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来自《卢加诺公约》缔约国的判决
对债权人而言,在境外取得的判决,除非能够在债务人资产所在地执行,否则价值甚微。对于来自欧盟(EU)成员国以及冰岛和挪威的判决,相关文书是2007年10月30日《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卢加诺公约》(《卢加诺公约》),该公约于2011年1月1日对瑞士生效。其缔约方为瑞士、欧盟、丹麦、挪威和冰岛。该公约与2001年《布鲁塞尔第一条例》平行运作;欧盟已以重订的第1215/2012号条例(EU)取代该条例,自2015年1月10日起生效,而依公约设立的常设委员会已同意考虑根据重订条例对公约进行调整。1根据该公约,来自其他缔约国的判决无需任何特别程序即获承认,并经申请宣告可予执行,拒绝理由仅在债务人提起上诉时才予审查。对于苏黎世金融中心而言,该公约的意义首先在于涉及德国、奥地利、意大利和法国当事人的诉求,无论这些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涉及苏黎世银行和公司的跨境诉讼,很大一部分正是由这些当事人构成。
英国脱离欧盟后,即不再受该公约约束。英国于2020年以自身名义提出的加入申请未获欧盟同意。2因此,英国判决在瑞士依《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的一般规则获得承认。这些规则要求: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依瑞士规则可予承认,判决已属终局,且不存在任何拒绝理由。3实践中,英国金钱给付判决经常在苏黎世获得执行,但其路径较之依公约更为漫长,也更具不确定性。同样的一般规则也适用于来自美国、新加坡、香港和海湾国家的判决。因此,对于预期须针对瑞士资产进行执行的当事人而言,在起草阶段选择诉讼地尤为重要。
仲裁裁决与《纽约公约》
就仲裁裁决而言,情况较为简单。1958年《纽约公约》于1965年8月30日对瑞士生效。瑞士起初作出了互惠保留,后于1993年撤回,因此该公约现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裁决,无论该国本身是否为缔约国。PILA第194条将该公约纳入瑞士法律,适用于所有外国裁决。4瑞士法院对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拒绝理由作狭义适用;外国金钱给付裁决的执行通常通过下文所述的债务执行程序进行,在该程序中,裁决作为终局撤销债务人异议的依据。关于司法协助与资产追回的章节将讨论民事执行与刑事诉讼中资产没收之间的相互关系。
注释
- 联邦司法局(BJ),“Das Lugano-Übereinkommen 2007”,https://www.bj.admin.ch/de/das-lugano-uebereinkommen-2007。↩
- 英国于2020年4月8日申请加入2007年《卢加诺公约》,欧盟委员会于2021年5月4日建议不予同意:Burges Salmon,“European Commission recommends rejection of UK’s application to accede to 2007 Lugano Convention”,2021年5月21日,https://www.burges-salmon.com/articles/102gyqc/european-commission-recommends-rejection-of-uks-application-to-accede-to-2007-lu。关于欧盟在正式普通照会中宣布其“not in a position to give its consent”(无法给予同意),参见Michael McParland,“No Go Lugano”,39 Essex Chambers,https://www.39essex.com/no-go-lugano-the-eu-formally-withholds-its-consent-to-the-uk-joining-the-lugano-convention-2007/。↩
- PILA第25条(管辖权、终局性、无拒绝理由)、第26条(间接管辖权)和第27条(拒绝理由),综合文本载于lexaris,https://lexaris.de/book/version/documentflat/head/2776778。↩
- 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The Guide to Challenging and Enforcing Arbitration Awards,第4版,“Switzerland”一章,前引(1965年8月30日对瑞士生效;1993年撤回互惠保留;PILA第1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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