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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投资者的养老金资本

第二支柱的分量

没有哪一个客户群体对瑞士资产管理业的影响能与职业养老基金相比。本书E部分介绍了三支柱体系、1982年颁布并自1985年起施行的《联邦职业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险法》(BVG),以及2024年被否决的改革。本节仅从投资者的角色来考察养老基金。据联邦统计局统计,截至2024年底,瑞士养老基金的资产负债表总额达到12206亿瑞士法郎。养老机构的数量已降至1292家,其中65家受公法规范,1227家受私法规范。股票占资产的31.6%,债券占26.9%,不动产占21.9%。2024年,养老基金实现投资净收益837亿瑞士法郎,整体资金缺口降至315亿瑞士法郎。1

这些数字解释了瑞士资产管理业的本土导向。养老资本约占在瑞士管理资产的三分之一,其中很大一部分通过瑞士管理人、瑞士基金和瑞士投资基金会进行投资。即便经过数十年的国际分散化,养老基金仍偏好瑞士不动产、瑞士债券和瑞士股票,这支撑了一个否则规模会小得多的本土基金市场。与此同时,养老行业日趋集中,其机构数量在二十年间大幅减少,这增强了剩余大型基金和集合基金会的议价能力。它们与资产管理人就费用进行谈判,并越来越多地在内部管理部分投资组合。

BVV 2的投资规则

养老资产的投资受《职业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险条例》(BVV 2)第49条至第58条规范。该条例将一般性的审慎、安全和分散义务与针对各类别的数量限制相结合。另类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5%。自2020年10月1日起,设立了一个单独的基础设施类别,上限为10%。自2022年初起,另一类别允许对未上市瑞士公司的投资最高达5%。根据BVV 2第50条第4款,如果养老基金的投资章程允许,且其以合格的理由证明其资产的安全性和分散性仍有保障,则可超出上述限制。2有关股票、不动产和外汇敞口的限制使这一目录臻于完整。3

这些限制对资产管理业产生直接影响。另类投资包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权、保险关联证券和大宗商品,原则上必须通过分散化的集合载体持有。这一规则催生了对母基金、投资基金会以及诸如有限合格投资者基金(L-QIF)等集合载体的需求。实践中,养老基金对其配额的使用远低于法律所允许的水平。UBS的一项研究发现,在十七年间,另类投资的平均配置从未超过10%,而另类投资、基础设施和未上市瑞士投资的合计额度达30%。因此,旨在将更多养老资本引入瑞士初创企业和基础设施的政治倡议,重点较少放在限制本身,而更多放在养老基金的激励机制和治理上。

联邦委员会继续以小步方式调整该条例。2026年9月1日,联邦委员会决定,除其他事项外,允许养老基金使用受严格监管的回购交易,以在短期内对冲外汇风险。4这类修改属于技术性质,但它们说明,养老行业的投资实践与一部条例的文本密切相关,而行政机关无需议会表决即可修改该条例。

投资基金会

一种瑞士特有的工具服务于养老资本的集合投资:投资基金会(Anlagestiftung)。投资基金会是依瑞士法律设立的基金会,其宗旨是共同投资和管理养老资产。只有免税的养老机构才可投资于投资基金会。其法律依据为BVG第53g条至第53k条以及于2012年1月1日生效的《投资基金会条例》(ASV)。投资基金会受职业养老高级监管委员会(Oberaufsichtskommission Berufliche Vorsorge,OAK BV)监管,该委员会审查其章程、规章和年度报告。5在数年的实践显示修订需求有限之后,联邦内政部于2018年就该条例的修订征求了意见。6

投资基金会与基金直接竞争。它们为养老基金提供一种无需FINMA审批、也不涉及瑞士基金预扣税复杂问题的载体,并且是根据BVV 2的规则量身定制的。苏黎世的许多大型资产管理人和保险公司都运营着自己的投资基金会。由各州立银行于1973年设立的Swisscanto投资基金会是较早的例子之一。尤其在不动产和私募市场领域,投资基金会已成为瑞士养老资本的首选载体。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L-QIF为何推广缓慢。

为养老基金服务的资产管理人

养老基金只能将其资产的投资委托给符合养老立法要求的个人和机构。取得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的牌照是满足这些要求的通常方式。因此,对于希望服务瑞士养老市场的公司而言,集合资产管理人牌照具有特殊分量。如前所述,最低限度规则允许较小的公司在投资组合管理人制度下管理最高1亿瑞士法郎的养老资产。7养老规则与《金融机构法》(FinIA)的结合,由此形成了一个有利于老牌瑞士机构的受监管市场。外国管理人可以通过瑞士子公司或持牌瑞士合作伙伴为瑞士养老基金提供服务。

注释

  1. 联邦内政部/联邦统计局,“Berufliche Vorsorge: Anstieg der Bilanzsumme, Reduktion der Unterdeckung – Pensionskassenstatistik 2024: Definitive Ergebnisse und Kennzahlen”(2026年1月21日),涉及12206亿瑞士法郎的资产负债表总额、1292家养老机构、资产配置、837亿瑞士法郎的投资净收益以及资金缺口降至315亿瑞士法郎,https://www.edi.admin.ch/de/newnsb/hhiHzDsYS69dBD6sQpGmH。↩
  2. Sven Ebeling(UBS),“Sind die BVV-2-Anlagerichtlinien ein Auslaufmodell?”(2023年3月17日),涉及另类投资15%的上限、2020年10月新增的10%基础设施类别、2022年初新增的5%未上市瑞士投资类别、依据BVV 2第50条第4款以合格理由超出限制的可能性,以及另类投资平均配置在17年间始终低于10%的观察,https://www.ubs.com/microsites/focus/de/markets/2023/are-the-bvv2-investment-guidelines-becoming-obsolete.html。↩
  3. BVV 2第55条(SR 831.441.1),双语版,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8/83/831.441.1-55-109.html。该条规定的上限为:瑞士抵押担保证券50%,股票50%,不动产30%(其中境外最多占三分之一),另类投资15%,未对冲外汇敞口30%,基础设施10%。↩
  4. Vorsorgeforum,“Bundesrat passt BVV 2 und BVV 3 an”(2026年9月1日),涉及联邦委员会允许养老基金进行受严格监管的回购交易以作短期外汇对冲的决定、在超额保险计算中对第13个月老年和遗属保险(AHV)养老金的处理,以及自2027年起对第三支柱a受益人规则的修改,https://www.vorsorgeforum.ch/bvg-aktuell/2026/9/1/bundesrat-passt-bvv-2-und-bvv-3-an.html。↩
  5. 职业养老高级监管委员会(OAK BV),“Anlagestiftungen”,涉及BVG第53g–53k条和《投资基金会条例》(SR 831.403.2)中的法律依据、共同投资和管理养老资产的宗旨、对章程、规章和年度报告的监管,以及于2026年6月1日更新的受监管投资基金会名单,https://www.oak-bv.admin.ch/de/beaufsichtigte/anlagestiftungen。↩
  6. Demokratis,“Änderung der Verordnung über die Anlagestiftungen (ASV)”,涉及与投资基金会管理人会议(KGAST)及OAK BV共同准备、于2018年9月14日至12月14日进行的意见征询,以及该条例于2012年1月1日生效,https://www.demokratis.ch/vernehmlassung/bund/aenderung-der-verordnung-ueber-die-anlagestiftungen-asv_bpxjvzd3。↩
  7. FINMA,“Managers of collective assets”,涉及管理职业养老资产须取得牌照的要求以及养老资产的最低限度门槛,https://www.finma.ch/en/authorisation/asset-management/asset-managers-of-collective-investment-schemes/。↩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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