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苏黎世进行私人资产追回
普通法证据开示制度的缺位
怀疑资产位于苏黎世的欺诈受害人、清算人和判决债权人,所面对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与英国诺威奇药业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银行家信托令(Bankers Trust order)或美国审前证据开示相对应的制度。诺威奇药业令强制卷入不法行为的第三方(通常为银行)披露信息,使受害人能够识别不法行为人或追踪资产。1瑞士民事诉讼程序仅规定了有限的披露义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须在法院作出命令后提交文件;在证据存在灭失风险或具有正当利益的情况下,原告可在起诉前申请预先保全证据。针对银行、要求其披露第三方账户信息的一般性命令并不存在。因此,2026年发布的一份关于国际欺诈与资产追踪的实务指南强调,瑞士缺乏普通法上的证据开示制度,且在已明确的扣押令之外,无法强制被告披露其资产。2
作为追踪工具的刑事告诉
正因如此,刑事告诉是苏黎世私人资产追回的典型手段。受害人就诈骗、背信经营或洗钱提出刑事告诉,并以私人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即可取得当事人的权利。其中包括依据《瑞士刑事诉讼法》(CrimPC)第101条和第107条查阅案卷的权利,该权利通常在对被告人进行首次讯问并收集主要证据之后方可行使。检察官可命令银行提交文件,并可冻结账户,以便日后予以没收或返还受害人。上文所引实务指南将刑事告诉称为首要工具,因为它使受害人能够查阅案卷,并使检察官能够为返还目的签发冻结令。3
这一策略亦有其局限。苏黎世检察官清楚,刑事告诉往往主要是为了获取文件,以供民事诉讼或外国诉讼之用。为保护被告人或第三方的利益,他们可能限制案卷查阅;如案件事实看来属于纯粹的民事纠纷,他们也可能拒绝立案。受害人还必须预料到,刑事追诉需要时间,而其对追诉进程的影响力有限。在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中,苏黎世检察官往往通过司法协助与外国当局进行协调,因此私人原告可间接受益于上文所述的官方渠道。
依据《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实施的扣押
与刑事冻结相对应的民事手段,是依据《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DEBA)第271条实施的扣押(Arrest)。债权人必须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债务人的资产位于瑞士,且存在法定扣押事由之一。对国际案件而言,最重要的扣押事由是债务人不在瑞士居住,且该债权与瑞士有充分联系或以可执行名义为依据。扣押令送达后,银行及其他第三方必须披露其为债务人持有的资产,因为银行保密须让位于在债务执行中的协助义务。4扣押具有对物效力。它仅及于债权人已足够精确地加以确定的资产,通常须指明银行,并尽可能指明分行。针对苏黎世所有银行的“撒网式”扣押是不被允许的。这一具体性要求使得通过刑事诉讼或外国证据开示所获得的信息愈加宝贵。
来自《卢加诺公约》缔约国的外国判决,可在瑞士通过简化程序获得承认和执行,扣押亦可与可执行性宣告相结合。外国冻结令,例如英国的全球冻结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可作为《卢加诺公约》项下的临时措施获得承认。该实务指南指出,瑞士承认外国破产裁定和玛瑞瓦(Mareva)式冻结令,对于后者,最初可不经双方听证。5
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
对外国清算人而言,2019年1月1日生效的《联邦国际私法》(PILA)修订是一项重大改进。承认外国破产裁定的互惠要求被废除;除在债务人住所地作出的裁定外,在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国作出的裁定现在亦可获得承认。此前在承认后强制进行的瑞士附属破产程序,如不存在有担保债权、瑞士债权人的优先债权以及瑞士分支机构债权人的债权,则可予以免除。在此情形下,外国破产管理人可在瑞士行使其权力,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并进行诉讼,但不得实施主权行为。6这项改革使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或新加坡的破产从业人员更易进入苏黎世,他们往往需要追回破产公司存放在瑞士银行的资产。
在境外取证以供瑞士使用
由于瑞士法律不提供证据开示,从业人员转而向境外寻求信息。最有力的外国工具是《美国法典》第28编第1782条,该条授权美国联邦法院命令位于美国的人员进行证据开示,以供外国法庭的程序使用。该条已被用于从美国银行、在美国设有机构的外国银行以及电汇清算机构获取证据。7由于大多数以美元进行的国际支付都经由纽约的代理银行,原告往往可以根据美国的记录重构资金进出苏黎世账户的流向,进而利用这些结果在苏黎世申请扣押或支持刑事告诉。英国的披露令以及离岸司法管辖区的类似命令也具有类似的作用。
反方向的情形,即在瑞士为外国民事诉讼取证,适用《海牙取证公约》。瑞士已根据该公约第23条作出声明,限制执行以审前证据开示为目的的请求书;而《瑞士刑法典》(SCC)第271条规定,代表外国当局在瑞士境内进行的任何取证活动均须获得授权。8因此,希望苏黎世某银行提交文件的外国法院必须经由瑞士中央机关办理,而该银行只能提交瑞士法院命令其提交的内容。
加密资产
加密资产的追踪增加了新的层面,本书J部分对此有详细论述。区块链分析往往能够比传统银行体系更精确地追踪转账,但决定性的一步仍然是识别某一地址背后的人,这通常须借助受监管的交易所或托管机构。瑞士法律已对此作出调整。自2021年《分布式账本技术法》(DLT法)施行以来,《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42a条允许将破产托管机构持有的加密资产分离出来,归属于有权利的客户。9扣押加密资产的刑事当局必须在诉讼期间对其进行保管和估值,为此往往需要外部专家。10对于涉及加密资产的投资欺诈受害人而言,可用工具的顺序与传统案件相同:区块链追踪,针对已识别托管机构的刑事告诉或扣押,以及在资产已离开瑞士时与外国当局开展合作。
注释
- Norwich Pharmacal Co v Customs and Excise Commissioners [1974] AC 133(上议院)。Bankers Trust Co v Shapira [1980] 1 WLR 1274(上诉法院)确立了在追踪诉讼中披露银行文件的相关命令。 ↩
- Chambers and Partners,“International Fraud & Asset Tracing 2026 – Switzerland”,Global Practice Guides,https://practiceguides.chambers.com/practice-guides/international-fraud-asset-tracing-2026/switzerland。 ↩
- Chambers and Partners,“International Fraud & Asset Tracing 2026 – Switzerland”,https://practiceguides.chambers.com/practice-guides/international-fraud-asset-tracing-2026/switzerland,关于刑事诉讼和案卷查阅的章节。 ↩
- LALIVE,“Switzerland”,载于Lexology Getting the Deal Through – Asset Recovery(2024),https://www.lalive.law/wp-content/uploads/2024/02/Switzerland.pdf,关于扣押以及《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DEBA)第91条和第275条项下披露义务的章节。 ↩
- Chambers and Partners,“International Fraud & Asset Tracing 2026 – Switzerland”,https://practiceguides.chambers.com/practice-guides/international-fraud-asset-tracing-2026/switzerland,关于外国命令之承认的章节。 ↩
- Urs Boller和David Peter,“Cross-Border Insolvency in Switzerland: Amendments to the Law as of 1 January 2019”,MLL News Portal,2019年1月16日,https://www.mll-news.com/cross-border-insolvency-in-switzerland-amendments-to-the-law-as-of-1-january-2019/?lang=en。 ↩
- Milbank LLP,“28 U.S.C. § 1782: Powerful Tool in the US to Obtain Discovery for Use in Foreign Proceedings”,2024年5月23日,https://www.milbank.com/en/news/28-usc-1782-powerful-tool-in-the-us-to-obtain-discovery-for-use-in-foreign-proceedings.html。 ↩
- 瑞士联邦司法局,“International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ivil Matters”,https://www.bj.admin.ch/bj/en/home/sicherheit/rechtshilfe/zivilsachen.html,最后更新于2026年2月12日。 ↩
- Chambers and Partners,“International Fraud & Asset Tracing 2026 – Switzerland”,https://practiceguides.chambers.com/practice-guides/international-fraud-asset-tracing-2026/switzerland,关于加密资产的章节。 ↩
- LALIVE,“Switzerland”,载于Lexology Getting the Deal Through – Asset Recovery(2024),https://www.lalive.law/wp-content/uploads/2024/02/Switzerland.pdf,关于被扣押资产管理的章节。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