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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金融

联邦委员会的方针

自2020年前后起,联邦委员会已将可持续金融宣布为瑞士金融中心的战略优先事项。它主要通过透明度、自愿性标准以及与业界的合作来实现这一目标,而将规定性的产品规则搁置一旁。国际金融事务国务秘书处(SIF)协调一项2022年至2025年的行动计划,其中包含十五项措施,旨在巩固瑞士作为可持续金融领先地点的地位。2026年3月,SIF在一份政策文件中重申了这一承诺,强调可持续性是一项竞争力因素。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气候报告条例,要求大型公共利益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就气候事项进行报告,首批报告涵盖2024财政年度。2025年6月,联邦委员会决定暂停对该条例的修订,并要求鉴于欧盟(EU)的发展提出务实的替代方案。1

瑞士气候评分(Swiss Climate Scores)是这一方针的典型工具。联邦委员会于2022年6月29日推出该评分,作为一项自愿性的最佳实践标准,用于就金融投资与《巴黎协定》气候目标的一致性提供透明度。2023年12月8日,联邦委员会决定对其作进一步发展,以增强其可信度和国际竞争力。2该评分涵盖温室气体排放、化石燃料敞口、净零承诺以及经核实的转型目标等指标。苏黎世的许多资产管理人为其基金和委托管理账户公布这些评分。3这些评分为瑞士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关于气候透明度的共同语言,而无需强制推行产品标签。

FINMA与防范“漂绿”

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在2021年11月3日发布的第05/2021号指引中处理了“漂绿”问题。该指引在三个领域提出了期望。在产品层面,FINMA宣布将检查被描述为可持续的瑞士集合投资计划是否确实具备这些特征,以及是否进行了充分披露。在机构层面,可持续计划的管理人必须具备适当的流程、专业知识、策略和工具。在销售环节,FINMA处理了就可持续产品提供误导性建议的风险。4由于瑞士金融市场法并无关于可持续性的具体规则,FINMA的工具仅限于透明度、适当组织和防止欺骗等一般原则。2022年10月,FINMA时任首席执行官Urban Angehrn表示,有必要建立一个适用于所有行业、并可通过监管予以执行的法律框架。5

联邦委员会的立场与转向自律

2022年12月16日,联邦委员会就防范“漂绿”采纳了一项立场。它认为,只有当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其财务目标之外至少追求一项具体的可持续目标,或有助于实现此类目标时,才可被描述为可持续的。政府保留了在业界自律被证明不足时制定国家规则的选择。6

业界作出了回应。瑞士资产管理协会(AMAS)通过了一项关于可持续相关集合资产透明度和披露的自律规则;瑞士银行家协会(SBA)修订了其关于在投资咨询和投资组合管理中纳入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偏好与风险以及防范“漂绿”的准则;瑞士保险协会(SIA)则通过了关于可持续相关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的最低标准。AMAS和SBA的规则于2024年9月1日生效,并设有过渡期,而保险规则随后于2025年1月1日生效。72024年6月19日,联邦委员会决定暂不进行国家监管。它承认,自律规则实现了其若干目标,包括可持续目标的界定以及由第三方进行审查。它指出了在与欧洲法律的兼容性以及可持续目标的参照框架方面仍存在的未决问题。自律规则的过渡期持续至2027年1月1日。联邦委员会宣布,将关注欧盟的监管路径,并最迟于2027年底重新评估是否需要国家规则。8

截至2026年9月,自律模式仍然有效。联邦委员会将欧盟委员会对《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FDR)的修订列为重新评估的触发因素,而该修订仍处于立法程序之中。9瑞士自律规则的过渡期于2027年1月1日结束。对于苏黎世的资产管理人而言,其实际结果是一种双重制度:瑞士基金和委托管理账户遵循AMAS和SBA的规则,而注册于卢森堡或爱尔兰的基金则受欧洲披露条例约束。因此,从苏黎世同时管理这两类产品系列的机构,必须运行两套分类、文件和控制体系。环保组织中的批评者认为,自律规则未能有效防范“漂绿”。10因此,当联邦委员会重新评估此事时,这一辩论很可能会再度出现。

注释

  1. 国际金融事务国务秘书处(SIF),“Sustainable Finance”,涉及包含十五项措施的2022–2025年行动计划、2026年3月的政策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气候报告条例、联邦委员会2022年12月16日关于“漂绿”的立场、其2024年6月19日的决定,以及其2025年6月25日暂停修订气候披露条例的决定,https://www.sif.admin.ch/en/sustainable-finance。↩
  2. 国际金融事务国务秘书处(SIF),“Swiss Climate Scores”,涉及联邦委员会于2022年6月29日推出该评分、评分的自愿性质、其就金融投资与《巴黎协定》一致性建立最佳实践透明度的宗旨,以及2023年12月8日对其作进一步发展的决定,https://www.sif.admin.ch/en/swiss-climate-scores-en。↩
  3. 联邦委员会,Swiss Climate Scores(2023年12月8日),https://www.sif.admin.ch/dam/de/sd-web/9ZbBGJazuI-g/SCS%20DE.pdf,列明的指标包括温室气体排放、化石燃料和可再生能源敞口、全球升温潜力、经核实的净零承诺、可信的气候对话以及面向净零的管理。↩
  4. Hansjürg Appenzeller和Benjamin Leisinger(Homburger),“FINMA on Green Financial Centre and Greenwashing”,涉及FINMA于2021年11月3日发布的第05/2021号指引及其三个领域,即基金文件、对管理可持续计划之机构的组织要求以及销售环节的行为,https://homburger.ch/en/insights/finma-on-green-financial-centre-and-greenwashing。↩
  5. Tippinpoint,“Greenwashing in der Finanzbranche: Jetzt wird der Bundesrat aktiv”(2022年10月7日),涉及FINMA首席执行官Urban Angehrn关于联邦委员会将于2022年底前就监管需求作出决定的表态,以及FINMA的观点,即业界自律虽受欢迎,但不能取代一个跨行业、可通过监管予以执行的法律框架,https://www.tippinpoint.ch/greenwashing-in-der-finanzbranche-jetzt-wird-der-bundesrat-aktiv/。↩
  6. 国际金融事务国务秘书处(SIF),“Sustainable Finance”,涉及联邦委员会2022年12月16日的立场,即需要就金融产品或服务何时可被标示为可持续形成清晰而共同的理解,以及2024年6月19日根据欧盟的发展审查进一步国家规定的决定,https://www.sif.admin.ch/en/sustainable-finance。IPE,“Switzerland holds back on state greenwashing regulation”,报道称财政部被指示在欧盟修订SFDR后、最迟于2027年底重新评估该立场的全面实施,https://www.ipe.com/news/switzerland-holds-back-on-state-greenwashing-regulation/10074097.article。↩
  7. 瑞士银行家协会,“AMAS, SBA and SIA welcome the Federal Council’s decision in favour of self-regulation to prevent greenwashing”(2024年6月19日),涉及AMAS关于可持续相关集合资产透明度和披露的自律规则的内容、SBA关于ESG偏好、ESG风险和“漂绿”的准则、SIA关于投资连结型产品的自律规则,以及它们分别于2024年9月1日和2025年1月1日生效,https://www.swissbanking.ch/en/media-politics/press-releases/amas-sba-and-sia-welcome-the-federal-councils-decision-in-favour-of-self-regulation-to-prevent-greenwashing。↩
  8. finews.ch,“Greenwashing: Bundesrat schaut bei Regulierung in Richtung EU”(2024年6月19日),涉及暂不进行国家监管的决定、持续至2027年1月1日的过渡期、已实现的目标和未决问题,以及关注欧盟发展并于2027年底前重新评估该方针的意向,https://www.finews.ch/news/finanzplatz/63129-bundesrat-regulierung-esg-greenwashing。另见IPE,“Switzerland holds back on state greenwashing regulation”,https://www.ipe.com/news/switzerland-holds-back-on-state-greenwashing-regulation/10074097.article。↩
  9. Debevoise & Plimpton,“SFDR 2.0: Recap Briefing”,2026年9月14日,涉及欧盟委员会2025年11月的提案、欧盟理事会2026年6月的立场、欧洲议会尚待进行的全体会议表决,以及预计将持续至2026年底或2027年初的三方会谈,https://www.debevoise.com/insights/publications/2026/09/sfdr-20-recap-briefing。↩
  10. WWF Schweiz,“Neue Selbstregulierungen verhindern Greenwashing im Finanzmarkt nicht”,2024年6月19日,https://www.wwf.ch/de/medien/neue-selbstregulierungen-verhindern-greenwashing-im-finanzmarkt-nicht,批评联邦委员会决定在2027年之前依赖自律,理由是相关要求含糊且缺乏可执行的投资者保护。↩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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