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的转型
从《列支敦士登宣言》到自动信息交换
对这一事件的政治回应出现在2009年3月12日:列支敦士登政府当天发表宣言,承诺该公国落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透明度和信息交换全球标准。列支敦士登承诺缔结税务信息交换双边协定和双重征税协定,以打击税务欺诈和逃税,并表示愿意更积极地参与国际努力。宣言同时确认,列支敦士登将保持稳固而现代的银行客户保密立法,并表示愿意继续与欧盟(EU)就防范欺诈协定进行谈判。1 该宣言发表一天后,即2009年3月13日,瑞士宣布采纳OECD关于应请求交换信息的标准,本书第I部分已讨论过这一先后顺序。
此后数年间,列支敦士登缔结了大量协定,其中包括2009年与德国签订的税务信息交换协定、2011年与德国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以及与英国之间的“列支敦士登披露机制”(Liechtenstein Disclosure Facility),后者为英国纳税人提供了一条有利的合规化途径。到2026年,其双边网络已扩展至32项双重征税协定和37项信息交换协定。2 2013年1月29日,列支敦士登仿照奥地利与瑞士的预扣税协定,与奥地利签署了一项协定。该协定涵盖列支敦士登银行的账户以及基金会和信托等透明和非透明资产结构,规定征收一次性补缴款、对未来收入征收预扣税,并对基金会的分配征税。2016年10月17日的一项议定书使该协定适应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自动信息交换。自那时起,该协定仅适用于被排除在自动信息交换之外的账户以及非透明结构。3
奥地利与列支敦士登之间的协定针对非透明结构继续有效,这一细节具有实际影响。奥地利税法对列支敦士登法下基金会的处理区分透明结构和非透明结构:前者的资产归属于创始人或受益人,后者则被视为独立的纳税人。该协定为后者提供了征税机制,而自动信息交换并未完全覆盖这一点。因此,对于处理奥地利家族事务的苏黎世顾问而言,一家列支敦士登基金会在奥地利法下属于透明还是非透明结构,仍然是一个相关问题;与之并列的问题是,该基金会在苏黎世的账户如何根据共同申报准则(CRS)进行申报。
金融市场管理局
列支敦士登金融中心的监管也在同一时期进行了重组。金融市场管理局(FMA)于2005年1月1日开始运作,作为对银行、保险企业、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受托人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的综合监管机构。4 作为欧洲经济区(EEA)国家的监管机构,FMA在为EEA/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国家调整后的框架内参与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在该框架下,凡是欧洲监管机构对欧盟成员国作出决定的情形,均由EFTA监督局对列支敦士登当局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FMA的职责还包括依据反洗钱立法进行监管,以及依据下文所述的区块链法对服务提供者进行登记。
FMA与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密切合作。货币条约赋予FMA在适用于列支敦士登的瑞士货币立法方面一个明确的角色。另一方面,列支敦士登银行的跨境集团结构也要求两家监管机构持续协调。若列支敦士登银行集团在苏黎世设有子公司,则由FINMA监管该瑞士银行,由FMA监管该集团,信息交换受《金融市场监管法》相关条款及相应列支敦士登规则的约束。对客户而言,这种合作是不可见的,但它解释了为何两个金融中心能够如此毗邻地运作而不产生监管摩擦。
2020年区块链法
近年来列支敦士登最引人注目的监管创新是《代币与可信技术服务提供者法》(Gesetz über Token und VT-Dienstleister,TVTG),该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该法为代币引入了民法框架,并为可信技术系统上的服务提供者建立了登记制度;“可信技术系统”一词涵盖区块链及其他分布式账本技术(DLT)。FMA负责对服务提供者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临时性监管。其监管涵盖遵守依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议所规定的反洗钱义务;而TVTG本身不属于传统的金融市场监管范畴,已登记的服务提供者除非从事其他须持牌的活动,否则并非金融中介机构。5
TVTG的核心理念是所谓的“代币容器模型”。代币被理解为可信技术系统上的信息,可以代表任何种类的权利,从债权、成员权到物权。该法界定了代币转让对其所代表权利产生的民法效力。列支敦士登在瑞士立法机关颁布本书第J部分所述的DLT修正案之前就采用了这一方法,吸引了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领域的一批项目落户瓦杜兹。根据FMA于2025年发布的概览,共有30家公司依据TVTG登记了总计69项服务。6 自《欧盟加密资产市场条例》(MiCAR)在EEA适用以来,列支敦士登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从事该条例所涵盖的活动须取得MiCAR牌照,而TVTG继续规范代币的民法问题以及MiCAR范围以外的服务。对苏黎世而言,列支敦士登的制度是瑞士DLT框架之外的一个邻近选择,并具有进入EEA市场的额外优势。
保险包装
列支敦士登业务中与苏黎世直接相关的另一要素,是作为投资组合包装工具的人寿保险。本书第E部分已介绍了苏黎世保险业以及人寿保险在私人财富规划中的运用。列支敦士登保险公司依据EEA通行证和偿付能力II(Solvency II)制度经营,专门从事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保单;这类保单的基础资产存放在托管银行(通常位于苏黎世或瓦杜兹)的独立账户中,并由投保人在保险法限度内选定的资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对于德国或奥地利的投保人而言,只要满足本国税法关于承认人寿保险的条件,此类保单可根据其居住国的法律提供税收递延以及继承规划方面的优势。
FMA的数据显示了这项业务的分量。在列支敦士登保险公司2024年收取的保费中,人寿保险占23.6亿瑞士法郎,而德国是仅次于瑞士的第二大跨境市场。7 对苏黎世金融中心而言,保险包装是一种瑞士保险公司若无EEA子公司便难以向欧盟客户提供的产品,因此苏黎世的银行和资产管理人经常通过列支敦士登合作伙伴来提供这一产品。苏黎世银行仍担任托管人,且往往也是资产管理人;列支敦士登保险公司提供保单和欧盟市场准入;客户在德国或奥地利的税务顾问则确认税务处理。这种分工是一个虽小却很典型的例子,说明德语区(DACH)市场如何作为一个跨越三个法域的整合体系运作。
注释
- 列支敦士登公国政府,“Erklärung Liechtensteins”,2009年3月12日,https://www.regierung.li/files/attachments/090312_OECD_LIE-Declaration_de_636254429024591828.pdf。 ↩
- Liechtensteinische Landesverwaltung, Steuerverwaltung,“Übersicht DBA und TIEA”,截至2026年7月21日,https://llv.li/serviceportal2/amtsstellen/steuerverwaltung/int-abkommen/int_uebersicht_dba_tiea.pdf:与德国的税务信息交换协定(TIEA)于2009年9月2日签署(2010年10月28日生效),与德国的双重征税协定(DTA)于2011年11月17日签署(2012年12月19日生效),与英国的TIEA于2009年8月11日签署。 ↩
- 奥地利联邦财政部(BMF),“Steuerabkommen mit der Schweiz und mit Liechtenstein”,https://www.bmf.gv.at/themen/steuern/internationales-steuerrecht/abkommen-aut-ch.html。 ↩
- Wikipedia,“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Liechtenstein)”,https://en.wikipedia.org/wiki/Financial_Market_Authority_(Liechtenstein),其中指出FMA于2005年1月1日开始运作,是对银行、保险企业和中介机构、养老基金、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的独立综合监管机构。其法律依据为《金融市场监管法》(FMA Act):FMA,“Legal foundations of the FMA”,https://www.fma-li.li/en/fma/organization/legal-foundations-of-the-fma。 ↩
- FMA,“Gesetz über Token und VT-Dienstleister (TVTG)”,https://www.fma-li.li/en/supervision-regulation/fintech/tvtg。该页面指出,近期的修订已使TVTG与欧盟《加密资产市场条例》(MiCAR)成为适用领域各不相同的互补制度。 ↩
- FMA,Finanzplatz Liechtenstein,2025年版,https://www.fma-li.li/fma-li/documents/publikationen/finanzplatz-liechtenstein/fma-broschuere-finanzplatz-liechtenstein-2025.pdf。 ↩
- FMA,Finanzplatz Liechtenstein,2025年版(见上注)。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