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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协助、资产追回与税务信息交换——概述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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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持有全球跨境私人财富很大份额的金融中心,迟早会被问及其中某一部分财富从何而来。这样的请求可能来自法兰克福一名正在调查贿赂案的检察官,来自巴黎一名手握账户号码清单的税务稽查员,来自基辅或加拉加斯一个寻找倒台统治者财富的新政府,也可能来自伦敦一名追查破产贸易公司资产的清算人。这些请求经由不同渠道、依据不同规则抵达苏黎世。刑事事项适用1981年《联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IMAC)以及一系列条约。税务事项适用2012年《税务行政协助法》(TAAA),以及依照《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6条缔结的双重征税协定。外国政治公众人物的资产受2015年一部专门法律规管,而私人索赔人则须自行从刑事诉讼、债务执行、破产以及国际私法中拼凑出一套工具。

在二十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苏黎世作为资金隐秘之地的声誉,正是建立在这些渠道的狭窄之上。税务事项的协助被排除在外,政治犯罪和财税犯罪例外被作宽泛解释,银行客户可以就外国请求的每一个步骤在多个审级中提出抗辩。F部分各章描述了这一模式如何承受压力:从基亚索事件和最早的反洗钱规则,到马科斯和阿巴查资金的返还。G部分追溯了2008年之后针对外国纳税人的银行保密如何走向终结。本章则论述截至2026年9月的结果。其主题是从苏黎世州和苏黎世市的视角观察跨境合作的法律与实践:苏黎世执行的外国司法协助请求多于瑞士其他任何一个州,瑞士大多数大型银行、众多资产管理人以及很大一部分专业律师都集中于此。

本章首先论述《司法协助法》的原则与程序,包括主动移交以及资产的移交。随后转向税务行政协助——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一领域就集团请求、被盗数据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形成了大量判例——以及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第三组章节讨论资产追回:先是依据《外国非法资产法》和联邦委员会宪法权力进行的公共形式的资产追回,然后是私人形式的资产追回,在这方面,瑞士法律缺少普通法执业者视为理所当然的某些工具。最后几节讨论《瑞士刑法典》中的阻断条款和与外国监管机构的直接合作、执业者在抗辩和资产追踪方面的视角,以及展望。反洗钱合规、制裁以及国内经济犯罪的追诉已在I部分前面各章中论述,此处仅在其与国际渠道交汇之处提及。

结论

苏黎世的跨境合作建立在三条不同的渠道之上。依据1981年《司法协助法》进行的刑事司法协助仍然是一种具有强有力保障的司法程序:强制措施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适用特定性原则和财税例外,而自2009年起,财税例外已允许就税务欺诈和加重税务欺诈提供协助。请求的执行主要由苏黎世州第三检察院(Staatsanwaltschaft III)负责,该机构处理的请求多于瑞士其他任何机关。上诉由联邦刑事法院审理,对大多数案件而言它就是终审法院,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只受理特别重要案件的上诉。

税务行政协助的变化更为根本。自2009年采纳OECD标准、2012年颁布《税务行政协助法》以来,瑞士不仅就税务欺诈,也就逃税提供依请求的信息交换,接受集团请求和名单请求,并在一定限度内接受以被盗数据为依据的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在UBS法国请求案和印度Falciani请求案等案件中形成了一套判例,在对请求国的善意与防止其滥用之间取得平衡。与一百多个国家进行的信息自动交换,已使外国当局是否知晓某个账户这一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

在资产追回方面,《外国非法资产法》为冻结、没收和返还外国政治公众人物的资产提供了法律框架。瑞士依据这一政策已返还至少20亿美元,其中包括通过苏黎世诉讼程序追查到的Montesinos资产。私人索赔人缺乏普通法体系中的证据开示工具,必须将刑事告诉、财产扣押、破产承认和境外证据开示结合运用。《刑法典》的阻断条款确保所有这些信息流动都经由官方渠道进行,但向外国监管机构直接传递的例外情形除外。这些规则共同界定了苏黎世今天的法律框架:它将自己呈现为一个在不放弃法治的前提下开展合作的金融中心。

五句话概括

1. 外国检察官依据1981年《司法协助法》从苏黎世获取证据和资产,该法要求强制措施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保护特定性原则,并且仅就税务欺诈和加重税务欺诈允许在税务事项上提供协助。

2. 大多数请求由苏黎世州第三检察院(Staatsanwaltschaft III)执行,联邦刑事法院通常为终审法院,因为根据《联邦最高法院法》第84条,联邦最高法院仅审理特别重要案件的上诉。

3. 自2009年起,瑞士依据OECD标准提供税务行政协助,包括集团请求和名单请求——例如法国就约40,000个UBS账户提出的请求——并接受以被盗数据为依据的请求,除非请求国购买了该数据或曾承诺不使用该数据。

4. 2015年《外国非法资产法》允许冻结、没收和返还外国政治公众人物的资产,瑞士已向菲律宾、尼日利亚、秘鲁、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等国返还超过20亿美元。

5. 私人索赔人必须将刑事告诉、财产扣押、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以及境外证据开示结合运用,因为瑞士法律缺少普通法上的披露令,而且其阻断条款要求与外国当局的一切合作都必须经由官方渠道进行。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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