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规划、特留份制度与2023年和2025年改革
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继承法改革
瑞士继承法通过特留份保护近亲属。至2022年底,直系卑亲属的特留份为其法定应继份的四分之三,父母的特留份为其法定应继份的二分之一。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瑞士民法典》(CC)修订,将直系卑亲属的特留份降至其法定应继份的二分之一,并完全取消了父母的特留份。生存配偶或登记伴侣的特留份仍为法定应继份的二分之一。对于已婚且有子女的被继承人,子女的特留份现为遗产的四分之一;对于未婚的被继承人,则为遗产的二分之一。1可自由处分的部分相应扩大。有配偶和子女的被继承人现在可以自由处分一半遗产,而改革前仅为八分之三。
此次改革还澄清了若干对规划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死亡的,在一定条件下,生存一方丧失特留份,但法定继承权继续存在。继承合同订立后所作的赠与,如与合同项下的义务不相符且未在合同中予以保留,可被撤销。私人养老储蓄第三支柱(3a支柱)项下的请求权不属于遗产,但在计算特留份时予以考虑。2对于家族办公室及其顾问而言,特留份的降低扩大了以下空间:将资产置入基金会或信托,优待将接手家族企业的子女,或向慈善基金会遗赠大额款项。
旨在便利家族企业传承的第二个立法项目则告失败。联邦委员会于2022年6月10日通过了咨文和草案,其中建议在遗产分割中可由一名继承人接手企业,其他继承人则可分期获得补偿。联邦院法律事务委员会于2023年4月28日得出结论,认为关键问题尚未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联邦院于2023年6月15日以27票对12票决定不审议该法案。3因此,家族企业传承仍属于私人规划的事项,需借助继承合同、股东协议、基金会和信托来安排。
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的国际继承法修订
对于国际家族而言,继承领域的冲突法规则与实体规则同等重要。联邦议会于2023年12月22日通过了对《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6章的修订,联邦委员会将其于2025年1月1日付诸实施。4据联邦司法局称,此次修订尤其降低了瑞士与外国机关之间管辖权冲突的风险,从而提高了法律确定性。修订使瑞士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与《欧洲继承条例》(《(EU) 第650/2012号条例》)接轨;该条例自2015年8月17日起在除丹麦和爱尔兰以外的EU成员国适用。5
对实务而言,关键变化涉及法律选择和管辖选择。住所位于瑞士的外国国民此前已可选择其国籍国法律适用于其继承。修订后,最后住所位于瑞士的瑞士双重国籍人现在也可选择其外国国籍国的法律。但在此情形下,瑞士关于特留份的规则仍强制适用,不得通过法律选择予以排除。旅居国外的瑞士国民享有更大的自由,因为他们可以通过遗嘱中的保留条款完全排除瑞士法律和瑞士管辖。住所位于瑞士的外国国民也可将其继承事项交由其本国法院管辖,从而降低平行诉讼的风险。6
与《欧盟继承条例》的相互作用
对于与欧洲联盟有联系的家族而言,瑞士法律与《欧盟继承条例》之间的相互作用具有决定性意义。根据该条例,一般连结点为被继承人的最后惯常居所,且当事人可以选择其国籍国法律。因此,一位迁居苏黎世的德国企业家,从德国法院的角度看,其继承将适用瑞士法律,除非他选择德国法律。反过来,瑞士法同样将适用瑞士法律,除非他作为外国国民选择德国法律。2025年的修订减少了出现相互矛盾结果以及两种制度之间反致“乒乓式”往返的余地。尽管如此,规划仍需仔细分析资产所在地(尤其是不动产)以及所有相关人员的国籍。
前文引用的 Walder Wyss 通讯指出了另一项接轨要素,即根据修订后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96条(PILA)承认外国裁决和措施,这便利了欧洲继承证书和外国法院命令在瑞士获得承认。7对于信托和基金会而言,其实际后果是:委托人生前将资产转入某一架构的行为,可能被继承人依据支配继承的法律提出撤销,即使信托或基金会本身受另一法律管辖。《海牙信托公约》第15条明确保留了此类请求权。因此,从业人员会在一份统一的规划中协调继承法律的选择、信托法律的选择以及资产转移的时机。
注释
- OBT,“Änderungen im Erbrecht – revidiertes Erbrecht tritt per 1. Januar 2023 in Kraft”,https://www.obt.ch/de/infoboard/aenderungen-im-erbrecht-revidiertes-erbrecht-tritt-per-1-januar-2023-in-kraft。 ↩
- OBT,“Änderungen im Erbrecht”,网址同上。 ↩
- Verein Successio,“Aktuelles”,网址同上,其中记载了联邦委员会2022年6月10日的咨文、委员会2023年4月28日的结论以及联邦院2023年6月15日拒绝审议该法案的决定(12:27)。 ↩
- Walder Wyss,Kinga M. Weiss 和 Ramona Fischer,“Revision des schweizerischen internationalen Erbrechts”,第199期通讯,2024年1月,https://www.walderwyss.com/assets/content/publications/240104_-Newsletter-199_DE.pdf;联邦司法局,“Internationales Erbrecht: Neue Regeln gelten ab dem 1. Januar 2025”,2024年6月26日新闻稿,https://www.bj.admin.ch/de/nsb?id=101602。 ↩
- Regulation (EU) No 650/2012 of 4 July 2012 on matters of succession,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2/650/oj/eng,自2015年8月17日起适用。丹麦和爱尔兰不参与。 ↩
- LAW.CH,“Das revidierte internationale Erbrecht: Ein Überblick über die am 01.01.2025 in Kraft tretenden Änderungen im IPRG”,LAWNEWS,2024年9月,https://law.ch/lawnews/2024/09/das-revidierte-internationale-erbrecht-ein-ueberblick-ueber-die-am-01-01-2025-in-kraft-tretenden-aenderungen-im-iprg/,其中指出,对于瑞士双重国籍人,“das schweizerische Pflichtteilsrecht nicht wegbedingen, sondern dieses bleibt zwingend anwendbar”。 ↩
- Walder Wyss,第199期通讯,2024年1月,网址同上。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