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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政权下的货币与公共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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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8年至1848年间,苏黎世接连经历了五种货币制度。1798年以前,这个城邦按照南德意志的古尔登(gulden)体系自行铸币,将积累的盈余以铸币形式存放于大教堂(Grossmünster)的金库中,并通过Leu & Co.进行投资。1799年至1803年,赫尔维蒂共和国主张铸币垄断权,引入了一种等于十巴岑(batzen)、一百拉彭(rappen)的法郎,在伯尔尼、巴塞尔和索洛图恩铸造,但它始终未能取代流通中的各州铸币。调停时期将铸币权归还各州,但须遵守统一标准,而议会(Diet)从未有效执行这一标准。用一份钱币学论述的话来说,其结果是货币混乱。1 1815年的《联邦条约》将铸币完全交由各州负责。1825年,阿尔高、巴塞尔、伯尔尼、弗里堡、索洛图恩和沃州六个州缔结了一项关于统一法郎标准的协约(concordat)。苏黎世不在其列,仍坚持使用古尔登。2

实际上,苏黎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货币是多种货币的混合:苏黎世古尔登和巴岑、其他各州的铸币、法国埃居(écu)和五法郎硬币、南德古尔登和克罗伊策(kreuzer),以及布拉班特塔勒(Brabant thaler),它们之间的比价由官方折算表和市场决定。3 苏黎世的钱币史记载,直到19世纪,城中仍有多种货币并行流通,而第一批钞票直到1837年才出现。4 对商人和银行家而言,货币的多样性既是负担,也是机遇。它提高了交易成本,需要不断进行换算。与此同时,它使货币兑换以及以不同货币结算付款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专门业务,使苏黎世的商人银行家在处理汇率方面得到了训练,而这一技能后来在国际业务中为他们所用。这种货币多样性的终结,始于1850年的联邦《铸币法》,相关内容见第C.IV章。

公共财政也走过了一条从断裂到重建的相似道路。旧共和国依靠什一税、地租、关税和规费以及其积累资本的收益来维持财政,而不对其公民征收直接税。赫尔维蒂共和国试图以现代税收取代这些收入,但未能成功。1803年以后,该州不得不利用剩余的资源重建财政:1803年清算中移交给它的财产、继续缴纳或逐步赎买的什一税和地租、间接税以及规费。每一笔什一税的赎买,都将一项永久性收入转化为一笔资本,国家、教会基金或私人所有者随后必须将其用于投资。公共资产负债表由以土地为基础的负担缓慢转变为金融资产,是19世纪上半叶增加该州可投资资本供给的一股潜在力量。该州的重大公共投资,即铁路和州立银行方面的投资,属于第D部分所涵盖的时期。

注释

  1. Numis-Post,“Helvetische Republik”(见上),关于1803年各州铸币权的恢复及由此产生的混乱。 ↩
  2. 《瑞士历史辞典》(HLS),“Münzvereine und Münzkonkordate”(见上)。该条目列出了1825年协约的六个成员州,并将各州之间的协约描述为基本无效。 ↩
  3. 维基百科(英文),“Swiss franc”,https://en.wikipedia.org/wiki/Swiss_franc,关于1850年以前历史的部分。该部分描述了西部以图尔里弗(livre tournois)为基础、中部和东部各州以南德古尔登为基础的各州货币(多以小额辅币形式存在),并记载法国法郎和克朗塔勒(Kronenthaler)等外国铸币作为货币在全瑞士获得了更广泛的认可。 ↩
  4. Kampmann,“Die Zürcher und ihr Geld, Teil 2”(见上)。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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