS),Dominique Manaï-Wehrli,“Huber, Eugen”,https://hls-dhs-dss.ch/textes/d/D4533.php。 ↩
- Kurt Siehr,“Swiss Civil Code (ZGB)”,载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European Private Law(2012),https://max-eup2012.mpipriv.de/index.php/Swiss_Civil_Code_(ZGB),其中指出该法典即使在瑞士以外也因其“通俗易懂”而受到赞赏,且不设德国BGB那样的总则编。 ↩
- Die Praxis,https://www.pra.ch/,自称是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译文最全面的档案库,其数据库收录逾7700项判决。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