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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企业的迁移规划

个人

瑞士的联邦结构使跨州迁移成为一种合法且常见的税务筹划手段。《瑞士联邦宪法》禁止州际双重征税。在此基础上,联邦最高法院就各州之间征税权的分配形成了详细的规则。对个人而言,核心概念是税务住所,即一个人以长期居住的意图居住、构成其生活利益中心的地方。正式登记是一项迹象,但并非决定性因素。税务机关会审查当事人实际居住在何处、其家人居住在何处、其子女在何处上学以及其在何处度过闲暇时间。

迁移的时间点适用年度核定原则。个人在年度中从一个州迁往另一个州的,由税务期间结束时的住所州享有对该年度全部收入和财富征税的权利。1因此,于12月30日从苏黎世市迁往弗莱恩巴赫,只要迁移是真实的,即可在整个年度享受税收优势。不动产仍在其所在州纳税。一名苏黎世居民迁往施维茨,但在苏黎世州保留一所房屋的,仍须就该房屋在苏黎世缴纳所得税和财富税,日后出售时还须缴纳不动产利得税。

在重大应税事件,例如出售公司、支付大额奖金或死亡之前不久进行的住所变更,会受到税务机关的怀疑。如果住所仅存在于纸面上,而当事人继续住在苏黎世,则征税权不会改变。在有争议的案件中,苏黎世税务局可能主张当事人仍保留其在本州的住所。如果税务局能够提出有力的相反迹象,纳税人即须承担证明新住所真实的举证责任。对于迁居瑞士的外国个人而言,州的选择往往是最重要的一项税务决定。此类人士应比较三个层级的税收、财富税、其可能的死亡时住所地的遗产税,以及在可适用时的定额税(按支出征税)。

公司

对公司而言,相关标准是注册地和实际管理地。一家注册地在楚格、但其董事会在苏黎世开会且管理层在苏黎世工作的公司,可能被苏黎世视为在苏黎世实际管理,苏黎世随即会主张对其利润征税的权利。因此,公司从苏黎世迁往楚格需要真实转移管理职能。这通常须同时审查集团内留在苏黎世的公司与迁出的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

公司在瑞士境内迁移注册地,不会触发对隐藏储备的征税,因为相关资产仍须在瑞士纳税。《税制改革与养老保险融资联邦法》(TRAF)引入了公司从国外迁入瑞士时披露隐藏储备的规则,允许公司以未来利润抵减已披露储备(包括自创商誉)的折旧。2对于考虑将职能或知识产权迁至瑞士的集团,这种计税基础提升可与专利盒和研发扣除相结合。因此,为劳动力市场而选择苏黎世的集团,可以在若干年内降低其实际税率。

对金融服务公司而言,迁移筹划还必须考虑监管要求。由于金融市场各项法律下的监管属于联邦层面,从苏黎世迁往楚格或施维茨的机构仍处于同一监管框架内,但其注册地和组织的变更须按照资产管理和私人银行章节所述的规则,报告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或其监督组织。因此,小型资产管理人或家族办公室往往可以在不受重大干扰的情况下迁移。拥有众多员工的较大机构则必须在税收节省与失去不愿通勤的员工的风险之间进行权衡。金融中心最大的机构,尤其是那家大银行和大型保险公司,都将总部保留在苏黎世市。

离开瑞士

迁往国外即终止在该州的无限纳税义务,但瑞士不动产和常设机构仍须继续纳税。瑞士对私人资产不征收一般性的离境税。相比之下,公司迁出则会导致对其隐藏储备征税。离境时提取的养老金资本须缴纳预扣税,该预扣税可根据双重征税协定退还。在目的地国家产生的后果往往比在瑞士产生的后果更为重要。德国对重大持股征收的离境税适用于从德国迁往瑞士的人士,在某些情况下也适用于其继承人,这一问题将在K部分讨论。

注释

  1. 《联邦州及市镇直接税协调法》(StHG)第3条第2款和《联邦直接税法》(DBG)第3条第2款:以长期居住的意图居住的人在该地拥有税务住所,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14-3-6.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11-3-6.html。对于定期回到家人身边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士,判例将其住所认定在家人所在地。《联邦州及市镇直接税协调法》第4b条第1款:在瑞士境内变更住所的,基于个人联系的纳税义务就当期税务期间存在于纳税人在该期间结束时的住所州,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14-4b-9.html。劳动所得的预扣税和不动产适用不同规则。 ↩
  2. 《联邦州及市镇直接税协调法》第20条第1款和《联邦直接税法》第50条:法人在其注册地或实际管理地负有无限纳税义务,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14-20-34.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11-50-58.html。在州际事务中,实际管理地优先于纯形式上的注册地。《联邦州及市镇直接税协调法》第24c条和《联邦直接税法》第61a条规定,在瑞士纳税义务开始时可免税披露隐藏储备(包括自创商誉),并对已披露储备按年计提折旧,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14-24c-41.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11-61a-70.html。《联邦州及市镇直接税协调法》第24d条和《联邦直接税法》第61b条规定在纳税义务终止时对隐藏储备征税,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14-24d-42.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11-61b-71.html。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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