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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vency II与2015年等效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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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偿付能力测试(SST)与欧盟(EU)的Solvency II(偿付能力II)框架并行发展、相互影响。2004年的白皮书已将SST置于正在形成的Solvency II架构之中。Swiss Re的历史回顾指出,瑞士模式已成为欧盟的参照对象。1Solvency II以第2009/138/EC号指令的形式通过,在一再推迟之后自2016年1月1日起适用。它在全欧盟范围内引入了市场一致估值、以风险为本的资本要求、治理支柱以及统一的公开披露,同时规定第三国可在三个领域被认定为等效。

对瑞士而言,等效认定之所以重要,有三方面原因。瑞士再保险公司希望其与欧洲分出公司订立的合同能与欧洲再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获得同等对待。拥有欧洲子公司的瑞士保险集团希望其在瑞士接受的集团监管获得认可。拥有瑞士子公司的欧洲集团则希望能够依据瑞士规则将这些子公司纳入其集团计算。欧盟委员会在2015年6月5日依据第2009/138/EC号指令第172条第2款、第227条第4款和第260条第3款通过的第(EU) 2015/1602号委员会授权决定中,对上述三点一并作出处理。2

其操作性条款十分简短。自2016年1月1日起,适用于总部设在瑞士的企业的再保险活动的瑞士偿付能力制度,被视为与该指令第一编等效。适用于保险和再保险企业的瑞士偿付能力制度,被视为与第一编第六章等效。最后,适用于集团内企业的瑞士审慎监管制度,被视为与第三编等效。序言部分给出了理由。欧盟委员会认定,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拥有有效监管保险和再保险、实施制裁、吊销许可证和更换管理层的权力,并具备必要的资源和专业能力。它将SST描述为建立在健全的经济原则之上,其以风险为本的资本要求涵盖可量化的风险,而操作风险则通过瑞士质量评估(Swiss Quality Assessment)以定性方式处理。它还指出,根据《监管条例》,再保险自保公司亦受瑞士偿付能力制度的覆盖。3

等效决定是苏黎世保险中心最有价值的无形资产之一。它使Swiss Re、Zurich以及设立在苏黎世的众多再保险和专业保险公司得以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与欧洲分出公司和监管机构打交道。这也解释了为何瑞士立法者在修订保险监管法时,经常要考虑某项拟议的修改是否可能危及等效地位。2024年修订的监管影响评估强调了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以及Solvency II等效的一致性。1989年关于直接非寿险的协定于2018年更新,以考虑SST和Solvency II,这进一步表明瑞士和欧洲的偿付能力制度如今被视为建立在共同的逻辑之上。4

注释

  1. Swiss Re,Geschichte der Versicherung in der Schweiz(前引),第35–36页:“Inzwischen ist das Schweizer Modell zu einem Vorbild für die Europäische Union geworden.” ↩
  2. Commission Delegated Decision (EU) 2015/1602 of 5 June 2015 on the equivalence of the solvency and prudential regime for insurance and reinsurance undertakings in force in Switzerland based on Articles 172(2), 227(4) and 260(3) of Directive 2009/138/EC,于2015年9月24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5D1602。该决定于2015年10月14日生效。 ↩
  3. 第(EU) 2015/1602号委员会授权决定(前引),第1条至第3条,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15D1602,以及关于FINMA的权力、SST、操作风险的处理、职业保密和自保公司的序言条款。 ↩
  4. 联邦财政部(EFD),Regulierungsfolgenabschätzung zur Änderung des 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es,伯尔尼,2018年11月14日,https://www.newsd.admin.ch/newsd/message/attachments/54492.pdf。联邦外交部(FDFA)欧洲事务司,“Insurance”(前引)。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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