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裁定、行政管理与税务刑法
预先裁定实践
瑞士税务机关历来愿意事先确认一项拟议交易将如何处理。这种预先裁定在苏黎世称为Steuervorbescheid,法律并未对其作详细规定。其约束力源于宪法上的诚信原则:纳税人如基于对事实完整、准确的陈述,信赖了有权机关所作的保证,即受该原则保护。1州税务局在一份实务指引及其网站上说明了申请的要求。申请必须载明纳税人身份,完整而系统地陈述事实,包含申请人自己的法律评估,并具体表述请求确认的处理方式。申请应提交给负责最近一次核定的科室、负责证券以及遗产和赠与税的专门科室,或者就不动产利得税而言,提交给市镇税务局。2
在特殊税制时代,预先裁定是各州与国际集团就混合公司和住所公司、主体结构以及融资安排的税务处理达成一致的日常工具。其保密性成为国际批评的主要焦点之一,尤其是在2014年卢森堡裁定被公开之后。瑞士的应对是加入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第5项行动计划下制定的关于预先裁定自发信息交换的国际标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于2017年1月1日对瑞士生效。自2018年1月1日起,瑞士依据《联邦税务国际行政协助法》第22a条及以下各条以及其实施条例第8条至第14条,就存在利润减少或利润转移风险的预先裁定自发交换信息。3实践中,各州税务局将相关裁定报送联邦税务局(ESTV),再由联邦税务局将信息传送给相关国家。
预先裁定在今天的苏黎世实务中依然重要,尽管其内容已有所变化。典型的申请涉及重组、参股扣除的适用、专利盒和研发扣除、自筹资金扣除、员工持股计划的税务处理、投资结构的定性以及信托和基金会的处理。对资产管理人和家族办公室而言,预先裁定通常确认瑞士管理公司按独立交易原则获得报酬,或确认某一境外投资载体并非在苏黎世实际管理。此类确认对外国税务机关并无约束力,而外国税务机关无论如何都可能通过自发交换得知这些确认。
逃税、税务欺诈与自愿披露
瑞士税务刑法严格区分逃税与税务欺诈。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或过失导致应予核定的税款被错误地未予核定或核定不完整。逃税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根据《联邦直接税法》(DBG)第175条第2款,罚款原则上等于所逃税额;过错轻微的,可减至三分之一;过错严重的,可增至税额的三倍。4按照《联邦州及市镇直接税协调法》(StHG)的要求,苏黎世税法对州税和市镇税作了相应规定。税务欺诈是指使用伪造、变造或内容不实的文件,例如商业账簿、资产负债表或工资证明,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根据《联邦直接税法》第186条,税务欺诈属于刑事犯罪,可处三年以下监禁或罚金。各州刑事机关在逃税程序之外另行对其提起追诉。5
这一区分对金融中心意义重大。只要单纯的逃税不构成刑事犯罪,瑞士银行即可接受瑞士居民未申报的资金而自身不构成犯罪,而银行保密则在逃税程序中使这些信息免于被税务机关获取。关于二十世纪和大银行的章节已经说明,国际压力如何终结了针对外国客户的银行保密。同样的区分也决定了国际行政协助的范围:瑞士长期以来仅在税务欺诈案件中提供协助。对于严重税务违法行为,包括反复逃避大额税款和税务欺诈,联邦财政部部长可以授权联邦税务局依据《联邦直接税法》第190条进行特别调查。届时,联邦税务局享有行政刑法上的调查权力,包括搜查和扣押。6
纳税人首次主动申报其本人的逃税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尚不知晓该逃税行为、纳税人毫无保留地配合确定补缴税款并认真努力缴纳,则免予处罚。这一规定见于《联邦直接税法》第175条第3款。7该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恰逢瑞士银行保密所受压力日益加大的年份。苏黎世立即感受到了其效果。2010年,约1400名纳税人提交了自愿披露,是往年的四倍。他们披露了此前未申报的资产6.66亿瑞士法郎,为州和市镇带来约6000万瑞士法郎的补缴税款,为联邦带来约1500万瑞士法郎,约为往年金额的十倍。8此后数年间,银行开始要求客户提供税务合规证明,而与外国的自动信息交换则使瑞士居民未申报的境外账户对税务机关变得可见,详见G部分。
对个人纳税人而言,逃税与欺诈之间的差别至今仍然重要。在苏黎世,逃税程序以州税务局确定补缴税款、利息和罚款而告终。欺诈程序则会引入检察官,留下犯罪记录,并可能导致监禁。对顾问而言,最重要的后果是:不实文件,例如少报的工资证明或虚构的发票,会把税务争议变成刑事案件。国内法上逃税与欺诈的区分在反洗钱法中也仍有作用。自2016年起,加重税务违法行为被列为洗钱的上游犯罪,这一主题将在I部分讨论。9
注释
- 《瑞士联邦宪法》(BV)第9条(禁止任意及保护诚信),双语版本,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1/10/101-9-13.html。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预先裁定在下列情况下对机关具有约束力:由有权机关在完整陈述事实的基础上无保留地作出;纳税人基于对其的信赖作出了无法无损撤回的处分;且法律在此期间未发生变化。 ↩
- Kanton Zürich, Kantonales Steueramt,“Steuervorbescheid beantragen”,https://www.zh.ch/de/steuern-finanzen/steuern/steuern-juristische-personen/steuerwissen-juristische-personen/steuervorbescheid-beantragen.html;另见Zürcher Steuerbuch第106.2号,“Merkblatt des kantonalen Steueramtes betreffend Begehren um amtliche Auskünfte und Vorbescheide”,https://www.zh.ch/de/steuern-finanzen/steuern/treuhaender/steuerbuch/steuerbuch-definition/zstb-106-2.html。 ↩
- ESTV,“Spontaner Informationsaustausch SIA”,https://www.estv.admin.ch/de/spontaner-informationsaustausch-sia。信息交换仅与该公约的缔约国进行。 ↩
- 《联邦直接税法》第175条,文本载于swissrights.ch,“Art. 175 DBG”,https://www.swissrights.ch/gesetze/Artikel-175-DBG-2025-DE.php。 ↩
- ESTV,“Glossar Steuerstrafrecht”,https://www.estv.admin.ch/estv/de/home/die-estv/steuerstatistiken-estv/kennzahlen/kennzahlen-asu/glossar-asu.html。 ↩
- ESTV,“Glossar Steuerstrafrecht”,见上文引注。 ↩
- 《联邦直接税法》第175条第3款,swissrights.ch,见上文引注。 ↩
- Kanton Zürich, Finanzdirektion,2011年1月7日新闻稿,见上文引注。 ↩
- 《瑞士刑法典》(SCC)第305bis条第1bis款,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AS 2015 1389):加重税务轻罪是指《联邦直接税法》第186条或《联邦州及市镇直接税协调法》第59条第1款第一句规定的犯罪,且每一税务期间所逃税额超过30万瑞士法郎,https://droit-bilingue.ch/en-de/3/31/311.0-305bis-372.html。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